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内部结构
尽量利用产生于同族意识的凝聚力,仍是成吉思汗组编千户百户时的重要原则之一。不过千户百户的划分,毕竟不是氏族部族血缘外壳的翻版,而恰恰是用来取代后者的组织形式。成吉思汗家族依靠这种组织形式来实现他们对全体蒙古部众的人身领属权。“忽必”和“汤羊”分别成为这种领属权在观念上和经济上的体现。以“莎余儿合勒”形式受封的千户百户那颜,实际上成为替黄金氏族管理其领属民的军事—行政官员。处于这种军事、行政的和社会的组织当中的成员,还有各种分别附属于黄金氏族、那颜和一般部众的私属人口。而封建关系则成为当日千户百户组织里的主要社会关系。
同族意识的利用及其原因
蒙古国组编千户百户的具体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对主动投附的部落或部落分支,基本上不予拆散,即按其原有的划分改编为若干千户或百户。以整部归附的汪古部和斡亦剌惕部,就分别被纳入四千户的编制(按《元朝秘史》汪古有五千户)。翁吉剌惕部最终被划为九千户,基本上也属于这种情况。十三翼之战前就已追随帖木真的把儿坛把阿秃儿长子蒙格秃乞颜,建国时似亦保留了他的敞失兀惕部众,划为一个千户。
二是从各部落中凑集散杂人众,合并另编新千户。由迭该、古出古儿等人所收部众构成的,就是这样的一些千户。第三种情况,是以上两种方式的结合。汪古儿率领下的巴牙兀惕部的某个分支,是与它的使主氏族敞失兀惕集团一起投附帖木真的。1206年汪古儿受封为千户。组成这个千户的,除了汪古儿原来所领有的那一支巴牙兀惕人口外,还包括从其他各处收检聚拢来的巴牙兀惕失散人众。蒙力克的儿子脱栾的千户,是从他父亲千户中分出来的。其中应当有一部分从原来千户带来的晃忽坛部众,同时也有他自己新“收抚”的百姓。
在这样编组起来的千户百户当中,一部分氏族部落被打散分置,互相混杂,当然是十分明显的事实。翁吉剌部的分支额勒只斤氏人秃鲁合札儿和撒儿塔儿把阿秃儿两兄弟,被分在忙兀惕部的哲台千户里。现在同一千户内完全有可能互相通婚了。这个额勒只斤氏家族因而与忙兀族人互称亲家(“忽答”)。篾儿乞分部秃答黑邻氏人忽出儿则出现在主要由克烈部众构成的怀都千户里,而后他又被调出来,成为分给旭烈兀的另一个千户的那颜。在这个以篾儿乞那颜为首长的千户中,又有克烈部人秃古儿(怀都长子)在当百夫长。类似的例子,不胜枚举。
但是,我们也同样看到,还有一些人口数量较大的部落,在被编进千户百户时,并没有完全离散,甚至根本没有离散。更有甚者,一些原来已经被分散的部落或部落分支,这时按照成吉思汗的命令,又分别被出自该部的某一个功臣重新收聚起来,编为千户。例如察罕豁阿的儿子纳邻脱斡里勒的千户、塔塔儿人忽秃忽惕的千户等等都是如此。这实际上也属于前面所说的第二种情况。至于由以某部族成员为主体的千户来进一步收聚其离散部众的情况,就更为普遍了。例如上引怀都、汪古儿千户的例子,以及由畏答儿后人“收完忙兀人民之散亡者”,等等。总而言之,将原来属于同一部族的成员集中组编在一个或若干个千户之中,这起码是当日编制千户百户制度时所采纳的基本原则之一。毫无疑问,产生于同族意识的精神聚合力,即使在成吉思汗当日所创制的草原社会的全新组织形式中,仍然具有不可取代的作用力。
为什么会这样呢?从草原游牧经济的特点出发进行考察,便不难找到这个问题的合理解释。
马克思曾经指出,游牧条件下自然形成的氏族部落,乃是游牧人“从事物质生产活动的最基本的前提”。他强调说:“我们可以认为畜牧,或者一般说游牧,乃是人类最初的生存形态,部落不是定居在一定地点,而是逐水草放牧的……所以,部落社会,那种天然的社会,不是(暂时)共同占有土地和共同利用土地底结果,而是它的前提”。当氏族贵族把决定氏族公共事务的权力变为手中的统治特权,逐渐使一般氏族成员沦为自己领属民的时候,他们事实上也就在很大程度上控制了原来由该氏族或部族所占有的这片牧地。说游牧人完全不重视土地当然是极不正确的。匈奴国家的实际创建者冒顿单于,面对东胡的讹诈,可以放弃被视为“匈奴宝马”的千里马,放弃单于自己的后妃,唯“地者国之本也”,故虽为弃地,亦不可让。我们看不出,冒顿的这种观念,是受汉人的农业文化影响使然。蒙古远古时代,部族之间为了争夺牧场而发生你死我活的残杀,也可由口碑传说知之。
然而,土地对于社会组织形态的影响程度,在农业经济和游牧经济中确实大不相同。经典作家极其重视随同对土地的占有而发展起来的定居农业对于人类社会组织形式演变所产生的巨大影响。马克思在我们以上引述过的同一文献中说:“既然人类终于定居下来了,那他们就要受到气候、地理、物质等等各种不同的外部条件以及他们特殊的自然特性(他们的部落特征)底影响,于是这些原始社会便或多或少地发生了变化”。恩格斯也说:“氏族在自己的村落里定居愈久,德意志人和罗马人愈是逐渐融合,亲属性质的联系就愈让位于地区性质的联系;氏族消失在马尔克公社中了。但在马尔克公社内,其成员间原先的亲属关系的痕迹还往往是很显著的。这样,至少在马尔克公社保存下来了的各个国家——在法国北部、在英国、在德国、在斯堪的那维亚——氏族组织不知不觉地变成了地区组织,因而才能够和国家相适应”。经典作家的意思十分清楚。定居生活的出现,为依据共同居住地来划分人民提供了可能;因而也才有可能利用它来取代以血缘为纽带而形成的亲属集团作为社会组织的基本形式。恩格斯正是遵循上述线索,才把希腊国家组织的形成,划分为梭伦前、梭伦时代、克利斯提尼时代这样三个发展阶段的。恩格斯强调,国家的出现当然并不意味着血族团体的绝迹。但是现在,“有决定意义的已不是血族团体的族籍,而只是经常居住的地区了。现在要加以划分的,不是人民,而是地区了;居民在政治上已变成为地区的简单的附属物了”。
恩格斯所说的国家需要加以划分的不是人民而只是地区,人民在政治上变成“地区的简单的附属物”,这种情况,在中世纪游牧经济的条件下,自然极少有可能出现。在如同“未经耕犁的海洋”一般的草原上,游牧人必须一年到头地为他的畜群从自然植物中寻讨生活资料。他们因而也不得不严格地追随着季节的变迁,跨越辽阔的空间,频频往返于冬营地和夏营地。游牧经济的一个重大特点即以季节为节律的远距离流动性。这既使游牧民极难在政治上“变成为地区的简单的附属物”;而它的另一个特点,即为适应严峻无情的自然环境而形成的纪律性和集体动作,则更使游牧社会当中的人—人关系比之人—地关系,处在一种明显的相对稳定的状况中,从而也更易于成为缔造游牧社会组织的基本聚合因素。
所以当氏族部落的外壳为千户百户的编制所替代的时候,成吉思汗仍不得不尽可能地利用由当时尚普遍存在的同族意识所产生的聚合力,去支持他的全新的社会组织形式。这当然是很容易理解的。以当日漠北草原而言,即使是一种全新的社会组织,亦需要由人—人关系,而不是以人—地关系为纽带,才得以聚合。也正是由于社会关系在意识形态方面的反映落到了实际社会关系的发展之后,当时社会对人—人关系的普遍意识,还相当程度地表现为同族意识。因此,成吉思汗没有其他选择。在这里,观照一下明代以及清初蒙古诸部的状况是很有益处的。经过了千户百户制度的冲击,明代蒙古诸部,即使在形式上也已完全不再是由原生的部族血缘纽带所聚合起来的亲属集团了。它与13世纪初叶以前的蒙古游牧部族,已经有了重大的区别。它所以能聚合不散,虽然仍旧依赖于一般部众对于拥有该部落的黄金家族成员之世代隶属的人—人关系,但此种关系已经不再表现为同血族的意识;同时,普通部众之间的共同血统观念也被长期隶属于同一游牧集团的共同经历与共同历史意识所取代。对相隔两三百年前后的蒙古社会关系的比较告诉我们,尚仍利用同族意识、但毕竟不再以血缘为直接联系纽带的千户百户制度,作为实现这一演化的必经中间环节,具有何等重要的历史意义。
家产分封观念下的领属权与血缘外壳的脱离
如上所述,同族意识的利用并不意味着,蒙古国的千户百户组织不过是在它之前的氏族部落外壳的翻版。完全不是这样。实际上,成吉思汗之所以要创造这样一种新的社会组织形式,正是为了要利用它来取代氏族部落外壳,以便更有效地实现和维系对全蒙古部众的统治。而在客观上,千户百户制度之取代氏族部落外壳,又对蒙古游牧社会的历史演变进程发生了十分重大的影响。
为什么利用千户百户制度,能够比氏族部落外壳更有效地统治全蒙古呢?因为后者不但在长期的历史过程里,已经变成由氏族贵族实现对其部众的实际人身领属权的固有社会组织形式,而且其存在本身,又反过来从观念上成为旧氏族贵族合法权力的渊源。为了尽可能干净利落地剥夺旧氏族贵族所世代拥有的这种人身领属权,就必须打破旧氏族部落的外壳。而这一步一经做到,除了已经从肉体上被消灭者而外,旧氏族贵族中间的很多人就变成了等级不同的军事—行政官员,负责治理已经整个地沦为成吉思汗的黄金氏族领属民的全体蒙古部众。
古代阿尔泰游牧社会中人身领属权的存在,应是非常基本的事实。舒尔曼曾引用过一段叙述,很典型地描写了阿尔泰游牧民分割家庭财产的普遍方式。它指出,当儿子们长大成婚时,便携带一份家产离开父母的家庭。财产分割相对而言较为简单,因为它主要由牲畜构成。这个过程最终留下幼子作为他父亲财产(“未分家子”)的唯一承袭人。除幼子所守家产外,他的兄长们各自分得的部分,至今在鄂尔多斯方言中仍叫“奄出”(emchü)或者“奄出忽必”(emchü qu-bi),译言“父母在世时给予儿子或诸子们的家产(=牲畜)”。W.巴托尔德指出,在阿尔泰游牧社会中,可以一再地观察到“家产制观念由私法领域转向国家法律范畴”的既定趋势。旧氏族贵族对自己统领的游牧部众也像私有的家庭财产一样,在本家庭成员间进行分配。王罕的弟弟札合敢不,因为向帖木真奉献了两个女儿,所以在克烈部灭亡时仍得以继续统领“他行属的每奄出百姓”(imada qariyatan emchü irgen)。“奄出”一词秘史旁译作“梯己”。此种“梯己百姓”,显然不是指处在一般部民层次之下的怯怜口、奴婢等等附属人口,而指分配给札合敢不统率的那部分原属于克烈兀鲁思的人众本身。所以他们在秘史第208节中又被称为札合敢不“自己亲属的每百姓”(ö'erün qariyatan ulus)。把儿坛把阿秃儿次子捏坤太师的孙子札兀合惕,“他的子孙和部落”与察合台兀鲁黑在一起,把儿坛末子答里台斡赤斤之子大纳耶耶,则“连同他的二百名部属”一起被拨到合赤温后王麾下。札兀合惕、大纳耶耶在成吉思汗分民时肯定未预其列,他们的“部落”、“部属”无疑属于当初乞颜部落中的捏坤太师、答里台份下的奄出百姓。由于两人与黄金氏族的血统还不太远,所以这种领属关系在元代仍得以部分地获得保留。秘史第120、122等节载录了帖木真与札木合分道扬镳以后往投帖木真的那些氏族部落贵族,其中有很多是带着自己的“圈子”(küreyen)—起行动的。这些“圈子”的主体,无疑就是作为各人分下奄出百姓的氏族分支。
