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广铭治史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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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宋史·刑法志》的来源

我对《宋史·刑法志》的渊源力为探索的结果,在今天,还只能得出以下的三项答案:

第一,《宋史·刑法志》不是直接以宋代《国史》中的志作蓝本,稍加删改而成的。

第二,《宋史·刑法志》当中的一部分记事,是从马端临的《文献通考》中的《刑考》抄袭来的。

第三,《宋史·刑法志》的记事,除抄用《文献通考》外,还从别的书中采摭了一些。所以它的来源是多元的而不是一元的。

以下,我对这三项答案稍加论证。

在《宋史》诸志的小序当中,有好几种都曾说到它自身的渊源。例如《五行志》的《序》末说:“今因先后史氏所纪休咎之征,汇而辑之,作《五行志》。”《礼志》的《序》末说:“今因前史之旧,芟其繁乱,汇为五礼,以备一代之制。”《舆服志》的《序》末说:“今取旧史所载,著于篇,作《舆服志》。”《选举志》的《序》末说:“今辑旧史所录,……概括归类,作《选举志》。”既有这样的声明,知其取材必不外乎宋《国史》的各本志。

在元代设置史局纂修《宋史》的时候,宋代《国史》中的上述各志既还都完整可作依据,其中的《刑法志》断不会单独残缺散失;如不曾残缺散失,则修《宋史·刑法志》的人断不应不加参考采用的。然而事实却是非常奇怪,不但在《宋史·刑法志》的《小序》中没有说到导源于《国史》旧志的话,我们把现尚散见于史册中的宋代《国史·刑法志》的片段文字与《宋史》本志对比,见其间异同甚大,也适足证明二者间确实没有直接的源流关系。

李焘的《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四四,神宗元丰七年三月乙巳,记“详定重修编敕所”修《元丰编敕》成,删定官崔台符、王震等迁官赐银绢事,其下附载夹注一段说:

《刑法志》云:初议修敕必先置局,诏中外言法之不便与约束之未尽者,议集然后更定。所言可采而行者,赏录其人。书成,诏中书枢密院及刑法司律官,俾参订可否以闻。

始,《咸平敕》成,别为《仪制令》一卷,天圣中取《咸平仪制令》约束之,在《敕》者五百余条,悉附《令》后,号曰《附令》,庆历嘉祐皆因之。《熙宁敕》虽更定为多,然其体制莫辨。至元丰修《敕》,详定官请对,上问敕令格式体制如何,对曰:“以重轻分之。”上曰:“非也。禁于已然之谓敕,禁于未然之谓令,设于此以待彼之至之谓格,设于此使彼效之之谓式。修书者要当知此。‘有典有则,贻厥子孙’,今之敕令格式则典则也。若其书备具,政府总之,有司守之,斯无事矣。”

这一段文字,李焘所依据的必是北宋《国史·刑法志》中的一段。《宋史·刑法志》第一卷中也载神宗和臣僚谈论敕令格式的这件事,但文字与此段大不相同,对于敕和令所下的界说,也正和此段互相颠倒。今查《宋史》本志中的一段,和洪迈《容斋随笔》的“敕令格式”条文字完全相同,我们姑不论其为直接或间接抄自洪氏之书,其与《国史·刑法志》之绝无因缘,却是可以断言的。

《续通鉴长编》于同一年月日又载有更定治盗重法事,首谓“自嘉祐六年始命开封府诸县盗贼囊橐之家立重法,后稍及曹、濮、澶、滑等州。熙宁中诸郡或请行者,朝廷从之,因著为令。至元丰更定其法,于是河北、京东、淮南、福建等路用重法郡县浸益广矣”。以下便详载“凡劫盗罪当死者,籍其家赀以赏告人,妻子编置千里”等条文,即上文所说元丰中更定的治盗重法。条文后有附注说:

《刑法志》有此,不得其时。因《编敕》成,附见。须细考之。

《宋史·刑法志》也载“治盗重法”先后的几次演变,行文和《长编》不相同,而在“凡劫盗罪”云云句上,首冠“熙宁四年”四字。李焘在《国史》旧志中“不得其时”,而《宋史·刑法志》则标举了确切年份,这使我们又可断言:《宋史·刑法志》的这一段,一定不是删改《国史》旧志的文字而成,而必是从另外的史书中采辑来的。然据《长编》所说,知道“凡劫盗罪当死者,……妻子编置千里”等条文,乃是“元丰更定”的新办法。《宋会要·刑法门》也载有一事云:

元祐三年四月二十一日,监院御史赵言:“元丰敕,重法地分劫盗者,妻子编管。元祐新敕一切削去,前此编管者宜不少,请令从便。”从之。(《宋会要·刑法》四之三〇及六之二〇凡两见。)

这是一条极有力的佐证,可以证明编管盗贼妻子的办法,确实是在元丰中才立定的。今查《史志》此段与《文献通考·刑考》六记载订立治盗重法事的文字全同,《通考》也正是系其事于熙宁四年的。两书对于这件事情为什么系错了年份,我们虽然不能考知其故,但此项错误之首出于《通考》,《宋史》本志此段记事必是全自《通考》照抄而来,却又是一桩极明显的事。

