弁言
一
写一本民法总论的教科书似乎是很长时间之前就想做的一件事,北京大学出版社正好也将民法总论的教材列入了出版计划,并较早就签订了出版合同,但迟至今日方才成稿付梓,其因有三:一是民法总论教科书的写作其实是一项整理、反思、细研自己全部民法知识和民法思想的过程,进而是一项检测自己法学研习二十余载所得所思的积累的过程,余功底浅薄,故而愈写愈觉胆怯,愈写愈觉需要重新审视的观点太多,也因此愈写速度愈慢。二是这些年我国民商法理论和实践发展迅速,相关立法包括物权法、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和合同法、公司法等的修订工作相继进行和展开,其间需静思、静察、静待者尤多,故而时停时写,时写时停。三是本人生性懒怠,大抵之事不到火烧眉毛不会自觉地笨鸟先飞。这三个原因,最重要的当然是最后一个。
二
好在认真写这本教材时有一个基础,这就是我于1999年主编的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民法学》一书,其第一编第一章至第八章是我撰写的。有了这个基本框架,写起来方便多了。但写作时发现,尽管时间只过去五六年,很多想法和观点却又有了较大甚至很大的改变和发展。于是大部分章节只好另起炉灶。基本体例依照民法学界通行的体例而设,但有所取舍与变通,章节的内容在详略繁简方面也根据自己的思考而有所调整,例如,就章而论,导论、民事法律关系、法人、法律行为四章内容最多,写得最为详细,其他各章则相对较为简略,特别是如代理、诉讼时效。就节而论,即使是较为简略的一章也可能有较为详细的一节,如自然人一章中的自然人的人身权,这主要是考虑到人身权制度在民法的三大板块中断不可能放在物权法中去探讨,亦难以放在债权法中去探讨,放在民法总论中探讨是最为妥帖的。
三
写教材与写论文差异甚大。教材有自己的特点和规律,在体例结构、内容详略、程度深浅、论述思路等方面都不同于论文。按照惯例,写教材在遇有不同观点时当采通说,我努力这样去做,但思路安排却不侧重介绍通说,而重在评论,并得出自己的结论,俾使读者特别是法学院的学生能够带着思考的习惯去读教材,去看待民法问题。所以,叙述方法上仍不免有论文的痕迹。例如,对生命利益支配权的论述中,关于对自杀、对安乐死的论述更表现为一种观点论证而非知识介绍。不少具有创新意义的观点都以此种或多或少含有论文论证的方法展开,此点尤请读者注意。例如,关于法律行为的形式,我第一次将其区分为表达形式与程序形式,即法律行为依其是否与行为人本人的意思表示直接相关而区分为法律行为的表达形式与法律行为的程序形式,并分别论证了各自的意义。又如,关于民法的性质与理念的论述,也是以论文的论证方法进行。至于引证诸家学说而予评论,不过凭一民法研习者的身份,班门弄斧,妄为指点,尚乞明达君子谅之。
四
本书写作过程中,参阅了大量的民法学界前辈、同道以及后起俊秀的著作,包括教材、专著和论文,没有这些著作包含的民法知识和民法思想为基础,本书无以成文。我在书后列出了主要的参阅书目,并在此向这些作者表示衷心的感谢!
同时,十分感谢北京大学出版社的编辑冯益娜女士。她不仅校对出本书初稿中的许多错误,而且一直在催促和鞭策我的写作。
五
本书最后修改时,恰逢我因美国政府富布赖特项目赴美,于范登堡大学法学院作访问学者,其间我的夫人邱素琴女士数次从国内给我邮寄大量书籍资料,我的女儿琪琪与我同在美学习,数次帮我书稿打字录入。所以我要在此感谢我的夫人和爱女。
六
本人才疏学浅,而民法繁博艰深,故而本书观点舛误、逻辑错乱、内容失当以至文字方面的鲁鱼亥豕之误,实在所难免,尚望同仁真诚指教!
刘凯湘
2006年1月于美国范登堡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