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心之本体
在阳明哲学中,“心之本体”往往也称“心体”,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观念。宋代的心学如陆九渊比较喜欢使用“本心”的概念,因为本心这一概念来自《孟子》,而《孟子》是整个陆学由以出发的思想基础。陆九渊哲学中并不使用“心之本体”的概念,相反,在朱子哲学中心之本体倒是一个较为常见的概念,尽管并不是一个很重要的概念。在朱子哲学中,心之本体指心的本然性质、面貌、状态,实际上即指纯粹主体。但从近代哲学的立场,主体依据其运用的不同,又可区分为认知活动的主体和伦理活动的主体,即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在这个问题上理学内部不同的学派因着眼点不同,使他们各自赋予“心之本体”的意义便不相同。朱子哲学中的心之本体重在认知主体,故强调心体的“虚明”,而阳明哲学中的心之本体重在道德主体,因而强调心体的“至善”。
1.至善者心之本体
王阳明指出:“心者身之主宰,……主宰一正,则发窍于目,自无非礼之视;发窍于耳,自无非礼之听;发窍于口与四肢,自无非礼之言动,此便是‘修身在正其心’。然至善者心之本体也。心之本体哪有不善?如今要正心,本体上如何用得功?必就心之发动处才可著力也。心之发动不能无不善,故须就此著力,便是诚意”(《传习录》下,《全书》三,第83页)。这一段话是对《大学》本文“所谓修身在正其心”的解释,及从“修身”到“诚意”之间的逻辑关系的讨论。心是身体活动及一切行为的中枢和主宰,要使人的一切行为活动合于道德法则,必须使作为身之主宰的心由“有所不正”归之于“正”。在这里阳明做了一个区分,即心与意的区分。照这里的规定,阳明认为心是一个“本体”的概念,而不是“发用”的概念。一般所说发用之心,即现成意识活动,被规定为“意”,包括各种思维欲望情感。意是经验意识,是有善有恶的,是可以“著力”做工夫的。就是说,我们可以在意上进行修养,克去私欲,使归于善。而“心之本体”既然不是经验意识,而是纯粹意识,当然就无法做工夫了。
相对于现象层次的“意”,心之本体是一个先验的道德主体,它是善的究竟根源。“至善者心之本体”,这里的“至善”并不是表示超越善恶的“无善无恶”,阳明明确指出,“心之本体哪有不善”,“心之发动不能无不善”,表明这里说的至善是与不善相对的最高伦理范畴。
由于“心之本体上无法用功”这一重要规定,我们可以了解,阳明这里所说的心之本体不是现象意识层面上经验的自我的概念,也不是指意念未发之前的内心状态。用理学的语言来说,它不是指“未发之前”,而是指“未发在中”,即它不是指思维的前发作的意识状态,而是指内心的本然的、先验的结构。根据阳明整个哲学的性格及它所承继的传统,这个心之本体也就是从孟子到陆九渊的“本心”的概念。这个先验的纯粹主体,是提供一切道德法则的根源,如果说它有什么规定,那么最重要的规定就是“至善”。
2.心之本体即是天理
就价值语态上看,说心之本体为至善与说心之本体即是天理并无差别。天理在宋明理学首先是一个普遍道德法则的概念,以心体为天理即直接肯定道德主体与道德法则的同一性。阳明说:
所谓汝心,亦不专是那一团血肉,若是那一团血肉,如今死的人那一团血肉还在,缘何不能视听言动?所谓汝心,却是那能视听言动的。这个便是性、便是天理。……这心之本体原只是个天理,原无非礼,这个便是汝之真己。这个真己是躯壳的主宰(《传习录》上,《全书》一,第50页)。
