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
▶ 3.1 知识产权的基本发展趋势
20世纪后半叶是世界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重要时期。在此期间,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获得了全面、深入和系统地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知识产权保护客体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随着新技术、新知识的不断涌现,知识财产的新类型不断涌现,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也从传统的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版权)扩展到包括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植物新品种、商业秘密和试验数据在内的多元对象。世界各国在不断解决科学技术发展所带来的新问题的过程中,逐步完善知识产权制度。
第二,知识产权保护的领域不断拓宽。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许多国家开始对已有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进行修订,知识产权保护的领域被不断拓宽。许多国家,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将专利保护的范围扩展到了非常广阔的领域。这种发展变化也直接影响了一些国际公约的规定,例如,TRIPs协议规定,“一切技术领域中的任何发明,无论产品发明或方法发明,只要具有新颖性、包含创造性特征并可付诸工业应用,均应有可能获得专利”。
第三,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呈现出普遍被延长的趋势。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其时间效力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知识产权日益成为社会经济生产的重要要素。由此而产生的变化是,西方发达国家普遍采取对知识产权强势保护的立场,纷纷通过制定或修改法律延长知识产权的保护期。
第四,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处罚的力度。在西方国家对知识产权强势保护的立场影响下,世界各国也在不断地强化对知识产权侵权的处罚力度,具体表现为:侵权行为构成变得更为严格;侵权责任性质不断加重;侵权赔偿数额不断增大。
第五,值得特别提出的是,国际社会在强调高标准、高水平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还要对发展中国家的公共健康、基本人权、技术引进、使用和转让等问题给予足够关注。以TRIPs协议为核心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并不完美,因此有必要继续推动对现行知识产权制度的改革,在强调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也要防止知识产权的垄断和滥用,应该实现私权保护和知识分享两个方面的利益平衡。
▶ 3.2 法典化的呼声渐高
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将全世界带入一个以知识财产权为财产主流的时代,财产的意义和价值均发生了实质性变化,知识产权在整个财产权体系中脱颖而出,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由附属向主导转化,引发了世界各国及许多区域性、国际性组织对知识产权的极大关注,掀起了知识产权法典化立法的浪潮,并且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如世界贸易组织历史性地将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统一到TRIPs协议中。这一切表明,制定一部系统的知识产权法典是现代高科技发展对知识产权立法的必然要求。知识产权法的法典化,反映了在知识经济时代和数字化网络技术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的历史性变革,以及知识产权法律价值与地位的时代变迁。传统的旧结构体系正面临着巨大的挑战,著作权与工业产权的分工也正变得越来越模糊,权利的交叉规范和保护成为必要和现实,这些必然影响知识产权立法的模式和内容。
1992年7月1日,法国突破传统的立法体例,颁布了独立于民法之外的《知识产权法典》(法律部分),在知识产权领域率先创造了与民法典分庭抗礼的独立的“法典”形式,刷新了知识产权立法的历史。就中国目前的法律体系看,知识产权是由一系列不同的单行法规和1986年《民法通则》共同构成的。目前,民法典的制定已被纳入立法机构的议事日程,是否应该将知识产权包括其中,颇有分歧。制定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典,不仅可行而且必要。从实质上看,专利权、著作权和商标权统属知识产权的不同形式,它们之间具有其内在的逻辑关系,在立法上不应彼此独立,而应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制定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典,有利于消除权利之间的冲突,实现规范体系的内在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