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广铭治史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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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王安石变法的失败与宋朝家法的关系

王安石在熙宁初年所陆续制定和推行的新法,在他于熙宁九年(1076)第二次罢相之后,一直到元丰八年(1085)宋神宗逝世之日为止,基本上都在继续施行。而在这一整段时期之内,在推行新法的过程之中,基本上也并未发生严重问题。从这个意义方面来说,王安石的变法不能算是失败的。至于宋神宗逝世之后,保守派人物登上政治舞台,颟顸粗暴地把新法一律推翻,我认为这也不能算作王安石变法的失败。

在我所写《王安石》那本书的第十一章中,曾列有《新法的失败》一节。在那一节中,我是从王安石变法的最终目标(缓和当时的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改变“内则不能无以社稷为忧,外则不能无惧于夷狄”的严峻局势)着眼,认为他的这一目标远未达到,所以应算作失败。现在,我要从一个侧面说明他所以遭致某些失败的一个缘由。

一般人全都认为:得君之专,皇帝对他的信任之笃,在北宋一代的宰相当中几乎是无人能与王安石相比拟的。事实上,这看法未免失之肤浅,如能洞察到深层,便会知其却并不如此。当王安石制定和推行新法时,只有在不太明显地触犯北宋家法的项目上,宋神宗才肯全力予以支持,而凡触犯到其祖传家法的项目,宋神宗就会表现出犹疑以至深切的疑虑。正是君相之间的这种见地的歧异,使得王安石的变革工作经常从神宗那里得不到支持,有时甚至遭遇到挫折。王安石之所以罢相,特别是第二次罢相的真正原因,这应当是最为主要的一个,尽管因为它是潜在的而非显露的,从而历来不曾为论史者所注意。从这个意义上看,不能不说王安石的变法毕竟得算是失败了的。下边,我再列举一些有关事例略加述论。

1.宋初的立法是要把财政和军政大权都从宰相职权中分割出去的。王安石在当政之后,尽管主管财政的三司依然存在,然而他却首先就设立了一个制置三司条例司,其用意就是要把财政权收揽到他的职权范围以内来,所以司马光在写给他的信中,把“财利不以委三司而自治之”作为他的一条罪状。在军政方面,尽管专主其事的枢密院也还存在,然而他却向神宗说道:“天下困敝,惟兵为患,若措置得兵,即中国可以富强。”很明显,他是把军政也要收揽到自己的职权范围之内来的。制置三司条例司设置不甚久即又废除;而神宗于元丰三年(1080)进行官制改革时,他不论怎样也不肯把枢密院撤销。从这两事正可反映出来,他对于王安石那种想把军政、财政和民政诸大权一律集中于宰相的做法,内心里是不会完全赞同的,虽则他不曾明白说出过。

2.募兵制度是被宋太祖明确肯定为“可以为百代之利”的,其用意则是要把兵与民截然分割开来。在弊端丛生之后,欧阳修吕景初等人都曾先后上疏论列过,然而却都只提一些补偏救弊的措施,而没有人敢于提议改变这一制度。王安石却提出,“募兵之害”正在于“分民与兵为两”,所以主张先以实行保甲作为过渡阶段,然后以民兵制度取代募兵制度。他“直情径行”地要把自己的主张变为现实。而在实施过程当中,宋神宗却又随时随地表示迟疑,不予同意。例如:

当王安石最初谈及应以民兵代替募兵制时,神宗就反问王安石说:“募兵专于战守,故或可恃;至民兵,则兵农之业相半,可恃以战守乎?”(《文献通考·兵考(五)》)当王安石建议减募兵之数,移其费用于训练保甲时,神宗又回答他说:“畿内募兵之数已减于旧,强本之势未可悉减。”(《长编》卷二三六,熙宁五年闰七月壬戌条)在另一次对话时,神宗更重申了实行募兵制的原意,说道:“禁军,无赖乃投募,非农民比。尽收无赖而厚养之,又重禄尊爵养其渠帅,乃所以弭乱。”(《长编》卷二六二,熙宁八年四月甲子条)言外之意,反映出他对于实行民兵制度总是不那么赞成的。但既是如此,在王安石二次罢相之后,宋神宗亲自推行新法之时,何以保甲法还在继续推行而未予废罢呢?我认为这问题是很容易解答的:宋神宗只是把保甲法作为募兵制度的一个补充物而继续推行的,已不再打算用它取代募兵制度了,两者可以并行不悖,与王安石推行此法的原意已大不相同了。

