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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小结
本章着重介绍了经济法本体论中的四个方面的重要内容,即经济法的概念、特征、地位和体系,它们是整个经济法理论展开的基础,并且,这四个方面的内容存在着密切的关联。其中,经济法的概念如何确定非常重要,它决定着经济法的特征、地位和体系的概括和提炼;而在经济法的概念中所涉及的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更是重中之重,它是经济法理论展开的逻辑起点。正是基于对调整对象的不同认识,才形成了各类不同的经济法理论。
从人们已经达成的共识来看,经济法要调整的两类最重要的社会关系,就是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可以合称为调制关系),经济法以这两类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就会具有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突出的经济性和规制性的特征,就会具有不同于其他传统部门法的现代性特征;由于经济法所调整的两类重要社会关系,是其他部门法都不调整或不能有效调整的,具有独特性,因而经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具有独立的地位,是同民商法、行政法等部门法相并列的重要部门法;基于经济法所调整的两类社会关系,经济法的体系可以分为两大部分,即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同时,每个部分又可以包括若干部门法,并且,无论在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之间,还是在经济法的各个部门法之间,都存在着内在的密切关联,从而形成了经济法理论、经济法制度上的紧密的内在逻辑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