对于上述奄出百姓的人身领属权,与对于真正私有财产的绝对所有权之间,存在两个重要的区别。首先,处于这种领属关系之下的领属民,并没有完全丧失人身的自由。也就是说,这是一种不完全的人身占有权。其次,它本身不是基于完全私法意义上的领属与被领属关系,而是家产制观念作为私法范畴,其适用性被扩大到法治权领域的结果。后面这一点也使我们有可能将这种人身领属权,与以下将要谈到的本使或使长对于私属人口的权利,在性质上作出一定程度的区别。
或许应当强调,“家产制观念由私法领域转向国家法律范畴”的现象,绝不仅仅出现在蒙古早期社会的氏族部落中。事实上,在成吉思汗缔造的大蒙古国内部,这种人身领属权甚至更充分地发展起来了。大蒙古国本身也可以说是一个典型的“家产制国家”,成吉思汗并不企图在一般意义上否定对处于他统治下的全体游牧民的人身领属权。他只是要剥夺旧氏族贵族对其部民的这种权力,把它变为黄金氏族一家的特权。而前者的人身领属权,又紧紧地与氏族部落的外壳结合在一起,并且是通过氏族部落的固有形式得以实现的。由氏族部落外壳到千户百户制度的转变,就蒙古国统治者的主观动因而言,取决于对草原游牧部众的人身领属权易手之际的需要。
以上论述证明,千户百户制度对氏族部落组织形式的冲击,不仅应当从它拆散了一部分氏族部落,将其成员分别编入不同的千户百户这一方面去予以理解。更重要的还在于,它取代了塞北草原游牧社会组织所一向采取的血缘外壳,为实现家产制观念下的领属权提供了一种新组织形式。蒙古游牧人群社会关系的发展,也由此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以下我们就着手研究黄金氏族是如何通过千户百户制度来实现自己对蒙古部众的人身领属权的。
忽必和“因朱”(īnjū)
按千户百户编制起来的游牧民,包括指定给他们使用的牧场乃至畜群,都作为忽必(qubi),在黄金氏族的成员间分配。
村上正二在他的重要论文《蒙古王朝的采邑制度之起源》中说,忽必在最普通的意义上,适用于平等身份者之间的财产(例如作战掳获物)分配观念;在家产制的意义上,它原有只应分与亲族的性质。忽必形式下的对于草原游牧民的人身领属权,亦仅属于大汗的黄金氏族。徐霆在1230年代北使南归后报告草地情况说:“其地自鞑主、伪后、太子、公主、亲族而下,各有疆界”。在这里,“自鞑主、伪后、太子、公主、亲族而下”一句,只能理解为“自鞑主下至伪后……亲族”的意思。也就是说,分土分民,或者更准确地说应该是因人及地的封授,是在黄金氏族成员的范围内进行的。舒尔曼将上述句子译为from the ruler, the pretended queen, crown princes and princesses, and [royal] relatives down。这是完全正确的。有的学者认为:“亲族而下”,即包括千户长、百户长等在内,似乎是对于徐文的误解。
在我们的讨论中,先后出现了两个几乎是完全等意的蒙古语辞,即奄出和忽必。还没有看到元代蒙文文献把诸王份子径称为奄出的实例,尽管17世纪的蒙文编年史籍《黄史》(Shara tuji)在追述成吉思汗时代史事时,说他颁赐了许多“奄出”(ömchi)。十分有意思的是,在同时期的波斯语文献里,倒出现了与奄出相对应的突厥语借词injū或īnjū。拉施都丁的《史集·成吉思汗传》不止一次说到,从漠北跟随旭烈兀西征的蒙古军马,按照蒙哥的命令,“全部给旭烈兀汗做īnjū”。“现在,从阿母河岸起直到密昔儿[埃及]与苫国[叙利亚]境内全部疆域上的全部军队,由于上述原因,全是旭烈兀汗及其兀鲁黑中汗位继承者的īnjū”。在《史集·旭烈兀传》里,他又重复地写道,按照蒙哥汗的命令,从前与拜住和绰尔马罕一起派到伊朗的探马军,以及在克什米尔和印度的探马军,所有这些部众,“无论他们驻扎在何处,都归属于旭烈兀;现在全都根据继承法则,成了伊斯兰君主合赞汗的īnjū”。此外,从诸多儿子、兄弟和亲属军队之不在数内之每十人中抽出的二人,亦作为īnjū给予旭烈兀,随同他一起征进并留驻在伊朗。不论蒙哥派旭烈兀西征时的真正动机如何,按拉施都丁的理解,īnjū一词,相对于大汗所属,指分授给黄金氏族各成员私有的份子,这一点是没有问题的。在上引例证中,īnjū所指为游牧人口。与此同时,或者说尤其是后来在中亚,它似乎转而主要用指领地,即“王室私有地产,属于统治家庭成员个人所有的领地;亦指作为属下生活在这样的地域内的民众”。
村上认为,īnjū这个词,应当就是奄出(emchü)一词的变形。根据比村上论文晚出的德福《新波斯语中的突厥、蒙古语成分》第二卷以及克劳逊《13世纪前的突厥语辞源学辞典》,我们现在知道,作为阿尔泰语的借词,īnjū早在8世纪末即以ijuwa的形式出现于塞语文书,或即意为“属于首领家庭的部族”;在10世纪前半叶和阗塞语文书中,我们又见到它以‘ijūwa和‘ijū的形式出现,译言部落联盟中属于首领个人的部族。ijuwa形式的出现,或许证明村上关于emchü和īnjū之间具有某种联系的猜测是有道理的。不过它不是由蒙古语直接进入波斯语,而是以突厥语词的inchü的形态借入的。据克劳逊,inchü译言“家庭或氏族财产,并且特别指首领私有的财产”;它的意思与中期蒙古语里的emchü 相近,后者意谓梯已(份子)。12、13世纪的突厥人因而用inchü 来对译蒙语相应辞汇emchü。又正因为它或许是经由突厥语中介进入波斯语的,所以它在波斯语文献中遂演变为īnjū的形态。
德福已经否定了inchü与yinchü(突厥语,译言珍珠)之间的辞源学联系。不过大概因为他误从海涅士对《蒙古秘史》中“奄出”一词的不正确的转写enchü,遂将蒙语中两个不同的词emchü与inje混为一谈,并且力图追寻inje与突厥语inchü之间的辞源学联系。在这里,仍然是村上的意见更为合理。他指出,秘史中injes(inje的复数形式)一词虽然很容易与emchü/inchü相混,“然而完全是出于另一语源的用词”。蒙语inje译言从嫁者、嫁妆。或许确如海涅士所说,源于汉语媵臣或媵者。emchü与inje二者都出现于《元朝秘史》中,可见它们在中期蒙古语里应是两个互不相同的词汇。另外,inje似与突厥语的inchü没有关系,亦可由以下的文献证据知之。与亦巴合别吉一同被赐给者台的她的私人随从,在秘史里被称为媵哲思(injes,旁译“从嫁”,《元史·怯台传》写作引者思)。但该词在波斯文献中并未以inchü或其波斯语形态īnjū,而是以另一个源于突厥语的借词ēw-oghlānān(译言家内儿郎,即私属人口之谓)来对译的。据德福所引,15世纪下半叶波斯文献中有ēnchūyān wa ēw-oghlānān这样的词组,译言“封领内的服役者们与ēw-oghlān们”。这里的ēnchūyān应即突厥语词inchü 的对译,足证这个词与可以用 ēw-oghlān来对译的inje,其涵意并不完全相同。
按波斯语文献,依照领属权的划分被授予大汗亲属们的人口和份地,构成诸多的īnjū,其余留在大汗手中的则称为dālāī。后面这个概念,或来源于蒙语dalai-yin qaghan,秘史译言“海内的皇帝”;由其本意而被沿用于指称直属大汗支配的人口与土地。旭烈兀所领相对黄金氏族而言全都属于他的īnjū。但就伊利汗家族内部而言,只有其中分授给王室成员们的那些才称为īnjū,留在伊利汗手中的又成了dālāī。全部人口和土地之划分为īnjū和dālāī两部分,正可以看成是“家产制观念由私法领域转向国家法律”的典型表述。彼特鲁舍夫斯基根据阿里札答将īnjū分为王室成员受封地和君主个人所有地产(īnjū-i qa或amlāk-i qa)两类的论述,认为dālāī即指后一类的īnjū,并由此主张īnjū wa dālāī一词意为“全部的īnjū土地,其中也包括国君的īnjū”。作者进而用合赞汗时代分给军队的伊克塔(iq·ā‘)来自于被他认为属于君主个人私产的dālāī土地,来解释为什么全部蒙古军队都被算作是君主的īnjū。这种观点,似乎还缺少足够的论证,难以令人信服。
领属权在经济上的实现:汤羊及其他
黄金氏族对全蒙古游牧民之人身领属权在经济上的体现,其中最重要的一项,即所谓“汤羊”。彭大雅相当准确地写道:“皆视民户畜牧之多寡而征之,犹汉法之上供也。”当然除汤羊而外,游牧民还有其他许多负担。徐霆指出,在漠北草地,“其民户皆出牛马、车仗、人夫、羊肉、马奶为差发。盖鞑人分管草地,各出差发,为各地分站中之需,上下亦一体”。由于统治权在最高层次上与对于部众的人身领属权合为一体,草原民户为维持游牧国家所负担的义务和属民对领主的贡纳全部被视为“草地差发”。尽管如此,作为贡纳直接缴给黄金氏族的汤羊,仍然在草地差发中占据着一种很特殊的地位。它在元代一直称为“尚食羊”,由宣徽院执掌其征收等事宜。似乎不应以一般的牧畜税视之。
征收上供羊的定额,是窝阔台即位后确定的。据秘史,窝阔台下令:“这的百姓处群(sürüg)的一个二岁羊年年里与者”。蒙语sürüg译言家畜的群,此处没有说明究竟以多少头羊为一群计。据《元史·太宗纪》记载,可知实际上是百羊输一,马牛如之。
在这里,我们碰上一个使人颇感困惑的问题。按照秘史所言,上供羊是缴纳给“海内的皇帝”(dalai-yin qaghan)即大汗的。而且从窝阔台将它“宣布于诸王、驸马等知道”看来,其征收范围,也应包括已经作为奄出忽必分授给诸王驸马等亲属的领属民们。另一方面,几乎完全没有直接材料可以告诉我们,这些诸王、驸马的封民,作为人身役属关系在经济上的体现,又要向他们的封主缴纳一些什么样的贡纳?不时需索无疑是存在的。关键是作为规定的常贡,其一般情形究竟如何?
