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20【通信频道转让】【移动电话公司收取入网费,已将频道资源的使用权转让给用户】
以移动电话号码所代表的移动电话通信频道,是移动电话公司开发出来的一项资源。移动电话公司通过向用户收取移动电话入网费,已将移动电话通信频道资源的使用权转让给用户。用户通过交纳入网费,购买了一定频道的使用权。频道虽然在移动电话公司手中控制,但已成为用户随时可以使用的资源。(广东直通电讯有限公司诉洪分明案,法案例(2001)6-210)
以移动电话号码所代表的移动电话通信频道,是移动电话公司开发出来的一项资源。移动电话公司通过向用户收取移动电话入网费,已将这项资源的使用权转让给用户。用户通过交纳入网费,购买了一定频道的使用权。该频道虽然仍在移动电话公司手中控制,但已成为用户随时可以使用的资源。用户使用该频道通话,移动电话公司为此又提供了通话服务,当然有权向用户收取通话费用。(广东直通电讯有限公司诉洪分明电话费纠纷案,2001年第6期第210页)
21【法定孳息】【取得孳息的权利随主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
银行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取得孳息的权利随主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但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者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除外。债权虽经转让但债权人未明确表示放弃债权转让之后的利息的,债务人仍应当偿还利息。(福州商贸大厦筹备处诉福建佳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案,法公字(2006)第7-28号)
银行利息是主债权的收益,属法定孳息,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取得孳息的权利随着主物所有权转移而同时转移。本案债权虽经两次转让,但合同当事人均未明确表示放弃债权转让之后的利息,故原审判决判令债务人筹备处偿还债权人佳盛公司自2000年6月2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但计息标准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分段计付。原审判决统一按照日万分之二点一计付未能考虑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的变动情况,本院予以纠正。(福州商贸大厦筹备处与福建佳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2005】民二终字第147号,2006年第7期第28页)
22【善意取得】【受让人受让财产构成善意取得的可以依法取得财产的所有权】
善意取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其中“善意”是指受让人不知让与人无所有权或处分权,它是善意取得人取得财产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法律前提。
无处分权人将他人所有的财产转让给受让人,所有权人原则上有权追回。受让人受让财产构成善意取得的可以依法取得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无权向受让人追回该财产。(刘志兵诉卢志成案,法案例(2008)2-38)
无处分权人将他人所有的财产转让给受让人,所有权人原则上有权追回。但为了保护交易安全,民法上设置了善意取得制度,即在前述情形下,受让人受让该财产构成善意取得的,则受让人可以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无权向受让人追回该财产。善意取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善意取得制度中的“善意”,主要是指受让人不知让与人无所有权或处分权的事实。这是善意取得人取得财产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法律前提。明知让与人无处分权而仍受让该财产与无权处分人违反所有权人意志转让财产的行为,都属于故意侵犯他人所有权的行为。
善意取得是为保护交易安全而设定的,以有偿取得为前提,而且还应支付合理的价格。分析这一点实际上也可以从另一方面印证受让人是否基于善意取得财产,因为财产转让一般是有相应条件的,没有转让价格或者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实际价格,足以引起受让人对让与人是否有处分权的合理怀疑。本案中被上诉人虽提供了其与案外人陈小波签订的协议书,但因为该协议并非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规定的方式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内签订,让与人也未出庭作证。在此情况下,被上诉人应当举出其他充分证据证明自己已经为涉案车辆交易支付了合理的价款。但被上诉人并未完成这一举证义务,故不能认定其在受让涉案车辆时支付了合理的价款。(刘志兵诉卢志成财产权属纠纷案,2008年第2期第3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