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政治研究的理论成果
英国哲学家和政治思想家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1679)曾经指出,一个社会如果没有政治权威,就会陷入所有人反对所有人的战争(war of all against all)之中。那是一种孤立的、贫穷的、野蛮的、丑恶的、短缺的自然状态(a state of nature)。正是为了避免这种无政府的战争状态,人们需要有公共权力和政治权威。
然而,公共权力和政治权威也干了不少蠢事。权力滥用和权力腐败的特性让掌握权力的人和机构“坏事做绝”,权力的不合理配置和组织也造成了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这种状况使人们不得不对公共权力如何产生、如何组织、如何行使的问题展开思考和研究。
如何组织和安排人类集体生活是政治学研究的根本问题。从古至今,人们围绕这个问题展开了广泛的讨论,提出了各种方案。实际上,这个问题又可以被分解为以下若干方面:
1. 公共权力如何产生?它的合法性基础是什么?
2. 公共权力的范围和界限是什么?
3. 公共权力如何构成?它的组织形式是什么?
4. 公共权力的实现方式是什么?
5. 体现公共权力的公共政策如何做出?如何保证其最大效益?
第一个问题:公共权力如何产生?它的合法性基础是什么?这关系到一个根本问题,即人类为什么需要公共权力?为什么要服从公共权力?对这个问题的思考主要体现为对国家和政府起源的种种讨论。在这个问题的思考过程中,形成了神权说、强权说(暴力论)、社约论、功利说、进化论等等。在日常生活中,一个人、一部分人或者一个机构会对我们发号施令,而我们大都会采取合作态度。我们为什么会这么顺从?这就涉及公共权力的合法性基础问题。政治学对这个问题也给出了不同的答案:服从它意味着服从神意;服从它是出于功利的计算;服从它是出于被迫无奈;服从它是由于社会契约;服从它是由于风俗习惯,等等。
关于公共权力的范围和界限的讨论,实际上涉及政治安排如何处理政府权力(power)和个人权利(rights)的关系问题。进一步而言,它涉及三个层面的问题,即国家(政府)的权力范围、社会的自治范围和个人的自由范围。“有限政府”(Limited Government)的理论,“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的理论和“个人自由”(Individual Freedom)的理论,代表了政治研究中的一种较为温和的方案。“极权主义”(Totalitarianism)和无政府主义(Anarchism)则代表了左右两种较为极端的方案。
公共权力的构成和组织形式关系到组织集体生活时如何构建公共权力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政治学研究形成了从宏观到微观的一系列成果。这些成果已经成为政治实践,融合在各种政治制度的设计之中。比方说,在国际层面,双边、多边性跨国权力模式;在国家层面,分别以分权和集权为基础的联邦制和单一制模式;在政府层面,立法、行政、司法权力划分模式,以及以此为基础而形成的总统制、内阁制等模式;在政府分支机构层面,基于统一管理的科层制模式;在非政府的集体组织层面,独立和自治性的会员制模式,等等。
公共权力的实现方式关系到公共组织的运行机制。政治学围绕公共组织运行的整个过程展开讨论,针对不同层面的不同过程提出了不同的方案和原则,如党派竞争机制、选举机制、限任机制、官僚负责机制、文官中立原则等等。“人治”和“法治”、“民主”和“独裁”在公共权力实现方式问题上被视为两种对立的模式。
围绕公共政策如何制定的问题,政治学对世袭制、寡头制、君主制、民主制等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区分不同公共事务的性质,在分别采用宪法、法律和政策等不同手段的同时,针对不同的事务采用不同的决策机制,如专家决策、民主投票等。此外,在个人意志如何转变成为公共政策的研究方面,形成了“公共选择理论”(Public-choice theory)和“理性选择理论”(Rational-choice theory)等等。
“政治理论为不同政治体系如何运转提供解释的同时,还阐明政治行为和政治制度合法性评价的标准和准则。”[15]政治学围绕政治体系中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和机制展开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在对现实政治生活提供不同解释和多维评价标准的同时,也为安排和组织政治生活提供了不同的设计思路。
在众多政治设计思路中,具有明显对比性的是理想主义与现实主义方案,二者具有明显的差异。这种差异根源于人们对人性和公共权力的认识和评价的截然不同。
