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度经济学(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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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交易费用的基本概念本节参考了程恩富、胡乐明主编的《新制度主义经济学》的相关内容,经济日报出版社2005年版,第70—74页。

交易费用是西方新制度经济学的核心范畴。交易费用的思想最早来自科斯(1937),阿罗(1969)是第一个使用“交易费用”这个术语的人,威廉姆森则系统研究了交易费用理论。为了搞清交易费用的概念,我们先从交易这个范畴开始。

一、交易

(一)康芒斯的贡献:交易的一般化

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是较早使用“交易”概念并对它的功能及其类型加以分析的学者。把“交易”作为比较严格的经济学范畴建立起来并做了明确界定和分类的是早期制度经济学家康芒斯。他认为,其一,“交易”是人类经济活动的基本单位,也是制度经济学的基本分析单位。在他看来,交易是经济活动中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最为基本的和一般的形式,因而,对协调经济活动中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组织制度的研究,必然要求把“交易”作为基本的分析单位。其二,“交易”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所有权的转移,是个人与个人之间对物的所有权的让与和取得,而不是人类与自然的关系。也就是说,在康芒斯那里,“交易”概念是与以往经济学中的“生产”概念相对应的。“生产”是人与自然的关系,“交易”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生产”活动与“交易”活动共同构成了人类的全部经济活动。其三,“交易”与古典经济学和新古典经济学的“交换”不同。“交换”是一种移交与接收物品的劳动过程,是一种物品的供给与需求的平衡或伸缩关系,传统经济学就是对这种供求平衡关系的描述。而“交易”不以实际物质为对象,而以财产权利为对象,是人与人之间对自然物的权利的让与和取得关系,是依法转移法律上的控制。其四,“交易”这种人类基本的活动单位,是使法律、经济学和伦理学发生相互关系的基本单位。因而,康芒斯是从法律、经济学和伦理学相关关系的意义上研究“交易”这种人类经济活动的基本单位的。其五,不同的具体交易合在一起便构成了经济研究上的较大单位——“运行的机构”或制度,即“制度”不过是无数次交易活动的结果。因此,康芒斯认为,“交易”是制度经济学的基本分析单位。

康芒斯把“交易”可分为三种类型:①买卖的交易(Bargaining transaction),即法律上平等的人们之间自愿的交换关系,主要表现为市场上人们之间平等的竞争性买卖关系;②管理的交易(Managerial transaction),即长期合约规定的上下级之间的不平等交易,主要表现为企业内上下级之间的命令与服从关系;③限额的交易(Restrainedly transaction),这也是一种上级对下级的关系,只是上级是一个集体的上级或它的正式代表,如政府、董事会,主要表现为政府对个人的关系。康芒斯认为,这三种交易类型几乎涵盖了所有的人与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并且,三种交易各种程度的多种组合形成了变化多端的制度形态(例如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需要注意的是,在康芒斯那里,三种交易与市场交易、企业内交易、政府交易并不是完全对等的。一般来说,市场交易基本属于买卖的交易,企业内交易大多是基于管理的交易,而限额的交易则不仅包括政府交易,还包括企业间的非市场交易和少数企业内交易。因而,买卖的交易、管理的交易和限额的交易与现代社会中的市场、企业和政府三种基本制度安排之间,也不构成一一对应的关系。譬如,在市场内不仅包含通常的买卖的交易,还包含具有限额交易性质的企业间的非市场交易,如同业协会、卡特尔之类组织制度就既不属于企业组织,也不能归于政府体制。

(二)科斯的“交易”

科斯从资源配置效率角度来认识交易本身的内涵,他关于交易的理论思想是在对企业性质的研究当中形成的。他(1998)在谈到《企业的性质》一文的由来时,认为该文的主要论点是:选择交易作为分析单位;交易费用概念;分清企业内部的和通过市场进行的资源配置;对比在企业内部组织交易的费用和通过市场进行交易的费用,等等。通过这些说明,可以看出,科斯选择“交易”作为分析的基本单位,并突出地强调交易关系作为法律上所有权转让的制度上的意义,显然是对康芒斯的继承。

