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从GATT到WTO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是二战后国际经济贸易发展的产物。GATT对国际贸易的突出贡献在于,每隔一定时间,其缔约方都进行关税减让的多边谈判。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推进,GATT越来越不适应形势的发展。经过乌拉圭回合长达八年左右的谈判,终于达成了成立WTO的协定,从此国际经济法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一、GATT的产生
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进入垄断阶段。迫于国内垄断资本的压力,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逐渐放弃了自由贸易政策,纷纷实行贸易保护主义政策,逐步提高关税税率,抵制其他国家工业品的进口。法国、美国、德国、意大利等先后终止自由关税政策,以多税率关税抵制或限制外国产品。这种做法与当时资本主义各国生产过剩的矛盾纠合在一起,严重地阻碍了国际贸易的发展。特别是由于1929—1933年规模空前的世界性经济危机,各国政府为了转嫁危机、挽救国内产业、提高就业水平,纷纷采取提高关税、限制进口、鼓励出口和实行外汇管制或竞争性货币贬值等一系列贸易保护主义政策。为了保护国内市场,美国国会于1930年通过了《斯穆特—霍利关税法》(Smoot-Hawley Tariff Act),制定了美国历史上最高的进口税,提高了约900项进口商品的关税。这导致英国等45国不同程度地提高关税以对美国进行报复,国际贸易进一步趋于萎缩,反过来又加深了危机本身。
二战结束前夕,各国已开始探讨设立一个处理和协调国际贸易的专门机构,以推行贸易自由化。当时的主要设想是,通过成立三大国际经济组织,建立未来的国家经济贸易体系:建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维持国际汇率稳定和国际收支平衡,以防止30年代竞争性货币贬值政策重演;建立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即世界银行),动员资金协助经济复兴与发展;建立国际贸易组织,减少关税壁垒,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发展。人们认为20世纪30年代的高关税壁垒及其他限制贸易措施是二战爆发的根源之一,所以希望为国际经济贸易关系搭建制度性的架构,增加各国多边贸易合作以减少经济冲突。1944年7月,美、英等44国在美国新罕布什尔州的布雷顿森(Bretton Woods)集会,建立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 Monetary Found, IMF)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International Bank of Re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 IBRD)。
为了实现建立国际贸易组织(International Trade Organization, ITO)的设想,1945年12月,美国邀请一些国家进行关税减让的多边谈判。1945年10月24日,联合国成立。1946年2月,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决议,呼吁召开起草ITO宪章的会议。与此同时,美国公布了ITO宪章建议草案。1946年10月,ITO第一次筹备会议在英国伦敦召开。连同此次会议在内,谈判方共举行了四次有关完成起草ITO宪章的准备会议。第二次筹委会在美国纽约简单举行。第三次也是最重要的一次会议于1947年4月至11月在瑞士日内瓦举行。1948年3月,在古巴哈瓦那举行了第四次完成ITO宪章的会议,ITO宪章因而又称《哈瓦那宪章》。ITO宪章涉及的范围极为广泛,几乎涵盖所有的经济政策,如贸易壁垒、劳工和就业问题、经济发展与重建、贸易与竞争政策以及政府间的贸易协定等议题。ITO宪章虽然得以完成,但是ITO却没有成立,主要原因是美国国会拒绝批准。美国国会认为,ITO宪章中的一些规定限制了美国的立法主权,不符合美国的利益。受其影响,56个ITO宪章签字国中,只有个别国家批准了ITO宪章,建立国际贸易组织的计划因此夭折。
