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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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相关市场概述

一、相关市场的概念

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在反垄断执法实践中,通常需要界定相关产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而相关时间市场对于特定案件的分析也有重要意义。例如,反垄断法在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时,首先面临的问题就是要合理地界定相关市场。如果相关市场界定过宽,会人为减少一个企业的实际市场份额或淡化其市场影响力,使该企业很容易逃脱反垄断法的规制;而如果相关市场界定过窄,则会夸大一个企业的市场份额,使反垄断法对该企业的规制过于苛刻。

联合国贸易和发展委员会发布的《示范竞争法》第2条规定:“相关市场是指买卖双方交换商品的一般条件,意味着相关市场界限的界定就是确定存在竞争关系的一系列产品。它要求标出产品和地域界限,在这一界限内一系列产品、买方和卖方互相影响以形成价格和产出。相关市场应当包括一旦限制或滥用行为导致价格稍有上升,消费者短期内便可转而求购的所有合理的替代性产品或服务,以及所有的临近的竞争者。”OECD发布的《产业组织经济学和竞争法词汇》认为,相关市场界定有两个基本方面:(1)产品市场,即成为一类的产品;(2)地理市场,即成为一类产品的地理区域。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1992年联合发布的《横向合并指南》(Horizontal Merger Guidelines)规定:“一个市场是指一个产品(包括服务)或一组产品(包括服务)和一个地理区域,在这一地理区域内一个假设不服从价格管制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从事这些产品(或服务)生产或销售,作为当前和将来唯一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在其他所有产品销售条件不变的情况能实施一个‘数目不大但重要的且非暂时的涨价’。”相关市场是美国反托拉斯法在其判例中发展起来的理论,对具体反垄断案件中的当事人来说,界定相关市场对其在案件中的胜负具有重要的意义,甚至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在1956年美国政府指控杜邦公司垄断玻璃纸生产的案件中,因为玻璃纸是杜邦公司独家生产和销售的,政府认定杜邦公司在玻璃纸产品市场上具有100%的市场份额。然而,美国最高法院在这个案件中将玻璃纸看作包装材料中的一种材料,而在包装材料这个产品市场上,杜邦公司仅占18%的市场份额。因此,美国政府在这个案件中败诉。参见〔美〕马歇尔·C.霍华德著:《美国反托拉斯法与贸易法规》,孙南申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5页。

2009年5月24日,为了给相关市场界定提供指导,提高反垄断执法机构执法工作的透明度,我国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根据《反垄断法》颁布并施行了《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具体内容可参见《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全文,来源:http://fldj.mof-com.gov.cn/aarticle/j/200907/20090706384131.html,访问日期:2010年5月31日。

二、相关产品市场

相关产品市场,也被称为相关商品市场,是根据商品的特性、用途及价格等因素,由需求者认为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一组或一类商品所构成的市场。这些商品表现出较强的竞争关系,在反垄断执法中可以作为经营者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一般认为,相关产品市场的界定,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产品的性质;(2)产品的用途;(3)产品的价格;(4)消费者的喜好;(5)产品的替代性等。

欧盟委员会在1997年12月发布的《欧共体竞争法中界定相关市场的通告》第7条中规定,相关产品市场是指根据产品的性能、用途及其价格,从消费者的角度可以相互交换或者相互替代的所有产品和/或服务。认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产品是否属于同一产品市场,起决定性作用的是用户或者消费者的看法。

市场包括供给者和需求者两方主体,因此市场竞争应包括两种情形,即供给者为满足需求者特定需求展开竞争和需求者就供给者的特定供给能力展开竞争。由于现实各类市场以买方市场为主,因而供给者就需求者需求展开竞争是常态。相关产品市场的确定主要是看产品之间在购买渠道、性能和价格方面是否具有可相互替代性,因此相关产品市场界定的关键就是从消费需求和生产供给这两个层面来考察产品的可替代性。产品是否具有消费需求方面的可替代性由法院来掌握,一般来讲,只要消费者对两种产品就其价格、品质和用途等方面认为有合理的可替代性时,两种产品就可以被认为属于相关产品。消费需求的可替代性主要用来分析市场上已经存在或已经生产出来的产品,生产供给的可替代性的研究对象是着眼于尚未生产出来的产品。产品生产供给的可替代性是以供给弹性理论为基础研究生产的潜在竞争。参见种明钊主编:《竞争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57页。