在这里,只能根据很少几条极其零散的材料做一些推测。
首先,封授给诸王驸马等亲属的领属民,显然要向他们的封主纳贡。前面曾提到过克烈部人怀都。由于他的“基本千户和他的儿子们全部留在那里[合罕处],留在自己的根源处(huchāūr)。[供职于该千户内的忽出儿]便从诸千人队中征收了赋税(qūbchūr)送到我国[即伊朗],旭烈兀把忽出儿从怀都的千户中抽调出来;由于他为人机灵,他便派他管辖那几个千户中的一个”。从漠北解送到伊朗去的qūbchūr,不属于西征军队的奥鲁。后者最初位于阿力麻里,后来只当愈加西移,根本不在漠北。从奥鲁征收的军饷,也从未叫qūbchūr。同时,也没有什么理由像《史集》的俄译者那样,把这种qūbchūr解释为救济贫困的赋敛。这里提到的“诸千人队”,必定是旭烈兀所分得的那部分位于漠北本部的基本游牧部众。也正因为如此,他才有权力把忽出儿从其中的怀都千户抽调出来,并任命他为“那几个千户”中另一个千户的那颜。解送到伊朗去的qūbchūr,就是这部分领属民对于其封主的贡纳。
其次,诸王、驸马等人所得的贡纳中,必定有一部分需要奉献给大汗。明确的证据,就是前引《元史·英宗纪》关于翁吉剌部“岁输尚食羊”的记载。翁吉剌部的上供羊,世祖时为二千头,后增为三千。当时漠北游牧民,交付给一个牧奴的羊就有“二千余头”。翁吉剌部显然不止只有二十万头羊;也就是说,他们交付宣徽院的上供羊,远不足百羊输一的定额。
由上述两点,似乎可以推测说,属于诸王驸马的领属民,他们按百羊输一缴纳的上供羊,可能是由诸王驸马与大汗共同分享的。联系到中原地区的丝料征收,属于大汗的民户,每户交系官丝十一两二钱(中统时增一倍,下同),而五户丝户每户交系官丝八两、五户丝三两二钱。两种户计交纳丝料的总数相等,惟分给诸王勋戚的五户丝户所纳,由大汗与封主分享。在这里,由裂土实封到衣食租税的变化,当然是受到汉地传统制度影响的结果。但是,对于来自封民贡纳的经济收益的分配方式,应当仍旧是蒙古旧制的沿用。由丝料收入的分配推想黄金氏族对漠北游牧民上供羊的分享原则,或许不至于大误。
对莎余儿合勒的分析
在dālāī与emchü形式下覆盖全蒙古游牧部众的人身领属权,既然基于家产制观念之上,则对于千户、百户那颜的名位与权力的封赏,就不可能属于同样性质的法权范围。此种封赏,与忽必或emchü相区别,在当时蒙古语中叫做莎余儿合勒(soyurqal)。村上正二最早在《蒙古王朝的采邑制度之起源》一文中,极精辟地分析了忽必与莎余儿合勒之间的重要区别。他指出,诸千户那颜不过意味着作为由兀鲁思主人(ejen)所委任的行政长官而统率着千户集团,“并非自始就含有千户的领主的意思”。
正如同中原汉地的诸王“位下”与功臣“投下”从形式到内容都在逐渐靠拢一样,在中亚,与位下相当的īnjū和与投下相当的莎余儿合勒之间,其区别似乎也越来越变得模糊起来。但是这种现象,根源于上述蒙古旧制与被征服地区的既存传统这两者的相互叠合,而不是纯粹地由忽必和莎余儿合勒的性质本身所规定的。所以必须将伊朗地区后来的īnjū制度以及莎余儿合勒制度,与它们在漠北草地的形态加以区别对待。
这里不能不提到弗拉基米尔佐夫在蒙古学领域中的里程碑之作《蒙古社会制度史》。本书的许多论述,在它发表半世纪后的今天仍然可以被看作不易之说。但是,细绎本书关于11至13世纪蒙古封建制开端的论述,未免使人觉得,作者似乎过分热衷于把当日蒙古制度与西欧典型的分封制下的封建制度作机械的、牵强的类比。作者硬将黄金氏族与诸千户百户那颜之间的关系,按照“君主(汗)→诸王(亲王)即份地—兀鲁思的领主→万户长→千户长→百户长=罕→可卜温(诸王)→那颜”的公式,纳入以牧地的多级占有制为基础的等级制封建藩臣结构中去。在这样的结构中,可卜温和那颜对游牧民众的权利,只有等级的、而没有性质的区别。忽必与莎余儿合勒之不同,仅被理解为等级的差别。而那颜对其千户或百户中游牧民的权利,于是也就被等同于可卜温们所拥有的对其属众的人身领属权。而且,在正确地批评那种认为“游牧民无论过去和现在都不知道土地所有制形式,不知道土地占有”的错误看法的同时,弗拉基米尔佐夫自己又从相反方面颠倒了牧地占有权与对于游牧民的人身领属权的关系。他多次强调赏赐给千户百户那颜的是“作为封地”、“作为世袭封地”的游牧地域。好像与西欧农业条件下的典型封建制一样,对于附着在土地上的人口的权利,只是对土地权利本身的派生物。
据《元朝秘史》第224节,1206年的千户、百户、乃至十户那颜,都由成吉思汗委任。这里不存在自上而下逐级分封的情形。同时,如前所述,百羊输一具有十分明确的上供性质。换句话说,这是游牧民直接对于黄金氏族的贡纳,由千户、百户、十户那颜负责征收、逐级呈递,也不是自下而上的逐级贡纳。因此,在千户、百户与十户那颜之间,以及在千户与诸王驸马或大汗之间,不存在西欧典型封建制下的那种“服务与忠诚”的盟誓关系。也因此,千户、百户、十户那颜所持有的,并不是处于大汗→可卜温的同一权力结构之不同等级上的对游牧民的人身领属权。实际上,这是为保证此种人身领属权的实现而对游牧民施行组织管辖和指挥的各级行政—军事权力。
弗拉基米尔佐夫提到斡亦剌部和汪古部首领都保有原来领属的部众,自行任命所属千户的那颜。这确是事实。不过应当加以说明,首先,斡亦剌部和汪古部首领,恰恰都是黄金氏族的驸马,所以才能作为份子继续领有他们旧日的部民。在这一层意义上,他们显然不是如同弗拉基米尔佐夫所理解的那样,完全“变成和者别、豁儿赤等人同样的那颜—千户长”。其次,与黄金氏族同属尼伦蒙古的兀鲁、忙兀等千户以及札剌亦儿诸千户的那颜们,对所管部众似乎也保留着一点人身领属权。这只能看作过去的氏族贵族曾拥有过的人身领属权的残余,而不是由于千户百户制度的性质本身所规定的。他们身为千户、百户那颜而保留着昔日的部分特权,丝毫无助于证明一般千户、百户那颜都具有半领主的、甚至领主的地位。相反,它正好显示了他们自己在千户、百户制度下逐步跌落到一般军事—行政官员的基本趋势。
弗拉基米尔佐夫认为千户百户那颜“不可避免地”要“转变为封建领主”的根本依据之一,就是他们都从大汗或诸王驸马那里“获得这样一个统治地域(владение),它拥有数量不等的游牧阿寅勒,一般可以出百名或千名战士,在极少数场合也可以出万名战士,作为采邑(лен)”。照该书作者看来,这一地域,并且是“作为世袭封地”分授给他们的。这样,他就把千户百户那颜的权力,看作与诸王驸马的领属权性质相同,仅仅在等级上有上、下之分。也就是说,他完全混淆了忽必与莎余儿合勒之间的区别。事实上,弗拉基米尔佐夫确实认为,千户百户那颜所领受的就是忽必。所以他写道:“汗—皇帝分封份地(忽必)给其氏族的诸子(可卜温)及其忠实臣下和伴当(那可儿、那颜)”。
那颜受领忽必的见解,看来完全出于对史料的误读。至于他们掌握着“世袭领地”或“采邑”的看法,也没有真正有分量的史料可以证明之。弗拉基米尔佐夫所能引以为证的,充其量是来自当日欧洲旅行家游记中的两段文字。这两段文字连同弗拉基米尔佐夫从中提炼出来的结论,后来被不止个别的学者所引述。现将上述两段文字过录如下:“鞑靼皇帝对于每一个人具有惊人的权力。除了他指定的地方以外,没有一个人胆敢驻扎在任何别的地方。只有他才能指定首领们应该驻扎在什么地方,而首领们则规定千夫长的地方,千夫长规定百夫长的地方。百夫长规定十夫长的地方”。“每一个首领,按照他属下人数的多少,知道自己牧场的疆界,和冬夏春秋的牧场”。
弗拉基米尔佐夫指出,前一段引文中的“首领”,是指蒙古诸王们。这一点后来还经《金帐汗国及其衰亡》一书的作者特别加以指出。由首领(诸王)→千夫长→百夫长→十夫长逐级分配牧地的程序,无疑被他们看作与西欧典型的分地分民相类似的等级结构的实现。
分别写下这两段记载的旅行家迦尔毕尼和鲁不鲁克,在叙述牧地的逐级分配时,确实未曾在牧地的赏赐分封,以及在牧地使用中的逐级组织和管理之间作出明白的区分和界定。根据今天的知识,对迦尔毕尼的记载似乎应作如下的解释。即在他的这段颇为含糊的描述中,实际上包含着两个不同层次的内容。“鞑靼皇帝”对于“首领们”的“指定”,乃是作为忽必的分封;至于由千户、百户那颜直到十夫长逐级执掌“规定”的权力,则是一种在不同层次上对游牧民使用牧地以及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权力。
根据以上对忽必与莎余儿合勒之区别的讨论,大汗在把对千户百户的治理和管辖的权力作为莎余儿合勒赐予诸那颜们的时候,并没有把自己和诸王驸马手中对游牧民的人身领属权一起交付他们。村上写道:“由于千户长地位的世袭,由于他们对千户集团的支配权之强化,适足演成为领主的地位”。支配权的世袭自然是从一开始就存在的因素。至于它的“强化”,则主要起因于蒙古大汗和黄金氏族权力的没落和衰微。大体说来,这是从元王室被逐离中国内地以后才开始的。大汗和诸王的式微,使掌管着漠北基本千户的那颜们“迅速地意识到自己的权力,经济和封建的割据状态很快地使他们变成了几乎是独立的王公”。元朝崩溃后百余年间在蒙古本部发生的不断残杀,实际上就是一场黄金氏族与那颜——台吉与赛特之间连绵不断的大混战。出自乜克力部的永谢布太师伊巴哩,以及鄂尔多斯的满都赉阿固勒呼的名言,所谓“我等之上何用管主,我等行事自作主宰可也”,虽然相当晚出,但仍可以看作赛特们力图取代黄金氏族而跻身真正领主之列的公开宣言。不过,赛特们还来不及称心如意地变成“独立的王公”,其势力便在一百数十年中盛极而衰,终于在16世纪初叶失败在达延汗的手下。达延汗对蒙古本部的重新统一,“表明对迅速降落到官员地位的赛特们的胜利”。现在恢复了元初的状况。“唯独台吉仍然是名实相符的封建领主”。赛特“丧失了实力,变为xaraliq,即成为‘属于黑骨的平民’。而台吉却属于chaqan yasun,即‘白骨’”。黑骨、白骨的区别,完全可以看作是与13世纪的莎余儿合勒与忽必这两种权利之间的区别相对应的。
