三 选题的基本要求
一个好选题,是好文章的一半。一篇论文能够作出什么样的理论创新或者具有什么样的实践意义,不但取决于作者所下的工夫,也取决于论题本身。一些空泛无边、陈词滥调的题目,谁写都难有创新;一些富有洞见的问题,即使作者给了一个蹩脚的回答,仍然激发人们思索。而对于一个受过足够学术训练的学者,决定其学术成就的关键不是方法,而是选题。
选题的基本要求有三:一要有问题意识,二是要有创新可能,三是切合个人情况。
(一)要有问题意识
什么是问题意识呢?简而言之,作者必须发现现实中存在的问题(problem),从中提炼出一个学术上的话题(question),然后给出自己的命题(thesis)并加以论证。
1.要发现问题之所在
汉语里的“问题”,本身就有些问题:它有时指要求回答的话题,即question;有时指需要解决的困难,即problem。不过,这两者又是相通的:有了困难需要解决,才产生了话题。Questions come from problems。不管怎么样,总之是有什么“不对劲”的地方,需要去研究解决;如果没有什么“不对劲”,就不需要你费心费力去研究。如何解决这“不对劲”的地方,就是你面对的问题,也就是论文的主题之所在。
好多学生写论文,找到了一个大概的话题,却没有发现真正的问题。比如说,他会先去翻阅教科书,把其中的一章一节作为自己的题目,或者是“论缔约过失”,或者是“行政检查研究”。他选这个问题,仅仅是因为他“感觉这个问题很重要”。至于合同缔结或者行政检查在实践中或者理论上有什么问题,他没有意识:他不知道实践中困扰法官的问题是什么,不知道学者们争论不下的是什么,更不知道还有什么被各方所完全忽视了的。因为不知道问题之所在,写起来也像教科书一般平铺直叙:概念、性质、分类、意义……四面八方都说到,既没有重点也没有结论,既不坚持什么也不反对什么,既不和人家商榷也没准备被人家质疑。结果,别人写议论文,他写成说明文了!这种情况好比他划出了一块地,却不知道要在上面种什么。
现实中的问题是分层次的,既可能是法律实践过程中的一个操作问题,也可以是法律认知过程中的一个理论问题。法律实践中的问题,多是长期困惑操作者的问题;而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往往可以直接应用于法律操作。例如,什么样的“网络谣言”应受处罚?手机中的“垃圾短信”该如何治理?法院有权拒绝适用地方性法规吗?劳动教养废止后,相关制度如何完善?法律认知过程中的问题,包括一些被人忽视的现象,一种难以辨识的性质,一些似是而非的观念。例如,中国共产党的“党内法规”是什么?[28]是否真的存在“法律人的思维方式”?[29]还有一些文章对我们在法律认知过程中的理论问题进行梳理和反省,这就属于理论的二次方了。例如,“国家”的概念从何而来?“法学研究范式”如何变迁?
一个好的论文选题,必是触及了那些比较典型、人们普遍关心的问题。而那些在实际生活中极少发生而且对社会影响很小的现象,就不属于有重大价值的问题。我读大学时,老师在行政法课堂上讲到公务行为和个人行为的区分时,提到私人主动协助执法的性质。他举了一个例子:一个机动车驾驶员在路口遇到交通堵塞,主动下车疏导交通,由于指挥失误导致两车碰撞,车主要求国家赔偿。国家是否应当把这名驾驶员的疏导行为视为公务行为,从而给予车主赔偿?我记得自己居然还写了一篇论文讨论这个问题。现在回想起来觉得真是可笑,放着世界上那么多真问题不讨论,却讨论起一个几十年也碰不上一回的假问题!这种冥想式的问题,除了帮助作者训练尚属幼稚的思维,对于社会生活没有任何意义。[30]反过来,肖泽晟教授有篇讨论“墓地上的宪法权利”的文章,就触及了当下的一个重大问题。围绕墓地的处理,全国各地发生了很多纠纷。由于我国尚不承认死后人格权,也不承认墓地管理人对墓地的“准财产权”,法院对相关权益的保护非常有限。[31]墓地是几乎所有人的最后归宿,如何处置墓地,兹事不可谓不大。
2.要提炼出问题