理想主义者对人性持乐观主义态度,一般认为人性本善,追求公益,人与人之间和睦相处;如果有人昧了“良心”,那主要是由于环境不善,或者一时糊涂,跟着别人没有学好。所以,通过改善环境或强化教育,人总会“弃暗投明”、返璞归真。在此基础上,对公共权力也多持肯定性倾向,认为政治权力代表公意,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如果偶尔出现“恶政”或“暴政”,那一定是当政者个人品德出了问题,需要整顿,需要思想教育,加强领导人廉洁自律,以提高其为人民服务的自觉性。基于上述认识,政治设计的核心是寻求好人统治,保证选拔最优秀、最可靠、最完美的“德才兼备”者当政。这通常被认为是“人治”或“德治”社会的政治设计思路。
现实主义者对人性持悲观主义态度,一般主张性恶论,认为只有饥饿才能使人勤奋,只有法律才能使人为善。人是自私的动物,自利自爱、趋利避害、求福避祸是人的本性。人原本就不是天使,今后也别指望会变好,能够做到彼此不伤害就谢天谢地了。在此基础上,对公共权力也多持否定性倾向,认为公共权力本身就是“恶”,用好了能以“恶”制“恶”,用不好就会变本加厉、雪上加霜。所以,政治设计的核心是寻求一个好的制度安排,这种制度使“好人”不会变“坏”,哪怕是“坏人”也无法“作恶”。这一般被认为是“法治”社会的政治设计思路。
传统政治学关注“良政善治”的问题。政府的组织形式和宪政制度一直是政治学关注的核心问题。二战以后政治学有了新的转变:哲学研究向科学研究转变,国家研究向社会研究转变,政府研究向非政府研究转变,正式制度研究向非正式制度研究转变。在这种背景下,提出了新的研究课题,包括新制度主义(new institutionalism)、理性选择主义(rational choice)、政治文化研究(political culture)、政治经济学研究(political economy)、国家与社会研究等等。近年来,这些研究都有重要进展,从而形成了许多新概念和新理论,如治理(governance)、社会资本(social capital)、第三部门(the third sector)、全球治理(global governance)、协商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等。
焦点讨论:功利主义与制度设计思路
在西方现代的政治法律理论中,社会契约理论(自然法和天赋人权理论)和功利主义是并列齐名的基础性学说,它们为整个西方现代社会政治经济法律观念提供了哲学基础。相比较而言,如果说社会契约理论为民主政治提供了理论基础,那么,功利主义政治学说则为法治社会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支持。
边沁的功利主义学说始终蕴含着这样一条现实主义的政治结论:每个人总是追求自己的幸福和利益,这可能会造成社会的矛盾与混乱,避免这种矛盾与混乱、维护社会的稳定与秩序、协调公私关系的机制就在于道德与立法。道德和立法是两种不同的机制,具有不同的社会协调功能。道德体现为对“善”的追求,它更多地是从正面来倡导该做什么;而法律体现为对“恶”的逃避,它主要从负面来警告人们不该做什么。该做什么有赖于公民个人的觉悟和自觉,但不该做什么则有赖于法律的惩戒。所以,一个治理良好的社会,至少是一个法治的社会。法律是维持一个社会基本秩序的基本手段。
人性为恶,立法使之为善,边沁所阐明的功利主义思想实则是西方法治主义的精髓。
众所周知,在政治理论中,对于人性的估价历来不同,其中主要有性善论和性恶论之分。性善论者一般总是理想主义者,他们对人性持乐观主义态度,其思想中应然的成分居多。性恶论者大多为现实主义者,他们对人性持悲观主义观点,认为只有饥饿才能使人勤奋,只有法律才能使人为善。“我不偷窃,这是符合公共利益的,但是除非有刑法的存在,这并不符合我的利益。”(罗素:《西方哲学史》下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329页)
无疑,性恶论与性善论在方法上各执一端,难分伯仲。但是,比较而言,在性恶论的基础上推导出的却是更多的在现实社会生活各个领域中更行之有效的政治结论。因为,一种尽管是赤裸裸的、存有戒心的,但却是真正的、富有约束力和制裁力的物质力量(惩戒)比基于性善说之上的任何道德劝告(劝诫)都更具有威力。
边沁功利主义哲学的一个基本结论就是法治主义政治学,追功逐利的人性特点是他的理论分析的起点,强调立法和法治,实现法理型社会,成为他的理论合乎逻辑的终点。既然每个人行动的总则是“最大幸福主义”,那么,国家完全有可能通过立法来因势利导,使人向善。立法的任务就在于协调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关系,使每个追求个人利益的人在实现自己的利益时,不损及公共的利益。良好的立法是良好社会的开端,法治——社会生活的法律化、制度化——是扬善抑恶的前提和保障。这是边沁功利主义学说的现代意义之所在。
在社会生活中,道德具有重要的社会协调功能,但是,道德说教本身不能成为现实政治的行为总则。国家或法律的行为是一种强制行为,与道德的性质完全不同。道德教化在社会生活中只能作为辅助手段,而不能成为现实政治的行为总则。大公无私、为人民服务的贤相良臣的确有,而且值得大力提倡。但是,现实的政治并不能建立在这种“善良意志”的基础之上。制度的完善、政体的合理及法律的严密和严格实施,胜过对“清官”和“明君”的厚望。
与上述结论相联系,一切政治估价都要建立在最大的保险系数之上。依据这种现实主义的结论,任何缺乏限制的东西都具有任意性,最大的效率原则必须辅之以必要的保护措施。毫无疑问,这个原则用来对付公权的滥用同样适用。
