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与动物心理学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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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比现象

我们一直在讨论的负后像和补色后像的现象几乎不需要比纯粹的生理学解释更多的东西。然而,有大量的例子表明,我们的光觉和色觉所经历的变化不可能由刺激的后效产生,也不可能从衰竭的影响中产生,或者,至少这些现象仅仅提供了部分的解释。当然,无论何处,只要后像得以显示,它们便可用生理学术语予以解释。

如果我们让光穿过一块红色玻璃,然后又在这块被红光照明的表面的某处投下阴影,那么,该阴影看来呈灰色。因为除了漫射的白光以外,它不包含任何东西,而该漫射的白光的强度已经为阴影所减弱。然而,事实上,阴影不是灰色而是绿色。这样的绿色有时可以在自然界中观察到,例如,落日因大气层强烈吸收折射的光线而发出红光时,在树木投下的阴影中可以观察到这样的绿色。

图 14

我们可以做一个实验,它正确地复制了对自然界的投影带有主观色彩的情况。这种实验很容易做,只要用一只快速旋转的圆盘,顶部带有彩色,用来说明色觉的混合。圆盘的底板是白色,上面具有一块块小型色区。在圆盘中心和周边之间的中途某处,色块被较为狭窄的黑色带状部分取代(图14)。如果我们让圆盘顶部快速旋转,那么色块的颜色便与背景的白色相融合,从而形成白色;而在我们插入黑色带状的地方,我们便得到黑白混合,也就是灰色。这种灰色完全与投向彩色背景的圆形阴影相对应。但是,这种客观上灰色的圆圈在我们看来并非灰色,而是彩色的,并且作为对背景彩色的补色。如果色块是绿色的,那么圆圈就呈红色;如果它们是红色的,那么圆圈看来就呈绿色,等等。

这里,还有一种更为简单的实验。拿一张薄薄的白色信纸和一张同样大小的彩色信纸;将白纸盖在彩色纸上面,以便正好把后者盖住;然后,把一小方块灰色纸或黑色纸夹在这两张纸的中间。如果压在底下的彩色纸是绿色的,那么它的颜色便能透过薄薄的信纸,除了夹着灰色方块的地方不能透过颜色之外。该方块应当是灰色的,不过,实际上看到的却是红色的。如果我们的彩色纸是红色的,那么灰色方块看上去将是绿色的。总而言之,它始终呈现与其周围颜色相混合将产生白色的那种颜色。这种现象并不十分引人注目,不过还是十分清楚的,当你将一张灰色纸放在彩色背景上,而不用薄的信纸将它盖住时,便会发生这种情况。例如,假设你从同一张灰色纸上剪下一些小的方块,然后把它们并排放在红色纸、绿色纸、黄色纸和蓝色纸上。它们看上去是完全不同的:红色纸上的那个灰色小方块呈现绿色,绿色纸上的呈现红色,黄色纸上的呈现蓝色,而蓝色纸上的那个灰色小方块则呈现黄色。而且,背景的作用同样明显,如果你使用具有各种明度的非彩色光,而不是彩色光,将两个相似的灰色方块分别置于黑色纸和白色纸上:前者便显得十分明亮,甚至达到几乎呈现为白色的程度;而后者(即灰色方块置于白色纸上)则显得暗淡,甚至在一定的条件下会趋向于接近黑色。

在描述所有这些现象并列举它们的条件时,我们没有考虑一个重要因素——即表面得到运用的程度。如果投入彩色光的阴影很大,那么中央便呈现灰色,只有边缘才能呈现它的彩色。我们可以很好地说明主观色彩对用作比较的表面空间关系的依赖,办法是再次求助于转盘。我们提供如图15所示的圆盘,上面的色块剪成阶梯状,在每一情形中色块的大小是一样的。如果现在色块(B)是蓝色的,而背景(G)是黄色的,那么我们将期望当圆盘旋转时可以见到蓝黄色的混合物,它与色块 B中的每一阶梯是完全一致的,但是它从一个阶梯到另一个阶梯产生变化。变化是以这样的方式进行的,即随着我们接近边缘,黄色在混合物中越来越占据支配地位。因为从客观上讲,每一个阶梯的颜色在其整个范围内始终保持不变。然而,实际上,每一个蓝黄色圆圈的内边和外边的颜色是不同的,中间各点显示了从一种色彩的浓淡向另一种色彩的浓淡逐渐过渡。这些组合色中的每一种颜色在接近于一个圆圈时(圆圈在它的混合色中包含较少的这种颜色),它便十分强烈地显示出来。因此,在我们的圆盘上,每个圆圈的外边是蓝的,而内圈是黄的。也就是说,我们在混合色的背景上勾勒出连续的黄环和蓝环。

