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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民主与商议政治
现代社会急遽变化,已经不再是那个传统的、简单的、基于民族国家的样态,它呈现出各式各样的问题,这些问题已经对传统社会赖以存在的合法性构成了实质性破坏。也就是说,现代社会存在的合法性问题已经不能从传统的政治理论中得到令人满意的答案。哈贝马斯在1992年出版了《事实和有效性》(英译本书名为《在事实与规范之间》)一书,其主要目的就是对法律的合法性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并对法治国进行重构。为了恢复法律的权威,解决当前社会价值失落和秩序难以得到有效遵守等难题,他提出了所谓的“商议政治”(deliberative Politik),也就是通过程序主义的对话过程对法治国进行重构。哈贝马斯法律理论和政治理论的基础是商谈理论,而核心则是他提出的“商议政治”,这种政治的本质是一种程序主义的民主理念。
要把握哈贝马斯的程序主义民主观念,关键在于明确他的哲学主张,即审视哈贝马斯是如何在传统继承和批判基础上进行创新的,也就是说,在了解其民主理论之前,我们首先应该对传统的民主模式——自由主义民主观念和共和主义民主观念准确把握,这是我们理解哈贝马斯程序主义商议政治的基础性准备工作。在介绍和评述哈贝马斯的程序主义民主理论之后,我们还将试图根据哈贝马斯的民主理论来反思当代全球化背景中世界范围内的民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