因此,自16世纪上半叶起,黄金氏族、尤其是达延汗的子裔们,重新确立了对蒙古本部游牧民的领属权,并且将它在他们的越来越多的子孙间不断地进行分配。“这种形势,后来长期支配着蒙古部落的形成”。不属于黄金氏族成员却取得对游牧民领属权的,有从14、15世纪起逐渐迁往阿尔泰山南麓及其邻近地区的斡亦剌部蒙古首领,以及明代一直领有兴安岭以东朵颜卫蒙古的兀良哈氏者勒篾的后人。之所以如此.主要似应归因于他们在与蒙古本部相隔离的地区长期养成的势力,竟使黄金氏族对之鞭长莫及。
这些取代了黄金氏族而获得对其部众人身领属权的首领们,也像黄金氏族一样,将此种人身领属权像家产一样地在本家族成员间进行分配。1771年,徙牧伏尔加河流域的额鲁特蒙古土尔扈特部在渥巴锡率领下归投清廷。乾隆“驾幸木兰,次伊绵峪。渥巴锡率所部至。其部头目曰默们图,曰额默根乌巴什,曰拜济瑚,曰伯尔哈什哈,曰策伯克多尔济,曰阿克萨哈勒,曰巴木巴尔,曰奇木腾,曰沙喇扣肯”。这里所枚举的“其部头目”,除沙喇扣肯世系较远,作为噶尔丹余部随东徙族人一起降清外,其余诸人,差不多代表了西徙的族祖和鄂尔勒克后裔的各个支系。兹将和鄂尔勒克后人世系表过录如下:
由上表可以看出,除了以实心黑点表示的两支皆有后人、但未见于“头目”名单外,和鄂尔勒克所领的土尔扈特部众,是由他的直系后裔世代相袭,并不断在各支中进行分配的。其中渥巴锡属长支长系,所以又作了该部的汗。
兀良哈氏者勒篾后人统领下的朵颜卫蒙古人也值得提一下。根据和田清的研究,兴安岭东面的这部分兀良哈蒙古,与被达延汗讨灭、并一向被计入左翼三万户之一的乌梁海万户所指非一。者勒篾后人即使在打赉逊库登率部徙幕辽东之后,也仍然保持了对朵颜兀良哈人的领主地位。其宗族繁衍愈众,分支益多,每一支所能分得之领属民的数额自然就越少。降及明末,这个宗族的不少分支已经只能分得数十名领属民了。兹将和田清依据成书于1610年的郭造卿《卢龙塞略》所载之者勒篾宗族各支领民数额制成的一览表转录如下:
在蒙古本部,黄金氏族对于属于他们的领民,当然也是这样分配的。所以后来也有一些家支不显的台吉,只能分到数量极少的属民。赛特们不能要求类似的权利,则是显而易见的事实。
现在让我们言归正传。自忽必烈朝起,关于漠北的份地制度和千户百户制度的材料实在太少了。但是,如果我们承认,自达延汗统一东蒙古、实行分封直到明末清初,蒙古诸部的形成演变,本质上是成吉思汗对诸子、诸弟等人分封的重演和它的伸延或展开,那么我们也就可以相信,元代的千户、百户那颜们是被排除在授民授疆土的对象之外的。除非有“篡夺”行为,他们所接受的莎余儿合勒,按其本身的性质,似乎不会使他们不可避免地变成他们管辖下的蒙古部众的领有者。关于这一点,实际上早已被弗拉基米尔佐夫十分透彻地领悟到了。上述思想,始终贯穿在其著作第二编的第四与第五两章之中。可惜他竟然没有发现他在这里的表述与他在前面断言那颜对于所管千户、百户和游牧地拥有“领主”的权利之说互相牴牾。在他前后不相一致的这两种论述当中,毫无疑问是后者才更加符合历史的实际。
到目前为止,在讨论千户百户组织的内部结构时,我们已经涉及了两个层次三类人。首先是蒙古大汗以及诸王驸马。按照家产制观念,他们是全蒙古游牧部众的主人。作为各人的忽必,他们中的每一个人都对其所分得的那一部分蒙古部众拥有不完全的人身领属权。其次,为了有效地控制各自的分民,黄金家族又以莎余儿合勒的形式,将千户百户那颜的职位封赏给昔日的旧氏族贵族或有功的勋臣战将。那颜本身既是黄金氏族的领属民,同时又是所在千户百户中一般成员的军事指挥者和行政治理者。最后是千户百户的一般成员。他们既是黄金氏族的领属民,又要受治于所在千户、百户的那颜。
除此以外,在千户百户组织里,还存在着一个十分庞大的私属人口的集合。至是,我们就不得不接触到这个蒙古史研究当中或许是最为困难的问题了。
私属人口中的怯怜口
现在要研究的私属人口,与作为千户百户中编民的黄金氏族的领属民不同。他们与本使之间所确立的,是基于完全私法意义上的役属关系。大汗和黄金氏族其他成员拥有这样的私属人口;那颜以及千户百户的一般成员也可以拥有这种私属人口。黄金氏族、那颜和一般蒙古编户对各自私属人口的权利,在性质上似乎没有什么两样,以上所述可图示如下:
① 关于哈剌抽,详见下文。
② 关于白身人,详见下文。
③ 关于哈兰,详见下文。
由该图右半侧可知,黄金氏族与领属民之间,以及本使与其私属人口之间的役属关系,分别发生在不同的层次上。在这里我们就可以补充指出,前面一再提到的黄金氏族对“全蒙古部众”的领属权,主要是就黄金氏族和千户百户成员之间的关系而言的。
另一方面,如该图左半侧所示,归黄金氏族所有的私属人口和它的本使之间,如同黄金氏族和它的领属民之间一样,不再被另一个层次所分隔。在这种情况下,尽管两种役属关系的权利根据及其性质都不相同,它们仍可能变得很难确切地加以区分。成吉思汗的“御帐前首千户”,拉施都丁称为hazarah-i kha,译言直属千户或私人千户。kha的这一用法,在穆斯林文献中有典可依。例如,花剌子模沙的私人仆役、私人卫队、宫廷近侍等,就被统称为沙的“kha人员”。拉施都丁明确地将成吉思汗四大斡耳朵的私属人口(ēw oghlān)都算在这个千户的人数之中。这与汉文史料又称御帐前首千户为“四斡耳朵怯怜口千户”亦完全相合。
所谓怯怜口,是蒙语ger-ün kö'üt的音译,译言家中儿郎。元代蒙文碑铭中又有ger-ün köbegüd一语,应是它的同义词。据郑麟趾《高丽史》卷123《印侯传》:“怯怜口,华言私属人也”。与这个蒙古语词组逐一对应的突厥语辞ēw oghlān,亦同指从嫁者一类的私属人口。德福认为,ēw oghlānān正是ger-ün kö'üt的完全突厥化了的外来语对译辞汇(Lennubersetzung)。
关于汉地的怯怜口,我们知道得稍微多些。它似乎同其他躯口一样,大量来自军前俘获的人口。一个幸免于兵灾的北方汉人叙述蒙古攻占保州以后的情形说:“保州屠城,惟匠者免。予冒入匠中,如予者甚众。或欲精择能否。其一人默语之曰:‘能扶锯即匠也。拔人于生,挤人于死,惟所择’。事遂已。而凡冒入匠中者皆赖以生”。
在汉地,怯怜口仅指专属于皇室、诸王和贵族所有的一种特殊的私属人口,专设各种总管府、提举司管理之。而拥有躯口的面则要广得多。躯口的占有,在汉地是有条件的。这个条件就是躯口必须与本使主居留在同一地区。根据甲午年(1234年)“哈罕皇帝圣旨,不论达达、回回、契丹、女直、汉儿人等,如军前掳到人口在家住坐,做躯口;因而在外住坐,于随处附籍,便系是皇帝民户,应当随处差发。主人见,更不得识认”。此项命令,曾经元朝历代皇帝一再重申。元初,蒙古军士把掳掠的私属人口寄留州郡、“随处附籍”是十分普遍的现象。根据上引规定,凡未留居于主人所在地的私属人口,整顿户口时便一概作为大汗的民户承当官差,不再承认为原主的私属人口。对于一般躯口的这项规定,显然不包括诸王贵显的怯怜口在内。于是对分散在各处的怯怜口,便就地设立机构以事辖制,并且以一种特殊的私属人口的户计区别于普通躯口。
作为位下或投下的私属人户,怯怜口的法定地位,要高于躯口。札奇斯钦引《吏学指南》“户计”篇;“怯怜口,谓自家人也”。又同书“良贱孪产”篇:“人口,同居亲属曰人,役使躯贱曰口”。札奇斯钦指出,军驱为“口”,而怯怜口为“人”。可见怯怜口之地位确要高于躯口。我们不知道汉地的怯怜口在多大程度上不同于它在漠北时的原始形态。缺乏起码的材料可供我们探知漠北怯怜口的一般状况,也不知道它是否很简单地只是漠北私属人口的一种泛称。眼下我们只好绕过怯怜口的问题,着重于研究其他名目的漠北私属人口,他们既为黄金氏族所有,也为一般的千户百户成员所占有。
私属人口:存在于漠北的普遍性
这种私属人口,在漠北或称孛斡勒(bo'ol,蒙语译言奴婢),或者是所谓哈兰(haran,译言人每,详下)的一个组成部分。在汉地和江南地区,显然是因为私属人口中属于军前“被俘获驱使之人”数量巨大,所以称为军驱或驱口。后者在元代并且被用来泛指一般奴婢。
根据现在所掌握的史料,似已能够较为充分地证明,在漠北千户百户一般成员之下,早已存在着相当数量的各色私属民。至元八年三月元政府发布的关于整顿户计的圣旨条画宣布:“诸迤北随营诸色户计,壬子年籍后前来,随处看守庄子、放牧头匹,或诸处寄留人等,不曾附籍、即目于本使处送纳钱物之人,隶属各主”。有必要将这个条文与同一文件的下述另一条规定互相参照,对比研究:“迤北随营诸色人等,于壬子年籍后前来,应当差(按差字似为衍字)军站差役之人,依例开除”。两个条文都是对1252年括户之后进入内地的蒙古人如何承当赋役负担的规定。据后条,壬子年后南下的千户百户成员,分别在内地承担军役或驿站差发,故可依例免去一般民户应当的官差。此外,当时南来的还有另外一种蒙古人,他们本身并不当军或承担驿站差发,来到内地后只是替主人“随处看守庄子,放牧头匹”,并且要向主人“送纳钱物”。对这样一批人,元政府并不派以官差,而是承认“本使”对他们的权利,明文规定他们应“隶属各主”。毫无疑问,这两种身份不同的蒙古人之间的关系,是早已在漠北形成后带到汉地来的。元政府上述规定,只是从法律上重申在进入汉地的蒙古人中间维持漠北既定社会关系的基本立场而已。