有些学生喜欢从一些社会热点问题入手,找寻自己的论文主题。例如,城管执法、醉酒驾驶、“人肉搜索”、“医闹”,什么热写什么。这种选题现实针对性更强一些,可以避免初学者虚雾腾腾。问题是,现实中重要的问题未必都是学术上有意义的问题。现实中的问题总是可以从多个方面去看待和讨论,所谓“横看成岭侧成峰”,所谓“仁者见山、智者见水”。学术讨论不是侃大山、写散文、作报告。如果不加以提炼,“几个问题”、“若干方面”都说一通,撒胡椒粉一般,也很难作出好的论文。
如何从纷乱的现实中提炼出有意义的学术问题呢?基本的要求是,要放在学术的语境中讨论,要注意思想的传承,要注意与学术界的对话。例如,讨论国务院取消“十一”、春节长假期间高速公路收费合法性问题的文章,如果把问题定位于“管制性征收”或者“行政特许的变更”这样的理论范畴,问题就得到了提炼,讨论就上路了。又如,城市管理执法头绪繁多,笼而统之很难讲清楚,不妨把它细化为一个个具体的问题来讨论:查处“黑车”能否采用“诱惑取证”?打击非法张贴的“小广告”,是否允许直接切断广告上的联系电话?又如,讨论“政府职能转变”这样的大问题,听起来犹如“狗吃天,无从下口”,写出来也容易流于粗疏空泛。这时,可以选择一个特定的视角去讨论:过去三十年中国政府职能转变遵循的是什么样的逻辑?立法对于保障政府职能转变起到了什么作用?
提炼问题时,有几点需要注意:一是,一篇论文只讨论一个中心问题;二是,“大处着眼,小处入手”;三是,清楚合理地界定问题。
(1)一篇论文讨论一个问题
为什么一篇论文只能有一个中心问题?中心只能有一个,多了就分散了。诸如《工商登记中的若干问题研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的问题、原因和对策》、《关于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几点意见》一类的文章,标题就意味着它是多中心的,也很难写成中规中矩的论文。一篇文章能解决一个问题就不错了,不要两个、多个问题。
有些作者写论文,没有留意论文中出现了多个中心。有篇文章的标题是论建立环保法庭的必要性,大量篇幅讨论的却是环保法律的重要性。评论者指出,环保法律很重要并不意味着必须建立专门的环保法庭,作者的论证在逻辑上存在重大断裂。作者解释说,他的论文不但论证环保法律重要性,还同时主张建立环保法庭。但这样一来,文章就出现了两个有些联系但实际上不同的问题。
(2)大处着眼、小处入手
“大处着眼、小处入手”,是指在一种大的问题关怀之下,选择一个小而具体的题目来讨论。问题太大,文章不好写,纵然有学术意义,往往也很难在一篇论文中给出透彻的分析。研究主题得到合理限定后,相对容易作出像样的成果。尤其对于刚刚从事学术研究的研究生而言,尽量选小一些、具体一些的题目,能够“小题大做”则更好。一些小题目也能够在细微处见功力,其研究结论能够让人掩卷而思,举一反三,从而获得超越研究主题的穿透力。例如,苏力教授从“窦娥的悲剧”入手,分析了古代社会科学技术不发达对裁判者认知能力和司法运作的制约。[32]这篇文章其实主要讨论的是法律与科技的关系,只是他没有写“法律与科技关系的法理学重构”之类的大题目。我本人比较关注中国法院在现实中的功能,但我不会选这么大的题目,直接论述“一、二、三、四”,而是通过法院在行政诉讼撤诉和解、正当程序原则适用等方面,来管窥法院扮演的角色。[33]
梁慧星教授曾告诫:“硕士论文题目的设计,要避免过大;博士论文题目的设计,要避免过小。”[34]从道理来说,这是不错的。但从我所见来看,不但硕士论文选题往往偏大,一些博士论文的选题也是过大。有位法律硕士写毕业论文,最初考虑写《行政强制措施》,连自己也感觉太大;经与导师商量后,决定写《行政调查过程中的强制措施》;在写作过程中发觉还是大,再次调整题目,改为《卖淫嫖娼案件中的调查取证》。改小后,作者很快聚焦于实践中的一些问题,文章就有了血肉。一位博士研究生写毕业论文,题目是“司法治理全球化:民主转型与宪政再造”。我一看就晕了:一个个都是大词,铺天盖地的,谁知道怎么写?还有篇博士论文写《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研究》,我也很替作者担心,不知道他会写成什么样子。
