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关键词语
成立 Conclude
生效 Effect
合同的形式 Form of Contract
口头形式 Oral Form
书面形式 Written Form
约首 Head/Preamble
正文 Body
约尾 Witness Clause
一、合同的成立、有效与生效
(一)合同的成立
根据《公约》的规定,合同于接受生效时成立。而接受生效的时间,又以接受通知送达发盘人或按交易习惯及发盘要求作出接受的行为为准。
但由于《公约》中规定,一项发盘只要表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所以,当合同成立时,有关交易的很多条件并没有得到双方一致同意。虽然这些条件可以以双方当事人建立的习惯做法和采用的惯例予以补充,或者按照公约第三部分的有关规定予以补充,但毕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在履行合同时容易引发纠纷。所以,双方可以在交易磋商中约定:“合同在签订合同书时才成立”。
中国《合同法》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这是合同成立的基础性的规则。《合同法》还规定,当事人采取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签字或盖章时成立。第33条规定,当事人采取数据电文,要求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签字或盖章不在同一时间的,最后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二)合同有效的条件
买卖双方就各项交易条件达成协议后,并不意味着此项合同一定有效。合同的有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符合或者不违反法律的规定,获得了法律的肯定性评价,能够产生合同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合同有效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签约能力
中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1)自然人的签约能力
根据中国《民法通则》,自然人可以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行为能力人包括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和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他们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2)企业法人的签约能力
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2.意思表示真实
既然合同是当事人间的协议,是意思表示的结果,所表达的意思应该与真实的意思是一致的。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中国《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是指合同开始产生效力。合同生效的法律后果直接表现为合同当事人双方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当事人开始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并承担约定的义务。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批准手续的,没有批准登记的不生效。附生效条件的,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生效。
二、合同的形式及其基本内容
(一)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是指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外在表现形式。《公约》第11条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这说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在形式上不受限制。中国《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采用书面形式。”可见中国对于合同形式一般也是没有限制,除非有特殊规定。
1.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的合同简称口头合同,是指当事人只以口头意思表示达成协议的合同。口头合同简便易行,但是,口头合同在发生纠纷时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对于不及时结清的和较重要的合同,不宜采用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
中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在实践中,书面形式是当事人最为普遍采用的一种合同约定形式。
在国际贸易中,当交易一方提出发盘,交易另一方做出有效接受之后,买卖双方之间即达成合同关系。买卖双方在交易磋商过程中的往来函电即为双方买卖合同的书面证明。但为了明确起见,买卖双方一般还要在交易磋商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合同或成交确认书将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各项交易条件明文规定下来。书面合同的作用表现在:是合同成立的依据;是履行合同的依据;是仲裁、诉讼的依据;有时是合同生效的依据。中国《合同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采用书面形式。可见在这两种情况下,只有订立了书面形式的合同,合同才有效。另外,重要的合同应该采用书面形式,以免发生纠纷时因难以举证而造成重大损失。
在国际贸易实际中,对于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及名称,没有特定限制,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可采用正式的合同、确认书,也可采用协议和备忘录等各种形式。
(1)合同
买卖合同是一种非常正式的货物买卖协议。它的内容比较全面、详细,除了交易的主要条件,如品名、品质、数量、包装、价格、交货、支付外,还有保险、商品检验、索赔、不可抗力、仲裁等条件。交易中,由卖方根据磋商结果草拟的称为“销售合同”;由买方根据协商条件拟订的称为“购货合同”。
(2)确认书
确认书是一种内容比较简单的贸易合同。它与前面所说的合同相比,仅包括买卖交易的主要条件,而不包括买卖交易的一般条件。其中,卖方出具的称为“销售确认书”,买方出具的称为“购货确认书”。
