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后期墨家
墨翟一派的思想,在墨翟死后分成许多流派,对墨翟的思想有不同的解释和发展。现存《墨子》一书中《经上》、《经下》、《经说上》、《经说下》、《大取》、《小取》等六篇著作,是形成于战国中、后期,墨家后学们的作品。现统称这些作品的作者们为后期墨家。
在这些作品中记述了许多自然科学知识,积极地发展了墨翟的唯物主义思想。后期墨家抛弃了墨翟哲学中关于天志、鬼神等宗教意识,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墨翟的狭隘经验论倾向和错误。特别是后期墨家在批评惠施、公孙龙等名家的某些错误观点中,发展了墨翟的唯物主义认识论,建立了一套相当完整的逻辑学理论,这在中国哲学史上是有很重要意义的。
后期墨家继承了墨翟的“兼爱”、“尚同”等政治思想,其中特别强调讲实际功利。他们反对孟子所宣扬的“义”,认为讲“义”是不能离开“利”的。“义”不应当只是主观的动机,而同时也应该是客观效果上的“利”。所以,他们说,“义”和“利”应该是统一的,“义,利也”(《经上》),“义”即是“利”,离开了实际的“利”也就无所谓“义”。他们也反对一切离开实际“利”去宣扬空洞的“忠”、“孝”等道德观念。后期墨家认为,“忠,以为利而强低(当作‘君’字)也”(《经上》);“孝,利亲也”(同上)。这是说,讲“忠”,就是要做有利的事以使君主强盛;讲“孝”,就是要有利于父母。后期墨家这种强调实际功利的道德理论,是与孟子宣扬的天赋道德观念根本对立的。
后期墨家还反对永远不变的“义”。他们认为历史是发展的,随着古今社会的变迁,过去所讲的“义”和今天所讲的“义”的内容是不同的。他们说,人们常常称道尧的“义”,其实“尧之义也,是声也于今,所义之实处于古”(《经说下》)。意思是说,讲尧的“义”,只是说它的名称与今天所讲的“义”一样,而尧的“义”的客观对象和实际效果那是在古代。“尧之义也,生于今而处于古,而异时,说在所义”(《经下》)。尧的“义”名称虽在今天,而实际内容却在古代,所以,时代的不同(“异时”),“义”的客观对象(“所义”)和内容也是不同的。尧的“义”只能适合于古代社会,不能适合于今天。
后期墨家根据这些理论,批判了历史倒退论的观点。当时一些守旧复古的人总认为历史一代不如一代,喜欢称道尧的“善治”。后期墨家说,讲尧善治,那是就尧根据当时情况治理社会比较好而已。历史发展到今天社会的情况已经不同了,如果“自古在之今,则尧不能治也”(《经说上》)。这是说,把古代的治理原则用到今天已经变化了的社会中来,那即使是尧也是治理不好的。治理今天的社会必须根据今天社会的情况,也就是说,没有一个固定不变的“善治”标准。这是以发展的观点来看待历史的,有进步意义。
后期墨家根据当时自然科学的知识,对一些重要的哲学范畴作了唯物主义的说明。例如,他们对时间、空间、运动等范畴,都有比较深刻的见解。对于时间范畴,他们说:“久(时间),弥(包括)异时也。”(《经上》)《经说上》又解释道:“久,合古今旦莫(即‘暮’)。”即是说,时间范畴是包括一切具体的时间,如古今早晚等。关于空间范畴,他们说:“宇(空间),弥异所也。”(《经上》)《经说上》解释道:“宇,蒙(包括)东西南北。”即是说,空间范畴是包括一切具体的场所,如东西南北等。至于运动则是事物在时间和空间中的变迁,运动离不开时间和空间。他们曾举人行路这种运动为例来说明运动范畴的内容。他们说:“行者,必先近而后远。远近,修也(距离);先后,久也(时间)”(《经说下》)。这就是说,运动必然有先后、远近的变化,是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中的运动。后期墨家在这里讲的虽然还只是最简单的运动形态,即机械运动,但他说明了运动与时间、空间的统一关系,这在古代是十分可贵的朴素唯物主义思想。
后期墨家发展了古代唯物主义的认识论。他们充分肯定人是能够认识客观世界的。他们认为,人的生命就是形体与精神活动的相结合,“生,刑(形)与知处也”(《经上》)。人的认识活动,是人所具有的一种能力,即所谓“知,材也”(《经上》)。进一步,后期墨家明确指出,仅有这种认识能力,还不能形成人对客观事物的认识。《经说上》说:“知,材也。知也者,所以知也,而不必知。”这是说,人具有认识的能力,只是可以有认识事物的主观条件(“所以知”),但不一定能达到对事物的认识。他们举眼睛的例子说,眼睛有看东西(“明”)的功能,如果你没有去看东西,那就达不到“明”的认识。所以,人的认识能力还必须与外界事物接触以后,才可能形成人的认识。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后期墨家说:“知,接也”(《经上》),即认识就是与外界事物相接触。而且,这是形成认识的更主要方面。后期墨家在这点上继承了墨翟重视感觉经验的特点。他们说:“惟以五路(五官)知。”(《经说下》)即一切认识必须通过感官的感觉才能得到。即使有些知识不是由当前感官的感觉得到,那也是由于经验积累的结果。例如,《经下》说:“知而不以五路,说在久。”《经说下》解释说:“智,以目见,而目以火见,而火不见。惟以五路智。久,不当以目见,若以火见。”这是说,对时间(“久”)的认识,不是用“目”这样的感官所直接得到的,而是经验积累和概括得到的。
