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正确推理
逻辑研究的一个目的,是区别正确的推理与不正确的“推理”。首先需要说明,这里所谓正确的推理,不是说推理的前提为真,也不是说它的结论为真。前提和结论本身是真是假,或者你对它们有什么信念、感觉或体察,都不是逻辑所关心的问题。一个推理是正确的,从直观上讲,意味着一旦你(或其他任何人)接受了它的前提,就必须接受它的结论。因此,一个正确的推理,说的是它的前提和结论之间有某种确定的关系。虽然正确的推理不一定都能说服你(你可能不接受它的前提),但你显然应该只让正确的推理说服。
那么,是什么东西保证了一个推理是正确的呢?凭着我们的某种“逻辑直觉”,我们就可看出上面的1)、2)都是正确的推理,而且,下面这个“推理”:
是错误的。可是,我们的确有时候在推理上犯错;比如,我们可能一厢情愿地使用了某个错误的“规则”,或者像那个卖矛和盾的楚人一样,自己的某个说法推出矛盾了,还是茫然无知。所以,即使为实用的目的,我们也不应仅仅依赖直觉。更重要的是,我们需要对所有推理的正确与否有一整套清晰明白的把握。直觉当然不是这里的可靠标准,我们因而有必要探讨判断推理对错的严格的理论标准。
逻辑学家大体上用两种标准来确定一个推理是否正确。第一种是从语形上来考虑,就是说,考虑组成推理的命题的逻辑形态,确定从前提到结论的哪些“变形”是可以接受的,哪些是不能接受的。这就需要某种类似语法的规则,来规定正确的变形,排除错误的。一旦确立了这些规则,一个推理是否正确,就取决于它是否合乎有关的规则。第二种是从语义上考虑,即从前提和结论的真假方面考虑。一个推理在这个意义上正确,意味着不可能它的前提(都)真而结论假。按逻辑的术语,这称为推理的有效性。让我们稍微细致一些讨论一下这两种标准。
3.1 合规则性
为什么1)是正确的推理?你大概会说,这再明显不过了:既然没有矛能刺破这张盾,就是说,所有的矛都不能刺破这张盾,那么这支矛自然不能例外。按同样的道理,所有的人都会推理,(而韩非是人),所以韩非也会推理;一切东西都会变化,(我眼前的桌子是一样东西),所以我眼前的桌子也会变化;……这些都是正确的推理。如此看来,1)之所以正确,跟其中的命题描述什么情形,跟矛和盾有什么性质等等实质性的东西无关,而只跟上面这些推理共同具有的某种形式结构有关。你于是总结出一个“套路”,它说的是,所有具有如下形式的推理都是正确的基本推理:
这就是一个推理规则。一般而言,一个推理规则首先明确一个基本推理的形式,然后规定:具有这种形式的推理都是合乎此规则的。我们的推理当然不止需要一个规则。若干推理规则组成一个逻辑系统。一个推理的每一步(其中的每个基本推理)如果都合乎这个系统中的某个规则,则称这个推理在这个系统中是合规则的,否则称它在其中不合规则。一个逻辑系统采取的推理规则,只能直接或间接地肯定某些推理形式,未被它肯定的,便是这个理论不接受的形式。因此,对于一个逻辑系统而言,一个推理是正确的,当且仅当它在这个系统中是合规则的。我们为了方便,有时把推理规则直接表述为它所肯定的推理形式。
但是,究竟什么是一个推理形式呢?我们从上例看到,正如推理由命题组成,推理形式也是由命题形式组成的,而命题形式是由相应的命题表达式通过删除其中一些“有实义的”部分(即容许这些部分用其他的同类语言单位替换)构成的。比如,我们可以把命题
所有的人都会思考
中的“人”(语法上的主语部分)和“会思考”(语法上的谓语部分)删除,留下空位,或代之以“这样的”、“那样的”等没有明确指称的代词,而得到这个命题的某种形式:
所有这样的都是那样的。
再把“韩非”换成不定代词“某某”,由同样过程分别得到命题“韩非是人”和“韩非是会推理的”的形式:
某某是这样的;
某某是那样的。
