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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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穷尽相关文献

学术论文要有根有据、有所创新,都必须建立在文献基础上。有根有据,就必须拿文献说话;有所创新,就必须比对现有文献。没有必要的文献根据,满嘴跑火车,哪怕说得再动听,也不叫论文;没有阅读相关文献,一个人自说自话,可能说得很有道理,却不一定有什么创新。要想写一篇合格的论文,必须穷尽相关文献。

什么叫“穷尽相关文献”?是不是找个三五篇相同主题的论文,拾掇拾掇,整出一篇自己的呢?那肯定不行。是不是把这个主题下古今中外的所有鸿篇巨制、稗官野史,都看一遍?那也不一定。下面分几个具体问题,一一讨论。

(一)法学文献与非法学文献

法学论文最主要的读者群是学术界,学术思想最主要的表达形式是论文,其次是专著和教材。写论文前,首先需要查找的就是学术界相关主题的论文、专著和教材,看看学术界都已经讨论过什么。学术是一个知识和思想的系统,也是一个学术人的系统。如果你不看学术界的讨论,不知道学术界惯用的术语、基本的观点,你根本进不了这个系统,只能在学术圈外面自说自话。如此,人家对你的评论是“还没入门”、“不上台面”。

但光有论文还不行。如果你仅仅检索、参考和引用论文,你只能在一个狭隘的圈子里说话,而且往往还无甚新意。等而下之的,用论文拼凑论文,用语词复制语词,只有学术的外貌而没有学术的内核——思想创新。现在好多垃圾文章,就是这么炮制出来的。

在法学论文以外,相关的立法、判例和时事报道,是法学论文写作中经常需要参引的。法学以外的人文社科文献,也是法学论文作者经常需要参引的。

(二)资料的新与旧

一些老师告诫:“必须引用最新的资料,不能引用过时的东西。”这话有道理,但不完全正确。

有道理,是因为学术研究必须跟上社会的发展,跟上乃至引领学术的前沿。你拿他人观点作为论据,人家自己都已经修正乃至放弃了这个观点,这一论据的分量就减弱了;甚至,人家可能对你还有意见。你拿一个制度作为论据,这一制度已经被改革了,你论据的有效性也会受到影响;甚至,你的研究还贻害不浅。《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现在看来有问题。当初那么规定,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不了解国外相关制度的发展,还抱着半个世纪前“公权力不得调解”的旧观点。

更有甚者,你的研究对象发生了变化,你还拿它做研究,这就危险了,甚至毫无意义。有个学生写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论文,开题之后不久,国务院废止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代之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新的条例改变了原先的补偿标准和计算方法。这个学生交上来的论文,还是在探讨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所参引的为数不多的几篇论文,也都是针对旧条例的讨论。结果,他的论文没有通过答辩。

但事情也不绝对。一个制度的改变,并不意味着原先讨论这个制度的文章毫无意义;一本书再版后,也不意味着原先的版本就立即成为废纸。这取决于你从哪个角度看待和讨论问题。如果你要梳理一个制度的来龙去脉、溯源一个概念的生发演变,那些故纸堆里的东西可能正好是你要找的,那些变化的细节也许正是值得你关注的。搞历史研究的人太明白这一点了。即使不是专门搞历史研究的也会发现,一些有生命力的文献是不因时间的淘洗而褪色的。

在论述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时,我稍稍考证了一下当前流行的法律渊源理论是怎么来的。最后发现,相关文献对这个问题呈现出两个明显不同的理论渊源:在正式法律文本中,法最初被看做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这种权力不断糵生,止于法规、规章;在法学理论中,法一开始就被定义为各级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随后,范围不断收缩,止于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两个源流基本殊途同归,汇流成今天流行的法概念。[2]在这种问题意识之下,不同时期法律规定的变迁、学者说法的差异,正是我所刻意寻找的,那些已经泛黄的老文章,对我来说正是弥足珍贵的;而不同教科书上大同小异的“最新说法”,却不是我需要着力搜寻和辨析的。

综上,研究者必须注意到研究对象的最新发展,也可能需要考察其历史变迁。具体如何引证,则应当根据研究对象和论证需要而定。

(三)资料的洋与中

中国学者对外国学术和外国法律是相当重视的。这种重视,反映到法学研究中,就是对外国文献的频繁引用[3];一些介绍外国法的译著,长期高踞被引频次的排行榜。[4]对外国文献(特别是外文文献)的崇尚,也反映到学位论文写作上。梁慧星教授提出:硕士学位论文和博士学位论文,一定要有相当的外文资料;“没有外文资料,不仅影响论文的质量和水准,而且不符合硕士、博士的标准”。[5]

中国学界重视外国文献是有原因的。历史地看,当代中国法律很大程度上是一百多年来法律近代化(现代化)的产物,从概念、理论到制度都大量移植自西方国家。因此,很多问题追根溯源的话,都要到外国文献中寻找。在实践中,我们所面临的许多问题是西方曾经面临过的,我们所讨论的问题是西方国家曾经讨论的。即使他们的回答不一定能够为我们所采纳,但至少可以为我们提供一种比较。最后,在法律全球化的背景下,各个国家之间也需要互相观照、互相借鉴。

