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新探(第4版)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四、礼法结合的历史条件

唐律成功地处理了礼法关系,成为礼法结合的典范,这是由当时的历史条件造成的。

我国礼法结合的过程要追溯到西汉。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确立了儒家思想的正统地位后,接着就拉开了礼法结合的帷幕,礼开始入法。一些直接体现和维护礼的制度,如“亲亲得相首匿”、“留养承祀”等相继被确定下来。另外,汉代还以经断狱,用《春秋》的精神和事例作为审案的依据。魏晋南北朝是礼法结合的重要时期。在这一时期,礼大量入律,唐律中一些反映礼法结合的重要制度在此时的律中先后出现。曹魏律中的“八议”制度、晋律中的“准五服制罪”制度、南朝陈律中的“官当”制度、北朝北齐律中的“重罪十条”规定等,都是这个时期的杰作。它们为礼法结合的最终完成奠定了基础。唐律是在前律的基础上,集各律之长,把礼法融为一体,最终完成了礼法结合大业。

唐初统治者对儒学的重视和儒学的进一步发展,是促进唐律礼法结合的催化剂。唐律的定本是贞观律,颁行于贞观十一年(637年)。在这以前,由于唐太宗重视儒学,使儒学进一步发展。他即位后,就推崇儒家先哲,重视儒学教育。《贞观政要·崇儒学第二十七》载,唐太宗于贞观二年(628年)“诏停周公为先圣,始立孔子庙堂于国学,稽式旧典,以仲尼为先圣,颜子为先师,两边俎豆干戚之容,始备于兹矣”。同年,他还“大收天下儒士,赐帛给传,令诣京师,擢以不次,布在廊庙者甚众。学生通一大经已上,咸得署吏。国学增筑学舍四百余间,国子、太学、四门、广文亦曾置生员,其书、算各置博士、学生,以备众艺。太宗又数幸国学,令祭酒、司业、博士讲论,毕,各赐以束帛。四方儒生负书而至者,盖以千数”。“国学之内,鼓箧升讲筵者,几至万人,儒学之兴,古昔未有也。”贞观四年(630年),唐太宗又令儒生撰定《五经正义》,把儒家经典的内容规范、定型。《贞观政要·崇儒学第二十七》续载,唐太宗于贞观四年“诏师古与国子祭酒孔颖达等诸儒,撰定五经疏议,凡一百八十卷,名曰《五经正义》,付国学施行”。这些不仅使儒家思想广为传播,其正统地位进一步巩固,还为礼法结合创造了有利的社会条件,促进了唐律礼法结合的最终完成。

唐初统治者的礼法并用思想是终成唐律礼法结合之业的直接思想原因。唐太宗、魏征、王珪等人都主张治国必须礼法并用,他们吸取前人的教训,认为只用严刑而弃礼义定会亡国。唐太宗说:“秦乃恣其奢淫,好行刑罚,不过二世而灭。”《贞观政要·君臣鉴戒第六》。魏征说:“虽董之以严刑,震之以威怒,终苟免而不怀仁。貌恭而心不服”,这样必“覆舟”同上。。王珪说:“重武轻儒,或参以法律,儒行既亏”,定会“淳风大坏”《贞观政要·政体第二》。。因此,他们都极力主张发挥礼教的作用。岑文本说,治国“礼义为急”《贞观政要·太子诸王定分第九》。。王珪说:“人识礼教,治致太平。”《贞观政要·政体第二》。他们都强调只有礼法并用,方能治国安民。其中,魏征的说法十分典型,他说:“设礼以待之,执法以御之,为善者蒙赏,为恶者受罚,安敢不企及乎?安敢不尽力乎?”《贞观政要·择官第七》。礼法并用思想在唐律中也得到充分反映。《唐律疏议·名例》前言说:“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最后,还需特别提及的是,唐律能较好地处理礼法关系与当时的社会状况关系甚大。唐代是我国封建社会的充分发展时期,特别是在唐前期,社会发展比较快,各种社会矛盾相对缓和。在这样的社会历史条件下产生的唐律,其内容必然比较宽平,礼法关系也相对协调。这与唐后,特别是明、清的立法情况明显有别。与唐律相比,大明律与大清律例如果确有重其所重和轻其所轻之处,究其根本原因只是社会状况不同罢了。

通过对唐律中礼法关系的透视,可见儒家思想对我国古代立法的巨大影响。这也可从一个侧面反映儒家思想与我国古代法律的关系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