图 15

同样的实验可以用不同的方式进行。我们可以取一个白色圆盘,上面不贴彩色块,而是贴上黑色块,如图15所示。我们将预期通过旋转同心圆的灰色环而获得明度的增加(在朝着圆盘边缘移动时),但是,在每个圆环内部,却没有显示任何变化。我们发现,所有的同心圆环内部显得更亮,而邻近圆环的部分却暗一些,越到外边越暗。差距如此之大,以至于不同圆环的明度从里到外看来是一样的。结果,当快速旋转时,圆盘似乎仅仅由交替的黑白圆圈组成。

这些实验说明了一组现象,这组现象有个一般的名称——对比现象(contrast phenomena)。顾名思义,它们的主要条件显然是两种颜色的对立和两种明度的对立。而且,同理,由于这种对立,主观的色彩(红光中阴影的绿色)也称为对比色(contrast colour)。因此,我们可以把“对比色”和“补色”称为同义词。

这两种概念的一致性已经成为许多生理学家将对比现象归之于与补色后像具有相似原因的主要动因。他们认为,正如后像产生于视网膜受刺激区域兴奋的持续一样,对比也是兴奋在视网膜周围部分扩散的结果。当然,这种类比立即遭到下述事实的驳斥,也即我们从后像的负相位(negative phase)区分出正后像,正后像是与原始刺激相似的,而后像的负相位则与前者相对立,对比的效果始终是负的和对抗性的。此外,后像的发展需要相当的时间,而感觉的对比变化则是瞬间的。但是,我们还有其他一些理由用来反对这种类推。刺激的空间扩散应当在原始刺激的强度增大时以更为集中的方式出现。然而,情况绝非如此。

在有利环境下,一个弱刺激可以比一个强刺激产生更强的对比。这一情况我们已经从实验中了解到,该实验就是将无色彩的物体放在彩色背景上。你们一定还记得,如果我们用透明的信纸盖在它们上面,产生的对比效果要比不用透明纸覆盖显著得多——尽管它们的颜色被覆盖的信纸所减弱。这一情况提示,一般说来,对比效果可能并不在于感觉的直接变化,而在于我们理解感觉的主观方式的变化。这一提示已由其他一些观察充分证实。让我们稍稍改变一下上述的实验,在灰色方块旁边(该灰色方块已经呈现出与其背景的互补颜色)放上明度恰好相同的第二个方块。既然两者的比较是可能的,那么对比色彩便消失了,但是一旦第二个灰色方块移掉时,对比色彩又重新出现。

由于印象的对比在这方面如此重要,因此它坚持认为(这是违背上述生理学假设的)对比有赖于一种判断的欺骗(deception of judgement)。红光中的阴影在我们看来呈绿色,据说这是因为我们习惯于将普通的漫射日光视作白色,而且在与此比较中来对颜色做出判断。因此,如果在特殊的情形里它不是白的,而是红的,那么投射于其中的阴影在我们看来一定是绿的;如果红光看来呈白色,那么实际上白色的光就不再被认为是这样,而将必然会看做有一定量的红色从中被取走,结果呈现为绿色。如果我们将光谱上的所有颜色相混,唯有去掉红色,那么,我们肯定会得到绿色。同样的错误判断原理也用来解释用透明纸所做的实验中观察到的事实。如果我们用一张透明的白纸盖在深红色的纸上面,那么它看上去便呈浅红色。现在,我们将灰色方块放在这两张纸中间,当然会使该表面部分无色。但是,我们判断那张浅红色纸也展现于其上,而且用一种颜色去看它,也即一个物体在通过红色媒介呈现为无色时所必须具有的颜色;或者更一般地说,我们用一种与透明纸颜色有着互补作用的颜色去看它。

