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庆历新政与王安石的变法
(一)庆历新政
宋仁宗在位,首尾共为42年(1022—1063),正居于北宋一代的正中间。庆历共8年(1041—1048),又正居于仁宗统治的正中间。在这期间,国境之内已经发生了许多次农民起义和兵变事件,西夏又与辽互相配合,对北宋构成了极严重的威胁。辽于1042年遣使来求关南之地(即瀛、莫二州),使得北宋朝廷一度陷于张皇失措的情况下,结果派富弼出使,以增加岁币20万(绢10万匹、银10万两),而告结束。
王安石在嘉祐四年(1059年)所上《万言书》中所说的,“内则不能无以社稷为忧,外则不能无惧于夷狄,天下之财力日以困穷而风俗日以衰坏”的窘态,在这时已经毕露。这使得宋仁宗也深感内外交迫的严重性,便把当时深孚众望的范仲淹、韩琦、富弼、欧阳修等人召入政府,责成他们有所更张以“兴致太平”。
朱熹曾说:“太宗时,一时人多尚《文中子》,盖见朝廷事不振,而《文中子》之书颇说治道故也,然不得其要。范文正公虽有欲为之志,然也粗,不精密,失照管处多。”
又说:“吕夷简最是个无能底人。……其所引援皆是半间不界无状之人,弄得天下之事日入于昏乱。及一旦不奈元昊何,遂尽挨与范文正公。若非范文正公,则西方之事决定弄得郎当,无如之何矣。”
又说:“本朝自李文靖公、王文正公当国以来,庙论主子安静,凡有建明,便以生事归之,驯至后来天下弊事极多。……且如仁宗朝是甚次第时节,国势却如此缓弱,事多不理。”
范仲淹在接奉手诏之后,奏进了一道《答手诏条陈十事疏》,其首段有云:
我国家革五代之乱,富有四海,垂八十年,纲纪制度,日削月侵。官壅于下,民困于外,夷狄骄盛,寇盗横炽,不可不更张以救之。然则欲正其末,必端其本,欲清其流,必澄其源。
其下他就把他所认为可以“端本澄源”的,列举了十事:
一曰明黜陟,二曰抑侥倖,三曰精贡举,四曰择官长,五曰均公田,六曰厚农桑,七曰修武备,八曰减徭役,九曰覃恩信,十曰重命令。
其中的前五项,全是关于澄清和改善吏治的问题。大概范仲淹认为,通过这样五项措施,就可以培育和选拔出贤明能干的官吏,能爱惜百姓,均其徭役,宽其赋敛,使百姓各获安宁,便不至于再爆发反抗斗争。
正是吏治的问题,才是既得权势、地位的阶层最切身的问题,必然会遇到极大阻力。
正是吏治的问题,才是既得权势、地位的阶层最切身的问题,必然会遇到极大阻力。而在这几项政令发布推行之后,果然就遇到了。反对者造谣中伤,谤议日甚,最后便说范、韩、富、欧阳等人结为朋党,构成了宋朝的皇帝最不能容忍的罪行。于是,在庆历四年的下半年,他们都被排斥出政府,推行不及一年的新政随之而一一宣告废罢。
单从表面现象看,庆历新政的失败,似乎并非由于抵触了宋朝的某种家法之故,细加推考,却也不然。
单从表面现象看,庆历新政的失败,似乎并非由于抵触了宋朝的某种家法之故,细加推考,却也不然。
宋太祖在夺得政权的第三年(963年),即曾下诏说:“及第举人,不得呼知举官为恩门、师门及自称门生。”这是针对自唐以来在进士考试中每每发生门生座主结为派系的情况而发的。而如前节所引述,宋真宗也曾发表过要使大臣们彼此“议论相搅”,则各自“不敢为非”的意见。这都说明,宋朝的最高统治者所最害怕的,是在朝的大臣之间或大臣和一般士大夫之间结合成派系或朋党,以致成为中央集权的一个分割力量。他们要把互相牵制的作用也充分运用在高级官僚的人际关系之中。所以,这实际上也是从宋初以来逐渐形成的一道家法。宋仁宗天圣七年(1029年)三月癸未,在下诏令“百官转对极言时政阙失如旧仪”时,仁宗就曾嘱咐辅臣说:“所下诏,宜增朋党之戒。”反映他对于朋党具有何等高的警惕性。
宋朝的最高统治者所最害怕的,是在朝的大臣之间或大臣和一般士大夫之间结合成派系或朋党,以致成为中央集权的一个分割力量。