3.“将从中御”是宋太宗规定的一种办法,他在位期间宋对辽的历次战役,全是采用的这种办法。真宗时宋辽间的澶渊之役,一切战略战术决策也全如此。仁宗时宋与西夏的几次战役,根据范仲淹曾与韩琦发生主守主攻的争议来看,似乎战争决策之权已全部交付与守边的文武大臣,实际上则是因为,那时北宋朝廷上最高统治集团中,实在没有一个人能在战略决策方面作出主张,而且走马承受往返奔命,宋廷也不是全然不想进行遥控的。更何况,当时战争前沿各路的部署,都是文臣为正,武帅为副,文武足可互相制约,也就足可保证不至发生问题了。然而王安石在当权之后,当其要作军事筹策时,却公然对太宗以来的这种做法进行了讥议:

太宗为傅潜奏防秋在近,亦未知兵将所在,诏付两卷文字,云:“兵数尽在其中:候贼如此,即开某卷;如彼,即开某卷。”若御将如此,即唯王超、傅潜(按:两人皆庸将)乃肯为将,稍有材略,必不肯于此时为将,坐待败创也。但任将一事如此,即便无以胜敌。(《长编》卷二四八,熙宁六年十一月戊午条)

这样的议论,正是王安石的“祖宗不足法”那一见解的具体体现。且还不只如此。当熙宁四年至六年(1071—1073),由王韶发动的为断西夏右臂而经营河、湟蕃部的战争,受到枢密使文彦博等大臣的反对,宋神宗也因“群疑方作”而屡次表示要“中止”其事。王安石却以宰相身份力排众议,给予王韶以支持和鼓舞,并致函王韶,付以相机处理前线军务的全权,决不遥加制御。在取得胜利之后,神宗对王安石虽也极为嘉奖,但对王安石继即一再提出的向西夏本土进军的建议,却一直不予采纳。到元丰四年(1081),即王安石罢相后的第五年,宋神宗发动了泾原、秦凤等五路大军去进攻西夏。每路都分别设置一个统帅,却不设总统五路的大帅。大帅的职责实际上是由远在开封的宋神宗承担的。他分明还在继续其“将从中御”的家法。可见,宋神宗对于王安石的那种议论及其实践,内心是怀有抵触情绪的。

王安石是一个意志极端坚强的人,在他做宰相的最初几年,凡他认为应兴应革的事,如得不到宋神宗的同意,他必定要尽力说服他,甚或与之力争,以求自己的见解能被采纳和实行。他是不肯轻易动摇和灰心的。马永卿在《元城语录》中所记刘安世的一段话正是这样说的:“〔金陵〕得君之初,与人主若朋友,一言不合己,必面折之,反复诘难,使人主伏弱乃已。”但到后来,特别是在他第二次入居相位之后,宋神宗对他的意见基本上已是以不再支持、不肯听从之时居多了。这又正如吕本中的《杂记》所载:“王安石再相,上意颇厌之,事多不从。安石对所厚叹曰:‘只从得五分时也得也!'”事到如此地步,王安石只有一走了之了。在王安石去职之后,表面上新法虽还继续推行,就其实质而言,有一些却已不符合于王安石立法的原意了。

但是,元丰年间新法的变质,只是由于宋神宗不肯背离其乃祖乃宗所订立的家法之故,这与宋徽宗时蔡京假藉新法之名而胡作非为,是并没有任何相同之处的。

(原载《中华文史论丛》1986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