这三个命题形式就组成上面的推理形式4)。
注意,命题中不同类型的部分,如代表性质的(“会思考”)和代表个体的(“韩非”),要由相应的不同类型的代词(如“那样的”、“某某”)来替换,而同一个命题或不同命题中相同的部分,要由相同的不定代词替换(如两个命题中的“韩非”都由相同代词“某某“替换)。
由于数学语言中的变项和自然语言中的不定代词有类似的功能,我们可以在自然语言中增加一些变项符号,进一步把命题形式中的代词换成一些变项符号,如把“某某”换成x,把“这样的”换成A,把“那样的”换成B等等。选择什么样的变项符号,完全是一种约定。但不同的代词需要用不同的符号替换。命题形式中未经变项符号替换的部分(如“所有的”),我们称为逻辑常项。
比如,推理形式4),借助变项表示,就是:
因此,一个推理,如果把其中作前提和结论的命题分别代换成相应的命题形式,就得到这个推理的形式。要明确一个推理的形式,关键要看如何分析命题的形式,即确定命题表达式的哪些部分是可以替换为变项的,哪些部分是不可以这样替换的。换言之,我们要确定命题的哪些部分是逻辑常项。这个问题,需要对命题结构做出适当分析后才能解决。但这里我们不妨先看一下几个逻辑史上的例子。
亚里士多德建立的三段论学说,把简单命题——即述说某个、某些或所有的某类东西具有某种性质的命题——分析为四种形式:
所有的S都是P。(全称肯定)
所有的S都不是P。(全称否定)
有些S是P。(特称肯定)
有些S不是P。(特称否定)
其中的逻辑常项是:“所有的”(全称量词)、“有些”(存在量词)、“是”和“不是”,而命题的主项和谓项是可以替换的(分别替换为S和P两个变项,或随便什么变项)。对于“韩非是人”、“这支矛不能刺破这张盾”这类的单称命题,传统逻辑把它们分别归到全称肯定和全称否定的形式里。这称为命题的主—谓形式分析。
这样,若把“所有的人都会推理”的形式表达为“所有的M是P”,则“韩非是人”的形式就可表达为“S是M”,“韩非会推理”的形式表达为“S是P”。于是,三个命题组成一个推理,其形式为:
这是三段论第一格的第一式。由此便得到一个规则:所有合乎这个形式的推理都是正确的。把这个推理形式中的变项M、S、P反过来换成任意合适的词,都得到一个具体的推理,而这个推理便具有这个形式,也即合乎这个规则。比如,推理1)便合乎这个规则。一般地讲,从每一个推理形式都能够类似地得到一些具体推理,而每一个这样得到的具体推理就叫做这个形式的一个实例,这个形式也称作它的诸实例的一个模式。在同样的意义上,每一个命题形式也称作它的实例——就是所有具有这个形式的命题——的模式。
因此,一个推理合乎某个规则,又可以说成,这个推理是这个规则规定的推理形式的一个实例。
有些推理的正确与否,是由命题之间的联结关系(而非简单命题内部的结构)所决定的,单独研究这种推理的称为命题逻辑,它是整个逻辑的一部分,在历史上,它的出现稍晚于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命题逻辑不分析简单命题的形式,只分析复合命题的联结形式,所以其中的变项是代表命题的。比如,用p、q等代表命题,复合命题
如果这支矛能刺破所有的盾,则这支矛能刺破这张盾
的形式就可以表达为:
如果p,则q;
而命题“并非这支矛能刺破这张盾”的形式为:
并非q。
在这里,简单命题直接处理成变项,而逻辑常项为“如果……则……”、“并非”等命题联结词。
命题逻辑的规则,我们举几个例子,第一个传统上称为肯定前件式,或分离规则(modus ponens):
而推理
是它的一个实例。命题逻辑还有一个称为否定后件式的规则(modus tollens):
推理2)是它的一个实例。
但是,我们前面凭直觉否定了的3),就不合乎任何推理规则。它的形式:
没有被命题逻辑的任何规则所直接或间接地肯定。