所幸的是,在起草ITO宪章的过程中不经意产生了GATT。1947年最重要的日内瓦筹备会议由三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继续谈判并起草ITO宪章草案;第二部分,集中于互惠关税减让的谈判,美、英、法、中等23个国家举行的多边关税谈判取得成功,参加国共达成123项有关关税减让的双边协议;第三部分,拟定有关关税减让义务的“一般条款”。后两部分谈判成果结合在一起,便构成了著名的GATT——《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47年10月30日,23个国家在瑞士日内瓦共同签署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按英文字母顺序排列,这些国家是:澳大利亚、比利时、巴西、缅甸、加拿大、锡兰(今斯里兰卡)、智利、中国、古巴、捷克斯洛伐克、法国、印度、黎巴嫩、卢森堡、荷兰、新西兰、挪威、巴基斯坦、南罗得西亚(今津巴布韦)、叙利亚、南非、英国和美国。
GATT签署后,许多谈判代表希望GATT尽快实施。这是因为,首先,GATT包含了数以千计单个产品的关税减让,各国进出口商可能会预见到关税减让而不进行贸易,等待新的关税出台。如果GATT迟迟不予实施,世界贸易会受到严重干扰。其次,美国贸易谈判代表授权将于1948年6月12日失效。根据授权,他们不必将GATT提交国会批准。最后,GATT的《临时适用议定书》(The Protocol of Provisional Application)解决了GATT适用需要批准的难题。一些国家代表提出,关于关税减让事项,各国政府可以根据其行政权力决定;而关于取消非关税壁垒事项,须经各国权力机关(国会)批准。这些国家代表提出要将GATT与ITO宪章草案同时提交其国会批准。为解决这一难题以使GATT尽快实施,《临时适用议定书》应运而生。根据议定书,GATT第一部分和第三部分不允许有任何例外予以实施,而第二部分的实施则要求“最大限度地与现行立法不相抵触”。GATT第一部分是关于最惠国待遇与关税减让的规定,第三部分主要是程序条款,而第二部分则包括涉及一国国内实体性义务的内容,如数量限制、配额、补贴、反倾销和国民待遇等。对于这些重要义务,每个GATT缔约方都有权适用“祖父条款”(Grandfather Rights),即继续适用GATT签署前业已存在的国内立法,即使这些国内立法与GATT第二部分的义务相抵触。由于“祖父条款”的例外,使得许多缔约方政府不必将GATT提交其国会批准,而由行政当局直接同意加入《临时适用议定书》。23个缔约方中的8个国家于签署关贸总协定的同年,签署了《临时适用议定书》,宣布于1948年1月1日开始临时实施关贸总协定。这些国家是美国、英国、法国、比利时、荷兰、卢森堡、澳大利亚和加拿大。1948年,另外15国也签署了《临时适用议定书》。各缔约方同意,ITO宪章生效后,以宪章的贸易规则部分取代GATT的有关条款。由于绝大多数国家最终没有批准ITO宪章,GATT一直以临时适用的多边协定形式存在。GATT从1948年1月1日开始实施,到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正式运行,共运作了47年。截至1994年12月31日,关贸总协定已有缔约方128个。
二、对GATT的评价
(一)历史地位
1.形成了一套调整缔约方贸易行为的国际基本法律准则
关贸总协定规定了缔约方在国际贸易关系中必须遵循的若干基本原则,如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关税减让、禁止采用进口数量限制等保护主义措施等。各缔约方在其相互的贸易关系中都应遵循这些原则,否则就会受到谴责甚至报复。此外,各缔约方在历次多边贸易谈判中还达成了许多协议,制定了一些具体守则和规章,如反倾销守则、补贴与反补贴守则、贸易技术壁垒协定、海关估价协定等。所有这些成为GATT各缔约方或各守则缔约方共同接受的基本准则,极大地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增长和发展。
2.在互惠互利基础上削减关税,推进了战后贸易自由化
关贸总协定作为一项多边贸易协定,不仅为缔约方之间的贸易关系确定行为规范,而且也对其实施调节干预。关贸总协定调节各缔约方贸易措施的主要途径是:在总协定的主持下,进行多边贸易谈判。根据总协定的有关规定,缔约方全体可以不时发起这项谈判。关贸总协定自1947年签订以来,共主持过八轮全球性的多边贸易谈判(Multilateral Trade Negotiations),一轮谈判称为一个“回合”(Round)。这八轮谈判分别是:1947年在日内瓦(Geneva)举行的第一轮多边贸易谈判;1949年在法国安纳西(Annecy)举行的第二轮谈判;1950年至1951年在英国托尔基(Torquay)举行的第三轮谈判;1956年在日内瓦举行的第四轮谈判;1960年至1961年在日内瓦举行的被称为“狄龙回合”(Dillon Round)的第五轮谈判;1964年至1967年在日内瓦举行的被称为“肯尼迪回合”(Kennedy Round)的第六轮谈判;1973年至1979年先在日本东京(Tokyo)后在日内瓦举行的被称为“尼克松回合”(Nixon Round)或“东京回合”(Tokyo Round)的第七轮谈判;1986年至1993年先在乌拉圭(Urugay)后在日内瓦举行的被称为“乌拉圭回合”(Uruguay Round)的第八轮谈判。早期的贸易回合谈判的议题较多地集中于关税的削减,而后来的贸易回合谈判开始逐步修正、重新解释关贸总协定的最初条款。尤其是乌拉圭回合,除涉及传统的货物贸易外,还涉及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重要问题,如投资措施和知识产权等。