当然,题目并不是越小越好,小也要小得有道理。有个学生想写《行政判决公开合议庭不同意见制度》。我问,行政判决公开合议庭不同意见与民事、刑事判决公开合议庭不同意见会有什么不同吗?他想了想,说:“好像没有什么不同。”既然没有什么不同,那把选题局限于行政判决中的公开合议庭不同意见,就是小得没道理。可以作为对比的是《行政判决理由的说明》:行政判决重在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在审查标准和判决方式上有很强的特殊性,判决理由说明自然也有其特点。因此,以“行政判决理由的说明”为题,是可以接受的。
(3)问题要清楚合理界定
有效的讨论来自于合理的研究视角的确立以及问题的清楚界定。根据我的经验,研究视角的偏差多半是因为学科分割,视野局限。有一个法律硕士想写《从行政法角度论“人肉搜索”的法律规制》,这是一个让人不太好理解的题目。“人肉搜索”的法律规制不单是行政法的,甚至主要不是行政法的。“从行政法角度”似乎过于限制讨论问题的视角。有一篇博士论文尝试以商谈民主理论为基础,讨论如何规范行政立法。我也不太看好。“商谈民主”或许能够为规范行政立法提供一点理论上的启示,但没有击中当下中国行政立法的核心问题;两者沾点边,但很可能写成两张皮。
问题没有得到良好界定,有时是因为概念混淆,以辞害意。例如,一篇题为“公务员从事营利活动的法律问题”的开题报告,把公务员的营利活动包括了公务员(包括国有企业和各地“驻京办”中的公务人员)依职务进行的营利活动,也包括公务员个人行为的营利活动。这两方面涉及非常不同的问题,没有办法放在一起论述。再如,一些学者在讨论公民拒绝权时,把公民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抗拒、基于良心的抵制以及对暴政的抵抗,都混在一起。这会使讨论很难有效进行。
3.要有核心命题
与问题相伴的,是命题。
多年前,刘南平博士发表过一篇文章,叫《法学博士论文的“骨髓”与“皮囊”》。文章强调,法学博士论文必须有一个核心命题,论文的全部内容就是围绕这个核心命题展开的;核心命题是法学博士论文的“骨髓”,没有核心命题就不是一篇地道的博士论文。[35]鉴于今天“冠以博士论文之名的教科书”仍然不少,刘南平的这篇文章值得每一个法学院的学生阅读。
什么是核心命题?刘南平博士说:“简单地讲,它应该是贯穿整个博士论文的中心论点,是你试图在论文中探讨或论证的一个基本问题(general issue)或基本观点(general position)。”[36]他举了两个例子:较远些的例子是16世纪欧洲的基督教改革运动中,其领袖人物马丁·路德在维登堡教堂大门上贴出的九十五条论纲(theses),如“真诚悔过的基督徒,就是没有赎罪券也能免除罪罚”;手边的例子就是他自己这篇论文所包含的命题,即法学博士论文应该具有“骨髓”和“皮囊”。
为什么论文要有核心命题?写文章要有中心思想,让人看完后清楚地知道你在说什么。诸如《行政强制措施研究》、《行政合同研究》一类的文章,从标题上看不出核心命题之所在,实际上往往也没有核心命题,算不得中规中矩的论文。还有的文章做法律比较,简单地拿两个国家的类似制度进行比较,然后得出几点相同、几点不同、几点启示。这种漫无目的的比较无法给人有说服力的启示。有意义的比较必须来自合理的视角,并且归结为一个核心的命题。
怎么样算有核心命题?我的经验是,看是否能够把核心观点用一句话来表述。我经常用这样的方法来要求学生。每当听学生报告他的选题而不知所云时,我便会问:“你想说什么?你能用一句话来概括你的观点吗?”当然,我也用这种办法来检验自己的文章。例如,《没有宪法的违宪审查:英国故事》说的是:“英国也是有违宪审查的”;《晨光初现的正当程序原则》说的是:“连续的个案显示,正当程序原则已经开始在中国行政法中落地生根”;《公民对行政违法行为的藐视》说的是:“面对严重违法行政行为的侵犯,公民在不能获得及时、充分救济的情况下,采取适当方式予以直接抵制,应当允许。”但有的文章通不过这样的检验。例如《英国行政法上的听证》,有一些翔实的介绍、也有一些洞见,却没法概括出一个核心观点。这是因为文章整体上是介绍性的,而且采取了教科书式的叙述方式。按照前面所述学术文章的分类,这样的文章实际上不能算论文。
(二)要有创新可能
1.为什么要有创新?
