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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古罗马和中世纪的政治思想
第四章 世界秩序之下的法律
古罗马为后人留下的最重要的政治遗产,是罗马法及其所包含的政治与法律思想,特别是经西塞罗等人系统阐发的自然法观念。与古代希腊的政治思想家不同,罗马人第一次把法律置于国家权力之上,并且通过一种混合型的政治体制(特别是在共和国时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法律在政治生活中的优先地位,虽然真正制度化的法治要等到在日耳曼人建立的封建国家中才得到实现。罗马人的自然法观念不仅强调法律的至上性、普遍性、客观性与合理性,而且特别强调人与人之间权利的普遍平等,从而首次超越了古希腊政治实践中把权利与公民资格完全捆绑在一起的局限性。自然法思想在罗马帝国崩溃后,由基督教会的思想家,特别是托马斯·阿奎那所继承和发展。阿奎那在政治思想上的最大贡献,是实现了两个方面的统一,即信仰与理性的统一,以及理性与常识的统一。阿奎那之后,自然法观念在西方逐渐成为一种与人们的日常经验相联系、能够为每一个普通人所把握的政治原则,而且日益深入人心,以至在中世纪末期获得了某种类似常识的地位。另外,阿奎那的自然法理论也预示着西方政治思想史上的一次重大转折,由于他更多地把自然法理解为一种对国家的要求,传统自然法观念中强烈的义务色彩被极大地削弱了,自然权利的轮廓则明显地突现出来。自然法与自然权利理论的统一,为近代西方政治思想的产生奠定了重要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