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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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纳税人与征税范围

一、纳税人

凡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简称“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84号。,从事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另外,委托加工(另有规定者除外)、委托代销金银首饰,受托方也是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86号)的规定,铂金首饰消费税的征收环节由现行在生产环节和进口环节征收改为在零售环节征收,具体征收管理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9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267号)的规定执行。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中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委托方是纳税人,受托方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具体到金银首饰,并非所有的委托加工行为都产生纳税义务,只有经营零售业务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加工时才产生纳税义务,将纳税义务人确定为受托方,其目的是便于税收征管。委托代销金银首饰是指委托其他经营单位零售金银首饰,由于实际从事零售业务的单位是受托方,零售行为的发生地也在受托方,因此,纳税人必然是受托方。对于委托代销业务,如果委托方是经营批发业务的单位,而受托方为零售单位,则委托方的销售行为不是零售业务,因而委托方就不是纳税人;如果委托方也是零售单位,由于委托方不是经营批发业务的单位,因此其委托代销的行为应属于零售业务,不属于批发,这样,委托方也是纳税人。杨斌:《税收学》,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44页。

二、征税范围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包括:生产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进口应税消费品,以及属于特殊情形的批发应税消费品和零售应税消费品。现行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包括14类消费品,《消费税暂行条例》通过列举税目的方式明确了应税消费品的具体项目,有的税目还进一步划分为若干子目。国家税务总局:《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

(一)烟

凡是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不论使用何种辅料,均属于烟的征收范围。包括卷烟(包括进口卷烟、白包卷烟、手工卷烟和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及个人生产的卷烟)、雪茄烟和烟丝。

在卷烟批发环节征收的消费税,征收范围包括纳税人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84号。

(二)酒及酒精

酒是酒精度在1度以上的各种酒类饮料。酒类包括白酒、黄酒、啤酒和其他酒。

白酒分为粮食白酒或薯类白酒,1994年实行的消费税对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适用不同的税率。2006年调整消费税后,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统一适用20%的税率,2008年发布的《消费税暂行条例》也不再区分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统一为“白酒”。但目前还涉及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与其他酒中的麸糠白酒、其他原料白酒的税率差别,为了准确纳税,避免适用税率错误,依然有必要对白酒范围进行准确界定。

(1)粮食白酒是指以高粱、玉米、大米、糯米、大麦、小麦、小米、青稞等各种粮食为原料,经过糖化、发酵后,采用蒸馏方法酿制的白酒。外购粮食酒精生产的白酒,以及外购酒精生产的白酒,凡酒精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以外购白酒加浆降度或外购散酒装瓶出售,以及外购白酒以曲香、香精进行调香、调味生产的白酒,凡白酒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以外购的不同品种白酒勾兑的白酒;用粮食和薯类、糠麸等多种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国家税务总局:《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6号。,属于粮食白酒的征税范围。对以粮食原酒作为基酒与薯类酒精或薯类酒进行勾兑生产的白酒;凡是既有外购粮食或者有自产或外购粮食白酒(包括粮食酒精),又有自产或外购薯类和其他原料酒(包括酒精)的企业,其生产的白酒凡所用原料无法分清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9号。,属于粮食白酒的征税范围。

(2)薯类白酒是指以白薯(红薯、地瓜)、木薯、马铃薯(土豆)、芋头、山药等各种干鲜薯类为原料,经过糖化、发酵后,采用蒸馏方法酿制的白酒。用甜菜酿制的白酒,比照薯类白酒征税。用薯类和粮食以外的其他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属于薯类白酒的征税范围。

(3)黄酒是指以糯米、粳米、籼米、大米、黄米、玉米、小麦、薯类等为原料,经加温、糖化、发酵、压榨酿制的酒。由于工艺、配料和含糖量的不同,黄酒分为干黄酒、半干黄酒、半甜黄酒、甜黄酒四类。黄酒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原料酿制的黄酒和酒度超过12度(含12度)的土甜酒。

(4)啤酒是指以大麦或其他粮食为原料,加入啤酒花,经糖化、发酵、过滤酿制的含有二氧化碳的酒。啤酒按照杀菌方法的不同,可分为熟啤酒和生啤酒或鲜啤酒。啤酒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包装和散装的啤酒。无醇啤酒比照啤酒征税。果啤属于啤酒,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果啤征收消费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33号。啤酒源、菠萝啤酒应按啤酒征收消费税。国家税务总局:《消费税问题解答》,国税函[1997]306号。对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征收消费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84号。