创新是学术的生命。学术是一个由不同作者共同续造的绵延不绝的阶梯,一个人的研究必须通过前人并超越前人。每个人只要在前人基础上再迈一步,不管多么微小,都是贡献。如果没能迈出这一步,哪怕文章再华丽,社会反响再好,在学术上是谈不上贡献的。
学术研究具有很强的个人性,但也有公共性。研究什么、怎么研究主要根据个人兴趣爱好和知识结构而定,持有什么见解主张也是个人的。但学术研究不光是个人的学习训练,也不是纯粹的智力游戏,它要求对社会有所贡献。这是学术研究公共性的一面。
学术研究的公共性决定了,对你来说有意思的题目,不一定是学术上有意义的题目。为此,作者必须了解这个问题已经有哪些相关研究,努力在现有的研究基础上能够阐发一些新的东西。如果无视相关研究,你的工作就可能是重复研究,自说自话;做得再好,也不过是高水平的重复而已。我在英国读书期间,写了一篇文章《“越权无效”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吗?英国学界一场未息的争论》。当时查阅国内文献并不方便,印象中也没有这一主题的相关文章。回国后,却发现杨伟东博士早在2000年就在《政法论坛》上发表了《越权原则在英国的命运》,不禁愕然。虽然我自认为我的文章在文献运用和学术观点上仍有一些可取之处,但我要是早知道他已经写过了,就不会再去写了。
因此,在着手某项研究之前,一定要做好文献检索工作,特别是对相关主题研究文献的检索。
2.对谁而言的创新?
新意有大有小。一方面,不能要求每一个问题、见解、方法或者材料都是横空出世或者地下出土。不能因为这个意思某本著作的某句话已经提到过或者暗示过,或者学术圈中有研究的人稍微再想想也不难想到,就彻底否定它的新意。毕竟,“太阳底下无新事”。另一方面,也不能因为这句话人家没这么说过,或者有人没听到过,就算是新的。那创新也来得太容易、太廉价了!
那么,创新是对谁而言的?应当是对整个学术圈而言。如果对学术圈现有知识能够有所推进,就是创新;也只有对学术圈现有知识有所推进,才算创新。一个普通的实际工作者、甚至一个相关领域的研究者所不知道的,不一定是新的。要遍阅文献,你提出的问题、所论证的观点、所采用的材料或者方法是新的,那才是新的。一篇好的文章也许能够让阅读者茅塞顿开,一场好的讲座能够让坐在下面的官员大受教益,但在学术上未必是新颖的。这有点像发明专利,它不是在你周围人群中有点新意就行,而应当对国内外同行都是新颖的。
与自然科学不同的是,法律具有很强的本土性,法律研究的学术圈国别界限比较明显。就中国法律而言,由于研究者的身份不同、所关注的问题和采取的视角不同、写作的语言和读者对象不同,大体上分为国内学术圈和国际学术圈。多数情况下,中国学者还是在国内学术圈内说话,所要求的新颖性也只是对于国内学术圈而言的。所以,不难理解,一些外国学者已经用外文发表的论文,国内刊物还会发表它的中文译本;中国学者已经用中文发表的论文,翻成外文后又到国外发表,有的刊物也不在意。
3.什么是创新?
