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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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商品的数量

关键词语

商品的数量 Quantity of Goods

计量单位 Unit of Measurement

计量方法 Method of Measurement

毛重 Gross Weight

净重 Net Weight

公量 Conditioned Weight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必须约定成交数量,这就要求在合同中规定数量条款。数量条款是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条件之一。

按约定的数量交付货物是卖方的基本义务。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数量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收取多交部分的货物。如果买方收取多交部分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他必须按合同价格付款。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数量小于合同规定的数量,卖方应在规定的交货期届满前补交,但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即使如此,买方也有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举个简单的例子,如果合同规定的数量是200公吨,但卖方却交了300公吨,则买方可以只收取200公吨,也可以选择收取201~300公吨之间的任何数量,多于200公吨的那部分货物要按照合同价格付款。如果卖方只交了150公吨,则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内再交50公吨。所以,正确掌握成交数量,订好合同数量条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合同的数量条款一般包括商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有的还包括数量机动幅度。

一、常用的计量单位

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计量单位有重量、个数、长度、面积、体积和容积等。

(一)按重量(Weight)计算

这是国际货物贸易中使用最广的一种计量方法。常见的重量单位有:公吨(Metric ton, M/T)、长吨(Long ton)、短吨(Short ton)、磅(Pound, Lb)、盎司(Ounce, oz)、千克(Kilogram, kg)、克(Gram, g)等,主要适用于大宗农副产品,矿产品及某些工业制成品。

(二)按个数(Number)计算

常用的具体计量单位有:件或只(Piece, pc.)、套(Set)、打(Dozen, doz)、罗(Gross)、令(Ream, rm)、箱(Case)、捆(Bale)、听(Tin)、卷(Roll, Coil)等,主要适用于有一定规格,尺寸成形、成件的生活日用品、轻工业产品、机械产品及一部分土特产品。

(三)按长度(Length)计算

常用的计量单位有:米(Meter, m)、英尺(Foot, ft)、码(Yard, yd)等,主要适用于绳索、纺织品等交易。

(四)按面积(Area)计算

常用的计量单位有:平方米(Square meter, Sq.M)、平方英尺(Square foot, Sq.ft)、平方码(Square yard, Sq.yd)等,适用于按面积计算的商品,如地毯、皮革、玻璃板等。

(五)按体积(Volume)计算

常用的计量单位有:立方米(Cubic meter, Cu.m),立方英尺(Cubic foot, Cu.ft)、立方码(Cubic yard, Cu.yd)、立方英寸(Cubic inch)等,适用于木材及化学气体之类的交易。

(六)按容积(Capacity)计算

常用的计量单位有:升(Liter, l)、加仑(Gallon, gal)、蒲式耳(Bushel, bu)等,适用于谷物、液体商品的交易。

二、计算重量的方法

(一)毛重

毛重(Gross Weight)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与包装物的重量之和,这种计重办法一般适用于价值较低的商品,如粮食、饲料、铁矿石、矿砂等。

(二)净重

净重(Net Weight)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即除去包装物后的商品实际重量,净重是国际货物买卖中最常见的计算办法。如果合同中只说明“购买海带200公斤”,没有说明是净重还是毛重,卖方是应该按毛重还是净重来提供呢?根据国际贸易的惯例,应该按照净重来提供,因为只有这样才符合双方签订合同的意图。合同的标的物是海带,买方签订合同的目的是购买200公斤的海带,而不是其他商品,所以,卖方应该提供200公斤的海带,而不是190公斤的海带和10公斤的包装。

此外,有些价值较低的农产品或其他商品,有时也采用“以毛作净”(Gross for Net)的办法计重。“以毛作净”就是把毛重作为净重来计量。这种计量方法直接关系到交货的数量和销售价格。因此,在规定数量条款和价格条款时,都要明确注明“以毛作净”。

在采用净重计重时,对于如何计算包装重量,国际上有下列几种做法:

(1)按实际皮重计算

实际皮重(Actual Tare)是商品包装的实际重量,是对整批商品的包装逐一衡量后得到的总和。

(2)按平均皮重计算

如果商品包装的规格比较整齐划一,重量相差不大,就可以从整批货物中抽出一定件数,称出其皮重,然后求出其平均重,再乘以总件数而得到整批货物的皮重,称为平均皮重(Average Tare)。

