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免抵退税从入门到精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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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8 海洋工程结构物退(免)税规定

国内生产企业向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视同出口,实行免抵退税政策。

1.纳税人申报

国内生产企业向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在财务上做销售后,须将明细数据录入到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的“出口货物明细表”中,并在“备注”栏内填写“JGW”标志。然后再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数据、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数据录入到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并进行数据一致性检查,检查无误后通过申报系统打印出申报报表、生成电子申报数据,电子申报数据包括明细申报数据和汇总申报数据。

将所有的申报资料准备好后,生产企业便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退税部门进行免抵退税申报。

国内生产企业向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办理免抵退税申报的相关要求:

申报时间:退税申报期(每月1—15日)之内,逢节假日顺延。

申报资料:

(1)普通发票;

(2)购销合同;

(3)电子申报数据;

(4)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申报部门:主管退税部门。

2.税务机关受理

退税部门工作人员在接到纳税人的申请资料后,对其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重点审核项目有购销合同销售的产品、购货企业等。审核通过后按规定办理免抵退税。

相关政策规定

第一条 对2002年5月1日以后,国内生产企业与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签署的购销合同所涉及的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在销售时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免、抵、退”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一)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二)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销售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其中:

1.“销售价格”以本通知第二条要求开具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格为准;

2.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免税进口料件,其中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关税和消费税

(三)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1.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根据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确定。

(四)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销售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第二条 国内生产企业在向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附件一所列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时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三条 国内生产企业销售的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在财务上做销售后,持开具的普通发票、购销合同等凭证,向当地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抵、退税手续。

第四条 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在收到生产企业的申报后,须对购销合同销售的产品、购货企业等进行认真审核,核实无误后,批准其办理免、抵、退税。具体管理办法比照现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执行。

执行日期:2002年5月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财税[2003] 46号)

财税[2003]46号文件第一条:国内生产企业与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签署的购销合同所涉及的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在销售时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其中所述“国内生产企业”是指:国内实行独立核算并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所有生产海洋工程结构物生产企业。财税[2003]46号附件2所列“海上石油开采企业”之间的销售,也同样享受此项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24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财税[2003]46号)出台的目的,是解决国内造船企业困难,使其内销的储油轮等享受与进口同类产品增值税免税的同等政策,而不是指全部的海洋工程结构物。因此,胜利油田胜利石油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海上建设工程海底输油管线工程,不能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胜利油田胜利石油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海洋工程结构物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