以上两种形式的合同,虽然在格式、条款项目和内容的繁简上有所不同,但在法律上具有同等效力。在中国对外贸易业务中,对大宗商品或成交金额比较大的交易,一般采用合同形式;对金额不大,批数较多的小土特产品和轻工业品,或者已订有包销或代理等长期协议的交易一般采用确认书形式。货物买卖合同或确认书,一般由我方根据双方磋商的条件缮制正本一式两份,我方签字后寄交给对方,经对方查核签字后,留存一份,另一份寄还我方,双方各执一份,作为合同订立的证据和履行合同的依据。
3.其他形式
其他形式是指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以外的合同订立形式,是指当事人未用语言、文字表达其意思表示,而用实际行为达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的形式。如根据当事人之间长期交往中形成的习惯做法,或发盘人在发盘中已经表明受盘人无需发出接受通知,可直接以行为做出接受而订立的合同,就属于这种形式。
以上几种合同的形式,都是合同的法定形式,因而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二)合同的内容
通常说来,一份完整的书面形式的国际贸易合同的内容一般由约首、正文和约尾三部分组成。
1.约首
约首即合同的首部,通常包括合同的名称,合同的编号,缔约日期、缔约地点,订约各方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等,有的合同还用序言形式说明订约意图并放在约首。
(1)合同名称
合同名称通常出现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顶端中间的位置,用以表明该份文书的性质。在实际合同样本中,该名称有多种表述方式,诸如合同、确认书等。卖方的范本常为销售合同(Sales Contract)、销售确认书(Sales Confirmation)和出口合同(Export Contract)等;买方的则相应常为购买合同(Purchasing Contract)、进口合同(Import Contract)等。
(2)合同号码
合同号码即为合同编号(Contact No.),主要作用就是便于公司业务的联系、档案的管理以及日后业务的核查。另外,在一笔国际货物买卖交易中,多种单据和文书都与合同密切相关,合同号码需要在多处被援引,因此,该号码非常重要,一旦被确定下来,在使用时就务必要准确无误。
(3)缔约的时间和地点
缔约时间(Date of the Contract)即为合同签署的时间,通常出现在合同的起始部分。缔约地点(Place of the Contract)即为合同签订的地点,通常与缔约时间一同出现,这个地点非常关键,因为其经常会涉及到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
(4)订约各方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
这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重要内容,直接列明了各方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对于合同的履行至关重要,所以该项内容必须准确无误。
(5)订约意图
有的合同中会在约首处开篇直接表达合同订立的目的。
2.正文
正文(Body)是合同的主体部分,包括各项交易条件及有关条款,用以明确订约各方的责任、权利、义务以及各项豁免。正文部分一般包括下列合同条款:商品名称、商品质量、数量、包装、价格(包括单价与总值)、支付、运输时间和地点、保险、商品检验检疫、索赔、不可抗力和贸易争议的解决等内容。我们会在后面的章节中详细介绍这些条款。
3.约尾
约尾即合同的尾部,是合同的结束部分。该部分主要用以注明合同的份数、附件及其效力、使用的文字、合同生效的时间、合同适用的法律以及缔约各方当事人(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的签字等。
(1)法律适用的规定
国际货物买卖是一种国际民事法律关系,会涉及到这种法律关系的产生以及适用何种法律、公约、惯例和规则调整的问题。国际货物买卖活动的当事人往往地处不同的国家或地区,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法律制度不同,就产生了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问题。究竟采用哪种法律或规则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表示出来,避免事后由此产生分歧。这也就是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
如,在合同中规定:“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为《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文字及其法律效力
该内容用来明确合同所使用的文字(Versions)及其法律效力问题,这对于合同的解释至关重要。如,在合同中规定:“本合同由中、英文两种文字写成,如果出现矛盾,以中文为准。”
(3)合同的文本份数
该内容用来表明合同共有几份文本,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各方均持有一份正本合同,有时第三方公证人也持有一份。
(4)缔约各方当事人的签字
书面合同须经过签署方可成立,所以合同结尾的部分需要有有关当事人的签字或盖章等方式的签署内容,有时第三方公证人也需要签字。
签订合同时应做到明确、具体、详细,前后一致,从而使合同的履行顺利进行,以免发生贸易纠纷。
练习
一、词语解释题
1.合同有效
2.合同生效
3.书面形式
二、判断题
1.合同成立并不等于合同有效。( )
2.甲乙双方在12月10日签订一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自12月20日开始履行,则合同在12月20日才生效。( )
3.合同的形式有两种,即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 )
4.合同的正文很重要,而约尾则没有太大的用处,可以不要。( )
三、选择题(正确答案可能不止一个,请挑选出所有正确答案)
1.根据《公约》的规定,合同成立的时间是( )。
A.接受生效的时间
B.交易双方签订书面合同的时间
C.在合同获得国家批准时
D.当发盘送达受盘人时
2.根据合同成立的有效条件,如果属于( )则不是一项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A.法人通过代理人,在其经营范围内签订的合同
B.采取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
C.自然人在签订合同前已患有精神病
D.关于毒品交易的买卖合同
四、回答问题
合同有效的条件有哪些?
五、案例分析题
我国某进口企业与某外商磋商进口纺织机械设备交易。经往来电传磋商,已就合同的基本条款初步达协议,但在我方最后所发的表示接受的电传中写有“以签署确认书为准”的字样。事后,外商拟就合同书,要我方确认,但由于对某些条款我方认为需要修改,此时该设备的市场价格有下跌趋势,于是我方并未及时对外方予以答复,外商又多次来电催证,我方答复拒绝开证。试分析这一拒绝是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