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会计实训丛书:增值税业务实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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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

要点

由于增值税纳税人数量众多,经营规模、管理水平差异很大,为了便于提高税收管理的有效性,降低税收成本,在实际工作中,按经营规模和会计核算健全标准将增值税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并实行不同的计税方法和征管要求。衡量企业规模的大小一般以年销售额为依据,现行增值税制度就是以纳税人年销售额的大小和会计核算水平这两个标准为依据来划分的。

解释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范围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条件有以下两类。

(1)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特殊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纳税申报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

特殊规定是指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纳税人,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即自然人。

②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即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③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即非增值税的纳税人。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①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②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2.申请认定权限

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权限,属于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

3.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程序

按现行政策,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纳税人,要经过申请、资料审核、实地查验、审核批准等程序,商业企业需要约谈程序,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程序具体如下。

(1)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程序如下。

①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②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③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纳税人符合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纳税人规定的,应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经认定机关批准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认定机关应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批准完毕,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④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程序如下。

1)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①《税务登记证》副本。

②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③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复印件。

④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复印件。

⑤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2)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

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

实地查验时,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

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4)认定机关应当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将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的《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并告知纳税人。

5)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

4.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

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当月起),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自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当月起执行;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自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次月起执行。

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税务机关对其(非商贸企业)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其开业后的实际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重新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小规模企业,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但分支机构是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年应税销售未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在办理认定手续时,须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总机构申请认定表的影印件)。

由于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而所有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都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商贸企业除外),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标准的,应在次年1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对于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由于其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税款抵扣制度。因此,必须对一般纳税人加强管理,进行税务检查。根据1995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一般纳税人如果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税务机关应按税收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对会计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停止其抵扣进项税额,取消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权;对某些年销售额在一般纳税人规定标准以下的,如限期还不纠正,则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按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规定征税;纳税人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所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结转到经批准准许抵扣进项税额时抵扣。

为了加强对加油站成品油销售的增值税征收管理,从2002年1月1日起,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180万元,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

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的管理,在一般纳税人年审和临时一般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过程中,对已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但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如会计核算健全,且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有偷、骗、抗税行为。

②连续3个月未申报或者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

③不按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装置,造成严重后果。

上述一般纳税人在年审后的1个年度内,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应限定为千元版(最高开票限额1万元),个别确有需要经严格审核可领购万元版(最高开票限额1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月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不得超过25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的规定,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称新标准),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目前,税务总局正在制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的具体办法,在该办法颁布之前,为保证新标准的顺利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暂按以下原则办理。

①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有关规定仍继续执行。

②2008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③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④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范围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界定如下。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

(2)其他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含)以下的。

(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管理

小规模纳税人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一般不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基层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小规模生产企业财会人员的培训,帮助其建立企业账簿。小规模企业有会计、有账册,能够正确计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并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年应税销售额不低于30万元,则可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没有条件设置专职会计人员的小规模企业,在纳税人自愿并配有本单位兼职会计人员的前提下,可采取以下措施,使兼职人员尽快独立工作,进行会计核算。

①税务机关帮助小规模企业从税务咨询机构、税务师事务所等聘请会计人员建账、核算。

②税务机关组织从事过财会业务,有一定工作经验,政治上可靠,遵纪守法的离、退休会计人员,帮助小规模企业建账、核算。

③在职会计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及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也可以到小规模企业兼任会计。

(3)小规模企业可以单独聘请会计人员,也可以几个企业联合聘请会计人员。

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的分类管理

(1)对新办小型商贸企业改变以前按照预计年销售额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办法。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必须自税务登记之日起,1年内实际销售额达到80万元,方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前一律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2)1年内销售额达到80万元以后,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材料以及实际经营、申报缴税情况进行审核评估,确认无误后方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相继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制度(以下简称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辅导期结束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3)对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预计年销售额可达80万元以上的新办商贸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直接认定其为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审批管理

对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新办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程序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要与有关人员进行约谈并且派专人(两人以上)实地查验。未经实地查验或查验情况与申请资料不符的,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1)案头审核:对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全部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其资料是否齐全准确。

(2)约谈:约谈的根本目的是通过与约谈对象的直接交流,了解印证纳税人的相关情况,以确认其是否为正常经营户。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约谈,应着重了解企业登记注册情况、企业章程、组织结构、决策的程序、管理层的情况、经营范围及经营状况等企业的整体情况。与企业出资人约谈,应着重了解出资人与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关系。与主管财务人员约谈,应着重了解企业的银行账户情况、企业注册资金及经营资金情况、销售收入情况、财务会计核算情况、纳税申报和实际缴税情况。与销售、采购、仓储运输等相关业务主管人员约谈,了解企业购销业务的真实度。对于约谈的内容,要做好记录,并由参与约谈的人员签字。