范仲淹、韩琦于庆历三年进入北宋中央政府,并受命出谋献策以“兴致太平”之后,他们和富弼、欧阳修等人,几乎可以说是同心协力,和衷共济,有时且还互相推崇。这自然容易招致朋党之讥,而事实上也确已发生了这样的讥议。范、韩、欧阳诸人,对此不但不稍加避忌却反而对之直认不讳。欧阳修甚至还特地写了一篇《朋党论》,极力论证只有君子才能结为朋党,小人则皆以利相结,“利尽则交疏”,是不会结为朋党的。这就更授予反对派以口实和把柄。于是而“谤议寖兴,朋党之论滋不可解”,迫使韩、范、富、欧阳最终不能不离开北宋中央政府。所以,导致庆历新政失败的最主要原因之一,也在于它抵触了宋朝的家法。
导致庆历新政失败的最主要原因之一,也在于它抵触了宋朝的家法。
(二)王安石变法
治平四年(1067年)宋英宗逝世,宋神宗以18岁的少年继承帝位。他急于求治,向往出现国富兵强局势。他起用富弼重登相位。却不料富弼的官僚积习已极深重,他不但劝说神宗20年内不要提及“用兵”二字,而且“惑道家全神养气之言,徇曲士忘名忌满之节,不以天下之重易其爱身,不以万务之急妨其养性”。“屡以旧疾谒告,入则随众循旧,不欲有为;退则谢客杜门,罕通人事”,“恤己深于恤物,忧疾过于忧邦”。这种作风当然要使神宗大为失望。而这时的王安石却正以其政治主张和个人操行而深孚众望,大家都以为“介甫不起则已,起则太平可立致,生民必被其泽”。熙宁二年(1069年)神宗便擢用王安石为参知政事。
熙宁二年(1069年)神宗便擢用王安石为参知政事。
王安石曾在嘉祐四年(1059年)上了一封《万言书》给宋仁宗,力陈北宋王朝所奉行的传统政策,全已不能适应当时“所遭之变”和“所遇之势”,因而造成了“内则不能无以社稷为忧,外则不能无惧于夷狄”的艰危处境。他认为,必须把这些旧的法度(即太祖、太宗所制定的法度)加以“改易更革”,使其能适应现实局势,才能把危机扭转过来。
做了参知政事的王安石,要把他的变法理想逐步实现。
做了参知政事的王安石,要把他的变法理想逐步实现。他向神宗面陈:“变风俗,立法度”和“奖用功实”乃是当前国家大政的当务之急。然而变法必然要遭受到官绅豪强享有特权阶层的强烈反抗。为事先做好应战的精神准备,他又向宋神宗明确提出:“陛下方以道胜流俗,与战无异。今稍自却,即坐为流俗所胜矣。”这几句话,也表明了他自己勇往直前、敢于斗争、敢于胜利的态度和信念。而“天变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三原则,就是王安石为迎接这场战斗而提出的用以破除迷信、解放思想的战斗原则。在整个变法过程中,这三个原则对扫除思想障碍,打退守旧派人物的进攻,起了很大的作用。
“天变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三原则,就是王安石为迎接这场战斗而提出的用以破除迷信、解放思想的战斗原则。
关于“天变不足畏”——当王安石变法之始,官绅豪强大地主阶层的代言人,顽固保守的官僚士大夫们,就全都拿“天变”来吓唬宋神宗,妄图以此阻挠变法工作的进行。例如,当宰相富弼听到王安石有“灾异非人事所致”的议论时,立即说这是“奸臣”的“邪说”,并且说:“人君所畏唯天,若不畏天,何事不可为者?去乱亡无几矣!”他还为此而专向宋神宗建议说,方今“诸处地动,灾异,宜且安静”。御史中丞吕诲也在熙宁二年六月专为弹劾王安石而上疏说:“臣究安石之迹,固无远略,唯务改作,立异于人。……今方天灾屡见,人情未和,唯在澄清,不宜挠浊。如安石久居庙堂,必无安静之理。”
面对着守旧派假借“天变”来破坏新法的阴谋,王安石一而再、再而三地阐明他的“天变不足畏”的观点,用作反击守旧派的锐利武器。他一则说:“天上的日月星辰阴阳之气,地上的山川丘陵万物之形,其变化规律都是可以通过钻研、根据数据而加以掌握的。”再则说:“天地与人,了不相关,薄蚀、震摇,皆有常数,不足畏异。”熙宁八年(1075年)冬天,守旧派又借彗星的出现攻击新法时,王安石斩钉截铁地说道:“天文之变无穷,人事之变无已,上下傅会,或远或近,岂无偶合?此其所以不足信也。”又一次把守旧派的恶意叫嚣镇压下去。
