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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小结
个人也有着支付结算、信用供与、资金运用以及风险规避等各类金融需求,并且随着家庭与个人财富的增长,金融活动必然发展成为个人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与金融市场上的“经营者”——金融机构相比,个人在专业知识水平、信息的收集与理解能力、经济实力、交易经验等各方面处于明显的弱势,而且参与金融活动的个人数量庞大却势单力薄,这使得个人在金融活动中时刻可能面临不公平待遇和利益侵害。因此,有必要在法律中确立参与金融活动的个人的消费者身份,将消费者保护理论扩展到金融业领域,以矫正金融交易双方力量的不均衡,维护该领域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与此同时,金融商品的特殊性质又使得金融消费者保护规则有其独特的要求。首先,金融服务构成了金融商品的实质内容,这使得金融商品生而具有无形性。消费者的交易判断完全依赖于金融机构一方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其次,金融商品在风险形式等各方面的专业壁垒对消费者理解金融商品的真实情况带来了诸多挑战。最后,金融商品是关于金钱的一类特殊商品,具有收益性及相伴而生的风险性。金融商品收益性的大小是通过收益率来衡量的。金融消费者如果缺乏必要的风险意识或有关风险的信息,则极易遭受经济损失。可见,较之普通商品或服务而言,金融商品的信息对于消费者进行交易判断更具有决定性的意义,金融消费者保护规则亦应主要围绕着交易信息的提供与获取而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