世界上既有君子,又有小人,仁义礼智(德治)当然要讲,但为了防止小人,哪怕小人只有一个,也只好将君子当作小人看待,先小人后君子。人性为恶,立法可以使之为善,因此,健全法制、完善制度,这是建立良好社会、实现“善治”的第一步骤。只有当大家都是好人时,对公权和官员的完全信任才是没有风险的。然而,会有这一天吗?所以,以恶制恶、以毒攻毒,预防和扼制总是两利中的“大”、两害中的“轻”,这算是功利主义的告诫。
【思考题】
1. 结合儒家思想特点,说明孔子“政者,正也”的含义。
2. 说明儒家政治观念与自由主义政治观念的差异。
3. 如何理解政治研究与规制“公共权力”的关系?
4. 如何理解政治设计中的理想主义和现实主义思路的不同?
【扩展阅读文献】
1. 戴维·伊斯顿:《政治生活的系统分析》,王浦劬主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
2. 奈杰尔·沃伯顿:《从〈理想国〉到〈正义论〉》,林克译,北京:新华出版社2010年版。
3. 马克斯·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简惠美、康乐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4. 迈克尔·罗斯金等:《政治科学》,林震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1年版。
5. 何信全:《儒学与现代民主》,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
6. 林毓生:《中国传统的创造性转化》,北京:三联书店1988年版。
7. 刘泽华等:《专制权力与中国社会》,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1988年版。
8. Andrew Heywood, Politics, New York: Pa lgrave, 2002.
9. B.盖伊·彼得斯:《政治科学中的制度理论:新制度主义》,王向明、段红伟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
[1] 参阅王浦劬主编:《政治学基础》,第二章,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2] 参阅徐复观:《儒家政治思想的构造及其转进》,《学术与政治之间》,台北:学生书局1980年版,第48页。
[3] 参阅George H. Sabine, A History of Political Theory, Hinsdale, Illinois: Dryden Press, 1973, p.8。
[4] 参阅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
[5] 参阅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
[6] 参阅Robert A. Heineman, Political Science: An Introduction, New York: The McGraw-Hill Companies, Inc. pp.39-40。
[7] 参阅马基雅维利:《君主论》,潘汉典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
[8] 参阅洛克:《政府论》,瞿菊农、叶启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
[9] 参阅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10] 参阅约翰·密尔:《论自由》,许宝骙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
[11] 参阅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董果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
[12] 参阅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和民主》,吴良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
[13] 参阅波普尔:《开放社会及其敌人》,陆衡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
[14] 参阅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王明毅、冯兴元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
[15] Robert A. Heineman, Political Science: An Introduction, New York: The McGraw-Hill Companies, Inc. p.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