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由国家性质和刑事诉讼法的性质决定的,而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又明显、深刻地体现着刑事诉讼法的阶级本质和特点。一切剥削阶级的刑事诉讼法的根本目的与任务,都是为少数剥削者的利益而镇压广大劳动人民,维护剥削阶级意志和统治秩序。我国是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就决定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性质,决定了它的根本任务与目的,是为大多数劳动人民的利益而镇压一小撮敌对分子,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主义制度和社会主义秩序。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它包括具体任务和总任务两部分。具体任务有两项:一是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二是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总任务就是通过具体任务的完成,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一、从程序上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一)惩罚犯罪分子,必须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
1.惩罚犯罪分子,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
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是惩罚犯罪分子、正确处理案件的基础和前提。所谓准确,就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不枉不纵,毫无差错。所谓及时,就是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尽快办案,不拖延时间。准确与及时密切相联,相互作用,不可偏废。不准确,“及时”就是盲目行动,就会误伤好人;不及时,就很难做到“准确”,可能放纵犯罪,或造成破案、取证困难。因此,惩罚犯罪应当“稳、准、狠”,以“准”为基础和前提。
准确地查明犯罪事实,首先要做到客观、全面和细致,避免主观、片面和粗枝大叶。其次,必须抓住主要矛盾,着重查清基本事实和基本证据,但也不能忽视貌似次要与枝节实为重要或关键的事实。对于案件事实的主要与次要、关键与枝节,不能光凭主观认定,要从实际出发,综合分析。再次,必须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最后,必须做到实事求是,既不扩大,也不缩小,忠于事实真相。实事求是是我们的思想路线,它要求我们的司法人员,必须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去揭示事物的发展规律,如实反映客观事实的本来面目,切忌先入为主、偏听偏信、主观臆断等,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告诉我们,正确的认识就是人们的主观认识对于客观存在的正确反映。判决认定的事实与证据是否准确,首先决定于审判人员对案件事实的认识是否反映了案件的客观真实情况。案件的事实是客观存在,既不会由于人们的承认与否而存在或消灭,也不会由于人们的夸大或缩小而变化。司法人员的责任就是通过法定的诉讼活动,去正确认识案件的事实,并基于这种正确的认识,依照国家法律作出正确、合法的处理。
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在法定办案期限内依法从快办案。这就要求司法人员在保证办案质量、符合法定程序的前提下,尽量提高办案效率,在法定时限内,以最快的速度查明犯罪事实,及时惩办犯罪分子。只有及时地查处案件,才有利于收集证据,充分揭露犯罪,证实犯罪,避免时过境迁,证据湮灭,影响破案和查明全部案情;只有做到及时,才能尽快查获和惩罚犯罪分子,儆戒犯罪,教育群众;只有及时办案,才能有效地制止犯罪,扩大办案效果,防止或减少国家、集体及公民的损失。实践证明,打击是否及时,直接影响到刑罚的威力与作用,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在过去的工作中,往往在强调及时打击时容易忽视遵守法律,草率从事;强调依法办事时,又行动迟缓,慢慢腾腾,不能适应打击犯罪的需要。在与犯罪作斗争中,只有做到及时立案,及时侦查,及时起诉,及时审判,及时惩处,才能充分显示人民民主专政的威力,才能及时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这种及时性与合法性是一致的,因为它是以准确与依法办事为前提的。
2.惩罚犯罪分子,必须正确适用法律
适用法律,就是根据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对案件作出实质性处理。具体地说,就是依法认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犯罪性质、情节轻重、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有无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以及依照刑法什么条款作出怎样的处理决定,等等。因此,适用法律就是对案件进行实质性的裁判,这是处理案件的一个关键。只有既做到了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又正确地适用法律,才能保证案件处理的质量。
适用法律是在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进行的,所以,准确地查明案件事实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与前提;而正确适用法律只是准确查明案件事实的一种正常的结果,而非必然结果。因为在司法实践中,案件事实清楚的案件适用法律不当的情况也是有的。案件事实与证据以及两者之间的内在联系,都是不以司法人员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人们能否及如何认识它们,都有主观因素;办案人员能否正确适用法律,离不开人的主观能动作用。正确适用法律,除了取决于准确无误地查明案件事实外,还取决于办案人员的立场、观点、思想方法、道德品质以及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等等。办案人员只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社会主义法律观念,清除“左”与“右”的思想影响,敢于排除一切干扰,不畏权势,不徇私枉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才能正确地判断证据、认定案情和适用法律,从而正确地裁判案件。
正确适用法律,还要正确对待他人的意见。在司法实践中,他人的意见是来自多方面的,有人民群众的舆论和意见,有领导机关和领导人的意见和建议,也有参与办案的其他人员或非本案办案人员的意见或议论,甚至还有自己家人或亲友的舆论意见,等等。作为承办案件的司法人员,如何正确对待各种意见或舆论,是个严峻的考验。既要善于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又要善于分析,不能人云亦云,没有独立思考和主见;既要尊重领导,服从上级,又要实事求是,坚持依法办事,不能唯命是从。总之,办案人员应有独立主见,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坚持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正确适用法律,必须正确认识和对待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刑事犯罪的问题。“依法从重从快”方针,体现了一定形势下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实际需要,是保障国家统一和政治、社会稳定的需要。关于如何从重从快,也是个适用法律的问题。依法“从快”,就是在法定办案期限内尽快结案,提高办案效率,其前提是“依法”,不是不要法定程序。“依法从重是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从重也要重得恰当,不是一律判处法定最高刑,同时还要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对其中有法定从轻情节的,如自首、从犯、未成年犯等,仍依法从轻处理。”这就是说,依法从重惩罚罪犯是实行区别对待的。从重打击的重点在不同时期有着特定的对象,主要是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全的犯罪。