现在,我们要竭力反对所谓从判断的欺骗中产生对比现象的问题。首先,由于我们已经习惯于把见到的漫射日光视作是白色的,因此,我们必须在当日光实际上不是白色而是彩色时这样做,这样讲是不正确的。我们十分清楚地看到,落日的光芒是红色的,同时我们至少也不会倾向于认为,落日的余晖是通过一块彩色玻璃来到我们这里而呈现为白色的。我们实际上是精确地感受到了落日的确切颜色。这些例子用于说明,这样的解释所依据的假设是不能证明其正确的。此外,还要考虑,根据我们所说的内容,这一系列推论对感觉来说有着不同寻常的复杂性。例如,在用透明纸所做的实验中,我们不仅被期望去看到物体的实际颜色,而且还要考虑中介物的影响(光线在到达我们眼睛以前必须通过这个中介物)。然而,在明确排除这类影响的条件下,这些实验可以容易地进行。我们已经看到,当我们将灰色方块直接置于彩色背景上时,对比是多么的明显。现在,如果我们尽力去选择在前面的例子中与透明纸显示出改变了的颜色和明度恰好相对应的色彩饱和与明度的话,那么,对比就像先前一样清楚可辨。所以,不是因为错误的判断把我们引入歧途,即透明的中介增强了对比性,恰恰相反,是因为产生的饱和度与明度特别有利于增强对比。当带有色彩的物体与作为对比而不带有任何色彩的物体尽可能具有同样的明度时,色彩的对比始终会表现得十分强烈。这种情况在下述情形里更易理解,即物体的明度原先是不同的,它们的关系对产生对比并不十分有利,结果却由于运用了透明纸作为覆盖物从而产生了较好的对比效果。

尽管这种判断理论站不住脚,但是“比较”这一表述在用于构成对比基础的过程方面却有着某种正确性。我们不仅看到了实际上灰色的物体被它的环境所改变,从而变成互补色,而且还看到了只要我们把同样灰色的另一个物体引进来以破坏该环境的影响,对比色就会消失。因此,对比的消失是比较的结果,这样说至少没有错;而且,如果这样的表述在这个例子中行得通的话,那么也可用来解释我们原先的现象。确实,可以想象,一种比较的结果为另一种比较的结果所消除,但是,由明确的生理原因而引起的兴奋过程却几乎不能为这样一种活动所消除。如果我们客观上给一张灰色纸染上绿色,那么,无须与一张具有同样明度的纯灰色纸进行比较就可以在涉及颜色存在的问题上欺骗我们。我们从后像的现象中已经了解到,由主观上的视网膜刺激而产生的颜色在这个联结中的表现如同客观上产生的颜色一样。但是,撇开这些考虑,在对比现象中,只要是相对的比较,没有一样东西不能被证明是正确的。黑色背景上的一张灰色纸比白色背景上的一张灰色纸要显得更明亮些。如果我们假设,我们对一种特定光觉的理解不是绝对不可以改变的,而是取决于同时存在于意识中的其他光觉,并且处在一种被测量的关系之中,那么,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同样的观点可以用于色彩对比的解释。如果我们逐渐减弱任何一种颜色的饱和状态,那么,它最终变成白色或灰色。因此,我们可以把颜色的缺乏视作任何一种特定颜色的各种饱和阶段的下限。我们一直在讨论的相对性原理(principle of relativity)使得下列情况不可避免,即一种颜色的饱和度应当增加,如果它的环境(同时与这种颜色一起呈现)被染上补色的话。假定情况果真如此,那么饱和状态的最低程度会像其他程度一样变成更为完整的饱和状态。也就是说,一种无色的表面在与一种颜色对比时会显出补色。

因此,比较的概念一般说来是可以用于构成对比基础的心理过程的。但是,判断理论把该过程作为比较的判断则是完全错误的,为了产生这一比较的判断,必须考虑各种形式的复杂反映。当人们说这些反映无意识地发生时,无疑作了不能兑现的许诺。在把心理过程分解为逻辑反映的同时,实际上假定了这些反映并不存在,而仅仅表明一种完全不同的过程转化为我们通常投入反映的形式。当这样一种转化用作使各个元素的运作方式成为可以理解的手段时(这些元素的运作方式已经经验地表明存在于某个特定的过程之中),这样一种转化是完全容许的。尽管在一定程度上是可容许的,但是为了澄清的缘故,当这种解释使我们把纯想象的初始阶段归之于判断时(例如,当一种颜色通过另一种颜色被看到时,一种颜色该如何呈现的反映),这种解释方式已超越了它的正确界限。你们知道,那就是该解释方式在我们讨论的逻辑的对比理论中所干的事——之所以称之为逻辑的,因为该理论是真正属于逻辑的,而非心理的。所以,倘若我们希望保持这个比较概念,以指明我们正在讨论的那些过程,我们只能借助这一概念去意指一种“联想的比较”(associative comparison)。也就是说,将两种感觉联结起来,每一种感觉的性质由它与另一种感觉的性质的关系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