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的历史发展
国际经济法是什么时候形成的,是如何产生和发展的?对这两个问题,目前学者们尚有不同看法。有的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的产物;有的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在战后出现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以及“关贸总协定”的出现标志着国际经济法的出现;还有的认为,国际经济法渊源甚早,其国内法规范可追溯到古希腊、罗马时期以及古代中国的夏、商、周。我们认为,由于国际经济法是由多层次的法律规范组成的,每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有其自己的发展历程,国际经济法作为一个新兴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可以说是在各个不同层次的法律规范发展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
一、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发展
人们之间的产品交换和商业交往,早在原始社会的氏族和部落间就已存在,自国家产生以后,不同国家及其人民间的经济交往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并相应地产生了一些国际商业惯例以及调整商务关系的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
古代罗马法有“市民法”和“万民法”之分,“市民法”调整罗马人之间的关系,而“万民法”调整罗马人和外国人之间的关系。“万民法”的大部分内容是属于调整经济关系或财产关系的规范,如所有权关系和债的关系。严格说来,“万民法”仍是国内法,但它对于世界许多国家的法律具有重要影响。
中世纪中、后期,随着商品经济的日益发展,经济交往也日益增多。在此基础上,从地中海沿岸自治城市至西欧大陆各国,商法逐渐发达起来,特别是出现了至今仍有其影响的《海事法典》(Consulado del Mar)。同时从11世纪起,各种商业惯例或商人习惯法(Law Merchant)也得以形成和发展。商人习惯法最早出现在威尼斯,后来随着航海贸易的发展逐步扩及到西班牙、法国、英国及德国。其内容主要包括货物买卖合同的标准条款、两合公司、海上运输与保险、汇票以及破产程序等。商人习惯法跨越国界普遍适用于各国商人,由商人自己选出的法官来执行,对于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解决商人的纷争,起了重要作用。
17世纪以后,世界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商品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国际商业交往也日益繁荣,为了调整其商务关系,西欧各国在接受罗马法和整理习惯法的基础上制定了民法典和商法典。法国在路易十四时期,颁布了《商事条例》和《海商条例》,后来又于1804年和1807年颁布了《法国民法典》和《法国商法典》。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多数国家采取民商法分立的制度,少数国家采取民商合一的做法,把商法纳入民法典中。英国则通过国王法院的判例把商人习惯法等吸收到普通法中去,使其成为普通法的一部分。这样,商人习惯法被吸收到国内民商法之中,并逐渐失去作用,而各国民商法则同时适用于本国商人的涉外商务活动,成为调整涉外商务活动的行为规范。
19世纪后,生产的国际化大大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而仍以各国民商法调整国际贸易问题,已不能适应实际需要了,因为各国民商法均是根据本国经济发展要求制定的,不是从国际贸易的需要出发,再加上由于各国的经济、政治情况各不相同,各国民商法间必然存在着各种差异和分歧。为了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就必须制定统一的国际贸易法律规范。从19世纪末、20世纪初起,有些国际组织就已开始编纂和制定统一的国际商事法律和惯例,其内容涉及贸易、运输、票据、海商、工业产权保护等等,成为调整国际商事交易的重要的法律规范之一。
由上可见,19世纪以前早就出现了一些调整国际商业交往的法律规范,这些国际商事法律规范具有以下特点:(1)由于生产力水平不高,商品经济尚不发达,经济交往也受到局限,因此,调整国际商业交往的法律规范往往数量少而且零散,在法的体系中不占重要地位。(2)从古代直到近代,国际经济交往主要是在国际贸易领域,因此,调整国际商务活动的法律也主要是商人法及民商法,所涉及的领域较为单一和狭窄。(3)直到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资本主义国家在经济上实行放任主义政策,原则上不干涉经济活动,国际经济交往属于各国商人自己的事,贸易上自由竞争,法律上自由契约,除民商法等私法外,基本上没有为实施国家经济管理而颁布的“公法”或经济法。(4)国际商事法律规范与其他国内法或国际法合为一体,或散布于其他的法律部门之中。例如,调整涉外商务活动的国内法律规范包含在民商法中,属“私法”的范畴。
二、国家经济公法的产生与国际协调
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后,社会生产力有了很大的发展,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都先后完成了产业革命,工场手工业为大机器生产所取代,形成由社会分工和协作联系起来的大规模社会生产,各部门、各地区、各企业的相互联系和依赖日益扩大和加强,逐步形成统一市场乃至世界市场。到19世纪末,资本主义企业通过资本积累和集中,逐步形成了对行业、产品和市场的垄断。
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后,其国内和国际经济关系也产生了很大变化,这主要表现在:
(1)资本输出与跨国公司的产生和发展。列宁指出:“对垄断占统治地位的最新资本主义来说,典型的则是资本输出”,资本输出表明垄断资本已经走出“本国帝国主义”的狭窄范围,导致垄断资本的国际化。垄断资本家或企业家开始输出过剩资本,在国外投资设厂,以占据国外市场,获取高额利润,这样就形成了早期的跨国企业。这些企业后来发展成为跨国公司,并在国际经济关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同时,随着国际投资活动的发展,国际经济关系中除传统的国际贸易关系外,又新增了投资关系以及与此相关的国际融资关系和国际税收关系等全新的内容。这就需要有新的法律来调整这些关系。
