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具名案例汇编
“具名”案例汇编(The Nominate Reports)是指那些在不同编辑者具名下出版的案例汇编。例如Barnewall and Adolphus所编第一卷汇编代表相同姓名汇编者案例汇编中的第一卷。从公元1530年至1865年间出现了超过一百多种不同系列、质量和准确度参差不齐的“具名”案例汇编。目前执业律师还会查阅这些案例汇编,但是某一个案件的报道哪一家案例汇编比较具权威性,主要还是看汇编者的水准高低。有时候,对于同一案件会有两个或更多的案例汇编加以报道。为了完整及精确地了解该一案件,研究者需查阅所有可以找到的案例汇编加以阅读及比较。不同的案例汇编在某一特定案件上的报道可能会存在矛盾之处,这个时候的明智之举就是查阅本页注1提到的若干著作,进而确定哪个版本的案例汇编比较精确。如前所述,一些早期的“具名”案例汇编是用法律用语书写。在英联邦早期,律师曾经试图禁止使用该种语言但未成功,尽管在英王查理二世(Charles II)复辟之后,这个禁令被废除了,不过法律用语还是很快地在案例汇编中消失。自1764年之后,所有的案例汇编都是以英文来报道。
从18世纪中期开始,“具名”案例汇编中的案件汇编报道水准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尽管如此,法院还是认为有必要对案例汇编加强监督。而自1785年起,法院主动选择一些有能力及可靠的汇编者(reporters),只有这些汇编者所汇编的案例才是法院官方接受具有拘束力及权威性的判例版本。不过非官方的案例汇编者还是继续出版其“非权威性或非官方”的案例汇编。一般情况下,“非权威性或非官方”版的案例汇编总要比“官方”版案例汇编提前出版,价格也比较便宜。
几乎所有的“具名”案例汇编已经被集结在一起再版。第一个再版的系列是于1891年至1917年由英国伦敦Sweet and Maxwell出版社出版的《修订案例汇编》(Revised Reports)。在这一个修订版中的案例是自1785年至1866年从普通法高等法院及衡平法院判决中选出来的。案件的内容也尽量从过去大部分案例汇编中选出重写并尽量保持一致。这一系列共出版了149卷,有一卷是案例一览表(table of cases),另外两卷是索引和摘要(index-digest)。
最完整的再版系列是一套自1900年至1930年的《英国案例汇编》(English Reports)。这一套汇编由176卷案例汇编及两卷案件索引所组成。该套系列案件的出版及编辑方式与其原始版本类同,以根据原来案例汇编涉及的法院所审判之案件进行分类。原始案件汇编的页码也被保存了下来。《英国案例汇编》重现了自1220年到1865年期间,超过274个不同案例汇编的报道内容包含其内,成为一套完整系列。倘一个案件在其他案例汇编系列中也有报道时,本汇编中还会提供“相互参照表”(cross references)俾供查阅。这些案件将会用“S.C.”的缩写字来标示,即“相同案件”(same case)。唯一没有被纳入报道的是一些“非权威性或非官方”案例汇编。一些没有在《英国案例汇编》中报道的案例,可以在稍后的《修订案例汇编》(Revised Reports)中找到。
《英国案例汇编》的第177卷和第178卷两卷是对于该系列汇编再版的一个完整按字母排列案件的索引表。索引提供了案件在整个系列中的卷号和页次。此外,还有一个补充卷和一个图表,该图表列出已往“具名”案例汇编的简称,并指出在该次再版中的具体卷号及如何可以找到这些具名案例汇编。该补充卷和图表的具体使用方法如下:例如想要查找Trower v.Newcombe(1813)3 Mer.704一案时,图表和补充卷将会告诉你Mer.是Merivale案例汇编(Merivale's Reports)的简称,卷3则表明该案位于《英国案例汇编》重印版中的第36卷中。在第36卷的书脊上,会有一个文字说明“Merivale 3, Swanson 1—3”的表示,这表明了“具名”案例汇编在卷中的重印版的顺序,Merivale的卷三很明显位于书的前半部分。重印版书中的页次顶端会用黑体(black letter)大写简称的方式来表示该“具名”案例汇编相关的页码。在《英国案例汇编》第1卷至第20卷的页次底部会出现一个页次码编号,这个编号只有通过案例索引或者通过《大英帝国判决摘要》(English and Empire Digest)中的《英国案例汇编》索引集中查找一个案例的时候,该页次码编号才会发挥作用。
这个图表和补充卷的缺点是“具名”案例汇编的简称都是固定而无其他选择。但这一缺点在1941年Glanvillse Williams编印的《英国案例汇编一览表附录》中得到补救。另外在《剑桥大学法律期刊》中第七卷第267页中可以得到资讯或者在1962年由C.W.Ringrose编印的《如何寻找法律》一书中第175页中亦可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