从需求替代角度界定相关产品市场,可以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方面:(1)需求者因商品价格或其他竞争因素变化,转向或考虑转向购买其他商品的证据。(2)商品的外形、特性、质量和技术特点等总体特征和用途。商品可能在特征上表现出某些差异,但需求者仍可以基于商品相同或相似的用途将其视为紧密替代品。(3)商品之间的价格差异。通常情况下,替代性较强的商品价格比较接近,而且在价格变化时表现出同向变化趋势。在分析价格时,应排除与竞争无关的因素引起价格变化的情况。(4)商品的销售渠道。销售渠道不同的商品面对的需求者可能不同,相互之间难以构成竞争关系,则成为相关商品的可能性较小。(5)其他重要因素。如,需求者偏好或需求者对商品的依赖程度;可能阻碍大量需求者转向某些紧密替代商品的障碍、风险和成本;是否存在区别定价等。

从供给角度界定相关产品市场,一般考虑的因素包括:其他经营者对商品价格等竞争因素的变化作出反应的证据,其他经营者的生产流程和工艺,转产的难易程度,转产需要的时间,转产的额外费用和风险,转产后所提供商品的市场竞争力,营销渠道等。

当然,任何因素在界定相关产品市场时的作用都不是绝对的,需要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有所侧重。

背景案例

在1997年的Queen City比萨饼公司诉Domino比萨饼公司一案中,因为被告和经其特许的比萨店通过签订独家供货协议,限制这些比萨店从其他供货商手中购买比萨饼配料,导致原告不能向经被告特许的比萨店销售比萨饼的配料。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向法院指控被告从事了垄断行为,违反了《谢尔曼法》第2条。然而,法院认为,被告虽然垄断了向其特许经营者销售的比萨饼配料,但他并没有垄断在性能和用途上具有合理可替代性的所有比萨饼配料。也就是说,不带有Domino字号的比萨店仍然可以从其他供货商手中购买比萨饼的配料。在这个案件中,因为原告没有正确地界定相关市场,没有从性能和用途上考虑所有可合理替代的产品,所以败诉。

欧盟委员会在1991年的雷诺和沃尔沃一案中,将卡车分为运载量5—16吨和运载量16吨以上的两个产品市场。欧盟委员会的理由是,这两种卡车的技术性能差别很大,从而具有不同的用途。欧洲法院在1979年关于霍夫曼—拉罗赫(Hoffmann-La Roche)一案的判决中,从不同维生素的不同性能和用途出发,认定7种维生素属于7个不同的产品市场,并由此认定维生素C是一个独立的产品市场。参见王晓晔著:《竞争法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214—215页。

三、相关地域市场

相关地域市场,是指需求者获取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商品的地理区域。这些地域表现出较强的竞争关系,在反垄断执法中可以作为经营者进行竞争的地域范围。

经济学上一般假定某种产品在全国范围甚至全球范围内展开竞争,但实际上由于特定条件的限制,相关产品不可能在如此广泛的地域范围内展开竞争。相关地域市场考察的是同一产品在空间上的可替代性。地域市场划分以全国市场为原则,但针对特定产品的地域市场可能是地区性的。确定地域市场的主要方法是考察企业的销售范围,在某种意义上,企业的销售范围等同于地域市场范围,当然,消费者是否能方便地选择竞争产品也可作为考察地域市场范围的补充。因此,影响地域市场范围的因素主要有区域间交易障碍、潜在竞争、产品差异和产品本身的性质等,其中运输成本和产品特性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从需求替代角度界定相关地域市场,可以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方面:(1)需求者因商品价格或其他竞争因素变化,转向或考虑转向其他地域购买商品的证据。(2)商品的运输成本和运输特征。相对于商品价格来说,运输成本越高,相关地域市场的范围越小,如水泥等商品;商品的运输特征也决定了商品的销售地域,如需要管道运输的工业气体等商品。(3)多数需求者选择商品的实际区域和主要经营者商品的销售分布。(4)地域间的贸易壁垒,包括关税、地方性法规、环保因素、技术因素等。如关税相对商品的价格来说比较高时,相关地域市场很可能是一个区域性市场。(5)其他重要因素。如,特定区域需求者偏好;商品运进和运出该地域的数量。