(5)其他酒是指除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以外,酒精度在1度以上的各种酒。其征收范围包括糠麸白酒、其他原料白酒、土甜酒、复制酒、果木酒、汽酒、药酒、葡萄酒国家税务总局:《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66号。,等等。以黄酒为酒基生产的配制或泡制酒,属于其他酒的征收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84号。按照国家标准,调味料酒属于调味品,不属于配置酒和泡制酒,对调味料酒不再征收消费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2号。

酒精又名乙醇,是指用蒸馏或合成方法生产的酒精度在95度以上的无色透明液体。酒精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工业酒精、医用酒精和食用酒精。

(三)化妆品

化妆品包括各类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

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包括:香水、香水精、香粉、口红、指甲油、胭脂、眉笔、唇笔、蓝眼油、眼睫毛和成套化妆品,等等。

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不属于化妆品的征收范围。

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征收范围另行规定。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包括各种金银珠宝首饰和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其中,金银珠宝首饰指凡以金、银、白金、宝石、珍珠、钻石、翡翠、珊瑚、玛瑙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他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的各种纯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含人造金银、合成金银首饰等)。

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包括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金银首饰范围为: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简称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的范围不包括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凡采用包金、镀金工艺以外的其他工艺制成的含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如锻压金、铸金、复合金首饰等,都应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锻压金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27号。

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 95号。

对出国人员免税商店销售的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国家税务总局:《消费税问题解答》,国税函[1997]306号。

(五)鞭炮、焰火

包括各种鞭炮、焰火。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不属于鞭炮、焰火的征收范围。

(六)成品油

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七个子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

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生产企业直接对外销售的不作为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对进口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已缴纳的消费税予以返还,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税。用自产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按照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申报纳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68号。

(七)汽车轮胎

汽车轮胎是指用于各种汽车、挂车、专用车和其他机动车上的内、外轮胎。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的汽车轮胎包括:轻型乘用汽车轮胎,载重及公共汽车、无轨电车轮胎,矿山、建筑等车辆用轮胎,特种车辆用轮胎(指行驶于无路面或雪地、沙漠等高越野轮胎),摩托车轮胎,各种挂车用轮胎,工程车轮胎,其他机动车轮胎,汽车与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通用轮胎。

滑板车、沙滩车、卡丁车等小全地形车时速较低,不准上牌照、不允许上道路行驶,与一般意义上的汽车或其他机动车有所不同,且其轮胎按照小轮径农用轮胎的标准和工艺开发生产,对于这类车辆的轮胎,如果与汽车或其他机动车通用,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如果不能与汽车或其他机动车通用,则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全地形车轮胎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23号。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翻新轮胎停止征收消费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皂和汽车轮胎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4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免征消费税的子午线轮胎仅指外胎。国家税务总局:《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国税发[2006]49号。

(八)摩托车

包括轻便摩托车和摩托车两种。

(九)小汽车

汽车是指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小汽车的征税范围包括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用排气量小于1.5升(含1.5升)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乘用车征收范围。用排气量大于1.5升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或用中轻型商用客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征收范围。电动汽车、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沙滩车等车辆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071号。

对于购进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整车改装生产的汽车,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整车改装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772号。对于企业购进货车或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商务车、卫星通信车等专用汽车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452号。车身长度大于7米(含7米),并且座位在10至23座(含23座)以下的商用客车,不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征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5号。

(十)高尔夫球及球具

征税范围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及高尔夫球包(袋)。高尔夫球杆的杆头、杆身和握把包括在征收范围之内。

(十一)高档手表

高档手表包括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各类手表。

(十二)游艇

征收范围包括艇身长度大于8米(含8米)小于90米(含90米),内置发动机,可以在水上移动,一般为私人或团体购置,主要用于水上运动和休闲娱乐等非牟利活动的各类机动艇。

(十三)木制一次性筷子

征收范围包括各种规格的木制一次性筷子。未经打磨、倒角的木制一次性筷子也属于征税范围。

(十四)实木地板

征收范围包括各类规格的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及用于装饰墙壁、天棚的侧端面为榫、槽的实木装饰板。未经涂饰的素板也属于征税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