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出口退税的方法
一、出口货物退增值税的方法
现行出口货物增值税的退(免)税办法主要有五种:
1.“免”
它是指对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
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生产型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自产货物,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国家计划内的卷烟,以及计算机软件出口(海关出口商品码9803),还有国家统一规定免税的货物(如军品、古旧图书等)。
2.“免、退”
它是指对本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退税。
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外贸企业和实行外贸企业财务制度的工贸企业、企业集团等。
3.“免、抵”
它是指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出口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未抵顶完的部分留到下期继续抵扣,不予退还。
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列名钢铁企业向加工出口企业销售的国产钢材(自2005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以及生产型出口企业自首笔货物出口之日起12个月内出口的货物。
4.“免、抵、退”
“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生产型出口企业,自2002年1月1日起,生产型出口企业全部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5.“先征后退”
它是指先对出口货物计提销项税额予以征税,然后再计算退税的方法。
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生产型出口企业,但自2002年1月1日起,不再使用该方法。
二、出口货物退消费税的方法
现行出口货物消费税的退(免)税办法主要有两种:
1.“免税”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办法。
2.“退税”
对外贸企业收购后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实行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