司马光利用向神宗讲述西汉史事的机会,提出“祖宗之法不可变”的议论。
关于“祖宗不足法”——司马光于嘉祐六年(1061年)向宋神宗奏进《五规》,其中的《惜时篇》说:“夫继体之君,谨守祖宗之成法,苟不隳之以逸欲,败之以谗谄,则世世相承,无有穷期。”到王安石变法时,司马光更利用向神宗讲述西汉史事的机会,提出“祖宗之法不可变”的议论。文彦博也当面向宋神宗说:“陛下即位以来,励精求治,而人情未安,盖更张之过也。祖宗以来,法制未必皆不可行”,“祖宗法制具在,不须更张,以失人心”。司马光等人所以拼命地要维护祖宗之法,一方面固然是为儒家的“敬天”、“法祖”思想所支配,另一方面则是要借此维护他们那一阶层在政治上和经济上的既得权益。
王安石对北宋王朝的乃祖乃宗所创立的财赋、军事、教育、选举诸方面的规章制度,大部分都是采取否定态度的。
王安石对北宋王朝的乃祖乃宗所创立的财赋、军事、教育、选举诸方面的规章制度,大部分都是采取否定态度的。他在嘉祐四年(1059年)写给仁宗的《言事书》的主要内容,就是对当时的“法度”要大做一番“改易更革,”以适合于当前“所遭之变”和“所遇之势”。在熙宁元年(1068年),当谏官吴申上疏,说应该“谨奉祖宗成宪”时,王安石就向神宗说道:“不知申意欲如何‘谨奉’?若事事因循弊法,不敢一有所改,谓之‘谨奉成宪’,恐非是。”同时,他在写给宋神宗的《本朝百年无事札子》当中,列举现行法度的种种弊端,并且说,“赖非夷狄昌炽之时”,又无特大水旱之灾,所以才得“无事”,否则必会发生大乱子的。可见非“改易更革”不可。王安石当政未久,司马光就写信给他说:“今介甫为政,尽变更祖宗旧法。”真可谓“一语破的”。
由此可见,“祖宗不足法”的现实政治意义,在于反对北宋王朝建立以来所奉行的传统政策,在于要对官绅豪强大地主阶层所享有的特权给予一定程度的制裁,而从其思想路线来说,则是对守旧派的“法祖”思想的否定。
王安石变法的目的,是要使地主阶级的中下层和富裕农民们免于遭受豪强兼并之家的蚕食而致倾家荡产,并使地主经济能保持其正常的发展。
关于“人言不足恤”——王安石变法的目的,是要使地主阶级的中下层和富裕农民们免于遭受豪强兼并之家的蚕食而致倾家荡产,并使地主经济能保持其正常的发展。他知道,这样的变革“所宽优者皆村乡朴蠢不能自达之穷氓,所裁取者乃仕宦、并兼、能致人言之豪右”。这后一种人,“皆豪杰有力之人,其议论足以动士大夫”。既然如此,则在每一种新法触犯到“豪右”们的某种特殊权益时,作为他们这一阶层的代言人的官绅士大夫们,必然要站出来大吵大闹。正像他在《答司马谏议书》中所说的:“至于怨诽之多,则固前知其如此也。”唯其是“前知其如此”,所以就在变法之前定出了“人言不足恤”的原则,用以排除那些来自旧派人物的议论的干扰。
王安石既深信他所主持的变法适合于当前“所遭之变”和“所遇之势”,所以在熙宁三年(1070年)他回答神宗关于“三不足”的问话时,就说道:“人言固有不足恤者。苟当于义理,则人言何足恤?故《传》称‘礼义不愆,何恤于人言’!郑庄公以‘人之多言,亦足良矣’,故小不忍致大乱,乃诗人所刺。则以人言不足恤,未过也。”在谈论关于役法的改革时,王安石又说道:“朝廷制法,当内自断以义,而要久远便民而已;岂须规规恤浅近人之议论!”在另一次对话中,王安石则向宋神宗说:“譬如运瓮,须在瓮外方能运,若坐瓮中,岂能运瓮?今欲制天下之事,运流俗之人,当自拔于流俗之外,乃能运之;今陛下尚未免坐于流俗之中,何能运流俗,使人顺听陛下所为也?”王安石这种坚定不移、顽强奋斗精神,正就是他“径行直前,敢当天下大事”的一个精神支柱。
王安石这种坚定不移、顽强奋斗精神,正就是他“径行直前,敢当天下大事”的一个精神支柱。
王安石所认为“不足恤”的“人言”,只是那些顽固地站在官绅豪强大地主的立场上,坚决反对变法,坚持要开历史倒车的那些腐儒俗儒们的言论。对于他们以外的人们的言论,王安石不但尊重,而且是积极访求的。例如,在熙宁二年(1069年)三月,亦即在其变法的最初阶段,王安石就向宋神宗建议说:“除弊兴利,非合众智则不能尽天下之理,乞诏三司判官、诸路监司及内外官,有知财用利害者,详具事状闻奏。诸色人听于本司陈述。”而每当推行任何一种新法之前,也无不是广泛征求官员和民户的意见。有时还明确规定,要先把新法条文在各地揭示,需待“民无异词”,然后才能实施。