然而,科斯的“交易”的与康芒斯的“交易”又有区别。科斯的“交易”在多数场合是指较狭义的市场交换或市场交易。例如,在谈到为什么会存在企业这些“自觉力量的小岛”时,科斯(1937)认为,在企业之外,价格变动决定生产,这是通过一系列市场交易来协调的;在企业之内,市场交易被取消,伴随着交易的复杂的市场结构被企业家所替代,企业家指挥生产。尽管他也常常提到“在企业内部组织交易”、“由企业家组织的交易”、“被组织的交易”等,但所指的都是在企业内部通过管理职能进行的资源配置过程,企业在实现生产要素的配置这一涵义上被作为市场交易的替代途径,企业配置资源的活动在替代了市场交易的层面上才被称为是“被组织的交易”。

在科斯看来,交易是稀缺性的、可计量的,交易的成本和收益也是可以计量和比较的,因而可以运用新古典经济学方法进行分析并纳入正统经济学的分析框架。在康芒斯看来“交易”的实质是权利在人与人之间的转让,但却没有将它与资源配置联系起来。传统微观经济学虽然一直以资源配置为研究主题,也使用过“交易”概念,却没有认识到交易本身的稀缺性,甚至将其视为可以在市场中自动完成,从而在研究资源配置效率时,把交易本身排除在“影响因素”之外。科斯为制度分析与资源配置的联系架起了桥梁。

(三)威廉姆森的贡献:“交易”的细化

威廉姆森从交易的维度分析了交易的特性,对“交易”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和一般化,使交易的经济分析更具可操作性。他(1985)在《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一书的序言中写道:当一项物品或劳务在技术上可分的结合部发生转移时,交易就发生了。技术上可分的结合部指的是技术上不可分的实体之间发生联系的区域。威廉姆森说:“交易之发生,源于某种物品或服务从一种技术边界向另一种技术边界的转移。此时,一个行为阶段结束,另一个行为阶段开始。”[美]埃里克·弗鲁博顿、[德]鲁道夫·芮且特:《新制度经济学——一个交易费用分析范式》,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57页。对于这一界定,他给出了相对通俗的解释:为了完成一项活动,如生产一种产品或提供一项服务等,该活动从技术上可分为一系列独立的活动过程(技术上不能分开的就是一个独立的活动过程),每个活动过程都可看做完成该项活动的一个阶段,一个活动过程完成后就进入另一个活动过程。一项活动在一个活动过程向下一个活动过程的转移,也就是由上一阶段向下一阶段移交,这一过程就是交易。按照这样一种理解,可以说,企业之间、车间之间以及同一车间的操作工之间,都普遍存在交易关系。

威廉姆森进一步从交易的维度分析了交易的特性。他(1984)认为,交易是由它的维度来限定的,交易相异的主要维度是资产专用性、不确定性程度和交易频率。其中,资产专用性最为重要。资产根据其专用性程度可分为三类:通用性资产、专用性资产及介于二者之间的混合性资产。专用性资产指的是为支持某项特殊交易而进行的耐久性投资,它一旦形成便很难转移到其他用途上。如果交易过早终止,所投入的资产便可能无法补偿。因而,资产的专用性越强,越需要交易双方建立一种稳定、持久的契约关系。它主要有三类:一是资产本身的专用性,如特殊设计只能加工某种原料的设备;二是资产地理区位的专用性,如为了节省运输费用,加工设备一般坐落在原料产地附近,一旦建成,移动较为困难;三是人力资本专用性,如果工作的性质需要低技术劳力,不需专门训练,这些人力资本就无专用性可言,但如果一个雇员在某一企业工作积累了对该企业运行的丰富经验,他的技术经验是特定于该企业的,其人力资本的专用性就很高。对于企业,重新训练一个这样的雇员可能要花费很多的时间和费用,对于雇员个人,他的经验未必适合别的企业,因而维持长期的雇佣关系对于企业和雇员均有好处。因此,资产专用性实际上是测量某一资产对交易的依赖性。由专用性投资支持的交易既不是匿名进行的也不是在瞬间就能完成的,为支持这类交易,各种合同和组织保护措施便会出现。