就以上两例推考,自然可以知道:假如在元代修撰《宋史》之日,负责《刑法志》的史官曾有宋代《国史》的《刑法志》作蓝本,他们断不会弃置上引两段于不顾,而却这样东鳞西爪地去拼凑缀辑的。他们既不曾用旧史《刑法志》作底本,则《宋史·刑法志》的全部纪事,不唯与旧史志文相异者是从他书采掇而来,即其与旧史偶同的,也一定不是直接导源于旧史,而是辗转从他书中辑录来的。

以上是对于第一项答案所提供的论据。至于修《宋史·刑法志》的人们究竟何以弃置旧史本志不用,我对这一问题还是无法加以解说的。

《文献通考》之作成,下距《宋史》之纂修,尚有二十几年。书成之后,先经王寿衍于元仁宗延祐六年(1319)誊写进呈,到英宗至治二年(1322)降诏“校勘刊印”,到顺帝至正三年(1343)方设局纂修宋、辽、金三史。大约在《文献通考》刻成之后,立即列置史局,备修史诸人的参考。因为其中所载多为历代的朝章政典,且多半直到南宋为止,对于负责修撰《宋史》诸志的人遂特别重要。故如《宋史·职官志》,其中不但大量地抄袭了《通考·职官考》的记事文字,连其中所载入的诸家以及马端临本人的议论,也袭用了很多。《宋史·刑法志》抄袭《通考》的情形,大致与《职官志》是相同的。今且摘录其中抄袭迹状最显而易见者数事为例:

一、宋太宗太平兴国中,有安定妇人杀害了其夫前妻的儿媳,朝廷为此事曾特别降诏立法,原诏见《宋大诏令集》卷二百《刑法类》上,其末尾几句是:

今后继母杀伤夫前妻之子及其妇,并以杀伤凡人论。

《长编》所录节文与此全同。《通考·刑考》九引此数句,改作:

自今继母杀伤夫前妻之子,及姑杀妇者,并以凡人论。

一字之差,原意大改。而《宋史·刑法志》所载此诏节文,却完全和《通考》相同。

二、《通考·刑考》六记仁宗天圣五年(1027)陕西旱灾事,其下却附载司马光论除淮南京西盗贼事宜的一道奏札。今查天圣五年司马光还只是一个八九岁的孩子,而那道奏札实际上乃是英宗治平元年(1064)所上,先后相差几四十年。这样明显的错误,史官们竟也漫不加察,《宋史·刑法志》中竟是一字不易地照抄了《通考》这段记事和司马光那道奏章。

三、仁宗景祐二年,侍御史庞籍上疏,请求郊祀后不要大赦,《通考·刑考》一二《赦宥》门把庞籍的奏疏节录了一段,却只说“言者以为”云云,而不著庞籍姓名。于庞疏节文之后,《通考》中附加一段文字,说明此疏未被采行之故。《宋史·刑法志》的末卷之末,也有庞籍此道奏章的节文,也只说“言者以为”云云,其下也附说未被采行之故,而整段文字也和《通考》完全雷同。

四、叶梦得的《石林燕语》卷二,有一条记苏颂于元丰中建议“请依古置圜土”以处流罪人事,《通考·刑考》七将此条引入而误脱“置”字,《史志》卷三也引入了,而也一样的漏去了“置”字。

五、《通考·刑考》卷六于熙宁八年李逢、王廷筠、赵世居、李士宁诸人狱事下,附载一段按语云:

按:凌迟之法,昭陵以前虽凶强杀人之盗亦未尝轻用,自诏狱既兴,而以口语狂悖者皆丽此刑矣。诏狱盛于熙、丰之间,盖柄国之权臣藉此以威缙绅。……其置狱之本意自有所谓,故非深竟党与不能以逞其私憾,而非中以危法则不能以深竟党与,此所以滥酷之刑至于轻施也。

这段按语是较记事正文低两格的,故必是马端临本人的议论,而在《宋史·刑法志》卷二,于同一狱事之下也同样有一段议论说:

若凌迟腰斩之法,熙宁以前未尝用于元凶巨蠹,而自是以口语狂悖致罪者丽于极法矣。盖诏狱之兴,始由柄国之臣藉此以威缙绅,逞其私憾,朋党之祸遂起,流毒不已。

两相比较,《史志》中的斧凿之痕犹自可见。然则我们断言《史志》中的一部分记事是从《通考》抄袭来的,当不会有丝毫诬枉之处了。

《宋史·刑法志》中的记事,凡其不是照抄或改削《文献通考》中的文字的,大部分也可以在现尚传世的两宋官私史书中找得一些线索出来。可惜线索只是线索,其因袭的迹状全不像因袭《通考》那样的明白易见,所以我们不能再确指某一种书是修志者确曾从其中采辑了某条记事的“源头书”。然而像专记南宋史事的几部书,如熊克的《中兴小历》、留正的《皇宋中兴两朝圣政》,以及书坊编刻的《宋史全文》等等,其中或多或少,总都有一些和《宋史·刑法志》似有源流关系的条目。这些条目即令不是直接从上举各书中引录而来,也必是辗转从另外的一些什么书上零星稗贩来的。这样自然便又归结到我的第三项答案:《宋史·刑法志》中的记载,是从许多种书册中渔猎而来,既不是单从《文献通考》的《刑考》各卷中的条目摘抄而成,也不是单就另外的某“一”种尚未被我们发现的刑法史志之类删削润色而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