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从所谓“生称谥”看古代中国的名号分化问题
前引《北史》云:“蠕蠕之俗,君及大臣因其行能,即为称号,若中国立谥。既死之后,不复追称。”这是把北族可汗号和官号的制度形式,与华夏传统的立谥制度联系起来作了对比。这种对比是很有启发的,民族史的研究,在这个意义上具有了民族志和人类学思想素材的价值,成为我们反观中国古史某些文化现象的参照物。上节我们探讨了北族政治组织的早期制度形式,我们发现,早期政治组织的制度形式,都是从名号开始的,由名号分化而为官号与官称。可汗号与可汗官称的紧密关系,即属于这一分化的高级形态。而作为先进民族的华夏(注:就本书的着眼点而言,所谓先进民族,是指在政治发育与政治体建设方面先行一步,从而确立了对于周边其他部族、其他政治体的人力、军事和文化优势的民族。在本书中,民族主要不是指社会单元,而是指政治单元。),也理应经历过同样的制度分化过程,并且由于社会分层的复杂和政治规模的宏大,这种分化要更加繁复和精致。然而,经过战国至汉代礼家的整理和系统化,本来是一个历史过程的制度形式,便呈现出一幅被绝对化和神秘化之后的文明面貌(注:“古史辨”派史学家在清理古史中被神秘化和绝对化了的文化现象与历史问题方面,功勋卓越,人所共知。当代学者中亦有人从人类学和民族志的资料出发,致力于此,启发多多,请参看汪宁生:《民族考古学论集》,北京:文物出版社,1989年;《古俗新研》,兰州:敦煌文艺出版社,2001年。)。本文研究的古代名号分化而为官号和官称的历史过程,也存在于中国古史的某些阶段。对于学者聚讼已久的立谥制度的起源等问题,我们下面试从早期政治组织名号分化的角度,提供一个新的理解。
《逸周书》解释“谥者,行之迹也”(注:黄怀信、张懋镕、田旭东:《逸周书汇校集注》卷六,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第668页。),与北族之“因其行能,即为称号”,的确颇为相近。谥是什么?谥的本字是益,益就是增加。唐兰先生说:“人已有名,而另外再加美称,叫做益。”(注:唐兰:《西周青铜器铭文分代史徵》,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354页。)《礼记·郊特牲》:“死而谥,今也。古者生无爵,死无谥。”(注:朱彬:《礼记训纂》,饶钦农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96年,第404页。)“生无爵,死无谥”的情况什么时候开始改变了呢?《史记》记录秦始皇二十六年完成统一之后制曰:“朕闻太古有号毋谥,中古有号,死而以行为谥。”(注:《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北京:中华书局标点本,1959年,第236页。)秦始皇知道谥是“中古”以后才有的,此前只有“号”。这个号,当然是生前行用的,与本文所讨论的北亚部族的“名号”(titulary)性质相同。秦始皇废除谥号,自称始皇帝,就建立皇帝制度而言当然是创新,就恢复官号传统而言则是复古。