近年来,随着包装技术的发展和包装材料规格的标准化,采用平均皮重的方法越来越普遍,因此,人们把平均皮重又称为标准皮重(Standard Tare)。

(3)按习惯皮重计算

对于有些商品,由于其所使用的包装材料和规格已经相对比较固定,其皮重已经被同行业的人士所公认。此时,在核算商品的皮重时,直接按照习惯皮重(Customary Tare)计算即可。

(4)按约定皮重计算

约定皮重(Computed Tare)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皮重。以双方事先约定的包装重量作为计算皮重的基础。

至于贸易双方在实际业务中应该采用哪种计算皮重的方法,应由买卖双方根据商品的性质、包装的特点及贸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考虑,然后在合同中明确列明,以免事后引起争议。

(三)公量

棉毛、羊毛、生丝等商品很容易吸收空气中的水分,由于客观环境的不同,空气中的湿度不同,这些商品所含的水分也就不同,导致重量很不稳定。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可以使用公量(Conditioned Weight),其计算方法是以商品的干净重加上国际公定回潮率与干净重的乘积所得出的重量,即:

公量=商品干净重×(1+公定回潮率)

在这个公式中,公定回潮率是一个确定的数值,和实际的回潮率没有关系,而商品的干净重是指烘干水分后的净重,也消除了实际回潮率的影响,所以公量是一个不受环境影响的重量。

(四)理论重量

对于一些按固定规格生产和买卖的商品,只要其重量一致,或每件重量大体是相同的,一般即可从其件数推算出总量,即为理论重量(Theoretical Weight)。

(五)法定重量和实物净重

按照一些国家海关法的规定,在征收从量税时,商品的重量是以法定重量(Legal Weight)计算的。所谓法定重量是商品加上直接接触商品的包装物料,如销售包装等的重量,而除去这部分重量所表示出来的纯商品的重量,则称为实物净重(Net Weight)。

三、数量机动幅度

数量条款是合同的一个重要条款,直接影响买卖双方的利益。卖方必须提供合同规定的数量,而不能多交或少交。但由于商品的特性、货源变化、船舱容积、装载技术和包装等因素的影响,要求卖方准确地按约定数量交货,有时存在一定困难。譬如说,双方签订买卖大豆的合同,规定的数量是1000公吨。如果要求卖方提交的大豆恰好是1000公吨,这对卖方来说实在是太困难,甚至是不可能的。为了方便合同的履行,可以在合同中规定数量机动幅度,只要卖方所交的货物的数量在机动幅度以内,就算是符合合同的数量要求。

(一)规定机动幅度的方法

数量机动幅度的规定方法很多,下面简要介绍几种。

1.约数

所谓的约数,就是指大约的数目。我们可以在合同中规定:约1000公吨(about 1000 metric tons)。当我们使用约数时,卖方在交货时有一定的灵活性,但同时带来另外一个问题,那就是,由于不同的人对这类词语的解释不一,所以容易引起争议。因此,要尽量避免使用。如果我们使用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信用证中规定的数量是“约(about或approxiamately)”时,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的规定:数量可以有10%的增减幅度。也就是说,如果规定“约1000公吨”,则只要卖方所交货物的数量在900公吨到1100公吨之间,就算是符合信用证的数量要求,如果其他方面也符合要求,卖方就可以拿到货款。

2.溢短装条款

又叫数量增减条款。只要卖方交货在约定的机动幅度范围内,就算按合同规定数量交货,买方就不得以交货数量不符为由而拒收货物或提出索赔。

我们来看一个合同中的溢短装条款:The sellers/buyers/VSL have the option to deliver 5%/10%more or less of the quantity contracted.Such excess or deficiency to be settled at contract price.我们可以发现,这个条款规定了溢短装的选择权(The sellers/buyers/VSL),溢短装的幅度(5%/10%)以及溢短装部分的计价(at contract price)。下面我们来一一讲解如何规定溢短装条款的这三个方面。

(1)选择权的规定

由于规定溢短装条款主要是为了卖方交货的方便,所以一般由卖方选择。但如果由买方负责办理运输,则由卖方来行使选择权可能对买方十分不公平。例如,买卖合同中规定由买方负责运输。买方和船方签订定程租船合同,在定程租船合同中,关于货物数量的规定方法,一般有下列两种:第一,满舱满载某种货物××吨,船方选择百分之几伸缩,这叫“伸缩条款”;第二,满舱满载某种货物不超过××吨,不少于××吨,由船方选择,这叫“最高最低条款”。具体的装货数量应由船长在装货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租船人,俗称“宣载通知书”。通过分析我们发现,船方有权决定装运货物的数量,而不是作为租船人的买方。