创新,是指能够提供新的知识;不然,所谓创新只是个幌子。有一个学生想写《博弈论视角下的中国公共听证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听起来似乎不错。但是,当我问他:“原来大家的讨论算什么视角?它有什么问题?博弈论视角能够提供什么新的启示?”他讲不出来。如果连这一点都回答不了,那么,这篇论文的选题价值就值得怀疑。
创新体现在哪些方面?发现新问题、提出新见解、采用新材料或者新方法,都是创新。
(1)新问题
学术发展初期,很多问题都没人讨论。这时候,你讨论什么都是新的。现在这样的情况似乎越来越少,很多人抱怨找不到新问题了。其实,很多问题是我们没有发现,或者没有感觉它是个问题。就像罗丹所说的,“世界上并不缺少美,缺少的是发现美的眼睛”,法学研究永远不缺少问题,缺的是洞见问题的敏锐。
新的问题常常来自一个被人冷落的研究对象。以行政法学为例,经过二十来年的努力,中国行政法学体系趋于定型,其标志是概念体系的完备。尽管如此,缺漏仍然不少。例如,学术界研究了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补正、变更、撤销、无效等问题,却少有研究具体行政行为的解释。一个行政行为作出后,各方并不试图推翻它,却争辩它的含义。这时就属于“解释”的范畴。[37]行政程序的问题得到了学术界的普遍重视,但大家讨论的多是告知、听证、说明理由等面向当事人的程序,而很少关注行政机关内部职责分工、请示汇报、集体讨论之类的“内部程序”。[38]再以宪法研究为例。在我国现有国家机构中,学术界有意无意地视法院为法治的核心,把大量的精力倾注到对法院的研究上,而人大实际扮演的角色却很少被关注。林彦博士写了一系列的论文,对人大立法及其执法检查做了深入研究,开启了一个全新的领域。[39]对研究者而言,这些都是新问题。
新问题有时来源于新视角。一些被大家讨论很多的主题,如果换个角度,又会有新的问题。我写《行政诉讼撤诉考》,是基于这样一个悖论:《行政诉讼法》禁止调解,但变相调解(撤诉)比例很高;法官们认为这不正常,呼吁严格把关,但自己也在动员原告撤诉。由此,我的问题是“为什么行政诉讼撤诉大行其道?”,而不是“法官应不应当动员原告撤诉?”或者“行政诉讼应不应当允许调解?”[40]我写《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页司法权的实践史》也是这样。大多数学者讨论的是:《行政诉讼法》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应当如何理解,或者未来的《行政诉讼法》应当如何修改?我关注的问题是:在《行政诉讼法》没有修改的情况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如何在实践中呈现扩大的态势?[41]撤诉还是撤诉、受案范围还是受案范围,我的问题已经从规范层面转向了实证层面。
(2)新见解
在科学史上,创新就是提供新的知识。新的知识往往推翻旧的观点,如伽利略的实验推翻“重的物体落地快”的常识、哥白尼的“日心说”否定“地心说”的常识。新知识也可能是原有偶然、零碎知识的整理和提炼。今天大家熟悉的“哈雷彗星”,中国古代自公元前3世纪开始就有完备的天象记录,但只有英国人哈雷在18世纪初发现:其中每隔76年出现一次的彗星其实是同一颗彗星。知道“勾三股四弦五”,与发现“a2+b2=c2”的公式,那也不是一个知识层次。
对法学来说,新见解意味着对一种法律现象的性质、原因或者功能如何理解,或者对一个法律问题如何处理的新意见。例如,苏力教授对“法律规避”作出了有别于传统见解的理解。他通过分析一起“私了”案件指出,农民偏好私了并不一定是不懂法的表现,而是利用民间法和国家制定法的冲突所作出的一种理性选择;法律规避也不意味着国家制定法对社会不起作用,恰恰是国家制定法发挥作用的一种特殊形式。国家制定法与民间法的相互沟通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妥协、合作,将是制度创新的一个重要途径。