(2)国家干预经济。当自由资本主义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后,资本主义本身所固有的矛盾已达到不可调和、不可克服的地步,周期性的经济危机造成社会剧烈的混乱和动荡,而资本主义本身的自动调节机制,已经不再灵验,甚至无济于事,因而需要国家出面对社会经济进行各种干预、调节和组织活动。这样,组织和管理社会经济就成为国家的一项重要的职能。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和管制,必然要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法就应运而生,以管理和管制国内经济和对外经济活动。
(3)国家间经济矛盾的加剧和尖锐化。由于生产和资本的国际化,各国垄断资本在国际上也相互竞争,为争夺原料产地、销售市场、投资场所而激烈争斗,并组成国际卡特尔、国际托拉斯等国际垄断同盟,从经济上瓜分世界。垄断资本的国际竞争,受到各国的相应支持。各国为解决国内因资本主义固有矛盾造成的经济困难不断地进行经济干预,竞相采取各种刺激出口和限制进口的措施,这又影响和损害了他国利益,使国家间经济矛盾加剧和尖锐化,并阻碍了国际经济的增长。因此,仅仅国内经济法仍不能解决资本主义国家的固有矛盾和冲突,还必须要求国际的约束,采取法律措施,从国际的角度谋求解决。
这样,自19世纪末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以后,原来以“私法自治”原则为基础的民商法体系,已经不能用来作为调整经济的唯一手段了,国家还必须通过一些强制性法律规范直接管理经济,经济法就逐步形成一个独立于民商法的法律部门。例如,为了保护竞争,限制垄断,美国率先制定了反托拉斯法,如1890年的《谢尔曼法》、1914年的《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此后德国也颁布了许多经济法。在第一次世界大战至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由于爆发了世界性的经济危机,为解决矛盾,国家更是直接干预经济,经济立法出现了高潮,如德国制定了《强制卡特尔法》等,日本颁布了《出口组合法》、《外汇管理法》等一系列经济法规。这些为数众多的经济法对社会经济直接进行干预,同时对传统的“私法”也具有重要影响。传统私法中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契约神圣”等原则受到了制约。这些经济法对在其境内进行投资、贸易等经济活动的外国人和企业也均适用。同时有的经济法,如外汇法、关税法、出口卡特尔法是专门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由此,涉外经济法便随之产生了。
在国际上,各国垄断资本的国际竞争形成各种国际垄断同盟,各国际垄断同盟一方面为争夺市场而激烈地相互排挤、倾轧、争斗,同时为求得暂时妥协、利益均沾,在其相互之间又会签订各种协议。这些民间协议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国家政权在国际范围同垄断资本相结合,对经济实行干预的反映,因为政府可能通过国内立法协助民间国际卡特尔的实施。对政府所有的商品或企业则可能由政府亲自参加国际卡特尔,这就出现了多边国际卡特尔专项商品协定,如1902年的布鲁塞尔砂糖协定,就是欧洲生产国间针对当时用奖励金实行倾销的政策,为禁止关于生产与出口的补助金等订立的。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为调整某种商品的生产限额及出口配额等问题,商品生产国之间或生产国与消费国之间又签订了一系列的多边专项商品协定、如1931年及1937年的国际砂糖协定、1931年的国际锡协定、1933年的国际小麦协定、1934年的国际橡胶协定等等。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由于金本位崩溃、世界性经济危机的发生,各国进一步通过经济法干预经济,如实行关税壁垒、外贸统制、外汇管制等措施,加剧了资本主义各国之间经济关系的矛盾,以往的通商航海条约已不能达到解决这一矛盾的目的,因而各国间就不得不缔结短期支付协定或贸易协定、关税特惠协定等来进行调整。此期,国际联盟为改善国际通商关系、放宽及废止进出口限制、降低关税等也作出了重要努力。
可见,从19世纪末至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国际经济法律关系较之以前有了很大的变化,这主要表现在:第一,主体范围扩大了,法律调整的不再限于不同国家商人间的关系,还包括不同国家的个人和法人、国家间的经济关系。第二,涉及的领域比以前广泛得多,即已不单限于国际贸易,而且扩及国际投资、支付、税收等多个领域。第三,其所含的法律规范,已不单限于传统的“私法”和通商条约,还包括有关的涉外经济法、各种经济条约、商品协定等。
三、普遍性国际组织的产生与国际经济立法的发展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形势发生了许多新的变化,各国在经济上的相互合作与相互依赖日趋加强,调整国际经济交易的法律数量急剧增加且内容日趋丰富和完善,国际经济法也逐步发展成熟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1)普遍性国际经济条约与国际经济组织的产生。战后,资本主义世界亟待解决战争遗留的一系列经济问题,如促进欧洲经济复兴以及与美元有关的安全保障问题,特别是要预防再次发生经济危机等。经验表明,单靠一两个国家解决不了这些问题,还必须采取多边方法,从国际立场出发,确立国际经济的法律秩序。因此,普遍性的国际多边条约有了很大的发展。例如《联合国宪章》对发展国际经济、确保会员国通商自由及公平待遇作了规定。尔后,1944年7月布雷顿森林会议签订了《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 1947年签订了《关税及贸易总协定》。这三项协定及其组织,具有全球性影响,对于促进国际货币金融关系的相对稳定和自由化,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构成国际经济体制的三大支柱。以这三项协定为标志,国际社会进入了用多边条约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新阶段。