重视外国文献,特别要强调利用第一手的外文文献。在渠道不通、外文文献难求的情况下,为数不多的几位学者对外国法律或者法律理论的翻译和介绍,奠定了中国法学的基石。说得难听点,当初抄来也是贡献。而现在对国外相关问题的深入研究,必需第一手的外文资料。毕竟,第二手文献在意思传递过程中转手倒腾,难免有丢失乃至讹误。对于一个特定主题来说,二手文献数量也毕竟有限,盲人摸象、雾里看花是常有的事。至于转述二手资料的资料(三手资料),对你的论文已经没有什么价值了。可以这么说,一手资料是金,二手资料是铜,三手资料是垃圾。

但是,对外国文献(特别是外文文献)的要求也不能过分,更不能强求。有些问题本来就很中国,外国学者也不一定有相应讨论,非要摘引几篇外国的,看上去就像“长城外面贴瓷砖”。事实上,一些很有原创性也很有分量的论文,从头至尾就没有引用一个外国文献。赵晓力的《通过合同的治理》,通过文献研究和实地调查指出,中国农村承包合同不仅是农户与村集体之间民事法律意义上的租佃契约,还成为地方政府和乡村干部治理农民和农村事务的一种新方式。[6]这篇文章没有引用一篇外国文献,我看丝毫也不损害其价值。

还有一种情况,作者与相关外国文献本来就接触很少,对外国的情况根本讲不清楚,就不必“为赋新诗强说愁”,东拉西扯地引上几句。有的学位论文在后面的参考文献中列了一大堆外国的甚至外文的文献,在正文中却没有提及。这种做法,倒有作假嫌疑了。

(四)文献的权威与不权威

有学生问:“我想讨论政府采购合同。用中国期刊网查找了一下,发现关于政府采购的论文居然有近4万篇之多,即使是讨论‘政府采购合同’的论文也有近千篇之多。难道都要看完吗?”当然不用,这几万篇中的相当一部分是垃圾文章。关键是,如何判断文献的质量。

一个初入门者,可能会借助作者身份、期刊或者出版社、发表(或者出版)的时间(版次)、被引用乃至下载次数等外在因素去判断。这些不是完全没有道理:一个权威期刊上发表的文章,可以假定比一个三流刊物上同主题的文章要靠谱;一篇被频繁引用或者大量下载的文章,总比一篇没人引用的同主题文章要好一些;一本几次再版或者多次印刷的教科书,大体上是品质的保证;你所了解的一位名声在外而素来严谨的学者写的东西,永远值得重视。有一些垃圾刊物,是认真的研究者不屑在上面发表,也不屑参考的。[7]

我自己也曾用这些方法来鉴别。在检索结果太多而不得不有所取舍时,或者在刚刚进入一个陌生领域而无所适从时,上述外在因素就是一个便当的判断标准。在写作《多数主义的法院》一文时,我一头扎进美国政治科学(political science)的文献,刚开始如堕云雾。我上网查找、打印了一份政治科学期刊的排名,获知哪些是权威期刊、哪些是一般期刊、哪些可能是垃圾刊物。在研究的最初阶段,这份期刊排名提供了一个有用的指南(直到渐渐熟悉这个圈子学者的名字)。

当然,上述判断方法很可能是有偏差的。一个盛名之下的学者,可能其实难副;一份号称权威的刊物,也不乏平庸的文章;一个名声卓著的出版社,难免也会出一些垃圾书。甚至,一篇被人频繁引用的文章,可能只是因为它赶上了一个热门的话题,取了一个通俗的标题。

所以,判断文献质量最可靠的办法是阅读文献,自己作出判断。如果没有时间阅读全文,哪怕是阅读一篇文章的摘要、目录、导言、结论、参考文献,也可以作出大体的判断。

下面简单讲讲判断文献质量的因素(详细的讨论可参见第五讲中的“引注”)。在我看来,文献质量取决于三个因素:一是思想的原创性或者出处的原生性;二是论证的严谨性或者报道的准确性;三是影响力。

所谓思想的原创性或者出处的原生性,指一个学术概念或者观点最早是谁、在哪里提出的,或者一个事件最早是谁报道的。思想的原创性通常只有阅读了大量文献,理清思想的脉络以后,才能作出准确的判断。但阅读论文摘要或者文献综述,有时也能作出大致的判断。

所谓论证的严谨性或者报道的准确性,也就是不但要“早”,还要“好”。最早提出的,不一定是论述最充分、最有力,或者报道最详细、最可靠的。判断论证的严谨性需要认真阅读全文,并与同类文章相比较。但浏览文章目录或者引注,有时也能基本有数。

所谓影响力,主要是它传播的范围和被人接受的程度。衡量学术论文的影响力,最有效的指标是它的被引频次。一些期刊数据库在列出搜索结果的同时,还会显示文章的被引频次。注意一下它的被引频次,对其影响力也就有了一个基本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