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
一 伦理学界说:关于优良道德的科学
伦理学无疑是关于道德的科学。但是,伦理学不是关于某个社会的特殊的、具体的道德的科学,而是关于一切社会的道德的普遍性的科学。因为在这个定义中,“道德”是全称,因而包括一切道德,包括一切特殊的、具体的道德而是其一般、抽象、共性、普遍性。所以,伦理学是关于道德的科学,这意味着,伦理学是关于一切特殊的、具体的道德所包含的那种共同的、抽象的、一般的、普遍的“道德”之科学,因而也就是关于道德的普遍本性的科学,说到底,伦理学就是道德哲学:道德科学、道德哲学和伦理学是同一个概念。所以,布洛克(H.Gene Blocker)说:“伦理学试图发现能够确证人类所有行为和最终说明使行为正当或不正当之最高层次、最一般的原因。”这样一来,伦理学便是哲学的分支,亦即道德哲学。今日西方伦理学家也都这样写道:“伦理学是关于道德的哲学研究。”“伦理学是哲学的一个分支;它是道德哲学,亦即关于道德、道德问题和道德判断的哲学思想。”
不过,真正讲来,这个定义也是不够确切的。因为道德是一种社会制定或认可的行为应该如何的规范:道德亦即道德规范。这样,道德便正如休谟所说,无非是人们所制定的一种契约,具有主观任意性,因而虽然无所谓真假,却具有优良与恶劣或正确与错误之分。举例说,我们显然不能说“女人应该裹小脚”的道德规范是真理还是谬误,而只能说它是优良的还是恶劣的或正确的还是错误的:它无疑是恶劣的、错误的。伦理学的意义显然全在于此:避免恶劣的、错误的道德,制定优良的、正确的道德。因为道德既然是可以随意制定的,那么,制定道德便不需要科学。确实,在伦理学诞生之前——亦即在亚里士多德和孔子的时代之前——道德早就存在了。只有制定优良的、正确的道德才需要科学:伦理学是关于优良道德的科学。所以,布洛克说:“道德哲学家反思日常道德假定,并不仅仅是用哲学术语重述我们已经信赖的任何规范;而是寻求对于日常道德的一种新的理解和新的观点,这将改正我们某些道德信仰和改变我们每天的道德行为。”于是,确切地讲,伦理学并不是关于道德的科学,而是关于优良道德的科学,这恐怕才是伦理学的精确定义。伦理学,亦即道德哲学,是关于优良道德的科学,是关于优良道德的制定方法和制定过程以及实现途径的科学。
如果说伦理学是关于优良道德的科学,那么,究竟怎样的道德才是优良的?这是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它牵扯到三个密不可分而又根本不同的重要概念:道德(亦即道德规范)、道德价值和道德判断(亦即道德价值判断)。人们大都以为,所谓道德或道德规范,亦即道德应该、道德价值。其实,二者根本不同。因为道德或道德规范都是人制定或约定的。但是,道德价值却不是人制定或约定的:一切价值——不论道德价值还是非道德价值——显然都不是人制定或约定的。试想,玉米、小麦、大豆的营养价值怎么能是人制定或约定出来的呢?那么,道德价值与道德规范是何关系?