但是,推理到底应该有哪些规则呢?或者说,我们应该建立怎样的逻辑系统,选择哪些规则来约束推理呢?这个问题是本书的主题之一,我们晚些时候才能回答它。这里我们只想指出,逻辑学家对此问题的回答不尽一致。比如,从经典逻辑的观点来看,排中律——从任何前提都能推出形如“p或者非p”的结论——是一个普遍可接受的规则。但20世纪出现的有些非经典逻辑,如直觉主义逻辑,却不接受一般形式的排中律。以后我们会看到,这相当于把前面提到的RAA一分为二,只接受归谬法规则——如果从p推出矛盾,则得到非p;而不接受反证法规则——如果从非p推出矛盾,则得到p。对不同规则的取舍,导致了从小到大的一系列有趣的逻辑系统,其中经典逻辑是最大的。
3.2 有效性
我们还可以不考虑推理规则,而仅从语义的角度来评价推理,就是说,从前提和结论的真假关系方面判断一个推理是否正确。在这里我们假设所有的命题都有真假,而且非真即假。这个假设实际上是排中律的语义版本。因此,我们在这里假设了经典逻辑的立场——以下如果未加说明,我们总是站在这个立场上。
前面提到,一个推理是否正确(合规则),不单纯取决于它的前提或结论是否为真。我们考虑下面的例子:
① 让我们姑且假设这个统计数字是正确的,就是说,这个前提是真的。
这些是不是正确的推理?显然,5)是正确的,虽然它的一个前提是假的(另外它也合乎三段论规则)。至于6),直觉告诉我们,它不正确,因为它的前提不足以“支持”它的结论,即使它的前提和结论都真。换句话说,5)的前提100%支持它的结论,而6)的前提对结论只有1%的支持度。如果我们把6)的第一个前提改成“没有希腊人是哲学家”,则这两个前提对结论就没有任何支持,或者说支持度为0。
因此,从语义上判断一个推理是否正确,要看它的前提如何支持它的结论。前提100%支持结论的,我们称为有效的推理,否则称为非有效的。研究推理的有效性的称为演绎逻辑。与演绎逻辑相对的研究领域一般称为归纳逻辑,它关心前提对结论的不同支持程度。本书不讨论归纳逻辑,凡提到“逻辑”之处,皆指演绎逻辑。正是在演绎逻辑里,我们把推理的正确性等同于有效性。
但是,这里的有效性究竟是什么呢?前提100%支持结论,严格来说应如何理解呢?我们先考虑什么是“前提支持结论”。所谓前提支持结论,说的就是:如果前提为真,则结论为真;或者,并非(前提都真而结论假)。所以,“前提都真,而结论假”足以决定一个推理不是有效的。排除了这种情况,前提和结论的真假情形,就剩下下列三种:
a.前提都真,结论也真;
b.前提中有假的(包括前提都假的情形),结论真;
c.前提中有假的,结论假。
三种情况中,都可以出现正确的推理。(请读者对这三种情形,各举一个正确推理的例子。)但是,a、b、c任何一种条件,都不能决定一个推理是正确的。(请读者对这三种情况,各举一个不正确推理的例子。)
所以,单是“并非(前提都真而结论假)”或“前提支持结论”这个条件,还不足以决定有效性。这里还缺少一个“100%支持”的程度概念。
前提100%支持结论,确切来说是:
不可能(前提都真而结论假)。
我们做一点解释。
第一,这里的“可能”是逻辑意义上的(不是物理意义或其他意义上的)可能概念。假设p代表任意一个命题。命题“可能p”说的是在某种情形之下,p是真的。所谓情形,就是任意一种可以无矛盾地设想的境况。每种情形,都被一组(在其中为真的)命题所描述。现实世界(的所有事实)构成一种情形——我们当然可以无矛盾地设想它。但可以设想的,不必都是现实世界上的事实。例如,总可以设想一些境况(逻辑学家称其为可能世界),在其中“所有的希腊人都是哲学家”、“太阳从西边升起”甚至“世界是5分钟前被创造的”等等命题为真。因此这些命题就都是可能的,虽然它们在现实世界里为假。这相当于说,一个命题p,如果它的形式在某个可能的情形中有一个真的实例,则p总是可能的,或者,“可能p”是真的。