“真己”即真正的自我,就是说心之本体与经验的自我不同,它是我们本然的自我。“能视听言动的”,一方面指心是感官及肢体活动的主宰;另一方面,参照阳明其他的论述来看,指“灵”、“灵明”,即精神能力。但在阳明看来,这个“明”、“灵”并不是泛指知觉,也不是指认知意义的能觉,而是一种道德意义上的本觉,是“天理之昭明灵觉”。这种本然的明觉即心之本体,它能够自然地合于道德法则,从而,换言之,它本身即可提供道德法则,在此意义上,它与道德法则就是同一的。所以阳明常说“心之本体即是天理”(《启周道通书》,《全书》二,第59页)。又说:“心之本体无所不该,原是一个天,只为私欲障碍,则天之本体失了。心之理无穷尽,原是一个渊,只为私欲窒塞,则渊之本体失了”(《传习录》下,《全书》三,第75页)。《中庸》曾说要心“溥博如天,源泉如渊”,阳明认为,心就其本体来说,本来就是广大深远,如果能把蔽障本心的种种私欲去除净尽,使心回复到本来状态,它就会成为道德准则的不尽源泉。因此德性的根源是完全内在的,人只要“体当自家心体”,潜藏的宝藏就会成为至善的源泉。
3.诚是心之本体
在《中庸》的哲学体系中有“诚”与“思诚”两个范畴。诚表示一种状态和性质,如果把诚本体化,诚就变为宇宙间一种普遍的德性。思诚则是工夫,是使人的意识改变为诚的完全的状态的方法。阳明认为,“诚字有以工夫说者,诚是心之本体,求复其本体,便是思诚的工夫”(《传习录》上,《全书》一,第49页)。这表示,心就其本体而言并无不善,因而并无不诚。诚是至善的一个具体“条目”,心体既然是至善,在这个意义上,不但诚是心之本体,仁是心之本体,义、礼、智、信也都可以说是心之本体。朱子曾反对胡五峰“心无不仁”的说法,如果五峰明确区分心与心体,把这个思想限定为“心之本体无不仁”,朱子也就没有理由加以反对。
从这里也可以看出,“心体”本来应当是一个纯粹意识的概念,但“纯粹”可指先验的,也可指没有规定的,或指排除感性的,阳明哲学的心体事实上被赋予了许多规定,这些规定都是正面的价值,从而心体作为纯粹意识并不表示它的无规定性,而表示它是先验的、不受任何感性、经验杂染的德性主体。
4.知是心之本体
所谓知是心之本体,这里的知,不是仁义礼智的智,而是良知,即是非之知。《传习录》载:
知是心之本体,心自然会知,见父自然知孝,见兄自然知弟,见孺子入井自然知恻隐。此便是良知,不假外求(《传习录》上,《全书》一,第38页)。
惟乾问:知如何是心之本体?先生曰:“知是理之灵处,就其主宰处说便谓之心,就其禀赋处说便谓之性。孩提之童无不爱其亲,无不知敬其兄,只是这个灵,能不为私欲遮隔,充拓得尽,便完完是他本体”(《传习录》上,《全书》一,第49页)。
“理”在理学的体系中本来只是法则,“心”才有知觉的性格。而在阳明哲学中,良知是理的知觉形式,即理可以表现为知觉,这个知觉不仅是一种认识功能,而且具有价值指向,即良知,这也就是心与理一,理在这里指价值。因为在阳明哲学中,理并不被看做客观独立的法则,而看做心之活动的自然条理、良知的自然条理,所以理是心之理、心是理之灵这个话就是可以说的了。
如果进一步研究阳明这里关于知是心之本体的思想,有一个问题值得注意,即这个作为“知”的心之本体与前面所说的无法用功的心之本体是有差异的。因为这个“知”是指“心自然会知”,是指见父知孝、见兄知弟的“知”,就是说,这个知虽被赋予了心之本体的意义,它本身却是可以直接现实的;它不是作为本质的本体,而是可以在现成意识中现象地存在着的。因而对这个“知”是可以做工夫的,这就是“充拓”,使这种知由“孩提知爱长知钦”扩充到整个知觉活动和意识领域。这个知即是良知。故阳明又说“良知者心之本体。心之本体无起无不起,虽妄念之发,而良知未尝不在,但人不知存则有时而或放耳;虽昏塞之极而良知未尝不明,但人不知察,则有时而或蔽耳”(《答陆原静书》,《全书》二,第61页)。良知本体是指良知完全不受昏蔽的本然之体。由上述可知,良知因具有可以现象地存在的性格,当阳明在这个意义上使用本心或心之本体的概念时,良知、本心、心体就不是一个本质而是一个本觉的概念,从而与本质主义的“性”的概念不同。