交易的第二个维度是不确定性。弗兰克·奈特(1921)认为,若完全不存在不确定性,每个人都能掌握有关变化的全部知识,任何具有管理性质和对生产活动的控制都没有存在的必要,甚至任何现实意义上的市场交易也将不复存在,然而,在现实世界不确定性是随时随地都会发生的。不确定性根据不同的研究需要可作不同的分类。一般认为,在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既要面临来自环境的不确定性,还要面临来自交易双方行为的不确定性。环境或市场的不确定性是指市场未来状况的不确定性。例如,人们难以准确预测产品未来的价格、数量和质量等情况。威廉姆森所强调的是“行为上的不确定性”,即由于策略性地隐瞒、掩盖或扭曲信息等机会主义行为而引起的不确定性。在不同的交易中,不确定性所产生的作用和约束交易的程度也是不同的。一般来说,不确定性对一次性交易的影响相对较小,而对长期交易的影响则较大。交易不确定性的存在意味着交易决策必须是适应性的、连续性的,以及弱化这种不确定性影响的相应规制结构的存在。例如,甲乙双方签订一个合同,合同的执行期为一年,在这一年中各种情况都可能发生(不确定性),合同执行人可能突然死亡,或者破产,法律或政府法令可能改变,合同中包含项目的市场价格可能变化,可能发生战争等,还有就是当市场条件变化对交易的某一方不利时,他可能会借口合同的约定条件改变而停止执行合同,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给对方造成损失。为了避免各种不确定性给交易双方造成损失,交易双方一般会尽可能地把交易的契约写得详细,把一切可以预想发生的事情及甲乙双方在各种情况下的责任都详细规定。

交易的第三个维度是交易的频率,它在时间的连续性上表现了交易的状况。交易频率可分为一次、数次和经常三类。交易发生的频率是影响交易的成本和收益的一个重要因素,因而它对组织制度的选择也有重要影响。主要体现在设立某种交易的规制结构的费用能否得到补偿,频率越高,交易的规制结构的费用越能得到补偿。在威廉姆森看来,现实世界中的交易,是不可能在新古典经济学所假设的完全竞争环境中进行的,资产专用性程度、不确定性程度及交易发生的频率,会独立地或组合地影响交易行为。在不同的交易维度下,会产生交易的不同形式的契约行为和规制结构。

二、交易费用

(一)科斯的“交易费用”

科斯在《企业的性质》中一般性地列举了“市场交易”的成本(使用价格机制的成本)所包括的一些项目:第一,通过价格机制“组织”生产的最明显的成本就是所有发现相对价格的工作,包括各种为获取和处理市场信息的费用,如了解价格分布、寻找交易对象的费用。这也就是交易准备阶段的费用。第二,市场上发生的每一笔交易的谈判和签约的费用,包括讨价还价、订立合约及履行合约的费用。这也就是交易活动进行时所发生的费用。第三,利用价格机制也存在着其他方面的成本,如签订长期契约虽然节省因较多的短期合同而需要的部分费用,但由于不确定性的存在或预期的困难,其未来的实施一般需较高费用。长期合同大都是粗略的“一般条款”,在其实施过程中,双方会根据市场情况的变化进一步协商解决交易的细节问题,从而花费成本。因而,从一般意义上理解,科斯这里所说的“其他方面的成本”是指由市场的不确定性等所产生的费用。