道德规范与道德判断一样,皆以道德价值为内容、对象、摹本,都是道德价值的表现形式:道德规范亦即道德价值规范;道德判断亦即道德价值判断。只不过,道德价值判断是道德价值在大脑中的反映,是道德价值的思想形式;而道德规范则是道德价值在行为中的反应,是道德价值的规范形式。因此,道德规范和道德价值判断有真假对错优劣之分。道德价值判断有真假之分:与道德价值相符的判断,便是真理;与道德价值不符的判断,便是谬误。道德规范则没有真假而只有对错优劣之分:与道德价值相符的道德规范,就是优良的、正确的、对的道德规范;与道德价值不符的道德规范,就是恶劣的、错误的道德规范。举例说,假设“女人裹小脚”确实是不应该的,因而具有负道德价值。那么,一方面,断言“女人裹小脚是应该的”道德价值判断便不符合“女人裹小脚”的道德价值,因而是一种谬误的、假的判断;另一方面,把“女人应该裹小脚”奉为道德规范也不符合“女人裹小脚”的道德价值,因而是一种恶劣的道德规范。
可是,究竟怎样才能制定与道德价值相符的优良道德规范呢?人们制定任何道德规范,无疑都是在一定的道德价值判断的指导下进行的。显而易见,只有在关于道德价值的判断是真理的条件下,所制定的道德规范才能够与道德价值相符,从而才能够是优良的道德规范;反之,如果关于道德价值的判断是谬误,那么,在其指导下所制定的道德价值的规范,必定与道德价值不相符,因而必定是恶劣的道德规范。举例说,如果“为己利他是应该的”道德价值判断是真理,那么,我们把为己利他奉为道德原则,便与为己利他的道德价值相符,因而是一种优良的道德原则。反之,如果“为己利他是应该的”道德价值判断是谬误,那么,我们把为己利他奉为道德原则,便与为己利他的道德价值不相符,因而便是一种恶劣的道德原则。
可见,伦理学是关于优良道德的科学的定义,实际上蕴涵着:伦理学是寻找道德价值真理的科学,是关于道德价值的科学。所以,伦理学家们一再说伦理学是一种价值科学:“伦理学是一个关于道德价值的有机的知识系统。”“伦理学之为科学,研究关于全体生活行为之价值者也。”这是伦理学的公认的定义,也是伦理学的更为深刻的定义。然而,真正讲来,这个“伦理学是关于道德价值的科学”的定义,只能从“伦理学是关于优良道德的科学”推出,而不能由“伦理学是关于道德的科学”推出。因为优良道德是不能随意制定、约定的,制定优良道德必与道德价值相关:优良道德是与道德价值相符的道德规范。反之,道德是可以随意制定、约定的,制定道德不必与道德价值相关:与道德价值相符的道德是道德;与道德价值不符的道德也是道德。
二 伦理学对象:伦理学公理
伦理学是关于优良道德或道德价值的科学,意味着:伦理学就其根本特征来说,是一种规范科学或价值科学而不是描述科学或事实科学。这样,在科学的王国里,伦理学便属于规范科学而与事实科学相对立。那么,这是否意味着:伦理学只研究应该、价值、规范而不研究是、事实?行为应该如何与行为事实如何究竟是什么关系?这就是所谓“休谟难题”或“休谟法则”,因为休谟首次提出了这个问题:能否从“是”推导出“应当”?这是关于道德价值的产生和存在的来源、依据问题,是如何确定行为的道德价值的问题,是如何科学地确定伦理学的研究对象的问题,是元伦理学的核心问题。元伦理学对于这个问题的研究表明:
所谓道德价值或行为之应该如何,不过是行为之事实如何对于道德目的——保障社会存在发展、最终增进每个人利益——的相符抑或违背之效用,因而是通过道德目的,从行为事实如何中产生和推导出来的:符合道德目的的行为之事实,就是行为之应该;违背道德目的的行为之事实,就是行为之不应该。诚实为什么一般说来是应该的,而有时却是不应该的?岂不就是因为诚实一般说来有利于社会和他人、符合道德目的,而有时却有害于社会和他人、违背道德目的?反之,说谎为什么一般说来是不应该的,而有时却是应该的?岂不就是因为说谎一般说来有害于社会和他人、违背道德目的,而有时却有利于社会和他人、符合道德目的?
