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新功能主义的理论纲领
当功能主义从巅峰滑入低谷的时候,亚历山大正在伯克利加州大学攻读博士学位。在1969—1972年的时间里,亚氏认真地研读了涂尔干、韦伯、马克思和帕森斯的著作以撰写自己的博士论文。他的博士论文后来经过加工修订而出版问世,这就是亚氏的成名作《社会学的理论逻辑》。实际上,酝酿写作这部著作的过程也即作者关于新功能主义思想的运思和形成的过程。不过,这一切都发生在作者与上述几位社会学理论巨人的思想遭遇和撞击之后,其中由于阅读帕森斯的《社会行动的结构》一书引起的理智上的反思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以《社会行动的结构》武装起来之后,我终于可以理解,为什么马克思将商品化的计算而非表现的异化作为其解释当代社会生活的中心概念之后,他就再也不能保持一种(早期的)意志论的观点了。我在一篇论马克思著作的论文中详细阐述了(后期的)工具论的内在局限性,以后在《社会学的理论逻辑》中又将这一框架运用于解释韦伯的唯物主义。在这一背景之下,涂尔干对团结和信仰所具有的社会力量的强调成了非常绝妙的衬托。然而,由于我对马克思主义在智力上的崇敬,以及我对社会生活‘现实’的尊重,我始终不能赞同涂尔干的唯心主义、只讲规范的偏颇以及主观浪漫主义。我当时把韦伯著作中的某些要素看成是趋近多维度理想的第一次尝试,把帕森斯著作中的重大张力看作最接近这一理想的综合。”
在亚氏看来,《社会行动的结构》对于多维因果性的条件以及在复杂社会秩序中的个人自由这些社会学核心问题都做了系统的分析。帕森斯所持的是一种社会学版本的自由民主主义思想,他对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理论都做了透彻的批判。唯其如此,它不符合后帕森斯主义诸理论所持的一维视角的口味,因而招致腹背受敌左右挨批的境遇。譬如,在社会学的基本问题——行动与秩序——上,往往用两对二元对立的范畴加以解释,即文化的行动对工具的行动与合作的秩序对强制的秩序;一旦选择其中的某种行动必定意味着要选择另一种特定的秩序,如功能主义被认为是使用文化的行动和合作的秩序,而冲突理论则被认为使用工具行动和强制的秩序。亚氏认为,在这里出于学派门户之见的片面性思维方式,把行动与秩序这两个本属于不同层面的异质性问题莫名其妙地混淆为同一层面的同质性问题。再譬如,对于个人与社会关系这一社会学探讨的永恒主题,社会学唯名论和社会原子论撇开群体和社会去设定自我和个体,这是又回到文艺复兴时代人文主义者的主观浪漫主义思维方式的窠臼;而社会学唯实论和社会整体论不讲自由意志却专注社会、制度、规范的强制性,把社会行动主体的人视为机械系统的结构或有机体系统中的器官,又陷入决定论的独断,无视社会系统与其他无机和有机系统之间质的差异。之所以发生上述的偏颇,究其根本是因为后帕森斯主义的一维或片面思维方式与其所思考的对象——社会多维性之间本质特征的不符合。为此就需要从更具综合性或整体性的立场,重构一种更具包容性、更适合社会多维性特征的新的综合性的理论。这是亚氏以《社会学的理论逻辑》为开端的研究纲领所要追求的一个目标。
建构一种综合性理论显而易见要在博采众家之长的基础上,同时还要选择一个能够立论的基地。亚氏经过认真研读社会学经典(表现在《社会学的理论逻辑》中)和仔细考察当代流派(在《战后社会学理论二十讲》中)后,他把立足点选在帕森斯著作中的功能主义上。在大多数场合下,亚氏并没有以纯粹的分析命题的形式提出自己的新功能主义,而是在对古典传统和当代流派的批判的考察中,尤其是与对帕森斯思想的重建联系在一起提出的。其立意并非要阐发帕森斯学说,也不是要修正它,而是努力重新思考这一传统,并将其与帕森斯学派理论家认为是与之对立的各种观点的新发展重新建立联系,以期传统的功能理论在面对冲突、强制性秩序、工具行动以及属于偶然性的个体意图时更具开放性,更富生命力。
亚氏的理论活动表达了一种对复兴帕森斯学说的努力,而这显然需要理论上的自信心和极大的勇气。首先要对功能主义传统做出重新解读,并且对被曲解的内容要力排众议地做出理论上的正名。在编辑出版《新功能主义》一书的导言中,亚氏迈出了这一步。在对功能主义的重新解读里寄托了亚氏对新功能主义的构想,其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
(1)功能主义尽管并非说明意义上的模式,但它却提供了社会各组成部分相互关系的一般图景,亦即描述意义上的一种模式。功能主义把社会模拟成一个可理解的系统。它把社会看成是由诸要素组成的,诸要素之间的互动构造出一个能与周围环境明确区分的模型。这些组成部分以符号形式相互联系和互动。这种关于系统或“总体性”(totality)的理解,正如阿尔杜塞所竭力证明的,截然不同于黑格尔、马克思式的理解。黑格尔的系统与功能主义的系统相类似,但它断定这是一种“表现出的总体性”,所有社会的或文化的要素都被看成是对某种“真正”起决定作用的基本系统的再现。与此相反,功能主义则主张彻底的多元决定论而非一元决定论。
(2)功能主义像关注结构那样关注行动。但它的行动概念既注重表现活动和行动目的,也注重实用性和手段。功能主义尤其关心在正规和规定手段的情况下目的达到的程度。在这一点上,把功能主义等同于涂尔干式的社会学主义或拉达克利夫—布朗的准功利主义是相当错误的。
(3)功能主义关心作为一种可能性的整合、作为一种事实的越轨行为和社会控制的过程。均衡对于功能主义的系统分析来说只是个参照点,在真实的社会系统中并非完全亦步亦趋地如此这般。均衡也有不同方式,既有自稳态均衡、自我调节均衡,也有描述生长和变迁的发展结构的动态均衡,以及凯恩斯描述资本主义经济系统性质的局部均衡。
(4)功能主义主张在作为社会结构不可或缺的人格、文化、社会与由于它们相互渗透引起的作为变迁和控制之持续源泉的张力之间做出区分。除了“社会”分析或制度分析之外,功能主义既关注相对自主的文化也关注社会化的核心地位。
(5)功能主义承认在主要的社会变迁模式——文化的、社会的抑或心理的变迁——与由这一历史过程创造的个体和制度的紧张之间具有差别。
(6)功能主义承诺从社会学分析的其他水平得出的抽象概念和推理具有独立性。这六个论题之中的每一个都能为其他范围的社会科学著作所证明,但是没有其他一个传统能把所有这些论题都加以证明。
在分析功能主义上述几方面的特征之后,亚氏指出,他是在与“新马克思主义”一词的类似意义上使用“新功能主义”的,其意指新功能主义作为一种发展,它包括对原来(功能主义)理论的某些基本原理的批判,把一些性质上完全对立的理论传统包容进来。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新功能主义倾向是对传统功能主义的扬弃和发展,并且只是各种竞争着的发展中的一种,而不是惟一的发展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