从供给角度界定相关地域市场时,一般考虑的因素包括:其他地域的经营者对商品价格等竞争因素的变化作出反应的证据;其他地域的经营者供应或销售相关商品的即时性和可行性,如将订单转向其他地域经营者的转换成本等。

背景案例

美国第八巡回法院在1999年联邦贸易委员会诉Tenet保健公司一案中认为,地区法院在一个医院合并案中并没有正确地界定地域市场,因为地区法院把该案中的地域市场视为参与合并的医院现在的服务地域。巡回法院认为,这个地域市场应当是,随着医院合并和医疗价格的上涨,消费者实际上能够转向其他医疗服务的地域范围,也即是该案中的被告可能面临竞争者的地域。此外,还应当考虑潜在的竞争者,即随着被告医疗服务价格上涨,消费者可能会转向的医疗服务。根据这些实践,界定地域市场实际上同界定产品市场一样,也是考虑合理的可替代性和需求的交叉弹性。参见王晓晔著:《竞争法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221页。

四、相关时间市场

相关时间市场,是指相同或近似产品在同一区域内相互竞争的时间范围。以往反垄断法的实践在界定相关市场时主要考察产品市场和地域市场,很少重视时间市场,但是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许多产品的科技含量越来越高,更新的速度也越来越快,也许企业的某种产品在某一时间确实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这种市场支配地位很可能是暂时的或稍纵即逝的。参见吕明瑜著:《竞争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57页。当生产周期、使用期限、季节性、流行时尚性或知识产权保护期限等已构成商品不可忽视的特征时,界定相关市场还应考虑时间性。

延伸阐述

对于时间因素在相关市场中的地位,欧盟委员会的决定和欧洲法院、德国法院的判例表明其将时间市场作为产品市场、地域市场并列的因素。参见阮方民著:《欧盟竞争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14页。相比其他两个维度,时间意义上的相关市场在反垄断领域的相关市场界定中出现的频率较低,意义也很有限,欧盟和德国范围内有限的判例主要集中在世界杯球票的销售和展览会两个领域,其强调更多的是,该市场只在特定时段出现,一定周期内不再重复,且产品和服务的数量有限(例如门票和展位)。由此可知,所谓时间意义上的相关市场,强调的是市场具有一定的时间属性,而并非指市场主体在某一物质和空间意义相关市场的参与时间长短。因此,相关时间市场的界定主要是对那些相关市场存续时间较短的产品或服务的相关市场界定有重要的作用。转引自时建中主编:《反垄断法——法典释评与学理探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37页。

另外,在技术贸易、许可协议等涉及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中,可能还需要界定相关技术市场,考虑知识产权、创新等因素的影响。例如,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知识产权许可行为的反托拉斯指南》规定:“创新市场包括针对特定新产品、方法或者产品、方法改进的研发,和这些研发的近似替代品。近似替代品是指能够对基于相关研发活动行使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实质限制的研发活动、技术或产品(包括正在开发的产品),例如限制假定的垄断者阻碍研发进步的能力和动机。执法机构仅仅在从事相关研发需要专门化的财产或者与特定企业的特征相联系时,才会界定创新市场。而且,如果执法机构不能合理确定具有进行相关研发需要的能力和动机的企业时,将不会界定创新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