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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讲 调查
前面所说的,都是获取已经生成和发表的文献。在传统的法学研究中,有了这些文献,就可以写文章了。但许多时候,光是这些现有文献还不够,还需要作者亲自对社会现象进行调查,以获取相关资料。没有关键的第一手资料,引来引去不是法条就是学说,法学的创新终归是有限的。
在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学者通过社会调查获取论证所需的资料。这是好事。但整体上讲,法律学者对社会调查的方法还是陌生的,运用起来还不那么自如。所以,有必要讲讲调查方法的问题。调查中的伦理,在第七讲中还会涉及。
社会调查的方法很多,每一种方法也有自己的要求。社会学研究者对此多有讨论。[1]下面着重讲四种比较常用的方法,即现场观察、深度访谈、问卷调查和文献分析。至于社会学研究中比较常用的实验法,在法学研究中却比较少见,本书略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