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第五节 公司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公司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可以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能力

(一)公司权利能力的含义

公司权利能力是指公司作为法律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这种资格由法律赋予,是公司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具体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

公司权利能力的起始时间与自然人有所不同。公司的权利能力于公司成立时产生、至公司终止时消灭。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因此,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公司权利能力取得之时。同样,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因此,公司注销登记之日,即为公司权利能力丧失之时。

公司作为法人,当然可以从事法律允许的任何与公司经营目的相符合的商业行为,包括公司从事交易、租赁、担保、借贷、转投资行为等。

(二)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

公司的权利能力,在内容上表现为公司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有的具体的权利和承担的具体的义务。公司权利能力多属于特别的民事权利能力,往往受到公司法等民事特别法、公司章程以及公司自身性质的限制。主要有:

1.性质上的限制

这是指公司作为法人,虽有其人格,但不像自然人一样有生命、身体,故凡与自然人自身性质相关的权利、义务,公司均不得享有。例如,专属于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婚姻权、亲属权、肖像权、健康权、隐私权等。除此之外,公司的权利、义务与自然人相同。如公司与自然人一样,可以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财产权,也要承担财产上的义务。

2.目的或经营范围的限制

公司作为营利性法人,其所持续经营的事业或业务就是所谓的“目的事业”,这种事业通常应记载于公司章程。我国法律习惯上称经营范围。所谓目的或经营范围的限制,是指公司不得经营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外的业务。具体而言,依我国《公司法》第12条的规定,有以下几点应当明确:其一,公司的经营范围必须由公司章程作出规定,公司章程未规定的,公司不得经营。其二,公司的经营范围必须依法登记,经依法登记的,才产生公示的效力。其三,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还必须依法进行批准,否则,公司不得经营。如经营金融业、保险业、证券业,须经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其四,公司需要变更其经营范围的,必须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经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

3.法律上的其他限制

公司法除对公司权利能力应当受其经营范围限制作出规定外,考虑到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公司与债权人的利益平衡,还对公司的权利能力作了如下限制,而其中大多数属于程序上的限制:

其一,转投资的限制。我国《公司法》在允许公司对外转投资行为不受转投资对象和比例限制的情况下,强调公司转投资行为须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而且不得超过公司章程对转投资数额的限额(《公司法》第16条)。

其二,借贷的限制。我国《公司法》第149条在规定董事、经理的忠实义务时,并未绝对禁止公司的董事、经理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但要求这种借贷行为应当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后实施,否则属于违法借贷行为。

其三,担保的限制。公司法上若对公司担保行为作出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的立法考虑是,公司的担保行为多为无偿行为,不仅与公司的营利目的不尽相符,而且有可能增加公司负债风险,对公司、债权人和社会均不利。但是,绝对禁止公司实施担保行为,同样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所以,我国《公司法》通过第16、122、149条在作出一些程序性限制规定的同时,允许公司实施担保行为。即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依照公司章程由董事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担保总额或者单项担保额,不得超过公司章程所限定数额;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时,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且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必须回避,由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其四,回购本公司股份的限制。我国现行《公司法》对公司回购自己股份在范围上有所放宽,如第75条和第143条规定了公司可以在符合法定条件的异议股东提出回购请求权时、需要将公司股份奖励给职工时、公司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合并时以及公司减资时回购自己的股份,但是必须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将该部分股份转让出去或者注销。

二、公司的行为能力

(一)公司行为能力的含义

公司的行为能力是指公司基于自己的意思表示,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公司的行为能力与其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公司行为能力的范围和内容与其权利能力的范围和内容相一致,即公司有权从事实现公司经营目的所必须的一切法律行为。当然,公司权利能力所受到的限制,也同样适用于公司行为能力。

(二)公司行为能力的实现方式

公司是法人,具有法律上的团体人格,它在按照自己的意志实施行为时,与自然人有所不同。

首先,公司的意思能力是一种社团的意思能力,它必须通过公司的法人机关来形成和表示。公司的法人机关就是公司的意思机关。公司的法人机关由公司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它们依照公司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相互配合又相互制衡,进行公司的意思表示。

其次,公司的行为能力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来实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由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公司法》第13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的意思,以公司的名义,对外进行法律行为,为公司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在公司权利能力范围内,法定代表人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就是公司的法律行为,法定代表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就是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在实践中,公司法定代表人往往会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从事活动,这属于越权行为。传统公司法坚持越权原则,认定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无效而对公司不产生法定后果,从而有利于保护股东和公司的利益,但对与公司进行交易的第三人来说,却往往难保公平。因此,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各国法律日益重视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实践中也越来越放宽对越权原则的控制。许多国家对越权行为的处理逐渐由严格主义转向扩张主义,纷纷主张公司能力不受其章程限制。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为所欲为,许多国家公司法不同程度规定了公司法定代表人对越权行为给公司带来的不利后果承担责任。

(三)公司行为能力的内容

1.公司的民事行为能力

公司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公司能够通过自己的意思表示,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这其中,公司具有独立承担责任能力更为重要,即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公司的责任能力是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延伸,基础即在于公司享有独立的财产权。

2.公司的侵权行为能力

公司的侵权行为能力,即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进行活动,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能力。

构成公司侵权行为的要件有:其一,须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授权的工作人员的行为;其二,须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的加害行为;其三,须具备侵权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

公司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有二:其一,由公司对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其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公司的犯罪行为能力

公司的犯罪行为能力,即公司的行为违反法律,构成犯罪时,公司作为刑事主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