如果买卖合同中规定卖方有溢短装的选择权,则买方就会处于非常尴尬的境地:一方面,卖方有权根据买卖合同决定交货数量,而另一方面,船方有权根据运输合同决定装运数量。如果卖方交货的数量大于船方宣布的数量,卖方就可以以买方没有履行其运输的义务告买方违约。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通常将选择权给予办理运输的一方,毕竟他们对船方是毫无控制的。因为办理运输的一方实际是根据船方的宣载来决定装运数量的,所以,有时直接将选择权给予船方。

(2)溢短装的幅度

溢短装的幅度要根据货物的性质和国际贸易的惯例来确定。幅度太大没有必要,幅度太小又起不到作用。所以,应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

(3)溢短装部分的计价方法

如果合同没有规定溢短装部分如何计价,则应该按合同价格结算。但问题在于:有选择权的一方,可能会利用价格变化而有意多装或少装。譬如说,合同规定数量为1000公吨,可以多交或少交10%,由卖方选择。在交货的时候,行情发生了变化,货物的市场价格上涨,卖方愿意少交,将留下来的货物以更高的价格卖出;相反,如果市场价格下跌,卖方愿意多交。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也可以在合同中对溢短装部分的计价办法作出明确规定。

3.即使我们既没有使用约量,也没有规定数量机动幅度,也并不意味着数量就没有任何灵活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规定: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指定数量不得增减外,在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伸缩,但信用证规定数量按包装单位或个数计数时,此项伸缩不适用。

例如,信用证规定:100公吨小麦,价格为每公吨65美元,信用证金额为6500美元。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的规定,数量可以有5%的伸缩,也就是卖方可以交95公吨到105公吨。但由于信用证金额仅为6500美元,如果卖方所交数量超过100公吨,则金额就会超过信用证金额。因此,卖方可以交95~100公吨。

但如果双方买卖的不是小麦,而是电扇。信用证规定:100台电扇,每台65美元,信用证金额为6500美元。这时,货物的计量单位是“台”,也就是说,数量按个数计数。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的规定,数量不允许有增减,卖方只能交100台电扇。这也是很好理解的,因为和要求卖方交100公吨小麦不同,要求卖方提供100台电扇并不是一件困难的事。

练习

一、词语解释题

1.净重

2.毛重

3.公量

4.溢短装条款

二、判断题

1.按重量计量是目前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多的一种计量方法。( )

2.如果合同中未明确规定按毛重还是按净重计价,根据惯例,应按毛重计价。( )

3.对吸湿性强的商品一般采用公量计算重量。( )

4.合同的溢短装选择权只能由买方行使。( )

三、选择题(正确答案可能不止一个,请挑出所有正确答案)

1.国际贸易中,大宗农副产品、矿产品以及一部分工业制成品习惯的计量方法是( )。

A.按面积计算

B.按长度计算

C.按重量计算

D.按容积计算

2.在国际贸易中,木材、天然气和化学气体习惯的计量方法是( )。

A.按重量计算

B.按面积计算

C.按体积计算

D.按容积计算

3.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UCP600)规定,合同中使用“大约”、“近似”等约量字眼,可解释为交货数量的增减幅度为( )。

A.不超过5%

B.不超过10%

C.不超过15%

D.不超过合理范围

4.某公司与外商签订了一份出口某商品的合同,合同中规定的出口数量为500公吨。在溢短装条款中规定,允许卖方交货的数量可增减5%,但未对多交部分如何作价给予规定。卖方依合同规定多交了20公吨,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此20公吨应按( )作价。

A.到岸价

B.合同价

C.离岸价

D.议定价

5.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如果卖方所交货物的数量大于合同数量,则买方可以( )。

A.收取全部货物

B.拒收全部货物

C.仅收取合同数量的货物

D.收取合同数量的货物以及多交部分中的一部分。

四、回答问题

合同中的溢短装包括哪些内容?合同中应如何规定?

五、案例分析题

某公司出口风扇1000台,国外来证规定不许分批装运。装船时发现有40台包装破裂、风罩变形或开关脱落。卖方认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有规定,除非信用证规定数量不得增减外,数量上可以有5%的溢短装。现在信用证没有规定数量不得增减,而40台也是在5%的范围内。于是,少装40台。但银行拒绝对此付款。你认为银行的做法合理吗?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