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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金融犯罪数额研究
金融犯罪是规定在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一类犯罪,就其涉及的范围和内容而言,理应归属于刑法理论上的经济犯罪。如同其他经济犯罪一样,金融犯罪的质的构成和量的构成不可避免地涉及金融市场管理秩序和相关的经济、财产利益,而所有这些又不可能与反映或衡量“金融”、“经济”或“财产”等一定质和量的标准的数额因素相脱离。从某种意义上说,金融犯罪的数额多少会直接反映金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小。一般而言,在其他情节相同的情况下,金融犯罪的数额越大,社会危害性相应就大;反之,则社会危害性就小。就此而言,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一般均十分注重对金融犯罪数额问题的认定。但是,由于金融犯罪的数额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同时由于长期以来人们对此问题的认识不一致,导致了实践中对金融犯罪数额的认定标准颇不统一,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对金融犯罪的定罪和处罚。因此,刑事司法实践打击金融犯罪的现状,迫切需要我们从理论上对金融犯罪的数额问题加以必要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