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诉讼参与人
第一节 诉讼参与人
诉讼参与人是参加刑事诉讼活动,享有一定诉讼权利,并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司法人员以外的人。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诉讼参与人这个概念具有特定的含义。它所包括的人员具有特定的范围,不能仅从字义上去理解,即不能简单解释为,凡是参加诉讼活动的人都可以称之为诉讼参与人。比如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都是依法参加刑事诉讼活动的人,但是却不能称他们为诉讼参与人。
我国刑事诉讼中诉讼参与人的概念之所以会有上述特点,简而言之,就是因为《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4项对诉讼参与人的范围有明确、具体的规定。而《刑事诉讼法》之所以会这样规定,其理由则主要是把代表国家行使侦查权、检察权或审判权的司法工作人员同参加刑事诉讼活动的其他人区别开来。司法工作人员参加诉讼的任务、目的、地位、作用等,均有别于其他参加诉讼活动的人,所以不能将他们混同,不能把他们都简单地称为“诉讼参与人”。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4项的规定,刑事诉讼的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所有诉讼参与人都应该是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或诉讼主体。但是,如前所述,由于不同的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权利、义务和同案件事实有无利害关系等方面存在差异,所以,对诉讼参与人这种诉讼主体,还可以作进一步的划分。有些诉讼参与人即当事人应当属于主要诉讼主体,有些诉讼参与人即证人、鉴定人等应当属于非主要诉讼主体。
无论是当事人还是证人、鉴定人等,由于他们在诉讼中有一些相同的权利和义务。比如都有权对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侵犯公民合法的诉讼权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为提出控告;有权向司法工作人员了解同必须由自己承担的诉讼义务有关的某些情况;有权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翻译人员应当除外,因为他们参加诉讼的任务,就是为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人作翻译);有义务遵守各项法律的规定,服从侦查人员、审判人员的指挥等。
诉讼参与人又有当事人和非当事人即其他诉讼参与人之别,当事人和非当事人还有原告、被告和证人、鉴定人等之区分,所以,诉讼参与人之间在诉讼权利、义务方面也有许多不同之处。比如只有当事人才享有申请回避权,只有被告人才享有最后陈述权,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