3.首次在多边贸易体制中确立了对发展中国家“特殊与差别待遇”原则
关贸总协定认为,那些只能维护低生活水平、处于发展期的缔约方经济逐步增长,将有助于实现本协定的宗旨。因此,关贸总协定规定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可以享受某些额外的便利。例如,在关税结构方面保持足够的弹性,从而为某一特定工业的建立提供必要的关税保护,为国际收支目的而实施数量限制等。随着发展中国家在关贸总协定中数量的增多,其贸易地位和利益日益引起其他缔约方的关注,加上发展中国家的争取和斗争,关贸总协定采取了一些措施,以利于发展中国家对外贸易的发展。在1963年举行的缔约方部长级大会上,专门针对发展中国家的贸易与发展问题被加入了关贸总协定的第四部分“贸易与发展”,从而使发展中国家享有更为优惠的待遇。在东京回合谈判中,缔约方全体又通过了“授权条款”(Enabling Clause),即缔约方无须申请义务豁免即可给予发展中国家缔约方以更优惠的特殊与差别待遇。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许多国家认为,发达国家在谈判中不应为其向发展中国家承诺的义务而期望得到互惠,也不应要求最不发达国家承诺与它们经济、财政和贸易发展不相符的义务。这一切对于减轻发展中国家经济的负担、促使发展中国家经济贸易的发展是有积极作用的。
4.为各国提供了进行经济贸易关系谈判和对话的场所
由于关贸总协定原准备成为国际贸易组织的一部分,在起草总协定时,有关组织机构的条款便没有制定。关税与贸易总协定,顾名思义,只是一项“协定”,而不是一个“组织”。国际贸易组织夭折后,关贸总协定中的实体义务就需要由一个组织机构监督执行。这样,关贸总协定在特定的历史阶段就不得不形成事实上的组织机构,它有设在日内瓦的常设秘书处,有由缔约方常驻代表组成的理事会,以及每年举行的缔约方大会。参加关贸总协定的缔约方单独行动时,就用缔约方的小写字母(contracting parties)或成员(members)表示;当缔约方集体行动时,则用缔约方大写字母(CONTRACTING PARTIES)表示。因此,关贸总协定在特定条件下成为各缔约方处理贸易关系的法律机制,为协调缔约方之间的贸易关系提供了场所和便利,使各缔约方有机会就贸易等问题进行及时的磋商和调解,使有关贸易分歧、争议能及时获得解决,以保障各缔约方在关贸总协定中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从而在组织上、程序上为实现关贸总协定的目标奠定了基础。
(二)法律缺陷
关税总协定成立以来,促进了许多国家与地区的繁荣与发展,对二战后世界经济与贸易的发展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也必须看到,关贸总协定还存在着许多法律缺陷或局限性,到20世纪80年代已经远远不能适应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发展。这些法律缺陷或局限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GATT的许多规则不严密,执行起来有很大空隙,有些则缺乏法律约束力
一些国家按照各自的利益理解条文,而关贸总协定又缺乏必要的核查和监督手段。例如,GATT第19条规定,当进口增加对国内生产者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威胁时,允许缔约方对该项进口加以紧急限制。但是,GATT未具体规定如何确定损害以及如何进行确定损害的调查和核实,也未就“国内生产者”下定义,这就给该条款的实施造成很多的困难。此外,根据《临时适用议定书》中“祖父条款”的规定,GATT实质部分即第二部分的法律效力低于各国本国立法,使得GATT成为名副其实的“弱法”。
2.GATT的适用范围极其有限
GATT主要适应于有形商品的贸易(实际上,农产品、纺织品因为各种原因一直游离在GATT之外),而20世纪80年代以来增长十分迅速的服务贸易,如在发达国家增长较快的电信、金融、旅游、建筑、运输等服务贸易却没有包括在内。此外,对于有形商品贸易中的知识产权,各缔约方的保护水平不一致。一些发达国家认为GATT也应对知识产权进行关注。美国非常不满GATT有限的适用范围,一再威胁使用单边贸易措施惩罚对其出口商品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国家。
3.由于先天性不足,即一开始就没有被当成一个国际经济组织成立,GATT后来也没有发展成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国际经济组织