[42]又如,郝铁川教授注意到,一些改革举措违背当时的宪法规定却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他称之为“良性违宪”。[43]这一看似悖谬的说法表达了关于改革与法治冲突的普遍焦虑,并引起学界的广泛讨论。有学者秉持“宪法至上”和法治的理念,激烈地批评“良性违宪论”[44];有学者指出,这种实践与规范的冲突本是“宪法变迁”的一种方式,不必一味斥责,也无需冠以“良性违宪”之名[45];也有学者指出,中国现行宪法本身就是一部带有过渡性质的“改革宪法”,它为认可和推动改革而制定,并在一定程度上容许了违宪的改革。[46]
一些重大的原创性问题的提出,不但开辟了新的问题领域,而且基本上伴随着新的见解。当苏力教授呼吁重视“本土资源”,他郑重地提出了中国法制现代化和中国法律传统之间的紧张关系,并强调珍重法治的本土资源。[47]当罗豪才教授等学者倡导“平衡论”,他们不但提出了“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这一范畴,提出了“行政权力—公民权利”的基本冲突,也提出了“行政法应当是平衡法”的主张。[48]
我本人写的文章,也力图在观点上有所创新。《没有宪法的违宪审查:英国故事》一文,针对“英国没有司法审查”这一广泛流行的观点,提出:如果把违宪审查看成规避议会“恶法”的实施效果,那么英国实际上已经形成独特的违宪审查。它们包括普通法外衣下法院对议会立法的变相抵制,议会立法自身授权法院的审查,以及通过重新解释不成文宪法而获得完全意义上的违宪审查。[49]《公民对行政违法行为的藐视》一文,对于赞成和反对公民拒绝权的现有观点都做了回应:反对公民拒绝权的一方,其观点是有问题的;赞成公民拒绝权的一方,其论证是有问题的。双方其实都忽视了中国法律的现实。[50]
(3)新材料和新方法
一些老问题长期悬而未决或者争论不休,就是因为欠缺新的材料和方法。在航海时代到来之前,要向普通人证明地球是圆的确实相当困难;到了太空时代,摄影图像让这个问题变得简单而直观了。又如达尔文的进化论,它从提出到现在不断遭到攻击,据说部分原因是因为“进化链条”上还存在一些断裂;这只有依靠新的材料或者方法才能补救。
在我国《物权法》制定之前,民法学界围绕物权变动理论有相当多的争议。争议的核心大约在于“物权变动的无因性”,特别是善意取得第三人的利益保护问题。在论证中,一些学者广泛援引了德国、法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说,周详考证、细细梳理,让人惊叹民法学理之博大精深、源远流长。但我纳闷,可不可以从既有交易习惯的角度去论证有关善意取得之伦理,或者用法律经济学的方法去讨论最优的资源配置?也许,这样的论证方法能够开辟一条新的路径,而不至于让人迷失在眩晕的概念之中。
一些新观点的提出,往往需要新的材料或者方法的支持,甚至新观点本身就是新的材料或者方法催生的。当我写作《行政行为对民事审判的拘束力》、《公民对行政违法行为的藐视》,发现现有的争论多继承大陆法的学理,而对英美法缺少足够的关注。这两篇论文探究了英美法的相关做法,也算为争论提供了一些新的材料。另一个例子是行政诉讼中的事实认定。现有的举证责任理论,多在努力追寻已经逝去、有时不可复原的“事实真相”。在一篇论文中,我尝试运用价值衡量的办法来讨论举证责任的分配。我的基本思想是,探寻举证责任分配的意义在于公正和有效率地分配社会资源,指引当事人未来应当遵循的行为规则。[51]
(三)切合个人情况
好题目也不是人人都能写的。别人的好题目,你却不一定做得了或者适合去做。所以,有了选题的意向,还要考虑自己的知识结构是否足以驾驭,能不能获得相关资料,是否有足够时间,以及它是不是符合自己的学术规划或者职业规划。这些不是选题的外在要求,只是一点经验之谈。
1.知识结构的限制
作为研究者,可以通过不断学习,努力拓宽自己的视野、优化自己的知识结构。论文写作过程中,作者还难免要临时补习很多东西。但论文写作所需要的最相关、最基础的知识,应当是事先就储备好的。基础知识缺太多的话,临时想补也补不过来。所以,在具体研究过程中还是应当扬长避短,这样才有可能作出较有价值的学术成果。[52]
