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边疆与民族问题:当代中国的挑战及其历史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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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中缅边界谈判与边界条约的签订

一、边界谈判及签约

1960年1月24日至29日,缅甸总理奈温将军应邀访问北京。这次访问标志着中缅边界交涉出现了根本性的进展,开始了正式谈判。1月29日,中缅双方签订了《中缅友好和互不侵犯条约》与《中缅关于两国边界问题的协定》。前者规定:双方承认并尊重彼此的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保证用和平协商的办法解决双方之间的一切争端,而不诉诸武力;保证互不侵犯,不参加针对另一方的军事联盟。这个条约实现了双方领导人1957年3月昆明会谈的愿望。它是亚洲国家间的第一个和平条约,为亚洲人民团结起来反对帝国主义的挑拨离间,促进亚洲和平作出了贡献。它还保证了中缅双方只以和平协商的方式解决两国间的边界悬案,而不以武力谋求领土扩张。后者规定了中缅边界问题举行正式谈判的具体原则与方法。它规定由双方相等人数组成联合委员会,商谈解决中缅边界的各项具体问题,起草边界条约。由于奈温将军在缅甸政治中的实力地位及其果敢工作的作用,他的访华有力地推动了中缅边界交涉的进程。

中缅关系是睦邻外交的典范。两国为他国处理边疆问题与民族关系树立了范例。两国领导人的招待会也充满了其乐融融的家庭气氛。图为1965年7月刘少奇、周恩来等出席缅甸大使为奈温主席和夫人访华举行的招待会。

上述两个条约,尤其是《中缅关于两国边界问题的协定》基本上拟定了双方边界正式谈判中最关键问题的解决方案,余下的细节及实施均由双方谈判代表进行交涉、付诸行动了。1960年6月,中缅边界联合委员会成立。中方首席代表为驻缅大使姚仲明,缅甸首席代表为副总参谋长昂季准将。联合委员会成立后立即开始工作。在中缅双方的共同努力下,仅用三个月的时间就完成了边界的勘察、划定以及边界条约的起草工作。

1960年10月1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庆祝国庆11周年的大典中,作为国庆的献礼,周恩来总理与吴努总理在北京正式签署了新的中缅边界条约。缅甸领导人率领300余人的庞大代表团来北京表示庆祝。1961年1月4日是缅甸独立节13周年,中缅双方在仰光交换了中缅边界条约批准书。周恩来总理率领九个代表团共400余人前往庆祝与联欢谢益显:《中国外交史1949—1979》,河南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248—249页。。中缅双方舆论纷纷发表评论赞扬边界条约的签订。

中缅边界条约,根据1957年中国政府提出的关于解决中缅边界问题的原则性建议,以1960年1月《中缅关于两国边界问题的协定》为基础,合理地全部划定了中缅边界。根据条约,对尖高山至中缅边境西端终点的未定界,缅甸同意将1905年至1911年期间为英国军队所逐步侵占的、属于中国的片马、古浪、岗房地区归还中国,并按照传统习惯线正式定界。对于猛卯三角地区,双方认为1897年中英划界条约规定的“永租”关系不符合目前中缅平等友好关系,决定废除缅甸对属于中国的猛卯三角地区所保持的“永租”的关系。中国方面根据平等互利和互让的精神,考虑到缅甸方面的实际需要,同意将这一地区移交给缅甸,成为缅甸联邦领土的一部分。作为交换,同时为了照顾历史关系与部落的完整,缅甸方面同意把按照1941年中英两国政府换文规定的属于缅甸的班洪、班老部落在1941年线以西的辖区划归中国,从而消除这两个部落被1941年线人为地分割为中缅部分的不合理状态。此外,中国政府还根据一贯反对外国特权、尊重其他国家主权的政策,正式放弃1941年中英两国政府换文规定的、中国参加经营缅甸炉房矿产企业的权利。有关边界的其他问题,也都在条约中得到了公平合理的解决。