(3)实地查验:实地查验是印证评估疑点和约谈内容的重要过程。实地查验时需两名(或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同时到场。查验内容包括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企业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租赁证明、原材料和商品的出入库单据、运费凭据、水电等费用凭据、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明、财务人员的资格证明、银行存款证明、有关机构的验资报告、购销合同原件及公证资料、资金往来账等。在实地查验中,要认真核实区分商业零售企业、大中型商贸企业、小型商贸企业和生产企业,除按照上述查验内容全面核查外,对生产企业要特别检查有无生产厂房、设备等必备的生产条件;对商贸零售企业要特别检查有无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对大中型商贸企业要特别核实注册资金、银行存款证明、银行账户及企业人数。

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一般纳税人的纳税辅导期一般应不少于6个月。在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做好增值税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宣传辅导工作,同时按以下办法对其进行增值税征收管理。

对小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约谈和实地核查的情况对其限量限额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1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年销售额和经营情况确定每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对商贸零售企业和大中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也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对其限量限额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由相关税务机关按照现行规定审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也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确定每次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不得超过25份。

企业按次领购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可以再次领购,但每次增购前必须依据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税款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增售增值税专用发票。

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应于下期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按次抵减。纳税人发生预缴税款抵减的,应自行计算需抵减的税款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减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申请后,经审核,纳税人缴税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情况无误,且纳税人预缴增值税余额大于本次预缴增值税的,不再预缴税款,可直接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本次预缴增值税大于预缴增值税余额的,应按差额部分预缴后再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因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余额。

对每月第一次领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次月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按照上月未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相应核减其次月增值税专用发票供应数量。

对每月最后一次领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次月首次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按照每次核定的数量与上月未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相减后发售差额部分。

在辅导期内,商贸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要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

企业在次月进行纳税申报时,按照一般纳税人计算应纳税额方法计算申报增值税。如预缴增值税税额超过应纳税额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评估核实无误,多缴税款可在下期应纳税额中抵减。

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的审批

纳税辅导期达到6个月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商贸企业进行全面审查,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①纳税评估的结论正常;② 约谈、实地查验的结果正常;③ 企业申报、缴纳税款正常;④企业能够准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并正确取得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合法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可延长其纳税辅导期或者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的管理

商贸企业结束辅导期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后,原则上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万元,对辅导期内实际销售额在300万元以上并且足额缴纳了税款的,经审核批准,可开具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只开具金额在1万元以下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型商贸企业,如有大宗货物交易,可凭国家公证部门公证的货物交易合同,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适量开具金额在10万元以下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满足该宗交易的需要。

大中型商贸企业结束辅导期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后,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限额由相关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按照现行规定审核批准。

相关知识

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别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增值税的纳税处理上应区别对待,但在计税销售额的确定和进口货物应纳税额计算方向是一致的。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不同点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只能使用普通发票,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除销售给消费者和免税项目使用普通发票外,都使用增值税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不实行规范化的抵扣办法,一般纳税人则实行规范化税款的抵扣办法。

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的转变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一般纳税人的特别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除《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所规定的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实例详解

【例2-8】 某企业是从事儿童玩具生产和销售的企业,该企业年销售额达到100万元,该企业认为自己已经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条件,因此,属于一般纳税人,请问这种理解是否正确?

【分析】 企业如果要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经税务机关认定以后,才能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否则应当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对待。

实战训练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选项中,应征收增值税的是( )。

A.饮食业举办的啤酒屋销售生产的啤酒

B.邮政部门的报刊发行费

C.执行所预定火车票的手续费

D.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2.下列行为中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的是( )。

A.企业销售代销货物

B.企业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C.企业将外购的汽车用于分红

D.企业将外购的汽车发给职员福利

3.下列混合销售行为中,应当征收增值税的是( )。

A.零售商店销售家具并有偿送货上门

B.电信部门销售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有偿提供电信服务

C.装潢公司包工包料装修房屋

D.饭店销售酒水并提供餐饮服务

4.某服装厂受托加工一批工作服,衣料由某企业提供并支付加工费5600元,增值税由( )缴纳。

A.服装厂

B.企业

C.服装厂代扣代缴

D.企业代扣代缴

5.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而对于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而言,货物的转让( )。

A.是无偿的

B.是有偿的

C.有的有偿,有的无偿

D.以上说法均不正确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销售行为中不征或免征增值税的有( )。

A.销售自产农产品

B.百货公司销售邮票

C.销售金银

D.销售商品房

2.应当征收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有( )。

A.家电城销售家电并有偿送货到家

B.企业生产防盗门并负责安装

C.医疗器械厂销售医疗器械并提供医疗服务

D.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并提供电信服务

3.下列单位和个人可以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有( )。

A.小规模生产企业

B.个体工商户

C.小规模商业企业

D.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并且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非企业性单位

4.下列各项中可以视同销售货物并计算销项税额的是( )。

A.企业将自产的货物作为福利发给个人

B.企业将自产的货物作为礼品赠送给客户

C.企业将部分外购的生产用水泥用于扩建厂房

D.企业将自产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5.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的是( )。

A.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B.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C.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D.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三、判断题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销售额征税。(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所说的货物是指有形资产,不包括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 )

3.通常情况下,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

4.凡从事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个人均属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

5.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一般不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

四、问答题

1.哪些行为视同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

2.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纳税人都包括哪些?

3.增值税征税对象具体内容和具体界限的一般规定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