5.乐是心之本体
“知”本来是一个知性功能的范畴,阳明通过改造把它规定为心之本体。“乐”本来是一个情感体验的范畴,阳明也通过改造把它规定为心之本体。宋儒自周敦颐、二程,即把“寻孔颜乐处”作为一个精神生活中具有首要意义的课题,要人体验孔颜达到的活泼泼的自由境界,因而“乐”便成为儒家思想中圣贤境界的重要规定之一。
乐所标志的人生的高级境界,超越了个体名利贫富穷达的束缚,把心灵提升到与天地同流的境地,人由闻道进而在精神上与道合而为一,这样一种经过长期修养才能实现的自由怡悦、充实活泼的心境,如果是“乐”的话,也是一种高级的精神境界之乐,与人在日常生活中经验的感性快乐(包括生理快乐与审美愉悦)是完全不同的。在这个意义上,乐不是作为情感范畴,而是作为境界范畴被规定为心体的。阳明认为,这种“真乐”实际上是人心的本然状态,求孔颜乐处,也就是回复到心的本体状态。他说:
乐是心之本体。仁人之心,以天地万物为一体,合和物,原无间隔。……“时习”者求复此心之本体也,“悦”则本体渐复矣,“朋来”则本体之合和畅充周无间,本体之合和畅本来如此,初未尝有所增也(《与黄勉之二》,《全书》五,第110页)。
在理学的心性论中,“本体”不仅是本然状态,同时意味着“当然”的状态,即合理的、正常的状态,而“客形”则是本体的变形、扭曲、遮蔽,是不完善的状态。所以人的修养工夫是要改变不完善的状态以归于本来的合理状态。
但是,对于心体的至善来说,要求克服意念发动的不善,以归于本来之善。而“乐”的对立面是忧畏惊恐悲伤痛楚,那么,是否应当去除一切忧畏惊恐悲伤痛楚,以复归“真乐”呢?从理论上似无不可,但在实践上,在儒家确认的伦理关系中,如遇到亲人丧故一类事件,就要求人必须有正常的道德情感,如哀哭等。因而,进一步来看,“真乐”就不应狭义地理解为怡悦,而且应引申为“安”。所以阳明说,遇大故应当哀哭,“不哭便不乐矣,虽哭,此心安处即是乐,本体未尝有动”(《传习录》下,《全书》三,第80页)。心安在这里指接受道德准则为自己行为的规范、循理而行所获得的“心安理得”的境界,因此又说“良知即是乐之本体”(《与黄勉之二》,《全书》五,第110页)。
6.定是心之本体
心安也就是“定”。理学所讲的“定”是指心境的稳定、平静、安宁和无烦扰。避离人世、端居默坐去求定,这样的定仍然是外在的、不稳定的东西,只有在任何情况下都能保持这种“定”,才算是达到了真正的定。程颢答张载的《定性书》中的讨论,最能体现理学对“定静”境界的向往。正如前面演示的,任何一种理想境界都可以被说成是心的本然状态一样,定的境界也可以依照前面的例子被转化为心之本体。因此阳明说:“定者,心之本体,天理也。动静,所遇之时也”(《传习录》上,《全书》一,第42页)。“动静,所遇之时。心之本体固无分于动静也。理无动静者也,动即为欲,循理而行则虽酬酢万变而未尝为动也”(《答陆元静》,《全书》二,第61页)。这里阳明区分了“定”与“静”,静是相对于动而言,定则是超越动静的,从而不仅静可以是定,动也可以是定,一个人尽管思虑百端、酬酢万变,只要他是心安理得的,内心是平静而无纷扰的,他就做到了定,这也就是程颢讲的“动亦定,静亦定”。而一个人如果私欲未除,尽管在静坐时屏息念虑,也只是静,而不是定。阳明说定者心之本体,包含了两方面的意义,一方面动静是意识现象层次的规定,并不适用于本体,心之本体是无所谓动静的;另一方面表示那种平静而无烦扰的境界正是心的本然的状态。