因此,行为应该如何的道德规范虽然都是人制定的、约定的;但是,只有那些恶劣的道德规范才可以随意制定、约定。反之,优良的道德规范决非可以随意制定,而只能通过道德目的,从行为事实如何的客观本性中推导、制定出来:所制定的行为应该如何的道德规范之优劣,直接说来,取决于行为应该如何的道德价值判断之真假;根本说来,则一方面取决于行为事实如何的事实判断之真假,另一方面取决于道德目的的主体判断之真假。例如,“无私利他”作为道德规范,究竟是优良的,还是恶劣的,直接说来,便取决于“无私利他具有正道德价值”的价值判断之真假;根本说来,则一方面取决于“每个人的行为事实上能够无私利他”的事实判断之真假,另一方面则取决于“道德目的是增进每个人利益”的主体判断之真假。这就是“是与应该”的关系之真谛,这就是休谟难题之答案,这就是优良道德的推导和制定之方法,这就是可以推演出伦理学的全部内容、全部对象的伦理学的推导公理或公设。我们可以将其归结为一个道德价值和优良道德规范推导公式:
可是,我们将这个道德价值和优良道德规范推导公式及其所包含的四个命题叫做伦理学的公理或公设,根据何在?按照亚里士多德和欧几里得的古典公理法的观点,公理和公设是不需要证明的,因为它们是自明的、直觉的、公认的、不言而喻的。然而,非欧几何学的产生表明这种观点是片面的。因为非欧几何学的第五公设——经过直线外的一点,可作多条直线和原有的直线平行——显然不是自明的、直觉的;恰恰相反,它是完全违背人们的直觉的。所以,公理和公设不必是自明的、公认的。公理和公设之为公理和公设,正如波普所说,只在于从它们能够推演出该门科学的全部命题或全部内容。因此,伦理学的公理和公设之为公理和公设,也只在于从它们能够推演出伦理学的全部命题或全部内容,而与是否自明无关。道德价值推导公式及其所包含的四个命题之为伦理学公理或公设,与非欧几何学的第五公设相似,并不是因为它们是自明的——恰恰相反,它们是人类思想的最大难题之一——而是因为由它们可以推导出伦理学的全部内容、全部对象。首先,从这个道德价值推导公式,可以推导出伦理学的基本对象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是对于这个公式的前提1“行为事实判断之真理”的论述。它的研究对象就是道德哲学家们所谓的“人性”:人性就是人的伦理行为事实如何之本性。因为“人”是全称,是一切人。所以,人性就是一切人都具有的属性,是一切人的共同性,也就是大人与小孩以及婴幼儿等一切人的共性,说到底,也就是人生而固有的本性。但是,伦理学所研究的人性仅仅是指可以言善恶的人性,而不包括不可言善恶的人性。那么,可以言善恶的人性究竟是什么?无疑只能是人的伦理行为——心理是行为的内在因素——本性,是伦理行为所固有的事实如何之本性。它是伦理行为不依赖道德目的而独自具有的属性,是伦理行为无论与道德目的发生关系还是不发生关系都同样具有的属性,是伦理行为的固有属性,是伦理行为应该如何的优良道德规范所由以产生和推导出来的实体,所以叫做“道德价值实体”,属于“道德客体”范畴。
第二部分是对于这个公式的前提2“道德目的判断之真理”的证明。但是,要证明何为道德目的,就必须证明道德究竟是什么:它的定义、结构、类型、基本性质等等。这就是“道德价值主体:社会为何创造道德”的全部内容了。因为所谓的道德价值主体,也就是对于每个人的伦理行为进行道德治理的治理者“社会”;更确切些说,道德主体是社会的道德属性——社会的道德需要、社会的道德起源、社会的道德目的、社会的道德结构、社会的道德类型、社会的道德性质等等——这一部分的核心是道德目的:社会为何创造道德?因为道德目的是衡量伦理行为事实如何的道德价值的终极标准,只有借助它,才能从伦理行为事实如何推导出伦理行为应该如何的优良道德规范。
第三部分是对于这个公式的结论1“道德价值判断之真理”和结论2“优良道德规范”的确证,可以名之为“道德价值和道德规范:伦理行为应该如何的优良道德”。它主要包括:(1)道德总原则“善”;(2)社会治理的道德原则“公正”、“平等”与“人道”、“自由”、“异化”;(3)善待自己的道德原则“幸福”;(4)道德规则如“诚实”、“贵生”、“自尊”、“谦虚”、“智慧”、“节制”、“勇敢”等等。但是,对于这些优良道德规范的研究并不是该部分的主要内容。因为道德规范是道德价值的表现形式:优良道德规范是与道德价值相符的规范。所以,这一部分研究的结果和目的是制定优良道德规范;而研究的过程和主要内容则是道德价值。道德价值是伦理行为独自不具有的属性,是伦理行为事实如何与道德目的发生关系时所产生的属性,是伦理行为事实如何对道德目的的效用,是通过道德目的而从伦理行为事实如何的客观本性中推导出来的行为应该如何:优良道德规范就是与其相符的规范。