在1960年的《社会成本问题》一文里,科斯明确提出了“市场交易成本”的概念,将交易费用概念更一般化地拓展开来。在他看来,交易费用应包括度量、界定和保障排他性权利的费用,发现交易对象和交易价格的费用,讨价还价、订立交易合同的费用,督促契约条款严格履行的费用,等等。他还详细探讨了产权、交易费用和资源配置效率之间的关系,提出了影响深远的“科斯定理”。Coase Theorem,实际上它首次出现是在科斯1959年发表的《联邦通讯委员会》一文中。在1991年接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演讲中,科斯简短地总结道:谈判要进行,契约要签订,监督要实行,解决纠纷的安排要设立,等等这些费用后来被称为交易费用,即交易费用是谈判、签约及履行合同的费用。科斯1991年的概括实际上反映了20世纪70年代之后西方新制度经济学的一种理论倾向——将契约视为交易的架构,把组织制度问题视为契约问题,从契约角度认识交易费用。科斯的核心思想是:①提出零交易成本的局限性;②研究存在交易成本的社会;③由于经济组织的理论假设与现实是相干的,以及所有可行的组织形式都是有缺陷的,他主张通过比较制度分析考察可行的组织形式之间的相互替代;④上述行为决定于对契约、契约过程和组织详细的微观分析研究。[美]科斯、诺思等著,[法]克劳德·梅纳尔编:《制度、契约与组织——从新制度经济学角度的透视》,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2—63页。

斯蒂格勒曾指出,一个没有交易费用的社会,宛如自然界没有摩擦力一样,是非现实的。科斯的原创性贡献,使经济学从零交易费用的新古典世界走向正交易费用的现实世界,从而获得了对现实问题较强的解释力。有人将之比喻为物理学的牛顿时代和爱因斯坦时代的区别。从绝对时空走向相对时空,是物理学走向现实世界的一步,从零交易费用走向正交易费用的世界,是经济学走向真实世界的一步。总的来说,科斯在当时并没有想到会就此“改变经济理论的特性”,其分析工具理所当然是新古典理论,而且是局部均衡分析和静态分析。然而,正如威廉姆森所指出的:①科斯没有将“交易费用”定义成可以操作的概念;②科斯没有说明是哪些力量决定着交易费用的大小和交易方式的选择。这些为后来的研究指明了方向。

(二)威廉姆森的“交易费用”

威廉姆森将交易视为经济分析的基本单位,而交易是通过契约进行的。他认为,组织制度问题可以表述为契约问题,可以在节约交易费用这个意义上进行探讨。从契约的角度出发,交易费用可分为“事前的”和“事后的”两类。所谓事前交易费用是指起草、谈判、保证落实某种契约的成本,也就是达成合同的成本;所谓事后交易费用是指契约签订之后发生的成本,它可以有许多形式:第一,当事人想退出某种契约关系所必须付出的费用;第二,交易者发现事先确定的价格等合同条款有误而需改变所必须付出的费用;第三,交易当事人为政府解决他们之间的冲突所付出的费用,如法院费用;第四,为确保交易关系的长期化和持续性所必须付出的费用,等等。

在此基础上,威廉姆森较全面地探讨了影响或决定交易费用的因素,他将这些因素归纳、区分为不同性质的两类:第一类因素主要涉及有关市场的环境和交易的技术结构所具有的特点,威廉姆森称之为“交易因素”,包括资产专用性、不确定性、潜在交易对手的数量和交易发生的频率;第二类因素是人的因素,即关于人性的两个特点——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倾向。威廉姆森认为,上述两因素的存在都会使交易费用产生或增加。交易双方为避免由此造成的损失而增加契约的复杂程度,这样,谈判、签约和履约的成本便会随之增加。潜在交易对手数目也是影响交易费用的一个重要因素。当市场是完全竞争的市场,即交易对手较多时,交易双方的相互依赖性较小,交易的搜寻和等待成本较小,合同易于达成和履行,而且,完全竞争的市场起着抑制机会主义行为的作用,从而减少交易者为防止机会主义行为而付出的代价。但是,当市场出现垄断时,交易对手数量大量减少,导致出现交易的“小数目问题”,增加交易的搜寻和等待成本,降低合同谈判成功的概率,从而增加交易顺利完成的费用支出,并且,处于非垄断地位的交易方对垄断者的依赖性很大,垄断者的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性大大上升,从而增大交易费用。

交易发生的频率对交易费用的影响主要表现在,经常发生的交易较一次性交易,更容易补偿交易的规制结构的确立和运行成本,相对降低交易费用。有限理性显然也会导致交易的搜寻、等待和讨价还价的成本增加,并且,为合同留下很多空白,从而增加履约的成本。上述因素的单独作用会导致交易费用的产生或增加,它们的综合作用显然更会放大交易费用。因此,威廉姆森认为,在四种基本因素综合相互作用下,市场作为一种交易管理机制便会因交易费用过高而失效:一是理性有限;二是机会主义行为;三是未来不确定性;四是交易的小数目条件。在市场作为交易管理机制失灵的情况下,企业制度就应运而生。