第二,因此,命题“不可能p”就是说在任何情形之下,p都不真。这样的p是一种什么样的命题呢?它只能是矛盾的。不矛盾的命题其形式总可以在某个可能的情形中找到真的实例,因此都是可能的。但矛盾不可能。我们不能设想一种情形,在其中亚里士多德既是哲学家又不是哲学家,或这支矛既能刺破这张盾又不能刺破这张盾等等。无论你把“亚里士多德”、“哲学家”、“这支矛”、“这张盾”这些名称和概念设想或解释成什么,换言之,无论你构造以上命题形式的什么实例,你都同时得到一个命题和它的否定,二者不能同时为真。
我们把在任何可能的情形中都没有真实例的命题形式称为矛盾式,把矛盾式的实例称为逻辑上假的命题(或矛盾)。反之,在任何可能的情形中都只有真实例的命题形式是有效式,有效式的实例是逻辑上真的命题。显然,逻辑上真(假)的命题在一切情形下都是真(假)的。一命题是逻辑上真(假)的,当且仅当它的否定是逻辑上假(真)的。许多命题,如“亚里士多德是哲学家”等等,既不是逻辑上真的,也不是逻辑上假的,它们在一些情形下为真,在另一些情形下为假。
第三,假设一个推理D的前提为A1,…,An,结论为B。把命题“A1,…,An为真,且B不真”前面加上“不可能”,就得到推理D有效的刻画,按前面的说明,这个刻画可以表达为:
在任何情形之下,并非(A1,…,An为真,且B不真)。或者,
在任何情形之下,如果A1,…,An为真,则B为真。
我们把这两种表达看作等价的。在日常语言里,“如果……则……”有多种意思或用法,如表示自然规律(“如果给金属加热,则它会膨胀”)、反事实条件(“如果我是你的话,我就不会那么做”)等等,这里我们取的是它与推理相关的一种简单意义,即把
“如果p,则q”读为
“并非(p且非q)”。
这种意义上的“如果……则……”称为实质蕴涵。
第四,如上定义的推理的有效性,只涉及前提和结论的真假,不要求它们之间一定有内容上的联系,但这并不损害我们关于推理的正确性的直观概念。比如,一个推理如果含有逻辑上假的前提,则它的前提在所有情形下都无法全体为真,这时它满足“在任何情形之下,并非(前提都真而结论不真)”这个条件,所以是有效的,不管它的结论是什么。这符合“矛盾推出一切”的直观规则。⑤另一方面,一个推理如果有逻辑上真的结论,则根据同样道理,这个推理也是有效的,不管它的前提是什么。这符合“永真结论被任何前提推出”或“永真结论不须任何前提”的直观理解。
显然,非有效的推理是这样的:
在某种情形之下,它的前提都真而结论为假。
前面的例子3)和6)不是有效的。容易设想一些情形,在其中它们的前提都真,而结论为假。一般而言,对前提为A1,…,An,结论为B的推理D,如果能找到命题形式“A1,…,An为真,且B不真”的实例,则D就不是有效的。每一个这样的实例,都称为D(的有效性)的一个反例。
我们现在有了两种决定一个推理是否正确的标准:语形上的合规则性与语义上的有效性。自然会出现这样一个问题:对于一个特定的逻辑系统而言,合规则性和有效性这两个概念是否吻合?就是说,这个系统的全部合规则的推理是否恰好是全部有效的推理?这个问题的提出使我们能够对于本书的主题做进一步的表述:我们现在面临着这样的任务,建立一个逻辑系统(设计一组推理规则),使得其中合规则的推理都是有效的推理,而且全部有效的推理在其中都是合规则的。可是,要严格地表述这个任务,还需将其中涉及的一系列概念做进一步的澄清。我们以后会看到,经典逻辑的规则足以实现全部有效的推理,而较弱的如直觉主义逻辑,其规则只能实现部分有效的推理。这是因为直觉主义逻辑不接受我们这样定义的有效性标准,特别地,它不承认排中律在任何情形下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