漠北存在大量私属人口的事实,也反映在成吉思汗建立怯薛军的有关规定中间。千户、百户、十户那颜以及一般部众的儿子们在被选入怯薛时,应分别携带数量不等的随从人员:
千每的官人每的儿子每教入时,十个伴当(那可惕,nököt)有的、一个弟(迭兀,de'u)他的教随着,教来者;百每的官人每的儿子每教入时,五个伴当有的、—个弟行教随着,教来者;十(原文作千,为十之误)每的官人每的儿子每教入时,白身人的儿子每教入时,三个伴当有的、一个也弟行教随着。……千每的官人每的儿子每行十个伴当每根源,千百处科敛着与着。父自的行与了的份子有呵,他的身子独自的行得了的置了的人口、头匹几多有呵,他的梯己份子行外,咱的限定了的限依着科敛着,那般科敛着整治着与者。百每的官每的儿子每五个伴当,十每的官每的儿子每行、白身的人的儿子每行三个伴当,只也理依着。他的梯己分子行外,只那般科敛着与着。
据上引史文,怯薛的“正员”所携带的随从,分为三部分。一为其“弟”(迭兀)。迭兀这个词,既可指亲兄弟,同时在当日蒙古文献中也往往用来指父家长大家庭内的“门限内的奴婢”(详下)。此处的迭兀,指家庭私属人口的可能性较大。二为由所属千户、百户为入宿的怯薛歹“科敛”的“那可惕”。关于此种那可惕的身份,我们所知也甚为有限,不过仍有两点值得注意。首先,他们是来源于千户百户内的“科敛”,所以不大像是一般的平民,其地位似应低于一般平民。其次,秘史第228节在记载怯薛成员的待遇时,将随从人员一概称为“阔脱臣”,旁译作“伴当”,总译则作“家人”。第198节该词旁译亦作“家臣”。据秘史汉字音写,这是一个前元音字,读为kötöchin;第228节该词中“阔”字旁注“中”,把它当作后元音字处理。“中”字实为衍误。老一辈日本学者曾经将元代史料中屡见不鲜的阔端赤(kötölchi)与kötöchin相勘同。韩师儒林已指出其误。kötöchi,蒙语译言引导人,侍从。尽管这些侍从由于成为准怯薛成员而获得了较高的地位,但就其身份而言,他们仍应是其主人的私属。他们基本来自于千户百户中的私属人口。随从的第三部分,是怯薛“正员”的梯己分子(奄出忽必),包括从父母那儿分得的及其“自置人口”。从这样三类人的身份分析,应该可以确凿而有力地证实漠北私属人口存在的普遍性。
拉施都丁在谈到雪你惕部时写道:“从合罕、海都和脱脱各兀鲁思带来的蒙古人的仆夫中,有些人是这个部落的人”。拉施都丁的此段记载弥足珍贵。因为出自雪你惕部的众多私属人口,很可能与派往西方的探马赤军由出自雪你惕部之将领绰尔马罕统领一事具有某种联系。
元末曾威福一时的篾儿乞氏伯颜,原来是蒙哥曾孙郯王彻彻秃的“家奴”,“谓郯王为使长”。他做到太师之后愤而出言道:“我为太师,位极人臣,岂容犹有使长耶”?他于是诬奏郯王谋为不轨,杀郯王,并杀王子数人。时人遂有“奴婢杀使长”之讥。伯颜宗族,无疑是拖雷家的私属人口。主奴名分一直保留下来了。他的弟弟马札儿台,亦直到相当晚近时,仍为顺帝世仆。所以顺帝之子爱育失黎达腊,由马札儿台的儿子脱脱之妻哺乳。由是“人皆呼脱脱为奶公”。脱脱子加剌张与爱育失黎达腊同岁。某日二人嬉戏宫中,加剌张背负皇太子绕行殿阶,已而皇太子亦欲负加剌张趋行。加剌张跪称:“加剌,奴婢也;太子,使长也。奴婢不敢使使长负”。幼稚的皇太子因不得遂其愿,竟然“啼哭之声闻于帝”。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个例子中,奴婢与使主之间的界限,比君臣界限更加得到强调。蒙古私属人口对于使长的名分观念,即使长期入居内地、即使昔日的奴婢已成为朝廷重臣,依旧未曾消退。
从私属人口中抽编的军队:探马赤军
前面已经涉及到蒙古私属人户与探马赤军的关系问题。关于探马赤军,我国老一辈的元史学者杨志玖、贾敬颜等人,国外主要是日本学者,已经进行过很多周密精辟的研究。由于探马赤军、尤其是初期探马赤军的构成和性质,对于证实漠北存在着数量极大的私属民这一点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理所当然地引起了我们的兴趣。
对探马赤军问题持有各种不同看法的学者几乎都同意,它是一种“重役军”,打头阵的先锋军队,是“去边远处……攻取坚城,受辛苦”的军队,由此可见探马赤军士在蒙古社会内部身份地位之低下。尽管到了元朝中后期,很多蒙古人对作为征服者移居汉地江南颇觉惬意,但是在最初阶段,游牧军队并不适应漠南的自然环境和生活方式。正因为如此,像萩原淳平指出的那样,窝阔台才会将派驻探马赤镇守各征服地区当作自己完成的一项困难事业而加以夸耀。这反过来又说明,承担此种极其困难的镇守任务的探马赤军,确实属于当初的蒙古人里身份地位都比较低微的人们。
现在能知其族属的早期探马赤部将,几乎毫无例外地都来自被成吉思汗武力征服的那些部落。学者们对这些部将已有很多研究。这里只对其中若干人做一点补充性的考辨。
一个是孛罗先锋。很多学者曾认为他就是木华黎的儿子孛鲁。孛鲁自木华黎死后即袭国王位,乃是木华黎家族主支的继承人。《元史·食货志》“岁赐”门既有木华黎国王,又有孛罗先锋,即说明这个孛罗先锋不可能是木华黎的儿子。何况当时分给孛罗的种田户,也少得与孛鲁国王的地位根本不相称。萩原淳平已经提出,木华黎子孛鲁死于1228年;而根据《元史》卷123《阔阔不花传》,孛罗先锋直到1236年还受命分镇真定。因此,其族属虽不可得而知,但他绝不可能是作为木华黎家族继承人的孛鲁国王。探马赤将领中还有一人,在王恽《中堂事纪》中写作孛罗口,有学者认为他就是孛罗先锋。按《元史·食货志》“岁赐”门,受封者中有“孛鲁古妻佟氏”。孛罗口应即这个佟氏之夫孛鲁古。孛鲁古可能死得较早,其妻在丙申年即已作为遗孀领受封户。王恽虽仍列孛罗口之名。但这一份封赏权利,应是由他的亲属领受的。所以他也不会是孛罗先锋其人。
曾被认为与孛鲁国王有关系的,还有一个《大元马政记》提到的“探马赤查剌温火儿赤”。学者们多以为他就是孛鲁国王之子查剌温,又名塔思。这个查剌温火儿赤,实当为《元史·食货志》“岁赐”门提到的塔塔儿氏塔思火儿赤。据《元史》卷131《忙兀台传》,传主之祖“塔思火儿赤,从太宗定中原有功”,故嗣后得有所封授。塔思即突厥语tash的音译,意为石头,而查剌温、赤老温均为蒙古语词chila'un的音写,意思同样是石头。有些学者甚至怀疑后者来源于前者。德福对此颇持保留态度。无论如何,取名为“石头”的蒙古人,既能按蒙古语称为查剌温,亦可按突厥语称为塔思。木华黎孙塔思“一名查剌温”,道理就在这里。塔塔儿部的塔思火儿赤,当然也可以被用蒙语称为查剌温火儿赤。受封仅一百八十余户的查剌温,不可能是勋臣后人塔思国王,而只能是这位塔塔儿氏的将领。
比较早期的探马赤军将领,还有在西川的珊竹氏也速迭儿,汪古氏按住奴、帖木儿父子,以及札剌亦儿部人忒木台。据《元史》卷98《兵志》一,“(大德)十一年四月,诏礼店军还属土番宣慰司。初,西川也速迭儿、按住奴、帖木儿等所统探马赤军,自壬子年(1252年)属籍礼店,隶王相府。后王相府罢,属之陕西省,桑哥奏属土番宣慰司,咸以为不便。大德十年命依壬子之籍,至是复改属焉”。也速迭儿的这支探马赤军,是在他祖父太答儿时隶属礼店的。以后相继由他父亲纽璘以及他本人袭职统带。其军队之组成,应当以原来的珊竹部众为主。所以到元末,它在答失八都鲁手里仍被称为“本部探马赤军”。至于按竺迩、帖木儿父子所领之探马赤军,情况不大明朗。其军士或即来源于汪古本部。这支探马赤军似有一部分被帖木儿的侄子步鲁合答带到了云南。而札剌亦儿人忒木台,据《元史》卷131《奥鲁赤传》,太宗时曾“领兀鲁、忙兀、亦怯烈、弘吉剌、札剌儿五部军平河南”。据《通制条格》卷3《户令》“良贱为婚”条,我们知道他的儿子奥鲁赤万户属于“探马赤军户”。是证忒木台、奥鲁赤所世领的,也可能是较晚才从五部中抽调兵力另外组编而成的又一支探马赤军。这支五部探马赤军,与前面提到的木华黎麾下五部探马赤军,应该不是同一批人。
对探马赤军将领们族属的研究,究竟要说明什么问题呢?与千户那颜们的族属在很多场合反映着构成该千户主体的那些成员的族属相仿佛,我们也力图通过其将领族属的线索,去推究探马赤军士的一般状况。它或许可以帮助我们解开关系到尤其引人注目的五投下探马赤军的两个疑窦:一、探马赤军既然身份较低微,故专用于拼死打头阵或远征时攻坚“受辛苦”,为什么最早组编探马赤军,却偏从蒙古部众中地位较高的五投下开始?二、五投下或为大汗姻族,或者“亲连天家”,与其他千户那颜相比,对所部还多少保留着一点从过去延续而来的人身领属权;而探马赤五部将当中,按札儿和肖乃台是克烈分支秃别干氏人,阔阔不花为塔塔尔人,孛罗则肯定不是札剌亦儿氏的孛鲁国王,可见他们大都、甚至全非五投下之同族。用他们去直接统辖五投下本族的军队,何以服众?
