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判观点汇纂: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民商事案例(1985-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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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

8申请宣告死亡】【被申请人从家出走10年无音讯,申请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符合法律规定】

被申请人从家出走10年无音讯,经申请人多方寻找,法院在报纸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的,申请人可以申请法院宣告死亡。

被申请人之妻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死亡,符合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

宣告死亡与自然人死亡产生相同的法律后果,如被宣告死亡的人民事权利能力终结、婚姻关系消灭、继承开始等。(张月英申请宣告陈炎死亡案,法案例(1996)3-106)

被申请人陈炎从家出走之日至今10年时间没有音讯,虽经申请人张月英多方寻找,法院在报纸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张月英系陈炎之妻,现申请宣告陈炎死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关于“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的规定。(张月英申请宣告陈炎死亡案,1996年第3期第106页)

9游泳行为能力】【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去游泳池游泳,无须征得其监护人同意】

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安全,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到游泳池游泳,应当有监护人陪伴。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在无监护人陪伴的情况下要求进场游泳的,游泳池的经营者有义务向其告知危险性并有权拒绝其入场。

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已具备预见游泳的危险性和进行自我保护的能力,去游泳池游泳,无须征得其监护人同意。经营者接受了未成年人进场游泳,理应对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给予更多的注意。(谢福星等诉太阳城游泳池有限公司案,法案例(2003)6-22)

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安全,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到游泳池游泳,应当有监护人陪伴。一旦发生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在无监护人陪伴的情况下要求进场游泳的情况,游泳池的经营者有义务向其告知危险性并有权拒绝其入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谢卓超年满十六周岁,其年龄、智力说明其已具备预见游泳的危险性和进行自我保护的能力。谢卓超去游泳池游泳,无需征得其监护人同意。被告太阳城公司同意谢卓超进池游泳,说明该公司也认可谢卓超具有这样的民事行为能力。太阳城公司既然接受了未成年人进场游泳,作为经营者,理应对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给予更多的注意。太阳城公司以原告谢福星、赖美兰监护不到位、谢卓超未经监护人同意就去游泳本身有过错为由,主张自己无需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谢福星、赖美兰诉太阳城游泳池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2003年第6期第2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