二、中缅边界和谈解决的意义

中缅边界问题的和平解决,是中国外交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胜利,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一,它使中缅友好睦邻关系进入了正常的历史新阶段。中国与缅甸山水相连,两国人民尤其是边民同文同神同信仰,有着亲如一家的“胞波”关系。帝国主义与殖民主义的挑拨离间,无法阻挠两国人民的友好。民族的亲情关系与“牢固的传统友谊是缔结边界条约的成功因素之一”。它也将保证中缅睦邻关系的永久继续。正如吴努总理在北京庆祝中缅边界条约签订大会上的讲话所说:“中缅关系的历史说明,除去我上面提到的两次稀有情况(指元蒙和满清对缅甸的入侵)以外,我们两国之间的正常情况是持续的和平与友谊。中国与缅甸的关系,特别是在中国由汉族统治的时候,是非常和睦与亲密的”,“鉴于我们两国几个世纪以来确实在和平与和谐中相邻而处的历史事实,你们——我的朋友们——会同意我的意见:今天有着这样丰富体现的中缅友谊以及这种友谊的永久继续,是具有坚固牢靠的基础的”,“昨天我们签订的边界条约就是一座建筑在这个坚固基础上的伟大和壮丽的共同友谊大厦”《人民日报》,1960年10月3日。。缅甸舆论也热烈赞扬中缅边界问题解决。《卫报》说:“长期存在的边界问题的友好解决,打开了中缅历史友好关系的新一章,它也肯定将是亚洲相互尊重和平共处时期的先声。”中缅边界条约签订后,中缅边境地区出现了睦邻友好的新气象。两国地方官员互相交换意见,处理边境事务。边民探亲访友,胞波情谊尤深。自边界条约签订以来近30年的历史证明、将来的历史将证明,和平友好边界的出现,为中缅友谊开辟了广阔的前景。1984年底至1986年5月,中缅两国对边界顺利地进行了第一次联合检查,修复了损坏的界桩,增设了一些附桩以保证这条友好边界的代代相传。

第二,它给中国解决同其他邻国的边界问题,建立睦邻友好关系,突破美国的封锁,提供了成功的经验。前面提到,就是在中缅边界交涉中,中国政府开始重视边疆问题,确定解决边界问题的战略和政策。它指导了我国后来解决与其他邻国的边界问题。再次,它打击了美国对华遏制封锁政策,使中国在国际舞台上赢得了应有的地位。50年代末60年代初,美帝国主义及其他反华势力,曾大肆利用中缅边界问题对中国政府进行诬蔑与诽谤,攻击中国好战,不要和平,许多不明真相的国家在美国蛊惑下,对中国产生了疑惑和误解,甚至附和美国攻击中国。虽然中国倡导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国际舞台呼吁和平,但仍有一些国家不信任中国的和平外交政策。作为缅甸的强邻,中国能够在完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解决中缅边界问题,雄辨地证明了中国政府不遗余力地奉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睦邻政策。从而以事实回击美国为首的反华论调,打击了美国对华遏制封锁政策,在世界上树立起中国的国际形象。正如周恩来所预见的那样:中缅边界问题的和平解决,对帝国主义的挑拨离间,无疑是釜底抽薪,对缅甸这类不受帝国主义唆使的友好国家,也是一个鼓舞和支持。自中缅边界条约签订之后,中国的外交地位逐步得到了提高。世界对社会主义中国的疑惑态度逐渐转变,那些参加美国拼凑的反华集团的周边国家开始或明或暗地抵制美国的反华政策。中国在第三世界地位的加强,为中国重返国际舞台打下了基础。