结论只能是,按札儿等人手下的探马赤军士,虽然由五投下征发而来,但并不是札剌亦儿等部本族人,而是被成吉思汗打败后落在战胜者手里沦为私属人口的克烈、塔塔儿等部人众。选派那些在本部族被击溃之前即主动投附成吉思汗并经过大汗考验的亲信骁将,去统率这些由其同族属人口所新编成的军队,专用于最危险、最艰苦的军事行动,这里也兼有充分利用出自同族意识之聚合力的意图。
由此甚至可以进一步推论,当木华黎从五投下私属人口中抽发新军,“分探马赤五部”时,大概不是以他们原来所属的投下,而主要是以其本身族属作为划分标准的。然则五部探马赤中,当有两部以克烈残众为主体,另有一部主要是塔塔儿人。
以五投下所属私有人口组成的五部探马赤军,应对我们理解一般探马赤军士的身份具有普遍的意义。因此,纽璘、也速迭儿直到答失八都鲁所世领的探马赤军,主要应由沦为私属人口的珊竹部众组成。这个部落虽然也属于尼伦蒙古,“但由于该部落在成吉思汗时代经常起来反对他”,其成员在战争中被掳掠、从而变成为私属人口者,恐怕不在少数。按竺迩、帖木儿父子以及忒木台所部,亦应当是分别从汪古和五投下的私属人口中征集而来的。不过后两支探马赤军,可能都混杂着属于汪古或五投下的各色族属的私有人口,而不再像原先的五部探马赤军那样保持着相对单纯的族别了。这一变化,在探马赤军编制被不断扩大的过程中,或许越来越成为带倾向性的趋势。
在结束有关探马赤军问题的讨论时,我们应该有相当的把握可以断言,在12世纪末至13世纪的蒙古社会里,确实存在着一个相当庞大的私属人口的集合。蒙古对外征服固然大幅度地增加了漠北异民族私属人口的数量,但与其使主属于同一族类的游牧人群内部的私属人口之存在,在蒙古进行大规模的对外战争之前实际上已经相当普遍了。此种认识,进而又把漠北私属人口在千户百户组织中的地位问题提出到我们面前。
编入千户百户的私属人口:斡脱古孛斡勒
私属人口的来源,有因为贫穷而被卖身的,如伯牙兀氏的马阿里黑用自己的儿子向朵奔蔑儿干换一条鹿腿即是。另有一些私属人口,可能是其使主们作为财产从父辈那儿分得或继承来的。然而,构成私属人口最大部分来源的,包括分家所得或继承的部分在内,还是通过各部之间连绵不断的战争俘获或掳掠的被战败部族成员。当日漠北诸族,不但在直接的军事行动中大量捕掳战败部众,而且也往往在停止军事行动之后,仍将被战败的残部全数作为战利品,在战胜诸方之间进行俵分。成吉思汗与王罕在打败塔塔儿部后,就曾“将塔塔儿共分着共要着”。由于双方是基于作为战胜者的平等权利与地位来“共分”的,所以秘史在此处使用由忽必一词所派生的副动词忽必牙勒都周(qubiyalduju)表述这个意思。
在每一方的成员之间,同样要进行类似的俵分。关于这一点,术外尼只提到蒙古军对“月儿般的少女”的分配。赵珙描述在汉地作战的蒙古军说:“凡破城守有所得,则以分数均之,自上及下,……敷俵有差”。可是彭大雅却只讲:“陷城则纵其掳掠子女玉帛。掳掠之前后,视其功之等差。前者插箭于门,则后者不敢入”。他似乎对俵分一事无多印象。
在蒙古本部以外的征服地区,俵分的旧制或许未始终贯彻;但在漠北,直至成吉思汗建国,此制一向沿袭未改。秘史记载帖木真分配克烈百姓甚详。它说:“那些克烈亦惕百姓屈下着,各各分着(忽必牙周)虏了”;“克烈亦惕百姓掳着,任谁行也不曾缺少了,共散与了。万秃别坚行共散着够了共要了,斡栾董合亦惕整日行不到教虏了也者。血有的剥脱好要的只儿斤勇士行劙开着分着共到的不能了”。
由先前的讨论可证,蒙古千户百户制度的建立,实际上是从癸亥、甲子年间开始的。乃蛮的征服在此之后。那么,在打败乃蛮以后,它的溃众究竟是作为私属人口尽数分配了呢,还是被吸收进业已确立的千户百户组织,作了其中的一般成员呢?这个问题之所以重要,因为乃蛮与克烈一样是当日漠北人口众多的大部落,“在诸部中最为盛强”。因而对乃蛮、克烈残众的处置方式,是我们研究那时候蒙古社会关系所不容忽略的。史料提到纳忽崑山决战后,帖木真乘大胜之势将阿勒台山前的乃蛮百姓“穷极着收了”。由于将战败溃散的部民“尽绝教共分了”的现象,灭乃蛮后不久仍在发生。乃蛮残部恐怕亦难免于此种命运。大战次日,原先追随太阳罕但尚未直接参战的“朵鲁班、塔塔儿、哈答斤、散只兀四部亦来降”。对于他们则恐怕不会都作私属人口分配了,很可能是被置于接受他们投降的诸那颜管下。拉施都丁说,珊竹氏之“一部分变成了其他蒙古部落的下属”注2。他的意思就是,他们成了其成员主体出自其他部落的那些千户中的成员。癸亥甲子间的六十五千户在1206年会扩大为九十五千户,同这次收编诸部,也应该有一定的关系。
注2《史集》汉译本,第1卷第1分册,页294。复案波斯文,“属下”一词,德黑兰刊本(页141)作tāba',列宁格勒刊本(页479)作muaya'。
在战胜一方成员中被大面积分配的私属人口,在13世纪初两次编制千户百户时,究竟是由于仍然承认本使对他们的权利,因而未被作为一般千户百户成员计入军队数目当中呢,还是像他们的本使一样,成了千户百户中的编户齐民?这个问题,因为夹缠着下述两方面的原因,变得相当复杂。一方面,掳掠乃至分配战俘作为私属人口的现象,成吉思汗之前在蒙古游牧民族中已经存在了相当长的时期。较早沦为私属人口的游牧民,在若干世代当中,他们的地位逐渐发生变化,而与新近掳获或被分配的私属人口有所不同。另一方面,有一些较早时期被征服的部落或部落分支,除了交战过程中损失的那一部分人口,其主体并没有被完全打散分配,至多分成了若干部分,分别隶属于胜利一方统治家族的各个支系,作为附庸部落(或附庸部落分支)而受支配。对于这一类附庸部落,以及过去和后来从他们中间散失到各处的部分私属人口,其地位亦应与部落完全离散了的私属人口有所区别。
13世纪之初,确实还存在着整个地沦为附庸部落(或附庸部落分支)的游牧集团。国内外学者中都有人倾向于否认这个事实,但似乎都未提出坚实充足的论据。伯牙兀惕部一支,早自朵奔篾儿干时起就变成了后者的附庸部落,并且是朵奔篾儿干后裔世代相传的斡脱古孛斡勒(详下)。这个附庸部落的成员,当然有很多已经星散成为尼伦家族各支系的私属人口。但是,直到蒙古建国前夕,由汪古儿统辖的它的一个分支,作为巴儿坛把阿托儿长支蒙格秃乞颜家族继承下来的份子,仍然保持着自己的“圈子”。它随蒙格秃乞颜的敞失兀惕部一起投奔帖木真,又被编在同一翼内参加十三翼之战,始终与它的宗主部落一起行动。最后,他们分别成为大蒙古国的千户。