威廉姆森认为,交易费用分为两部分:一是事先的交易费用,即为签订契约、规定交易双方的权利、责任等所花费的费用;二是签订契约后,为解决契约本身所存在的问题、从改变条款到退出契约所花费的费用。事后的交易费用包括:①当交易偏离了所要求的准则而引起的不适应成本;②倘若为了纠正事后的偏离准则而作出了双边的努力,由此引起的争论不休的成本;③伴随建立和运作管理机构而来的成本,管理机构也负责解决交易纠纷;④安全保证生效的抵押成本。最后,交易费用概念扩展到包括度量、界定和保证产权(提供交易条件)的费用,发现交易对象和交易价格的费用,讨价还价的费用,订立交易合约的费用,执行交易的费用,监督违约行为并对之制裁的费用,维护交易秩序的费用,等等。迈克尔·迪屈奇把交易费用定义为三个因素:调查和信息成本,谈判和决策成本,以及制定和实施政策的成本。[美]迈克尔·迪屈奇:《交易成本经济学》,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4页。

(三)契约过程的“交易费用”

威廉姆森是从契约的角度分析交易费用及其存在。除了威廉姆森,许多新制度经济学家也都从契约过程来说明交易费用的存在,其中,达尔曼的论述最为详明。他(1979)指出,根据交易过程本身所包含的不同阶段进行分析,就可得到与科斯定义相一致的交易费用分类。他的分类是这样的:为了使双方的交易能够达成,双方相互之间的了解就必不可少,这要耗费时间和资源;如果相互了解了,彼此打算相互接触,他们还得告诉对方可能提供的交易机会,这种信息的传递再一次需耗费资源;如果潜在的讨价还价各方有多个代理人,在决定交易条件之前,还要产生某些作决策的成本;相互同意的交易条件只有在各方讨价还价之后才能确定,这也需花费成本;交易条件决定后,还有控制和监督他方以确定是否按照已订契约条款履行其责任的成本,以及执行所订协议的成本。简单地说,交易过程存在三个不同的连续阶段,与此相对应,也存在交易费用的三种不同类型:寻求信息费用,讨价还价和决策费用,监督和执行费用。

与此相类似,马修斯(Matthews,1986)提供了这样一个简明的定义:交易费用包括事前准备合同和事后监督及强制合同执行的费用,与生产费用不同,它是履行一个合同的费用。考特则将交易费用区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类。狭义上看,交易费用指的是完成一项市场交易所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当一项交易涉及处于不同地点的几个交易参与者时,这种成本会很高;广义上看,交易费用指的是协商谈判和履行协议所需的全部资源,包括制定谈判策略所需信息的成本、谈判所花时间以及防止谈判各方欺骗行为的成本。需要注意的是,交易费用包括很多具体的项目或组成部分,它们的重要性或许不同,信息成本是交易费用中较重要的一种,有人甚至认为交易费用就是信息成本。N.斯科菲尔德曾指出,合作的基本理论问题就是,个人用什么方法获得其他人的偏好和可能行为的知识。也就是说,在给定的环境下,当事人必须至少了解到有关当事人的信息和需求,以便能够形成一致的行为,并且这种知识可以传递给其他人。也即,“共识”是合作的基本条件。因而,信息的传递与处理在交易过程中起着关键作用,信息成本是交易成本的核心。然而,如果就此将交易成本和信息成本等同起来则是错误的。达尔曼在给出了交易费用的详细说明之后,过于轻率地指出,实际上只需谈论一种类型的交易成本就足矣,那就是由于信息不完善而导致的资源损失。这一简化主义做法招致了批评。从契约的角度出发,交易费用应包括:准备合同的成本、达成合同的成本、监督和实施合同的成本。