GATT的先天性不足体现在解决国际贸易争端方面,就是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关贸总协定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主要手段是协商,协商不成虽能诉诸专家组,但是被诉方可以单方面阻止专家组的建立;即使专家组做出裁决报告,败诉方也可以阻止报告被缔约方大会通过而发生法律效力。例如,在美国与墨西哥金枪鱼案、美国与欧共体关于空心粉出口补贴案、美国与欧共体荷尔蒙牛肉案等纠纷中,败诉方均阻挠缔约方大会通过专家组报告。
4.GATT多边谈判被某些大国政策左右的局面长期未能得到根本改变
长期以来,多边谈判一直是以少数大国特别是美国国内政策和法律为主导的,决策权主要操纵在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手中。尽管欧洲共同体的建立以及日本的崛起使关贸总协定的力量发生了一定变化,但是由于这些国家都是发达国家,在经济利益方面有着共同的利害关系,所以情况并未得到改观。从20世纪40年代到70年代,关贸总协定基本上是少数发达国家调整贸易政策的场所。近年来,各发展中国家纷纷要求加入关贸总协定,发展中国家在总协定中的地位明显提高。但是,代表2/3以上缔约方的发展中国家在关贸总协定中依然无法改变大国主导谈判的局面。
总之,四十多年来,关贸总协定为实现自己的宗旨进行了不懈的努力,并取得了很大的成就,表现为世界贸易迅速发展,各国经贸关系保持稳定。但是,关贸总协定已取得的成绩与其宗旨要求相比仍有很大差距。为适应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发展,GATT在组织机构、管辖范围、争端解决、规则纪律等方面亟须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乌拉圭回合就是为改进GATT法律机制不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而发起的。
三、WTO的产生
乌拉圭回合,即关贸总协定的第八轮多边贸易谈判,从1986年9月至1994年4月,历时近8年。1986年9月,GATT在乌拉圭埃斯特角城举行缔约方部长级会议,决定发动第八轮多边贸易谈判,“乌拉圭回合”因此得名。这一轮多边贸易谈判是GATT产生以来最复杂和最困难的全球性多边贸易谈判。乌拉圭回合谈判的发起及其最终成果具有极其深刻的国际背景,它所追求的目标对国际贸易的发展产生了十分深刻的影响。
1994年4月12日至15日,贸易谈判委员会在摩洛哥马拉喀什召开部长级会议。124个参加乌拉圭回合的谈判方于4月15日签署了乌拉圭回合最后文本和《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Marrakesh Agreement Establishing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以下简称《WTO协定》),通过了《马拉喀什宣言》(Marrakesh Declaration)。《马拉喀什宣言》认为,乌拉圭回合所取得的历史性成就突出地表现在:第一,为国际贸易制定了更便于操作、更明了的法律框架,其中包括更为有效而又可信的争端解决机制。第二,关税全面降低。发达国家成员方承诺总体关税削减幅度在37%左右,对工业品的关税削减幅度达40%,加权平均税率从6.3%降至3.8%。发达国家成员方承诺关税减让的税则号商品占其全部关税税则号商品的93%,涉及约84%的贸易额。其中,承诺减让到零关税的税则号商品占全部关税税则号商品的比例由乌拉圭回合前的21%提高到32%,涉及的贸易额从20%上升至44%;税率在15%以上的高峰税率产品占全部关税税则号商品的比例由23%降为12%,涉及贸易额约为5%,主要是纺织品和鞋类等。从关税约束范围看,发达国家成员方承诺关税约束的税则号商品占其全部税则号商品的比例由78%提升到99%,涉及的贸易额由94%增加到99%。发展中国家成员方承诺总体关税削减幅度在24%左右,工业品的关税削减水平低于发达国家成员方,加权平均税率由20.5%降低到14.4%;约束关税税则号比例由21%上升为73%,涉及贸易额由13%提高到61%。第三,非关税壁垒措施得到约束和规范。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保障措施、海关估价措施、技术贸易壁垒措施、进口许可证程序等一系列非关税壁垒措施受到了多边贸易体制的约束,有关货物贸易市场的开放范围更广,预见性和稳定性得到提高。第四,制定了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多边规则框架,农产品、纺织品与服装贸易终于回归到多边贸易体制。
《马拉喀什宣言》强调,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标志着世界经济合作进入一个新的时代。随着乌拉圭回合最后文本的通过和签订,关贸总协定向世界贸易组织的过渡即将开始。“贸易谈判委员会的工作就此终止,乌拉圭回合正式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