一般来说,那些宏大、抽象的主题不适合初学者来写。因为它需要相当深厚的知识储备,也需要相当高明的驾驭技巧,而初学者往往还不具备。在北京大学罗豪才教授等人的倡导下,行政法上的平衡理论引起了学界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有一段时间,不少硕士研究生也参与到这个讨论中。这本不是坏事,但以之作为学位论文题目,就要谨慎。这个主题涉及行政法功能定位的宏大理论问题,没有像像样样地读过几本书,怎么敢下手去写?记得姜明安教授就曾告诫说:年轻学者最好做一点具体的研究,不要忙于创立这个论、那个论。
以我自己的经验来看,研究者确实需要抑制一下对某些问题的热情。法律经济学很有意思,但以我目前的知识结构,还是不敢去做的;行政规制研究也很有前途,但没有相当的积累,我也不敢踏足;“全球治理”是个新潮的话题,我半懂不懂,还是少说为妙。行政诉讼法我比较熟悉,自信在这个领域能够刨个坑出来,所以,我写的论文主题多半与此有关或者由此而生。
2.资料之可得
写论文时,要预计一下从事相关研究的资料。有些研究构思很好,但资料难求,就不得不放弃。有位学生想写政府对网络言论的监管。我叫她先找找现有文献,看看政府是怎么监管的。她找了一圈,发现根本讲不清楚,也想不出可以获得信息的渠道,只好作罢。还有位学生,想讨论行政法上的先例,包括法院运用行政法原则作出突破性的判决,这些判决精神能否在以后被遵循,以及行政机关对法院判决的尊重程度。我问:“你准备到哪里去找这些资料?”他发现确实很难找,也放弃了。
研究者本身的外语水平和外文资料搜集能力也是一个比较大的制约因素。如果不懂德语、日语等大陆法系国家的语言,就选择“行政行为公定力”之类的题目做研究,就不容易接上人家的话头,更难指望推进相关的研究了。反之,如果缺少搜集和阅读英文文献的能力,却试图利用中文资料去讨论“美国的独立规制机构”或者“英国法上的自然公正”,那么也很难对相关学术讨论有所推进。
3.研究时间的考虑
学者写论文可以慢慢来,资料一点一点地收集,问题一个一个地处理,思路不清的还可以先放放。我自己的论文中,从开题到定稿断断续续写了八年十年的并不止一篇两篇。
但学位论文就不能不考虑时间了。有些研究主题本身是很好的,但铺得太大,一年两载完成不了,就不大适合作为学位论文题目。学位论文不但是学术水平的检验,其实也是学术论文写作的练习,基本上不是实现你雄心勃勃的一辈子写作计划的地方。例如“警察权研究”,作为博士论文也许还行,但作为硕士论文显然就太大了;硕士论文不妨考虑写其中一个方面,如警察盘问权研究、警察职务防卫权研究。又如“国家建设(state-building)与少数民族政策”,恐怕也不是短时期内能够写成的;要写的话,不妨也选择其中的一个方面来写,如计划生育政策、语文教育政策、诉讼用语的规定等。改小些,就容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至于平时的课堂训练,题目可以更小一些。在我的课堂上,一位学生想写公共信托理论,一位学生想讨论社会自治领域的司法审查。这样的题目作为硕士学位论文尚可,但作为学期论文习作都有些大。
4.学术规划或者职业规划
对大多数学生来说,在本科或者硕士阶段写的论文可能是他这辈子写的唯一的论文。但如果以学术为职业,这辈子就得连续写论文、发论文。这时就得有一个学术规划,至少在若干年内要把精力投入一个相对集中的主题,干完这个——最好弄出点声响来——再换别的主题。所谓“伤其十指,不如断其一指”,就是这个道理。有的年轻学者习惯于(或者是被逼着)赶热闹,东一榔头西一锤,没有确定的主题也没有专精的领域,人家都记不起他写过什么、擅长什么。这对他的学术发展很不好。
至于一辈子只写一篇的,如果这一篇能够跟他的职业预期或者职业经历结合起来,也不失为一件好事。有同学想毕业以后去一家NGO(非政府组织),她的论文就写NGO纳税优惠的问题;有位法律硕士同学是从基层财政局出来的,他就写“乡财县管”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