(四)广义的交易费用:制度成本

在现实生活中,具体的交易是通过契约进行的,因而从契约的角度可以分析具体交易的费用支出,但从社会的角度来看,正如康芒斯所认为的,交易是人与人之间经济活动的基本单位,无数次交易构成经济制度的实际运转,并受到制度框架的约束。循着这一思路,肯尼斯·阿罗(K.Arrow,1969)将“交易费用”简明地定义为:交易费用是经济制度的运行费用。具体地,从这一角度理解交易费用,交易费用应包括制度的确立或制订成本、制度的运转或实施成本,制度的监督或维护成本(违反制度的惩罚等),如果考虑到制度本身的创新或变革,还有制度的变革成本,因为要变革旧制度,需要进行各种活动,例如,劝说,宣传,对旧制度既得利益者的保护或者对受损者的补偿,对避免社会震荡所支付的费用,等等,这些都构成制度的变革成本。在现实中,制度或者说交易的规则有各种各样,每一种制度都有上述的交易成本项目。例如,就产权制度而言,包括产权制度的确立、实施、维护的成本和产权制度的创新或产权重新安排、调整的成本,简单地说,产权制度的成本就是度量、界定、维护和交换产权的成本。

交易费用往往被视为市场经济中的噪音。引进交易费用使漂亮的经济学模式复杂化。只有消除掉噪音才能孤立出经济中真正变数与被变数之间的关系(威廉姆森)。阿罗(1969)是第一个使用“交易成本”这个术语的人,他声称,“市场失灵并不是绝对的,最好能考虑一个更广泛的范畴——交易成本的范畴,交易成本通常妨碍——在特殊情况下则阻止了——市场的形成”,这种成本就是“利用经济制度的成本”。

与阿罗的定义相似,张五常教授(1999)也认为,交易费用实际上就是所谓的“制度成本”。他指出,在最广泛的意义上,交易成本包括所有那些不可能存在于没有产权、没有交易、没有任何一种经济组织的鲁宾逊经济中的成本。因此,在这一意义上,交易成本可看做是一系列制度成本,它包括信息成本、谈判成本、界定和控制产权的成本、监督成本和制度结构变化的成本,如律师、金融制度、警察、经纪人、企业家、经理、文职人员、佣人等的收入,也就是说,除了那些与物质生产过程和运输过程直接有关的成本以外,所有可想到的成本都是交易成本。而之所以如此广义地定义“交易费用”,是因为在现实生活中,要把一种类型的交易费用与另一类型的交易费用区分开是不可能的。在鲁宾逊的世界里,尽管也存在物质生产活动,并存在知识和信息问题,但交易费用是不可能有的,因为在那个假想的世界里,根本就没有交易行为发生,在这样一个“无摩擦”世界里,如货币、企业等最基本的制度都是无关紧要的。因此,通过与鲁宾逊一人世界的比较,滤去单纯的物质生产过程中的成本,现实世界中所存在的交易费用便浮现出来。在现实的“有摩擦”世界里,在不同的制度安排下,交易费用也许存在天壤之别。这说明,交易费用是发生在存在利益冲突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中,离开了人的社会关系,交易活动不可能发生,交易费用自然也不会存在,并且,在生产成本和组织知识给定时,追求自我福利的个人必然会选择交易费用最小化的组织结构即制度。