敞失兀惕部与这支伯牙兀惕部众的关系,在当时并非绝无仅有的现象。帖木真方面十三翼军马的第五、第六两翼,亦即乞牙惕主儿乞部与其所属的札剌亦儿部,显然也是如此。札剌亦儿部中有若干部众,海都时沦为私属人口,也是成吉思汗家祖祖辈辈的斡脱古孛斡勒。不过他们的部落亦未完全被离散。伯希和曾提到挑起帖木真与札木合之间交恶的札惕氏搠只塔儿马剌说,他虽然属于帖木真的孛斡勒,“可是这些札剌亦儿人还是保持着部族的组织”。搠只塔儿马剌所在,是否构成一个单独的附庸游牧集团,实际上史无明征。不过由乞牙惕氏长支薛扯别乞和泰出两人继承的札剌亦儿人,根据《史集》有关十三翼大战的记载,可以认为还保持着自己的部落组织。直到薛扯别乞和泰出的主儿乞部被帖木真并灭,他们所属的札剌亦儿部遂亦改属帖木真,其首领孔温窟洼并将自己的儿子木华黎等分别献给帖木真和合撒儿。以后木华黎带领的三千户札剌亦儿,可能就是以这些部众为主体构成的。
顺便说,按照这样的理解,《圣武亲征录》关于这两翼军队的简略记载,“札剌儿及阿哈部为一翼”,似乎也可以读通了。学者们对这一句话做过许多种猜测。伯希和在法文译文中虽然依汉字作了逐字翻译,但在释读这句话时却颇为踌躇不决。他不大赞成屠寄“大胆地”将阿哈与秘史第120节中出现的阿儿孩合撒儿相勘同。他说,看不出为什么《史集》要将主儿乞和札剌亦儿合记为两翼。也许是他们各为一翼,而《圣武亲征录》漏载主儿乞一翼;也许是《圣武亲征录》的汉文翻译有误,或者此处阿哈仅指札剌亦儿首领而言。《史集》将主儿乞与札剌亦儿合记为两翼,其实是因为这里的札剌亦儿系指主儿乞附庸部落而言。《圣武亲征录》的意思似很清楚。阿哈部即指主儿乞部。突厥—波斯的合成词āqā wa īnī,在拉施都丁书中作为集合名词,意谓“族人”。其中āqā和īnī分别源自突厥语aqa(兄长)和ini(弟弟)。这个辞汇在蒙语中作aqanar de'üner,分别为aqa(兄)、de'ü(弟)的复数形式,意指宗人、兄弟。主儿乞氏是乞颜长支,成吉思汗当然就以阿哈部称之。《圣武亲征录》所记不误。
似乎很难绝对地拒绝把这种附庸部落分支看作其宗主成员私属人口的观点。可是另一方面,正如前面已经说过的,隶属于黄金氏族成员的私属人口,与它的领属民之间,存在着某种同一化的可能或趋势。而附庸部落的占有形式,限制着宗主家族的成员对其中大部分私属人口实现直接的人身役属,因而也就愈益加强了这种既有趋势。结果,随着时间的推移,附庸部落便逐渐从宗主家族的私属人口向他们的一般领属民的地位靠拢。他们在建立千户百户组织时,以编户齐民的身份计入军马数目,这是非常顺理成章的。
札剌亦儿、巴牙兀惕等附庸部落,在当时拥有斡脱古孛斡勒的称号。这个名词,由于弗拉基米尔佐夫的误读而以兀纳罕孛斡勒(una'an bo'ol)的形式广为流传。该词后来由伯希和校读为 ūtākūbūghūl,认定它就是蒙语ötögü bo'ol的转写。从字面上看,这个词仅仅是“老奴婢”的意思。然据拉施都丁解释,“斡脱古孛斡勒的意思是说,他们都是成吉思汗祖先的奴隶和奴隶的后裔。有些人在成吉思汗时代立过值得嘉奖的功绩,确立了[蒙恩的]权利”。他在其他地方提到斡脱古孛斡勒时,大都也同时指出这是一种受尊敬的、尊贵的称号。
从《元朝秘史》对ötögü一词的用法来看,拉施都丁的解释颇有根据。成吉思汗登上大汗宝座以后,回想起他的个人护卫跟随他出生入死、昼夜辛劳的忠诚,遂下令:“如今将我这吉祥至诚的宿卫,教呼作老宿卫(ötögüs kebte'ül)的者;斡哥列扯儿必入班的七十个散班,教呼作大散班(yekes turqa'ut)者;阿儿孩的勇士每,教呼作老勇士(ötögüs ba'atu'ut)者;也孙帖额等带了箭的,教呼作大带弓箭的(yekes qorchi)者”。在这里,“老”与“大”交替使用,都含有大汗亲领的、地位高的、尊贵的、有功劳的,或诸如此类的意思。这样的解释,与蒙汉合璧的元代碑铭中以汉语“元勋世臣”与ötögü bo'ol相对译的著名例证,也完全相符合。是否只要属于“祖先的奴隶和奴隶的后裔”,即可以斡脱古孛斡勒称之,我们没有把握。弗拉基米尔佐夫是这样理解的。但是即使采取最保守的态度,仍然能由此获得下述具有一般意义的结论:从追溯过去的宗主与附庸部落关系的历史角度判析,后者的名分地位,无论如何仍然属于孛斡勒的身份。这一点,对我们了解孛斡勒一词内涵的幅度,是十分有益的。
自然,即使较早阶段上的私属人口,亦并非全部是以保持着附庸部族组织的独立实体存在的。也会有很多离散人口个别地隶属于各个本使家族。他们或者由于下一次战争的失败,与本使一起沦落为别的主人的私属人口,或则随着时间推移,由于在履行对使主义务方面所积累的功绩,同时也随着新私属人口的不断增加,作为“老的”私属人口而可能拥有自己的私属人口。他们与本使之间好像有着越来越多的共同利害,二者的界限则逐渐趋于淡化。
关于中古蒙古社会关系的这一特点,日本学者萩原淳平有一段话非常值得参考。他说,若论蒙古军的先锋军,就其社会阶层而言,“原则上是最低层的人们来干的。……先锋并非由军事力量的优劣来决定。军事实力衰落下去的话,也不能改为预备军或绕到后方去,弱了就是全军覆灭。反之,全力以赴则能胜敌,得到了投降的人,就将这投降者作下次战役的先锋军。以前的军队便开始到第二线了。这样,经过多次战争,如果获胜,社会阶层便逐渐一级一级地升高了。……蒙古社会并没有阶级分化,而是由阶层累加逐渐庞大的。相对早期参加成吉思汗政权的部落,社会地位便日益向上了,处于顶点的是成吉思汗及其家族。权威也可以说是与此相应逐渐加高的。因此,探马赤军做先锋的时候,应该看作当时成吉思汗及其后继者政权下的最低阶层的”。萩原从探马赤军的特定主题所生发的这番议论,提示了一个对描述古代蒙古的社会政治体系非常有效的概念。说当时蒙古社会还没有阶级的分化或许稍有失偏颇,但如果说它的阶级分化过程具有特别突出的“阶层累加”的形式和特点,则又十分接近历史的事实。所以,到组编千户百户时,较早先的私属人口,即使未保持附庸部落的组织而是离散于使主所在的各部中间,也很可能同样地成了编户齐民。汪古儿的千户,除了一向由他统带的那些部众以外,还包括从各处收集起来的分散的伯牙兀惕氏人,就可以看作一个很好的例证。
属于千户百户成员的驱户和门户内奴婢
上面说的,主要是早期私属人口在蒙古建国时的去向问题。这只是问题的一半。在建国之前的十数年中间,帖木真先后并灭了蒙古高原上许多大部,如篾儿乞、塔塔儿、克烈、乃蛮等。同时他也用武力击溃了与之敌对的尼伦蒙古的很多支系。现在要问,对于这个阶段中沦落到私属人口地位的游牧民,在组编千户百户时,又是如何处置的?
