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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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节 审判公开

我国《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根据宪法精神,《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审判公开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必须公开进行,既要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又要允许记者采访和报道。但是,审判公开原则有其例外情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3条的规定,下列案件不公开审理:(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这是为了防止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其他国家利益。(2)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这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名誉和防止对社会产生不良的影响和后果。(3)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这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维护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另外,《刑事诉讼法》第274条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不公开审理问题作出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该规定是为了防止公开审判可能对未成年人的精神造成创伤,影响其健康成长,同时兼顾其合法权益的维护和保障。

审判公开的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以便群众能够到庭旁听;定期宣判的案件,宣判日期也应先期公告。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开庭时,应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不论是否公开审理,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无论是否公开审理,都应向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允许其了解案情,到庭陈述、作证、辩护以及行使其他诉讼权利。

审判公开是民主政治的要求,是保障诉讼的民主性、公正性的关键措施。首先,法院通过审判公开,将审判过程置于社会监督之下,增加诉讼的透明度,加强群众监督,防止法院执法不公造成错案。其次,审判公开体现了诉讼的科学性,可以促使侦查、起诉、审判机关严格依法办案和保证诉讼质量,防止片面性,客观公正地查明案件情况,正确地适用刑法。第三,审判公开也是法制宣传和教育的有效途径。通过公开审判,使社会了解案情,增强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自觉守法,敢于同犯罪行为作斗争。同时,审判公开对社会危险分子也会产生震撼作用,使他们不敢轻举妄动,预防犯罪发生。

近些年来,我国各级法院为加强司法公正,克服司法腐败现象,改善法院在社会公众中的形象,纷纷实施了新的旨在强化审判公开的改革措施。例如,很多地方的法院都允许18周岁以上的公民在持有和出示身份证的前提下,自由地到法院旁听庭审过程;很多法院都允许新闻媒体对案件的庭审过程进行广泛报道,甚至进行庭审直播。与此同时,各级法院还从物质设施上保证审判公开原则的贯彻实施。例如,一些法院新建了电子屏幕,提前预告将要举行的法庭审判,等等。应当说,这些改革措施对于维护法院审判的公正进行,具有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