第三,中缅边界问题的和平解决,为现代国际法与国际关系准则的发展作出了新贡献。中缅边界问题的和平解决,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新范例。传统国际法承认利用强权与战争手段,采取“有效占领”的方式扩张领土。现代国际法中承认使用和平手段解决领土争端,决不承认使用武力威胁获得任何领土的合法性。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三、四款也规定: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与联合国宗旨不符合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领土之完整与政治独立。1970年的《国际法原则宣言》也要求处于争端各方的国家放弃使用武力,保证只用和平方式来解决他们之间发生的争端、分歧与冲突。和平解决争端成为现代化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然而二战以来许多国家仍然因为边界或领土等问题而使双边关系剑拔弩张,甚至发生武装冲突。这样的例子不少。中缅两国在解决边界时,通过签订友好互不侵犯条约,保证双方遵守和平解决争端的国际关系准则,而不许诉诸武力,最后双方在友好协商、互谅互让基础上使边界问题得以和平解决。这正是其他国家在解决类似的边界领土争端时值得借鉴的。平等协商、互谅互让,是政治解决国际争端,尤其是领土纠纷的一种新的有效的谈判方式。边界领土问题涉及到国家的荣誉与安全,双方寸土必争。谈判时只有照顾到双方的利益,互有妥协让步才能达成争端的和平解决。互谅互让作为一种新的有效的谈判方式。有几点值得注意:1.互谅互让能够疏导谈判气氛。使争议或敌对双方抱有和平解决问题的诚意,以利澄清事实,统一见解,为争端的解决铺平道路。2.互谅互让能促进谈判较为顺利的进行。谈判双方采取现实的态度,彼此尊重对方主权,照顾双方实际困难与正当权益,互有让步,有助于争端的公平合理解决。3.互谅互让要求争端双方在谈判时有着和平解决、友好协商的务实精神,不能强辞夺理,以实力压人。要求平等互利、互有让步,照顾双方,一方之所得不能以另一方之所失为基础。以上诸点是保证谈判具有有效性、能够达成实质性结果的关键,中国政府正是抱着互谅互让的精神,使中缅边界交涉一直处于友好协商的气氛中,从而最终达成了合情合理,“为双方所接受的、科学的、全面的边界线”。

第四,中缅边界问题的交涉及其和平解决,使得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成为公认的指导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所谓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一切国际关系领域的、构成国际关系基础的指导国家外交行为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即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并不是一开始就成为各国公认的指导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中缅关系的发展和中缅解决边界问题的进程,始终以五项原则为基本指导原则,顺利地解决了边界悬案,发展了睦邻关系,而且有力地扩大了五项原则的影响,使之逐步成为各国公认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

1954年,中、印、缅三国共同倡导五项原则时,它只不过是中印、中缅两国总理联合声明中的一原则,并未引起世界的关注。中缅两国在发展睦邻关系与解决边界问题时,一直以五项原则为基础,扩大它在世界上的知名度。自1954年6月29日中缅两国总理联合声明首次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后,中缅历次的首脑联合声明,有关的协议条约均要求以五项原则为指导双边关系的基础。在1955年万隆亚非会议上,中缅与其他亚非国家一道共同努力,通过了《关于促进世界和平和合作的宣言》(共十项原则)。亚非会议宣言的十项原则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引伸与发展。亚非会议表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已成为指导亚非国家处理国家关系的准则。亚非会议后,中国在与一系列国家的外交文件中进一步肯定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但是,50年代末开始的中印边界争端,给五项原则提出了严重挑战。中国能否以五项原则为基础和平解决与邻国的边界纠纷呢?中国以实际行动证明了自己不仅在外交文件中而且在外交行为中遵循五项原则。1960年1月签订的《中缅友好互不侵犯条约》和《关于中缅边界问题的协定》。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文件集》第3集,世界知识出版社1979年版,第269页。首次以条约的形式肯定了五项原则,并要求根据五项原则以和平手段解决边界问题。1960年10月签订的中缅边界条约再次重申以五项原则指导两国关系。自中缅边界条约后,更多的亚非国家步其后尘,以条约形式把五项原则固定下来。70年代,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超出亚非,走向了发达国家。美国、日本等西方国家明确地承认了五项原则。这样,五项原则进入了一个历史新阶段,成为全世界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指导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