7.恶者失其本体
然而,如果心之本体至善无恶,恶的来源又是什么?古往今来,人们莫不把伦理学意义上的恶归诸情欲,而情欲的根源则有不同解释。依照宋代理性主义哲学,人的各种情欲根源于构成人之身体的“气质”或“气”。由于气不但是人体的构成要素,也是宇宙的构成要素,于是人的情欲事实上有着一种存有论的根据。宋儒“气质之性”的提法正是面对现实的恶,在人性善的理论上做一个妥协,承认恶在人性中占有一个地位。
恶在阳明哲学中的地位又如何?《传习录》:
先生曰:至善者心之本体。本体上才过当些子,便是恶了。不是有一个善,却又有一个恶来相对也。故善恶只是一物(《传习录》下,《全书》三,第75页)。
或曰:人皆有是心,心即理,何以有为善、有为不善?先生曰:恶人之心失其本体(《传习录》上,《全书》一,第42页)。
既然人的本心是善、是诚、是乐,人为什么会作恶?人类生活中到处可见的狂暴、残酷、狰狞、阴险又从何而来?正如基督教为“全善”的上帝何以不能消除“恶”所作的辩护(如奥古斯丁)一样,理学对此的解释是,宇宙本质上是善的,人心本体上是善的,恶所代表的不善,只是某种本身是善的东西的偏差或丧失,即恶是善的失调,是某种本来有价值的东西的扭曲。这种差失即“过或不及”,人之心体本来是仁,仁之过便是姑息,仁之不及便成残酷。人心本来并不具有残酷和黑暗,本质上,恶是心之本体的善的失常。这当然不意味着恶是虚幻的、不实在的。[1]
不过,恶的问题对儒家特别是心学总是一个困难。如果说恶是善的过或不及,则“过”或“不及”又缘何发生?“心之本体原是一个天,只为私欲障碍”,姑息、残酷或可说仁之过与不及,而人的“私欲”如何归属呢?如果对于孝、弟而言,“心自然会知”,那么私意私欲是否同样是“自然会有”的呢?阳明说:“喜怒哀乐本体自是中和的,才自家着些意思,便过不及,便是私”(《传习录》上,《全书》一,第44页)。人又为什么会“自家着些意思”呢?良知既然是心之自然条理,为何不能规范“过”或“不及”呢?这些问题在阳明哲学中都未得真正解决。
综上所述,我们已经了解,阳明哲学基本上是把理想境界同时当作心之本体。在他对心之本体的诸种刻画中大体可以分为两种境界:善与诚表示道德境界;乐并不表示审美境界,它与定都表示一种“存在”的境界。道德境界在儒学传统中源远流长,存在境界显然来自儒家之外,对宋明理学而言,主要来自佛教。这两种境界共同构成了新儒家的理想人格形态,它们也正是本书所说的有无之境的一种表现,这在阳明哲学中得到了最充分的体现。这一点我们将在后面几章继续进行深入的讨论,本节只是指出阳明如何把这些境界转化为对于心之本体的种种规定。因而,本章讨论的“本体”,须与本书后面讨论的“境界”与“工夫”联系起来,才能彰显其意义。
[1] 奥古斯丁对恶的解释参看约翰·希克:《宗教哲学》,三联书店1988年版译本,第85页。在伦理学史上沙甫慈伯利等也认为怜悯太过就是邪僻,见《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上卷,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76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