根据张五常的分析,交易成本是衡量和明确交易单位特征和实施契约的成本。人们从事经济交换活动时,最关心的是商品和服务是否能够交易以及确定要交换的是什么。只有明确界定交易对象的成本状况,我们才能明确协议和契约的性质并有效率地进行交换。如果交换的商品和服务只具有某种单一的特征,那么上述问题将很容易解决。但是,几乎每一件商品或服务的特征是都是多样性的,而且在某种意义上它们都是有价值的,换言之,我们交换的不仅仅是商品和服务,而且是某种具有不同特征和价值的东西。如果我们对这些价值的衡量是低成本的,那么所进行的交易也是低成本的。衡量这些特征的方式和一般财产权利的界定是相同的。如果财产权利的界定是模糊的,我们不可能明确我们要交换的是什么。事实上,现实中需要明确界定的不仅仅是商品和服务的特征,而且包括企业、贸易联盟和政府内部以科层交换为特征的委托—代理关系。根据界定的范围和程度,我们可以找到衡量双方的行为是否与契约相符的方法。[美]科斯、诺思等著,[法]克劳德·梅纳尔编:《制度、契约与组织——从新制度经济学角度的透视》,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9—60页。巴泽尔把交易成本定义为与转让、获取和保护产权有关的成本。巴泽尔:《产权的经济分析》,上海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3页。一般地说,交易费用是个人交换他们对于经济资产的所有权和确立他们的排他性权利的费用。交易费用与经济理论中的其他费用一样是一种机会成本,它也可分为可变成本与不变成本两部分。T.爱格斯顿观察到“在通常的术语中,交易成本就是那些发生在个体之间交换经济资产所有权的权利、并且执行这些排他性权利过程中的费用。关于交易成本的确切定义并不存在,但是在新古典模型中的生产费用同样也没有被确切定义过”。

E.菲吕伯顿和R.瑞切特是这样认识交易成本的:交易成本包括那些用于制度和组织的创造、维持、利用、改变等所需资源的费用。当考虑到存在着的财产和合同权利时,交易成本包括界定和测量资源和索取权的成本,并且还要加上使用和执行这些权利的费用。当应用到现存财产权的转移以及合同权利在个人(或法律实体)之间的建立和转移时,交易成本还包括信息、谈判和执行费用。交易成本的典型例子是利用市场的费用(市场交易成本)和在企业内部行使命令这种权利的费用(管理性交易成本),(还有)一组与某一政治实体的制度结构的运作和调整相关的费用(政治性交易成本)。对于这三种交易成本的任何一种来说,可能通过这样两个变量来识别:①“固定”交易成本,即在建立制度安排中所发生的专用性投资;和②“可变的”交易成本,即取决于交易数量的费用。[美]科斯、诺思等著,[法]克劳德·梅纳尔编:《制度、契约与组织——从新制度经济学角度的透视》,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3页。

从上述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从广义的角度,交易费用实际上是经济制度的运行费用,交易费用就是所谓的“制度成本”。那么,交易费用的变化也就可以体现出制度结构的变化。不同制度结构下,交易费用是不一样的,一种好的制度具有内在降低交易费用的内在动力。

(五)交易费用的类型

我们知道,康芒斯把“交易”可分为三种类型:买卖的交易,管理的交易和限额的交易,与此相适应,可把交易费用分为三种类型:

(1)市场型交易费用。科斯说,“为了进行市场交易,有必要去发现谁希望进行交易,有必要告诉人们交易的愿望和方式,以及通过讨价还价的谈判缔结合约,督促合约条款的严格履行,等等。(1960)”市场型交易费用主要有:①合约的准备费用(搜寻和信息费用), ②决定签约的费用(谈判和决策费用),以及③监督费用和合约义务履行费用。

(2)管理型交易费用。主要有:①建立、维持或改变一个组织设计的费用,②组织运行的费用。后者又可以分为:(A)信息费用,即与制定决策、监管命令的执行、度量工人的绩效有关的费用,代理的费用,信息管理的费用等等;(B)与有形产品和服务在可分的技术界面之间转移有关的费用,如在企业内的运输费用等。

(3)政治型交易费用。一般来讲,政治型交易费用是集体行动提供公共品所产生的费用,可以被理解为与管理型交易费用类似的费用。主要有:①建立、维持和改变一个体制中的正式与非正式政治组织的费用,②政体运行的费用。[美]埃里克·弗鲁博顿、[德]鲁道夫·芮且特著:《新制度经济学——一个交易费用分析范式》,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60—65页。

这三种交易费用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如市场型交易费用与管理型交易费用可以部分替代,政治型交易费用的降低也可降低市场型交易费用与管理型交易费用。政府如果出台一些政策或管制,会增加市场型交易费用与管理型交易费用,因为这些政策或管制实施的成本都会由组织或企业承担,从而增加交易费用。

