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批复
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这就是说,批复是上级机关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时所用的文书,具有明确的针对性和指示性。
一、批复的特点
1.行文的被动性。批复是用来答复下级请求事项的,下级有请示,上级才会有批复。
2.针对性。批复都是针对着下级机关的请示而发的,下级机关请示什么事项或问题,上级机关的批复就指向这一事项或问题,即批复只对来文中的事项或问题进行表态、指示和回答,请示什么批复什么。
3.集中性和明确性。由于下级的请示是一事一报,请示内容十分集中,相应的批复也是一文一批,答复的内容也十分集中。
4.鲜明性。批复中答复下级的问题应当态度明确,旗帜鲜明,以便下级执行时准确把握。
二、批复的种类
批复是用于答复下级请示事项的,根据下级请示事项的不同,批复分为批准性批复和指示性批复两种。
1.批准性批复。批准性批复也叫审批性批复,是指针对下级所写的“请求批准”的请示而做的批复,其核心是就下级请示中请求批准的事项进行审核或研究后做出批准与否的答复。如是否同意机构设置、是否批准项目立项等。
【范例一】
国务院关于同意上海市撤销松江县设立松江区的批复
国函〔1998〕16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撤销松江县设立松江区的请示》(沪府〔1997〕62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市撤销松江县,设立松江区。以原松江县的行政区域为松江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松江镇。
国务院(印章)
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提示】这是一则批准性的批复,其中心是同意上海市关于原松江县撤县设区的决定。这份批复意见明确,条理清楚,语言简明扼要。
2.指示性批复。指示性批复是指发文主体针对下级请示中要求上级给予指示的有关问题所做的政策性答复。
【范例二】
国务院关于中国长江三峡
工程开发总公司有关事项的批复
国函〔1993〕111号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报来《关于呈请审批 <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章程> 的报告》(国三峡办发计字〔1993〕11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成立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的通知》(国发〔1993〕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是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是三峡工程项目的业主,全面负责三峡工程建设与经营。需要向国务院请示、报告的事项,由国务院主管三峡工程的领导负责审定。公司正副职领导,按其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公司实行计划单列,具体由国家计委落实。
二、公司的开办等具体事宜,请与有关部门直接联系办理。
国务院
一九九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摘自《国务院公报》1993年第15号
【提示】这是一则指示性的批复,其中就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有关事项处理的途径等问题做了政策性的指示,使受文者明确了处理有关事务的途径。
三、批复与批示的区别
批复与批示从概念的内涵到外延都有很大的区别。首先,批复是专用性很强的下行公文,是针对下级的请示而做出答复所使用的文书,批示则是处理公文的一道程序,或者是一个行文环节,体现为一段文字,即有关负责人表明意见、决定和具体安排的书面文字。其次,批复只在答复下级请示时使用;批示不仅可以在处理请示时使用,还可以在处理其他公文时使用,甚至在处理机关日常工作时也常使用。再次,批复的内容对受文者有较强的约束力和强制性,而批示的内容对受文者往往只起知照或参考的作用。
四、批复的写作要点
(一)批复的标题
批复的标题一般采用公文标题的写作模式,常用的有两种形式:一是“完全式”标题,由发文机关+批复事项+受文机关+文种四个部分构成,如《国务院关于同意陕西省撤销榆林地区设立地级榆林市的批复》、《国务院关于市私人建房问题给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批复》等。二是由发文机关+批复事项+文种三部分内容构成,如《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南京海关驻禄口机场办事处调整为南京禄口机场海关的批复》。
(二)批复的主送机关
批复的主送机关一般只有一个,那就是发出请示的下级机关。
(三)批复的正文
批复的正文由三部分组成:批复依据、批复事项、执行要求。
1.批复依据。批复依据主要写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写批复是针对下级机关哪一份请示给予批复的。对方的请示是批复的主要依据,要完整引用请示的标题并加括号注明其请示的发文字号,如“你省《关于变更 ××市行政区域范围的请示》(×政〔1999〕49号)收悉。”二是写与请求事项有关的方针政策和上级规定。批复的政策性非常强,对下级的请求是同意还是不同意,一定要依据有关方针政策、具体的规章制度或有关会议精神等来答复,必要时要把有关政策条文或上级要求等内容直接引用到批复中去(可标引文件名、文件编号和条款序号)。这部分内容可表述为“根据××关于× ×的规定,现做如下答复。”如果下级请示的事项在上级文件和规定中找不到依据,这样的文字便不需出现了。
2.批复事项。针对下级机关请示所发出的指示、做出的批准决定,以及补充的有关内容,都属于批复事项。如果内容复杂,可分条表述,但必须坚持一文一批的原则,不得将若干请示合在一起用列条的方式分别给予答复。
3.执行要求。所谓执行要求就是从上级机关的角度提出一些补充性意见,或是表明希望、提出要求。如《国务院关于同意陕西省撤销榆林地区设立地级榆林市的批复》的结尾:“榆林市的各级机构均应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如果只是批准事项,则无须提出要求,此段可免。
(四)结语
批复一般以惯用语作为结语。如“特此批复”、“专此批复”、“此复”等。但也有批复不用任何惯用语,戛然而止的。
五、批复的写作要求
1.批复应当一事一批复。批复是针对请示的,既然请示要求一事一文,批复也应一事一批复。
2.态度和意见明确。批复是指挥性公文,下级接批复后要照此办理,因而答复的意见和态度一定要明确。如果同意下级机关的意见,要直接给予肯定的答复。如果不同意或者部分同意部分不同意,要明确表态。对否定的部分,要事先有周密的思考和研究,并有简要的说理分析。
3.批复一定要符合实际。批复意见要坚持“三个依据”,即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批复,依据发文机关的请求事项批复或批答,依据实事求是的原则批复。
4.批复一定要及时。答复发文机关请求批准事项,是主送机关的职责所在。一般情况下,发文机关是遇到无法自行解决的问题才写请示的。因此,在收到请示后,主送机关无论同意与否,都应及时予以批复。
5.批复的语言要严谨,用词准确,语句严密,字斟句酌,不可产生歧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