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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医疗救助
健康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联合国大会1948年12月10日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25条规定:“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其本人和家庭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在遭到失业、疾病、残废、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保障。”1978年联合国的《阿拉木图宣言》提出了每个国家都要实现“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目标。但是当公民在患病时因以经济困难为主的多种因素导致其不能有效地利用卫生服务时,其健康的基本权利就不能得到保障。全国第三次卫生服务调查资料显示,应就诊而未就诊的居民中38%是困难群众,应住院而未住院的居民中70%是困难群众。通常,我们将疾病经济负担作为衡量一国卫生服务发展的一个重要指标。中国卫生部副部长王陇德(2005)研究表明,1993年和2003年我国的疾病经济负担分别为3208亿元和1.2万亿元,分别占到同年GDP的9.3%和10.3%。我国现行的医疗保险制度(包括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并不能完全覆盖全体公民,制度之外的人需要另一种制度来保障他们的健康权利。此种制度设计当不以其经济条件为取得卫生服务的前提,而是由政府主导,通过其他途径获取资金,为患病者提供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这就是医疗救助制度。医疗救助制度是保障城乡居民生存权和健康权的最后一道防线,与社会医疗保险制度、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一起构成了我国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既属于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部分,又是社会救助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