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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
第一章 总则
1【股权转让担保】【为股权(权益)转让合同履行设定担保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民法通则》第89条,可以为各类债务的履行设定担保。《担保法》第2条第1款关于“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的规定,仅是列举适用担保的部分情形,并未排除其他适用担保的情形。股权(权益)转让属于民法上的债,为其履行设定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广州市仙源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诉广东中大中鑫投资策划有限公司等案,法公字(2010)第8-2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该条仅列举了适用担保的部分情形,不能根据该款规定得出只能为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提供担保的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可以为各类债务的履行设定担保。股权(权益)转让合同属于民法上的债,为其履行设定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广州市仙源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中大中鑫投资策划有限公司、广州远兴房产有限公司、中国投资集团国际理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2009】民申字第1068号,2010年第8期第2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