蒙古文献多少客观地反映出蒙古千户百户中存在着克烈、乃蛮、塔塔儿、篾儿乞等族属出身的一般军队成员的事实。他们大都是作为成吉思汗对于与他们同族的某些功臣或亲信特许的恩赏(莎余儿合勒)而被收聚起来,并归于他们统领的。克烈部人怀都的千户,由部分董合亦惕和其他克烈分支的部民组成。合赤温后王分得的诸千户,其那颜分别是乃蛮人兀惕撒兀带兀只合失国王、兀良合惕人抄儿寒和佚名的塔塔儿人。“因为这三千人大多数是乃蛮、兀良合惕和塔塔儿人”。拉施都丁还特地指出,兀惕撒兀带是乃蛮分支的名称,兀只合失是人名,国王则是对其人的尊称。出自塔塔儿部的成吉思汗妃子也速伦、也速干姊妹有一个兄弟忽秃忽惕,是成吉思汗左翼的千户那颜。其部众亦应以塔塔儿人为主。在伊朗的蒙古军队中也有很多塔塔儿士兵。另据王恽《乌良哈氏先茔碑》,速不台西征东归后,曾主张“以篾儿乞、乃蛮、怯烈、杭斤、钦察等千户别为一军”。可见篾儿乞部众也有被编入蒙古军的。
绝不应该想当然地认为,蒙古千户百户中那些出自被灭亡部落的军士们,全都是建国时由私属人口转变而来的。除了各种其他情况而外,其中相当多数实际是先于本部族的灭亡就投奔了成吉思汗的人。例如克烈部在同成吉思汗交战中倚为主力军的一个分支秃别干部,它的一支却很早就投奔了成吉思汗。据《史集》,十三翼之战时,帖木真的第三翼内有“克烈一个分支的……部”。贝勒津凭空以只儿斤氏填入缺文,受到伯希和的批评。伯氏采纳《圣武亲征录》相应段落之“秃不哥[列]逸敦”(tübe'ü[t]-ke[re]yid-ün)校读《史集》,认为该处缺漏的克烈分支应称为秃不干氏,亟应从之。
所以,我们的结论是,蒙古建国不久之前刚刚作为战胜品被分配掉的那些私属人口,如果有的话,至多也只是其中一部分,在组编千户百户时,以编户齐民的身份被计入军队数目。其余大多数,则是构成13世纪初叶蒙古社会内部私属人口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是随着对外征服战争的步步推进,在蒙古人口外流的同时,流入蒙古本部的异族私属人口比重急剧增大,这种情况大概才开始改观。否则,我们非但无法解释为什么向外扩张前的漠北即已有相当数量的私属人口,而且也难以理解扣除了吾也而和耶律秃花两部各万人,为什么全蒙古总共只能组织起十二万人的兵丁(包括一万怯薛军)。
如上所述,在较早即被征服、并得以保持着自身部落组织的附庸部落与其宗主家族之间,很难充分地发展起本使与其私属人口之间的那种直接役属关系。最为典型的私属人口,乃是父家长制下的门户内奴婢。蒙古语作孛莎合因孛斡勒(bosoqa-yin bo'ol),译言“门限内的奴婢”,或额乞阗讷奄出孛斡勒(e'üden-ü emchü bo'ol),译言“门内的梯己奴婢”。这些门户内奴婢,受本使家族的役属,为他们从事各色各样的生产和家内劳动,由本使提供生活资料。本使对其私属人口的人身占有,清楚地表现在缔结这种从属关系时的誓约中:“若离了你的门户呵,便将脚筋挑了,心肝割了”;“若离了时,便将他性命断了”。这是札剌亦儿附庸部首领孔温窟洼将自己亲属献给帖木真家族作人质时说的一段话。这种附庸部落从名分地位说,属于孛斡勒范围。所以它的质子在宗主家庭内仍被当作门户内的奴婢来对待。从这一点来说,上引誓约对我们理解本使和门户内奴婢的人身役属关系,具有一定程度的普遍意义。
在最极端的情形下,某些门户内奴婢的地位,似稍接近于经典意义上的奴隶。元朝中叶被辗转贩卖到漠北的一名汉人牧奴,叙述他的亲身经历说:“主人以察罕名我,且授皮衣一袭、羊二千余头,命服而牧之。且戒曰:‘羊有瘠者、伤者、逸者、无故物故者,必汝挞’”。地位最低的门户内奴婢,后来多为来自异族的私属人口。而对于同族的私属人口,则这种奴役多少还带着一层父家长制形式下的温情薄纱。本使家族成员称呼同辈的门户内奴婢为弟(迭兀,de'ü)。成吉思汗对背弃他而去投靠王罕的门户内奴婢脱斡怜,在历数他们之间世代隶属的关系后说:“你是我祖宗以来的奴婢,我唤你做弟的缘故如此”。
除了父家长家庭所容纳的门户内奴婢,13世纪初叶蒙古社会中的私属人口,还有另外一种相当普遍的存在形式。他们有自己的家庭,带着属于自己的牧畜、帐幕和简单生产工具归属于本使,同时并没有失去上述财产。于是,若干个这样的私属人户,便可能与本使家族一起,形成一个阿寅勒,随同本使一起游牧。由以上关于斡脱古孛斡勒的论述可以知道,孛斡勒的概念,本不仅限于住在本使的父家长家庭内、并受其役使的门户内奴婢。其内涵还包括那些住在本使家庭之外、但属于他私人所有的人户。不过在蒙文文献中,更一般的情况是,后面这一部分孛斡勒,往往与作为黄金氏族一般属民的普通蒙古部众同样,被称为哈兰(haran)。
对哈兰一词的解释颇为困难。按秘史中的用法,它在许多场合被汉译为一般意义上的“人”、“人每”。此外,蒙古学家们一般都同意,这个字在中古蒙古语里,或许带有臣仆、处于属民地位的百姓的含义。札木合被擒获后向成吉思汗指控出卖他的伴当,提到了“下民”(哈喇出,qarachu)、孛斡勒与罕,以及孛斡勒、“家人”(捏坤,nekün,指女奴婢)与“本主”(不敦额毡,büdün ejen)之间的从属关系。成吉思汗在他的答复中则两次强调“古温”(gü'ün)与自己的罕(tus qan)、哈兰与自己的罕之间的领属关系。在这段文字中,哈兰的概念既与古温相当,意为泛指的“人”,同时也可以理解为与哈剌出和孛斡勒的集合相当,泛指各种性质的领属民。正像emchü-inchü可指不同层次上的“梯己份子”一样,哈兰也被用来指称不同层次上的属民。如果门户内奴婢可以被认为是父家长家庭中的准家庭成员,那么,本使的私属人户就构成了哈兰人口中地位最低的一个层次。汉文文献中,“家人”往往不仅是指门户内奴婢,也指这种私属人户而言。
上述私属人口虽然已自立门户,但仍要为本使的家庭提供各种各样的服务。一个服侍帖木真妻子的老妇人豁阿黑臣对前来搜寻其使主的篾儿乞人们说道:“我帖木真的有,大家里羊剃来了,家自的行回着有来”。引文第一句话,伯希和译为“我属于帖木真的”。所谓“大家”,相对于同一阿寅勒之内的诸哈兰人户,指支配该阿寅勒的使主家庭而言。也客扯连弟弟的“哈兰”乞失里黑和巴歹,负责为其主人牧马。他们正是在送马奶到主人家里时,偶尔发现克烈部企图谋害帖木真,并因当夜便向帖木真暗送情报而立了大功的。著名的锁尔罕失剌老人,也是泰赤兀部合丹太师之子脱脱格的“哈兰”。“[他]家的记号,是把鲜马奶子灌到[盛]酸马奶子[皮囊]里。从夜间一直拌搅到天明”。这显然是在为其本使家族提供捣酸奶子的服役。
被称为哈兰的私属人户,对其本使还有一种很重要的义务。那就是在本使需要时,把自己的子女送到前者那儿去做家内奴婢。据拉施都丁,锁尔罕失剌作为脱脱格的哈兰而自立门户。他的儿子赤老温,却在本使处充当khawā。《史集》俄译者将khawā译为“个人的军队”(личныевойска),汉文转译本作“亲军”。而《亲征录》则简单地写作“脱脱哥家人”。按,khawā是波斯语khā的复数形式。在花刺子模朝,凡属于沙的私人仆役、私人卫军、宫廷近侍等私属人员,统称为“khā人员”。因此,khā(khawā)最基本的一点,即他是为主人所私有和直属的。锁尔罕失剌与赤老温都是脱脱格的私属人口。赤老温之为khawā·s·s而有别于锁尔罕失剌,也就相当于门户内的奴婢与哈兰之间的差别。充当怯薛军的各级那颜及白身人子弟,按规定需携带数量不等的私人侍从。这些人实际上就是被从相应千户百户成员的私属人户中抽出来,作了前者的门户内奴婢的。孔温窟洼向成吉思汗输质,从这支札剌亦儿属于乞颜氏世袭孛斡勒的角度,亦可看作私属人户向本使家族提供门户内奴婢一个例证。
根据以上分析,漠北私属人口的两大部分,即门户内奴婢和被称为哈兰的私属人户之间,是互相联系的。从小被收养,或在战争中被掳掠,或者由哈兰身份的父母献给本使的门户内奴婢,一旦娶妻生子,亦可另立门户,自置家产,但仍要以各种形式为本使服役,包括把子女送去,继续作本使的门限里的奴婢。我们于是看到,门户内奴婢怎样转化为哈兰;而在需要的时候,本使又怎样从哈兰中获得足够数量的门户内奴婢。对那些处于显赫地位的本使的哈兰们说来,向主人提供门户内奴婢,或许不仅不是强迫的负担,甚至还成为一种荣耀和幸运。我们还看到,依照“阶层累加”的特点,由门户内奴婢、私属人户(哈兰)、一般部众的逐级嬗变,使蒙古本族大多数成员的实际社会地位,逐渐地趋于一致。对于进入汉地的蒙古人来说,这种差别在名分上或许被各色户计的划分相对固定了。但是这种划分对于蒙古本部社会关系的发展,影响甚微。
哈剌抽和白身人的身份
除了已经提到的那些,当时文献中还有两个常见的身份术语。即哈剌抽(qarachu)和白身人(düri-yin gü'ün)。它们在千户百户的内部结构中又应居于何种位置呢?
哈剌抽,《元朝秘史》旁译作“下民”。它的意思是平民百姓出身的人、臣仆。自成吉思汗时代起,该词尤指非黄金氏族出身的人们。哈沙尼《完者都史》记载诸王钦察与诸王巴剌的异密札剌亦儿歹相訾。钦察说:“你是什么人,居然干预我们宗亲之间的事情”。札剌亦儿歹回答:“你要问我是什么人,我不是你的奴仆。我是八剌的奴仆”。钦察说:“一个哈剌抽有什么资格跟成吉思汗的子孙在一起说三道四,竟使你这样的家伙给我如何无礼的答复?! ”可见哈剌抽包括替黄金氏族效力的那颜或异密们在内。札剌亦儿歹自称巴剌的“奴仆”,波斯文作bandah,拉施都丁有时也用这个词翻译蒙语的bo'ol。但是,在很多需要确指孛斡勒身份的场合,他往往将bo'ol一词引入波斯文,而以bandah泛指黄金氏族的所有臣民、臣仆。上引史文中的bandah,显然属于后面的那一层意思。弗拉基米尔佐夫把哈剌抽等同于黄金氏族、诸那颜以及“白身人”等所拥有的孛斡勒和斡脱古孛斡勒,德福对这一点提出质疑是很正确的。
关于“白身人”,弗拉基米尔佐夫解释这个词的时候,引用了卡法罗夫将秘史汉文总译翻译成俄文时所采取的词组лыдиевободногосостояния。евободного这个词,兼有“自由的”、“空闲的”等涵义。弗拉基米尔佐夫按照“自由身份的人”来理解卡法罗夫的原意。因而他将“白身人”解释为处在那颜之下的各种平民中间地位最高的一类;在他看来,哈剌抽也是平民的一种,但地位低于白身人。札奇斯钦称白身人为“家世清白之人”,认为他们属于自由民中的上层。也有学者认为,白身人属于哈剌抽的一种,但属于其中地位较高者。
将“白身”与“清白”,因而又与较高的社会地位联系在一起,似有望文生义之嫌。其实,田津波早已指出,“白身人”的意思,只是普通人、普通百姓而已。汉文“白身”所对译的蒙古语词düri,《华夷译语》又作“闲”,即“未尝担任官职”的意思。白身,即所谓düri-in gü'ün,译言不做官的人。王恽在元初上书,主张对怯薛歹加散阶。他在奏章中写道:“切惟自古殿庭之间,内而近侍、外而宿卫,凡有职掌,俱带散阶。理无一概白身领宫掖之事者”。此处白身的意思,就是没有做官的意思。村上正二日译《元朝秘史》已介绍田津波之说,作了正确的解释。因此,所谓白身人,应该是指哈剌抽之中没有做那颜的那一部分人。也就是说,他们是哈剌抽中间地位较低的人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