谥法起源是古史学界至今聚讼的难题之一。谥法起源与“生称谥”联系在一起,更加显示出问题的复杂性。典籍中颇有当时言语指称在世人物使用谥号或类似谥号的某种名号的,与谥行于死后的常识不符。顾炎武《日知录》有“生称谥”一条,列举典籍中生称谥若干例,认为“生时不合称谥”,“皆后人追为之辞”,把典籍中这类现象都归咎于“后人追为”(注:顾炎武:《日知录》卷二三,见黄汝诚《日知录集释》,长沙:岳麓书社,1994年,第833—835页。)。可是出土青铜器铭文中,也颇有生时指称王号者。王国维作《遹敦跋》,据西周金文中周穆王生前即称穆王,联系相关事例,提出“周初诸王,若文、武、成、康、昭、穆,皆号而非谥也”,这些号都是“美名”,可见“周初天子诸侯爵上或冠以美名,如唐宋诸帝之有尊号矣。然则谥法之作,其在宗周共、懿诸王以后乎”(注:王国维:《遹敦跋》,载《观堂集林》卷一八,第895—896页。)。王国维此文最直接的后果是引发谥法起源时间先后的争论。后来郭沫若著《谥法之起源》,引据更丰富的金文与典籍例证,指出生称谥的现象在春秋战国也大量存在,因此“疑谥法之兴当在战国时代”(注:郭沫若:《谥法之起源》,载《金文丛考》,东京:日本文求堂书店,1932年,第89—101页;收入《郭沫若全集》考古编第五卷,北京:科学出版社,2002年,第201—226页。)。谥法与生称谥不能共存,有生称谥则意味着谥法尚未产生,这是讨论生称谥问题时多数学者的基本逻辑。可是典籍中谥法起源于周初甚或更早的记载也必非全出伪造,这与生称谥的现象构成了明显的冲突。直到最近,还有学者努力证明金文中所谓“生称谥”,并非生前制作,而是死后追为,即制作于“下一王世”(注:彭裕商:《谥法探源》,《中国史研究》1999年第1期,第3—11页;杜勇:《金文“生称谥”新解》,《历史研究》2002年第3期,第3—12页。)。也有学者试图淡化生称谥与谥法起源之间的冲突,使二者可以并存。师宁《论生称谥及谥法起源问题》一文认为,生称谥与死后加谥是谥法起源与发展史上的不同阶段,“谥之兴起在周初,谥号是由生称之发展到死亦称之,由美称发展到可恶可美,最后发展到只能死称谥”(注:师宁:《论生称谥及谥法起源问题》,《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4年第6期,第45页。)。这样表面上调和了谥法与生称谥的矛盾,但又引出另外一个问题:如果生前死后的美称都属于谥法范畴,那么从生前美名向死后定谥的转变,又是如何实现的呢?人都是希望生前专有美名的,占据权势的人更是如此。他们是怎样自动放弃了生前的美称,而甘心接受死后由别人给定的一个“可美可恶”的谥号呢?
从考察内亚民族可汗号、官号的起源及其功能,观察古代政治组织制度形式的演化,可以提供一个对于生称谥问题的新理解。王国维并没有提到“生称谥”的问题,他提到的是“美名”与“号”,与本文所讨论的可汗号和官号是一样的。华夏政治组织的制度形式,也应当是从“名号”开始演化的。前文已经论证,北族的名号分化而为官号与官称,华夏早期也应当有这一过程。西周的制度形式中,已经有官、爵、号、谥的分别,这是官号与官称进一步分化的结果,反映了华夏文明圈社会分层程度的日渐提高和政治组织的高度复杂。爵很可能是从官称中分化出来的,谥则是从官号中分化出来的,爵用于生前,谥用于死后。典籍与金文中的生称谥,应当是尚未演化为谥的官号,或者是官号与谥并存混用时期的产物,反映的恰恰是名号分化的历史过程。
从爵制的起源与发展,可以了解官号分化出谥号的历史依据。班固《白虎通义》说“爵者,尊号也”(注:陈立:《白虎通疏证》卷七,吴则虞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94年,第313页。)。爵是从尚未系统化的官称中分化出来的。晁福林认为,爵制的起源与西周册命制度关系甚大,“赐命与爵位制度所表示的正是周代上下级贵族间的主从关系的确立”,“接受君主的爵位赐命,就意味着臣下对于君主必须忠诚尽力”(注:晁福林:《先秦时期爵制的起源与发展》,《河北学刊》1997年第3期,第75—76页。)。因此,爵制能够从官称中分化出来,反映了政治体成长过程中,权力越来越集中,政治体之内所有人的地位与权利,越来越与权力中心相联系。从形式上看,整个政治体各组成部分权利及地位的合法性,来自权力中心的辐射。政治体成长的过程,也就是权力集中的过程。被集中的权力以自上而下、自中心而边缘的方式,再分配到政治体的各个部分,遂呈现为早期制度形式的演变。在这个过程中,社会的整合首先表现为政治体的整合,而政治体的整合,就是权力关系的重组,制度形式当然要服从于这种权力关系重组的需要。爵制的起源与发展,正是集权体制成长过程的一个环节。从这个意义上说,谥法的产生和发展,也是政治体成长、权力集中和集权体制演化历史中的一个侧面。