坚持“严打”方针,要始终把斗争锋芒对准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爆炸等暴力犯罪、重大盗窃犯罪、严重贪污贿赂犯罪、毒品犯罪以及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等。这些犯罪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危害很大,严重破坏了人们的生活、生产和工作秩序,严重影响着社会稳定。对这些罪犯不从重从快惩处,就刹不住其嚣张气焰。但对某些特定的严重犯罪案件以外的案件,不适用“从重”,历史上的大案及“文化大革命”中的一些案件,也不适用“从重”。即使对于几类特定必须依法从重的案件,也要区别情节轻重、危害大小、首恶与胁从等,实行区别对待,分化瓦解,而非一律从重或人人从重,也非一律“拉满”或任意“加重”处刑。从重也同样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从重也不能突破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此外,依法从重的同时,还应注意依法从轻的一面,注意贯彻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做到宽中有严,严中有宽,宽严相济,区别对待,实事求是。至于那些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青少年,还是要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正确适用法律,还有许多值得注意的问题,但上述几个方面显得十分重要。总的来讲,无论是惩罚犯罪分子,还是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都是以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和正确地适用法律为基础和前提的。
(二)在惩罚犯罪的同时,必须注意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是指对于已经追究的无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撤销案件,或者宣告无罪;对于尚未被追究的无辜公民,不得无根据地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无罪的公民,法律不仅要保障他们不受司法机关的刑事追究,而且要保护他们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非法追究,切实保障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利、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惩罚犯罪分子与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统一任务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相辅相成,对立统一。准确、及时地惩罚犯罪分子,是犯罪者罪有应得,是保护人民的一种有效手段;不使无罪的公民受到刑事追究,就能使人民民主专政的矛头准确无误地指向严重刑事犯罪分子,这是对人民的一种积极保护。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目的中不可分割和偏废的两个方面,具体到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中,就是要一方面准确及时地惩罚犯罪分子,另一方面必须切实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刑事诉讼法的这个主要的直接任务,是互相依存的两个方面,两者互为实现的条件和保障。
把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典作为首要任务之一,不仅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真实的民主性,而且具有深刻的实践意义。它使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从开始接触案件时起,思想上就高度重视,一方面要坚决揭露、证实和惩罚犯罪,另一方面要时时注意不能罪及无辜。司法人员明确了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的辩证统一关系,就有可能正确对待结案问题。如果揭露、证实和惩罚的是真正的犯罪分子,当然是出色地实现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目的,完成了准确惩罚犯罪和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双重任务;但是如果结案时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无罪的,那么,避免了冤假错案的发生,使无辜公民免受刑事追究,同样是有成绩的,也是出色地完成了刑事诉讼法的一项首要任务,实现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目的。经验宝贵,教训也同样宝贵,认真总结将会使办案质量进一步提高。这样,办案人员就会没有思想顾虑,敢于实事求是和依法办案。
为了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立案、侦查、起诉、审理、上诉、申诉及死刑复核、审判监督等各项诉讼程序,都有具体、详细的相关规定。比如规定发现不应拘留、逮捕时,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退回补充侦查或者撤回起诉;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审判中,人民法院认为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刑事诉讼法》第204条明确规定了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几种情形,有利于纠正可能发生的冤假错案;要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特别注意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遇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在执行阶段发现错案,应按审判监督程序,依法重新审理,等等。所有这些规定,都充分体现了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立法精神和司法民主原则。
二、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独具特点的重要任务。我国刑事诉讼活动的过程,既是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过程,同时又是对公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过程。
(1)司法机关通过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诉讼活动,惩罚犯罪分子,充分显示人民民主专政的威力,震慑敌人,警戒犯罪,迫使犯罪分子知道刑罚可畏,不敢以身试法;能使有轻微违法行为的人懂得法不可违,罪不可犯,促使他们幡然悔悟,迷途知返;教育那些不稳定分子逐渐养成守法的习惯,有助于减少和预防犯罪。我国司法机关通过刑事诉讼活动,通过对罪犯实施刑罚,使惩罚与教育结合起来,震慑、教育和预防作用都是巨大的。
(2)司法机关通过整个诉讼活动,教育公民自觉学法、知法、守法,加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列宁在谈到无产阶级法院负有强制和教育的双重任务时指出:“我们需要国家,我们需要强制。苏维埃法院应该成为无产阶级国家实行这种强制的机关。法院还应当担负起教育居民遵守劳动纪律的巨大任务。”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司法机关也应当并且实际具有列宁所强调的这种强制和教育的双重任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正确处理刑事案件,惩罚犯罪分子,对群众有很大的作用。司法机关通过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和审判活动,用揭露、证实及惩罚犯罪的具体事实,教育公民充分认识惩罚犯罪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使他们懂得法律保护什么,反对什么以及依法具有的权利与义务,不仅应当教育人们自觉学法、守法,而且要使人们懂得如何运用法律来保护国家、集体和自己的合法权益。