诚然,这三大部分仅仅是伦理学的基本研究对象,而不是伦理学的全部对象。因为对于它们的研究仅仅确立、制定了优良的道德;而还没有解决如何使人们实际遵守这种优良道德。那么,如何才能使人们遵守优良道德、从而使其得到实现?通过良心、名誉、品德:良心与名誉的道德评价是道德规范实现的途径;良好的品德则是道德规范的真正实现。这是伦理学最后部分的研究对象,这一部分显然是对于如何实现道德价值推导公式的结论2“优良道德规范”的研究。这样,伦理学的全部对象便可以归结如下:
这五大部分就是伦理学的全部对象吗?是的。因为伦理学是关于优良道德的科学;而这五大部分显然包括了优良道德的全部内容:第一部分是优良道德制定之方法;第二、三、四部分是优良道德制定之过程;第五部分是优良道德之实现途径。进言之,这五部分又可以归结为三卷。上卷即第一部分,是优良道德规范的制定方法,可以称之为“元伦理”;对于它的研究,便是所谓的“元伦理学”。元伦理学主要通过研究“是与应该”的关系而提出确证道德价值判断和道德价值规范之真伪、优劣的方法,解决如何才能确立道德价值判断之真理和如何才能制定优良的道德:元伦理学是关于优良道德制定方法的伦理学。中卷包括第二、三、四部分,是优良道德规范的制定过程,可以称之为“规范伦理”;对于它的研究,便是所谓的“规范伦理学”。规范伦理学主要通过社会制定道德的目的、亦即道德终极标准,从行为事实如何的客观本性中推导、制定出行为应该如何的优良道德规范:规范伦理学是关于优良道德规范制定过程的伦理学。下卷亦即第五部分,是优良道德规范的实现过程,可以称之为“美德伦理”;对于它的研究,便是所谓的“美德伦理学”。美德伦理学主要研究优良道德由社会的外在规范向个人内在美德的转化过程:美德伦理学是关于优良道德实现途径的伦理学。于是,伦理学的对象最终便可以归结为:
可见,从道德价值推导公式及其所由以构成的四个命题,可以推演出伦理学的全部内容、全部对象,因而也就可以称之为伦理学公理或公设:规范伦理学无非是确证这个公理的两个前提和两个结论的系统;美德伦理学不过是研究如何实现这个公理的结论的系统;元伦理学则是推导这个公理本身的系统。这就是说,伦理学体系是一种可以公理化的体系:元伦理学是伦理学的公理、公设系统,是伦理学公理化体系的前提系统;规范伦理学和美德伦理学则是由元伦理学所推导出来的伦理学的定理系统,是伦理学公理化体系的结论系统。
当然,伦理学的公理化体系与几何学、数学、力学的公理化体系有所不同。几何学是从若干公理和公设直接推出该门科学的全部命题;伦理学则是从若干公理和公设直接推出构成伦理学全部内容的各个部分,而间接推出伦理学的全部命题。无疑,这是伦理学公理化体系的缺憾。因为几何学的公理化体系是从若干公理和公设直接推出或通过定理间接推出该门科学的全部命题,因而它所具有的真值传递功能遍及该门科学的全部命题:它能够把公理的真值直接或间接地传递给该门科学的全部命题。所以,几何学的公理化体系是完全精密的:不仅体系是精密的,而且这个体系所包含的全部命题也因其公理化而都是精密的。反之,伦理学是从若干公理和公设直接推出构成伦理学全部内容的各个部分,而间接推出伦理学的全部命题,因而它所具有的真值传递功能只能及于构成该门科学的各个部分和某些命题,而不能遍及该门科学的全部命题。所以,伦理学的公理化体系是部分精密的:只有体系自身因其公理化而是精密的,而这个体系所包含的全部命题却不能因其公理化而都是精密的。
但是,这恰恰也是伦理学公理化体系优越于几何学等数学公理化体系之处。因为伦理学是从若干公理和公设通过直接推出构成伦理学全部内容的各个部分、部门而间接推出伦理学的全部命题,因而伦理学公理化体系具有绝对的完全性:任何伦理学的命题都逃不出这个体系。试想,有什么伦理学命题能够逃出构成伦理学全部内容的各个部分呢?有什么伦理学命题能够逃出元伦理学、规范伦理学以及美德伦理学呢?反之,几何学和数学的公理化体系是从若干公理和公设直接推出或通过定理间接推出该门科学的全部命题,因而它所具有的完全性总是相对的、不完全的:总是存在着这样一些命题,这些命题是该门科学的公理所不能推出来的,因而游离于该公理化体系之外。这样,我们说数学比伦理学精密便是相对的:只是就构成公理化体系的每个命题来说,数学才比伦理学精密;然而,就公理化体系自身来说,伦理学却比数学更为完全,因而也就更为精密。