从一个方面说,在政治组织进入较高阶段以后,随着制度的稳定、完备和行政机关权力的扩大,政治体中个人权位及可获取利益的大小,取决于官称本身,与个人性格或背景(所谓“行能”)之间的相关性,已经不那么明显。高度发展的政治体制,并不依赖克里斯玛型领导人的大量及不间断涌现。因此,官称承担者的个人独特性,与成熟的政治体制之间,出现了不协调,或者说,体制并不需要强调、甚至倾向于忽略具体官员的独特性。换句话说,随着政治权力对社会生活越来越广泛深入的渗透,政治体制日益成为社会构造与运作的核心,这个过程中,可汗号和官号的初始功能与意义处于淡化和衰减之中。如果说随着集权的加强,政治体制中的君臣距离将会扩大,而可汗号尚有助于在形式上强调君臣关系的这一变化(表现为皇帝尊号的出现),那么一般官称的装饰性官号,继续留存的空间已经越来越小了。
另一方面,官号是经过任职仪式而获得的,从起源上说,是在各级别政治体中的人们同意让渡部分权利的仪式上,由同意让渡权利的人们共同授予的。政治首领的权力来自政治体成员,因此官号也来自政治体成员的讨论和批准。然而,随着政治体之间关系的变化,基于暴力和征服而形成的整合,使政治体的规模越来越大,政治组织越来越复杂和庞大,权力关系也有了重大变化,集权意味着权力获得和分配的方向发生了颠倒。因此,形成于自下而上权力关系时代的官号,最终被自上而下权力关系产物的谥号所代替。也就是说,谥法的产生,就是要体现权力关系的这一重大变化,或者也可以说,是为了配合乃至强化这一变化。这当然是一个缓慢的、复杂的过程,谥法完全取代官号经历了一个漫长的时期。周代以字为谥、以号为谥的众多事例(注:杨希枚:《论周初诸王之生称谥》,载杨希枚《先秦文化史论集》,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第274—281页。),反映了这一历程的复杂和曲折。字也是从官号中分化出来的,以字为谥、以号为谥,反映了谥法产生之后官号与谥号并存的情况,是谥号取代官号历程中的一个阶段。
因此,“生称谥”的说法是不准确的,能够生称的不是谥号,而是官号,生前的官号(包括字)死后用作谥号,只不过是官号与谥号并存混用的结果。谥号取代官号,反映了新型权力关系中权力中心要求掌握对权力结构中所有成员的评价和判断。随着谥法的成熟,这种评价和判断会应用于权力结构内的全体成员身上,周天子亦不能例外。秦始皇注意到谥法应用到天子身上,会造成“子议父,臣议君”的局面(注:《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36页。),威胁皇帝权威,因而废除谥法,但他不知道,谥法正是作为集权的伴生物才在集权政体的历史中得以发生和发展的。
搞清楚了谥号与官号的这种关系,就对所谓“生称谥”问题有了合乎历史逻辑的理解。事实上,不仅爵制与谥法,而且后世官制的日渐繁复的演化,也都可以纳入制度形式的名号分化背景下观察,从而获得更具历史纵深感的新认识。以上考察可汗号的形式与性质,进而探讨早期政治组织制度形式的演化,目的不仅仅是要对内亚民族的政治文化传统有所触及,而且还是为了从这种探讨中获得某些一般性的历史知识。
(原载《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