由于自觉遵守法律的风气尚未形成,不但有相当数量的群众,而且有相当数量的党员,包括一些党员干部,对法制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已经制定的法律还没有得到充分的遵守和执行。因此,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固然重要,但是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及领导干部的模范守法更加重要。如果司法机关能够依法公正地处理案件,就能树立起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如果办错了案件,不论是由于业务水平问题还是徇私枉法等,都会损害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干部和执法者,应当借鉴古人总结的“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这个治国安邦的经验。我们的多数干部、党员、领导者和执法者,能够以身作则,许多人还是自觉守法的模范。然而也要看到,少数干部、党员、领导者和执法者,习惯于以言代法,以人代法,不能自觉接受宪法和法律的“约束”,在一定地区、一定程度上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在一些执法者和领导人的心目中,只有个人的特殊,没有国家的法律。这样的人为数极少,但其影响却不可低估。毛泽东同志强调说:“一定要守法,不要破坏革命的法制……”法律是治国安天下的一种工具,自觉守法,依法办事,就有利于治国;有法不依,违法不究,就会乱国。法之为法,必须上下共守,一体遵行。
(3)司法机关通过刑事诉讼活动和法制宣传,教育公民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积极与犯罪行为作斗争。守法与护法,既有密切联系又有区别。一般地讲,守法者可能护法,守法的自觉性越高,越有可能积极维护法律;但是守法并不等于护法,有人自己并不违法,却不愿意或不善于积极维护法律。这不仅表现在缺乏监督司法机关依法办案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也表现在不敢或不善于运用法律武器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的更不愿或者不敢积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同犯罪行为作斗争。因此,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应当相信群众,依靠群众,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并应采取各种方式、方法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活动,使尽可能多的公民受到法制教育,以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提高他们与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自觉性和积极性。我们的法律体现了广大人民的利益和要求,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与人民群众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司法机关只要通过办案活动揭露了犯罪及其社会危害性,就能激起群众的公愤,增强群众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决心与信心,从而积极协助或者参与同犯罪行为的斗争。
应当看到,随着社会主义法制日益健全,人们的法制观念也日益增强,敢于抵制违法行为的良好风气正在增长。然而毋庸讳言,由于有些司法机关一度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打击不力以及存在一些不良的社会风气等原因,一度存在着“坏人不怕好人,好人怕坏人”的反常现象。一些犯罪分子公然在光天化日之下实施犯罪行为,许多人竟然对被害者漠然置之,见危不救。有的人见义勇为或为保卫国家、集体财产与歹徒搏斗,打伤或者打死歹徒,本属正当防卫,但是却遭逮捕判刑,蒙受冤屈。这些情况表明,教育和支持公民敢于同犯罪行为作斗争,是正气压倒邪气,事关国家、集体和公民切身利害的大事,司法人员必须正确理解和对待正当防卫问题,鼓励并保护、支持公民积极与犯罪行为作斗争。1997年修改后的《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为公民敢于同犯罪作斗争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司法机关应当正确适用正当防卫的法律,为公民同犯罪作斗争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只有全体公民自觉守法、护法,敢于同犯罪行为作斗争,敢于抵制不良社会风气,才能从根本上改善社会治安状况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
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我国刑事诉讼法作为上层建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产生于经济基础,并为经济基础服务。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充分体现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关于上层建筑为经济基础服务的指导思想。《刑事诉讼法》第2条关于任务的规定,既明确规定了各项具体任务,又明确规定了总任务。这就是通过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和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两项具体任务的完成,实现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的总任务。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是刑事诉讼法的总任务之一。社会主义法制与社会主义民主一样重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不仅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需要,也是保障社会主义民主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因此,“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的方针应该是长期的。我们不仅要做到有法可依,而且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仅要不断健全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而且必须通过刑事诉讼程序坚决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也是刑事诉讼法的一项总任务。只有公民的正当权利和自由都能得到保障,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扬人民当家作主的精神,保证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当然也是刑事诉讼法的一项总任务。就是说,刑事诉讼法要通过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和教育群众,调动一切积极因素,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安定团结的良好环境,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服务。
刑事诉讼法的总任务与具体任务,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刑事诉讼法的总任务是各项具体任务应当实现的目标,各项具体任务是实现总任务的手段或方法。刑事诉讼法的总任务,使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等部门法相联系,表现了它们在根本任务与目的方面的一致性;刑事诉讼法的具体任务,使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等部门法相区别,反映了实现共同任务、目的的手段、方法方面的差异性。
思考题
1.应当怎样正确理解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目的?
2.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