伦理学可以公理化,因而是一门相当精密的科学。因为公理化体系是最为精密的科学体系。这种体系是如此精密,以致欧几里得构建第一个公理化体系以来,虽然自然科学各个领域的科学家竞相效仿,却只有数学和物理学以及某些自然科学的分支能够公理化而已。至于哲学社会科学,最为耐人寻味的是,不论是经济学、法学、政治学、人类学,还是美学、社会学、语言学等等,都没有人提出公理化的问题。唯有伦理学,自笛卡儿以来,先后有霍布斯、斯宾诺莎、休谟、爱尔维修、摩尔等划时代大师,极力倡导伦理学的公理化或几何学化。一些著名的自然科学家和科学哲学家,如爱因斯坦和赖欣巴哈,也曾试图寻找和确立伦理学公理。今天,罗尔斯在他那部影响深远的巨著《正义论》中仍然热诚地呼喊:“我们应当努力于一种道德几何学:它将具有几何学的全部严密性。”
诚然,把这种倡导付诸实践,从而真正构建伦理学为一个公理化体系的,古今中外只有斯宾诺莎一人而已;并且,斯宾诺莎的构建无疑是失败的:他没有发现能够推导出伦理学全部内容的伦理学公理和公设。但是,他的失败具有历史必然性。因为人类对于元伦理学——亦即伦理学公理和公设的系统——的研究,直到20世纪初才刚刚开始。元伦理学的奠基之作,即摩尔的《伦理学原理》,发表于1903年。经过摩尔、普里查德、罗斯、罗素、维特根斯坦、石里克、卡尔纳普、艾耶尔、史蒂文森、图尔闵、黑尔等等元伦理学大师半个多世纪的研究,发现和建构伦理学的公理体系方有可能。因此,我们不应该嘲笑斯宾诺莎伦理学的幼稚,而应该沿着斯宾诺莎的足迹,满载着20世纪元伦理学成果,努力构建的一种如同几何学和物理学一样客观必然、严密精确、可以操作并且能够包容人类全部伦理学知识的公理化的伦理学。
三 伦理学意义:价值最大的科学之一
从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可以看出,伦理学对于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具有莫大的意义。因为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说到底,无疑都是每个人的劳动、活动之结果:每个人的劳动或活动是社会发展进步的基本原因。诚然,科学的发展、技术的发明、生产工具的改进、生产关系的变革、政治等上层建筑的革命等等都是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因素。但是,所有这些社会进步的要素,统统不过是人的劳动或活动的产物,因而唯有人的劳动或活动才是社会发展进步的基本原因。人的社会本性决定了每个人的劳动和活动——直接或间接地——总是一种社会活动。一切社会活动,要存在和发展,显然必须互相配合、有一定秩序而不可互相冲突、乱成一团,因而需要遵守一定的行为规范:一切社会活动都应该是某种行为规范之实现。一切行为规范无非两类:权力规范和非权力规范。所谓权力规范,也就是法(包括法律、政策、纪律等等),是依靠权力来实现的规范,是应该且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所谓非权力规范,亦即道德,是依靠非权力力量——如舆论、名誉、良心的力量——来实现的规范,是应该而非必须遵守的规范。这样,人的任何社会活动实际上都可以看做是对于某种道德或法的规范的实现与背离。
如果抛开规范所依靠的力量而仅就规范本身来讲,道德的外延显然宽泛于法:一般说来,二者是普遍与特殊、一般与个别的关系。因为一方面,道德不都是法,如无私利他、助人为乐、同情报恩等等都是道德,却不是法;另一方面,法同时都是道德,如“不得滥用暴力”、“不得杀人”、“不得伤害”、“不可盗窃”、“抚养儿女”、“赡养父母”等等,岂不都既是法律规则同时也是道德规则吗?所以,抛开规范所依靠的力量而仅就规范本身来讲,法是道德的一部分:道德是法的上位概念。那么,法究竟是道德的哪一部分呢?无疑是那些最低的、具体的道德要求:法是最低的、具体的道德。这个道理被耶林(Jelling,1851—1911)概括为一句名言:“法是道德的最低限度。”反过来说,最低限度的道德或所谓“底线伦理”也就是法。