(2)新独立国家的兴起与争取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战后,新中国等十多个社会主义国家相继诞生,扩大了社会主义的阵营。在20世纪60—70年代,随着民族解放运动的发展,许多殖民地、半殖民地受压迫的弱小民族取得独立,形成第三世界。它们运用集体力量,以谋求本国经济的发展,争取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这样,“东西关系”(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之间)、“南北关系”(发展中国家同发达国家之间)、“南南关系”及“北北关系”相互交织,形成国际经济关系的复杂结构。而第三世界国家为争取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斗争是时代的主流,并使国际经济法从本质上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从国际范围看,20世纪40年代建立的国际经济体制是在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未参加的情况下建立的,没有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在这种经济秩序下,发展中国家在经济上仍处于从属地位。为了改造旧的国际经济秩序,促使各国在国际经济关系中尊重国家对其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坚持公平互利,第三世界国家运用集体力量,在20世纪60—70年代促使联合国先后通过了一系列宣言、决议等,如1962年的《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宣言》、1974年《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及《行动纲领》、1974年12月的《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等。这些文件反映了新的法律观念和法理原则,构成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基本文件,给国际经济法增添了新的内容。
从各国国内角度看,许多发展中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经济主权和利益,发展本国经济,调整和发展对外经济关系,制定了各种涉外经济立法,如外资法、外贸法、外汇管理法、涉外税法等等。这些国内法规范与争取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所形成的国际法规范相互联系、相互配合,力求在国际经济关系中贯彻平等互利的原则,为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3)跨国公司的发展及其管制。战后国际经济关系的另一重要特色是跨国公司得到了迅速发展。1973年世界上大约有1万家跨国公司,其附属公司达3万家之多。而到2000年,世界跨国公司总数就发展到7.8万家,其在国外拥有的子公司约达80万家。跨国公司在国际间进行投资、贸易与金融活动,在国际经济关系中有着重要的影响。
为了发挥跨国公司的积极作用,限制和避免其消极影响,就必须对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法律管制,包括国家的管制和国际管制。20世纪70年代后,许多国家相继颁布了一些直接调整跨国公司活动的法律,如外资法、外汇管制法、反托拉斯法、涉外税法等涉外经济法。同时,由于跨国公司跨国活动的特点,单个国家法律不能有效地对其予以管制,这就必须采取国际措施。20世纪70年代广大发展中国家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加强对跨国公司的管制。197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使国际社会处理跨国公司问题有了新的基本准则。1974年联合国又成立了“跨国公司委员会”并着重拟订《跨国公司行为守则》。联合国贸发组织也起草了技术转让行动守则,管制限制性商业惯例的原则和规则等。《跨国公司行为守则》的制定虽然后来流产了,但它们对于国际社会今后关于跨国公司的立法仍具有重要影响。
(4)区域性经济条约和组织的发展。战后形形色色的区域性或专业性国际经济条约及其相应组织不断出现。其中既有发达国家间的条约和组织,如欧洲经济共同体(现为欧洲联盟)、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等;也有发展中国家间的条约与组织,如东南亚国家联盟、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安第斯条约组织;还有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的条约与组织,如北美自由贸易区协定等等。这些区域性条约与组织促进了国际经济合作和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5)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及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历经8年时间的艰难谈判后,于1994年4月15日终于签署了最后文件。这次谈判不仅把长期游离在关贸总协定外的农产品、纺织品及服装等贸易纳入总协定的范围,而且涉及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等新的议题。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谈判中相互斗争,并最终达成妥协。发达国家在工业品关税、非关税壁垒以及纺织品和服装贸易方面作了某些让步,但发展中国家在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保护以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等方面则承担了许多新义务。乌拉圭回合最终成果,除了最后文件所包括的多种货物贸易协定(如《1994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农业协定》、《卫生及植物检疫措施的适用协定》、《纺织品及服装协定》、《贸易的技术壁垒协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等),最为重要的还有《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世界贸易组织及其框架内的一揽子协定对国际经济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同时也给国际经济法增添了许多新的内容,代表了近年来国际经济法的最新发展。
可见,由于国际经济关系的发展,国际经济活动的主体也大为扩大,各种国际经济协议与活动广泛涉及投资、贸易、金融、货币、税收等领域,在适用法律范围方面,也突破了所谓公法和私法、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界限。因此,传统国际法根本无法容纳或调整这些经济关系,而一部包括国际法规范与国内法规范以调整个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间跨国经济关系的国际经济法则逐步形成为一个独立的、新兴的法律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