司马光指责王安石“拒谏”、“遂非”、“执拗”,南宋朱熹指责王安石“违众自用”、“足己自圣”,显然都是恶意诬蔑。
王安石所要“改易更革”的对象,是宋朝的太祖、太宗所制定的那些法度,而他变法改制的远大目的,则是富国和强兵,以求能够缓解内部的阶级矛盾和外部的民族矛盾。
从学术思想这一侧面来看,王安石是把释道两家学说中的义理尽量吸收到儒家学说中来,使儒家学说的内容得到极大的深化和提高的;从政治思想这一侧面来看,王安石则又是援法入儒,甚至可以说,他是把法家思想作为制定和推行新法的指导思想的。
战国时期的法家都很重视农耕和打仗这两件大事。曹操在《置屯田令》中也说:“定国之术,在于强兵、足食。”王安石变法的实质性措施也主要是劝农、教战二事。
王安石变法的实质性措施也主要是劝农、教战二事。
王安石在变法之初就提出,“理财为方今先急”,而“理财以农事为先”。依据这样的方针,他制定了“农田水利法”以大兴水土之利;制定了“青苗法”以抑制豪强兼并之家的高利贷;制定了“免役法”以“释天下之农归于田亩”,使农业劳动者尽可能多地回到农业生产上去;制定了“方田均税法”,丈量土地,确定地权,借以尽量纠正豪强人家“有产无税”、贫穷人家“产去税存”的不合理现象。他所以要改变雇佣兵制的用意之一,也是为了不使过多的劳动力去充当寄生的职业兵,以求能够出现“游民慕草野,岁熟不在天”的景象。
从爱国主义立场出发,王安石曾向宋神宗说:“今乃称契丹母为叔祖母,称契丹〔主〕为叔父,更岁与数十万钱帛,此乃臣之所耻!”而这就正是促使他在变法过程中要练兵讲武、改革军制、增强军事实力的重要原因。王安石认为,秦之“所以兵众而强”,是由于商鞅实行了“什伍之法”的缘故;北宋养兵虽多,其战斗力却很弱,则是因为把兵和民截然分开的缘故。他的结论是,北宋政府“非什伍其民而用之,则不可以致治强”。因此,王安石在变法过程中,除了实行“将兵法”而“择将付以职”,把现有的雇佣兵加以教练,以求提高其素质和作战能力外,也采用“什伍之法”而把居民联为保甲,使农村中的大多数壮丁都能受到军事的教练,都能具有当兵作战的能力。之后,先使民兵与募兵相参为用,最后则完全以征兵制度代替募兵制度。此外,王安石还设置了“军器监”以专力讲求和改善兵器的制造。
王安石还经常把历史上一些法家人物变法的经验取作借鉴。他曾向宋神宗称赞吴起在楚变法“务在富国强兵,破驰说之言纵横者”;又曾向他说:“陛下看商鞅所以精耕、战之法,只司马迁所记数行具足。”当他要改革科举的考试办法时,所持理由是,当时的“学术不一,一人一义,十人十义,朝廷欲有所为,异论纷然,莫肯承听。此盖朝廷不能一道德故也”。马端临在《文献通考》中指出,这段话与李斯建议焚书时所持理由全然相同。当宋神宗要用韩维做御史中丞时,王安石说,韩维“善附流俗,以非上所建立”。这更是直接使用李斯“焚书之议”当中反对颂古非今的话作为自己立论的根据了。
儒家把《春秋》的地位高抬在其他诸“经”之上,甚至要以《春秋》治狱,要依《春秋》经义来“断天下之事,决天下之疑”。王安石却不但不把《春秋》列作一般举子们研习和应试的经典,而且还在熙宁六年(1073年)明令规定,凡是由进士和诸科出身的人,一律须再参加一次“律令大义或断案”的考试,合格后才能委派官职。王安石注重法治的精神在这件事上是表现得很突出的。
王安石不仅继承了法家的思想,在政治实践上也是采行了法家的道路的。
上述种种可以说明,王安石不仅继承了法家的思想,在政治实践上也是采行了法家的道路的。而这种种,又全都是与北宋建国以来所传承的指导原则(亦即家法)大相背离的。
王安石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