于是,抛开规范所依靠的力量而仅就规范本身来讲,一切法都不过是那些具体的、最低的道德,因而也就都产生于、推导于、演绎于道德的一般的、普遍的原则。所以,法自身都仅仅是一些具体的、特殊的、琐琐碎碎的规则,法自身没有原则;法是以道德原则为原则的:法的原则就是道德原则。法的原则、法律原则,如所周知,是正义、平等、自由等等。这些原则,真正讲来,并不属于法或法律范畴,而属于道德范畴,属于道德原则范畴。这是不言而喻的,因为谁会说正义是一项法律呢?谁会说平等是一项法律呢?谁会说自由是一项法律呢?岂不是只能说正义是道德、平等是道德、自由是道德吗?正义、平等、自由等等都是道德原则,是社会治理的道德原则,因而也就是法律原则,也就是政治——政治是法的实现——原则。这就是为什么法理学和政治哲学的核心问题都是正义、平等、自由的缘故:正义、平等、自由都是法和政治的原则。
可见,如果抛开规范所依靠的力量而仅就规范本身来讲,法就是最低的、具体的道德,法是以道德原则为原则的,因而实际上法乃是道德原则的一种具体化,是道德原则的一种实现:法是道德的实现。这样一来,人的一切社会活动实际上最终便都是对于某种道德的实现与背离。而社会之所以能存在发展,无疑是因为人们的活动大体说来是遵守而不是背离道德的。所以,大体说来,人的一切社会活动都是道德的实现;因而道德的实现也就是社会发展进步的基本原因。
诚然,道德自身不过是一种行为规范,不过是一纸空文,是软弱无力的。但是,道德的实现与道德根本不同:道德的实现不是道德而是活动,不是规范而是行为。所以,道德的实现乃是社会发展进步的基本原因,并不是说道德是社会发展进步的基本原因;而是说人的实现、奉行某种道德的社会活动——如法律活动、政治活动、经济活动、宗教活动等等——是社会发展进步的基本原因,是说人们推行、奉行某种道德的诸如此类的社会活动是社会发展进步的基本原因。一言以蔽之:道德规范本身,并不是社会发展进步的基本原因;但是,一个社会实行何种道德规范,则是社会发展进步的基本原因:推行优良的道德规范是社会进步的基本原因;推行恶劣道德是社会停滞的基本原因。伦理学正是研究优良道德的科学。因此,伦理学对于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便具有莫大的效用、莫大的价值:伦理学是对于人类用处最大的科学,是具有最大价值的科学,至少是具有最大价值的科学之一。
思考题
1.伦理学诞生之前,道德早已存在;正如语言学诞生之前,语言早已存在一样。那么,伦理学究竟有什么用?达尔文论及人类道德的荒谬时曾这样写道:“极为离奇怪诞的风俗和迷信,尽管与人类的真正福利与幸福完全背道而驰,却变得比什么都强大有力地通行于全世界。”试由此解析和比较伦理学的三种定义:伦理学是关于道德的科学;伦理学是关于优良道德的科学;伦理学是关于道德价值的科学。
2.不论是经济学、法学、政治学、人类学,还是美学、社会学、语言学等等,从来没有人提出公理化的问题。唯有伦理学,自笛卡儿以来,先后有霍布斯、斯宾诺莎、休谟、爱尔维修、摩尔等划时代大师,都极力倡导伦理学的科学化、公理化或几何学化。今天,罗尔斯在他那部影响深远的巨著《正义论》中仍然热诚地呼喊:“我们应当努力于一种道德几何学:它将具有几何学的全部严密性。”那么,道德价值和优良道德规范推导公式是伦理学的公理吗?一些人,如爱因斯坦,把诸如基督教的“黄金律”和儒家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等命题当做伦理学公理。他们的观点对吗?试确立一些伦理学公理,然后看看,从你所确立的伦理学公理能否推导出伦理学的全部内容、全部对象?
3.是否春秋战国时代中西方同样繁荣进步?是否中世纪中西方同样停滞不前?是否近代以来西方突飞猛进而中国却落伍了?究其根本原因,是否在于中西方当时所奉行的道德原则之同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