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城市集体行动的地域分布
城市集体行动的发生是否与城市之行政层级有关,是否行政层级愈高的城市,就可能发生愈多的暴动事件呢?抑或是正好相反呢?在此将集体行动发生的城市,依其行政层级分作五类,分别是都城、省城、府城、直隶州城、州县城与市镇,估计其中发生集体行动事件的数量,作成表8如下:
表8 集体行动事件与城市的行政阶层关系
在已搜集的458事件中,仍有部分案例较不清楚其城市地点或层级,但由已知的428个例子的统计中,可以看到集体行动事件发生的地点,在行政单位的层级上,以县城的事件发生频率最高,其次是府城,再其次是省城、都城。因为受限于史料,这里对市镇集体行动事件数量的统计并不完全,但却也说明了市镇的经济地位愈来愈重要,才会成为暴动与抗争的地点。自从明后期兴起后,随着政府公权力的不彰与社会经济力的兴起,市镇在管理上愈来愈难。明末已有市镇骚动的事件,使得官府视市镇为罪恶的渊薮。而事实上,盗匪也因市镇的繁荣而觊觎之。(9)另外,就事件的规模与城市行政阶级的关系来看,行政阶层愈高的城市,所发生的事件规模也愈大。在府城、直隶州城与省城的暴动事件中,参与的人数多有“数千人”到“万余人”,比县城及市镇的人数不过数十到数百人要多得多。
表9将明清各地所发生之城市集体行动的数量作一统计,并将明清两代城市集体行动的分布绘成地图1与地图2。因为清代史料中所见到的城市集体行动事件要比明代多,所以普遍来看,各地各省在清代发生的事件数量应该要比明代事件数量多。但是其中很明显的有几个省份地区,明代所发生的城市集体行动事件,在数量上要比清代为多。首先是北京。在明代的北京,人民抗争请愿的事件颇为频繁;但到清代,这类事件明显地比明代要少得多。这可能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清代政府在执行公权力时比明代彻底,不允许在都城有集体行动或抗争请愿事件。另一方面,亦可能是清代统治技术比明代好,因而民变较少。
其他还有几个省份情形特殊,如湖北发生的城市集体行动事件数量,明代要比清代要多。细观湖北所发生的事件,在明代,主要是反矿税监民变,以及明清之际的城市奴变;至清代,城市集体行动的发生频率较低。云南的情形与湖北颇类似,即明代城市集体行动事件数量较清代多,也多是反矿税使民变;至清代,只有少数保留地方官的事件。相对地,有几个省份地区,则是清代发生城市集体行动事件的数量,要比明代多出许多,同时也可由其中见到当地城市集体行动类型的变化。如湖南的明代城市集体行动很少,至清代特别多,尤其在乾隆时期出现了许多阻米、闹赈与要求开仓平粜的事件。这似乎也反映出湖南这个米仓在明清两代的变化(参见第六章)。与湖南的情形类似的是福建。该地所发生的城市集体行动类型主要是粮食暴动。同样地,清代比明代事件数量多,反映了地狭人稠的省份,粮食问题非常严重。贵州的情形也很特别,在明代的城市集体行动事件数量稀少,但至清代则较多,而且反官保官事件特别多,这似乎反映了清代对边疆省份统治政策上的变化,在地方上引起了不同的反应。
表9 明清城市集体行动事件之地域分布
*此三次事件据载发生于江南各地城市,但无法确定其地点。
地图1 明代城市集体行动分布
地图2 清代城市集体行动分布
综合来看,事件数量最多的前五名分别是江苏、浙江、江西、福建与湖北,这也就是明清城市集体行动主要集中的几个地区。虽然因为在史料上会有偏差(如清代罢工史料主要集中在苏州),但即使排除这类史料,也不会改变上述之排名。这样的排名和明清各地城市化的排名是否相同呢?明代各地城市化的程度,因为史料的缺憾无法估计。而有关清代各地区城市化程度,施坚雅与罗兹曼二氏皆有过估计,见表10:
表10 清代城市化程度的估计
资料来源:G. William Skinner, ed. The City in Late Imperial China (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7), p.229; Gilbert Rozman, Urban Networks in Ch'ing China and Tokugawa Japan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73), p.272.
二氏的估计,都是利用19世纪的数据,但是结果则略有不同。Skinner估计各地区城市化的程度,排名依次为长江下游、岭南与东南沿海地区。Rozman的估计,排名依次则是东南沿海、长江下游与华中地区。若以省别来看,则依次是广东、陕西、江苏、福建、河北等。(10)虽然都是用19世纪的资料所估计出来的城市化排名,但显示的结果,与明末至清中叶(16世纪到18世纪)各地城市集体行动数量多寡的排名情况颇为相合。可以确定的是,长江下游的江浙与福建的城市化程度高,所以当地城市集体行动事件数量也较其他地区为多。基本上,我们可以说明清区域城市化的程度,和该区域发生城市集体行动之频率多寡,有相当大的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