三、交易费用存在的原因

交易费用在本质上是专业化与劳动分工的费用。同上,第66页。为什么会存在交易费用?威廉姆森认为,交易费用的存在取决于三个因素:受到限制的理性思考、机会主义以及资产专用性。机会主义描述了“狡诈地追求利润的利己主义”。资产专用性是指耐用人力资产或实物资产在何种程度上被锁定而投入一特定贸易关系,因而也就是在何种程度上他们在可供选择的经济活动中所具有的价值。资产专用性的高水平意味着双边垄断的存在。受到限制的理性思考也就是说的人的有限理性、人的智力资源是稀缺的,人的认识是有局限性的。按照威廉姆森的观点,倘若受到限制的理性思考、机会主义和资产专用性这三个因素不是同时出现的话,交易费用就不会存在。[美]迈克尔·迪屈奇著:《交易成本经济学》,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9页。

马修斯强调因组织和监督交易而产生的纯粹认知成本,认为即使交易参与人都是诚实的,这种认知成本仍然存在并构成交易成本的主要内容。诺思对交易成本的界定则相对宽泛,认为交易成本是在日益专业化和复杂劳动分工的条件下,维持一种产权体系所必需的一般管理成本。[美]沃尔特·W.鲍威尔等:《经济分析的新制度主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5页。

从深层次看,交易费用的存在与人的本性密切相关。上述受到限制的理性思考和人的机会主义都与人性有关。威廉姆森说,人的本性直接影响了市场的效率。市场上交易双方不但要保护自己的利益,还要随时提防对方机会主义的行为。每一方都不知道对方是否诚实,都不敢轻率地在对方提供的信息的基础上作决定。机会主义的存在使交易费用增加(威廉姆森,1985)。他认为,人们机会主义本性增加了市场交易的复杂性,影响了市场效率。交易双方不但要保护自己的利益,而且随时要防范对方机会主义的行为,甚至要防范同行的侵权行为。因此,交易过程中发生在商检、公证、索赔、防伪中的费用即交易费用就会增加。如威廉姆森所说,交易成本经济学借助有限理性和投机这两个概念,把握住了人类的本质特征。在下一节我们将探讨随着分工的深化和交易的增加,人类社会用于交易的资源,即总量的交易费用,占GDP的比重也会不断增加。威廉姆森用资产专用性解释交易成本的起源,再由交易成本而研究各类合同,从各类合同中发现相应的治理结构,由此考察各种经济制度,再从效率上对这些制度进行比较。

交易费用的存在还与人们的行为是不确定的有关。加林·库普曼斯把不确定性区分为原发的和继发的两类,并认为,社会经济组织中的核心问题,其实就是如何面对、如何解决不确定性的问题。原发的不确定性就是那些随机发生的问题,而继发的不确定性则产生于缺乏信息沟通,也就是说,一个人在作出决策时,无从了解其他人同时也在作的那些决策和计划。[美]奥利弗·E.威廉姆森:《资本主义经济制度——论企业签约与市场签约》,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85页。奈特说,市场经济的实质不是风险,而是不确定性。如果是在一个确定的环境里,交易费用也就不存在了。

就信任能够成为减少交易成本的一种方式上,已经有一定的共识,认为信任能够减少在达成、实施以及监督合约方面或者在更多的非正式讨价还价中的交易成本。如果相互信任在社会中占主流,则监督和执行的费用就会非常低。但是这与这个概念的定义和具体化的距离还相差很远。而且这也不能就此得出信任总会促进效率的结论,也不能得出信任总是一件好事情的结论,更不能因此就得出信任一定就能减少交易成本的结论。[美]科斯、诺思等著,[法]克劳德·梅纳尔编:《制度、契约与组织——从新制度经济学角度的透视》,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58页。值得指出的是,在有利的情形下,产权会得到尊重,对于有关冲突的公平解决的性质方面就会存在相对较为一致的认识。那么,社会道德、自信、信任和制度框架似乎就相互融合在一起了。公共教育支出、动员公民的费用可以被看做是导致较小“摩擦”(交易费用)的主要诱因,且会提高经济的生产率。[美]埃里克·弗鲁博顿、[德]鲁道夫·芮且特著:《新制度经济学——一个交易费用分析范式》,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66—6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