根据这一思想,后期墨家把知识来源分为“亲知”,“闻知”,“说知”三类。“亲知”,就是亲身通过感觉得到的知识。“闻知”,是由传授得来的知识,这里又分为直接传授(“亲闻”)和间接传授(“传闻”)。“说知”则是指用推理的方法得到的知识。
后期墨家没有停留在感性认识阶段上,他们认为,感觉经验只是认识的一个方面。他们说:“知也者,以其知遇物而能貌之”(《经说上》),意思是说,感觉经验是通过人的认识能力得到事物表面形象(“貌”)的认识。这种认识是很不够的。因此,后期墨家提出,必须“循所闻而得其意”(《经上》),也就是说,要根据感官得到的感性认识,深入一步去认识事物。这种深入一步的认识,后期墨家认为要依靠心的思虑作用。“心”的思虑作用不是凭空而来的,他们说:“虑,求也”(《经上》),即思虑也是对外物的一种考察。后期墨家把这种认识称为“”。他们说:“,明也”(《经上》),“也者,以其知论物,而其知之也著(明白)”(《经说上》)。这是说,“”这种认识,是用人的认识能力,综合考虑事物(“论物”),这样,就能使认识更加明白,透彻。这种“”的认识,接近于理性认识。后期墨家坚持了唯物主义经验论的认识论,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墨翟的狭隘经验论倾向和错误。这对古代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发展有着重大的意义。
后期墨家在当时自然科学的基础上,对睡眠、做梦等现象也作了朴素的唯物主义解释。他们说:“卧,知无知也”(《经上》),意思是,睡眠是知觉能力暂时停止活动的状态。又说:“梦,卧而以为然也”(《经上》),这是说,做梦是把睡眠时产生的幻觉当作是真实的。
在真理标准问题上,后期墨家强调认识必须是“名”与“实”相“合”(或“相耦”),“志”(主观动机)与“行”(或“功”即客观效果)相一致。他们认为,一种认识的正确与否,要表现在实践中能否对事物作出实际的鉴别。也就是要在客观实践中“取去俱能之”(《经说下》),即分辨出对实际事物的知和不知。
后期墨家对庄子等否定认识的客观标准,取消是非的相对主义,进行了尖锐的批判。庄子曾说过“彼亦一是非,此亦一是非”,认为没有任何客观标准,一切认识、理论都是不可靠的,没有用的。后期墨家尖锐指出:“以言为尽,。”(《经下》)这是说,把一切认识、理论都看做是荒谬的,不可靠的,那才是真正的荒谬。他们还说,即使从这句话本身来讲也是不能成立的。因为你既然认为一切言论、理论都是荒谬的,那么你说的这句话是对的呢?还是荒谬的呢?如果你认为你下的这个结论是对的,那就说明还是有对的言论和理论。所以就不能“以言为尽”。如果你这个结论是错的,那就“以言为尽”的结论根本不能成立。所以,说这样的话在认识论上和逻辑上都是根本荒谬的(“”)。他们反对庄子笼统地反对一切辩论。他们认为,辩论就是要把是非搞清楚,否定任何批评、辩论,那也是荒谬的。对于一种理论的批判,也不能以批判的多少来判定这种理论是否正确,而是要看它是否应当批判。所以说:“诽之可否,不以众寡,说在可非。”(《经下》)此外,后期墨家对于真理标准的理论,也克服了墨子“三表”思想中的狭隘经验论,杜绝了墨子由“三表”法证明鬼神存在的错误思想。
后期墨家在批评惠施、公孙龙等逻辑理论的错误中,进一步发展了中国古代的逻辑理论。
后期墨家认为,辩论的根本目的是要“明是非之分”,“明同异之处”以“决嫌疑”(《小取》)。因此,辩论必须以客观事实为根据,遵循一定的逻辑原则。在《小取》篇中,后期墨家对辩论的一些基本逻辑原则作了说明。
第一条是:“摹略万物之然,论求群言之比。”这是说辩论时必须了解所辩论的事物的情况,符合客观实际,同时要充分了解对所辩论事物的各种意见的同异。
第二条是:“以名举实,以辞抒意,以说出故。”这是说,使用的名词或概念,必须要能反映客观的实际内容,命题或判断(“辞”)要正确地表达其含义(意),论证(“说”)要有充分的根据(“故”)。
第三条是:“以类取,以类予。”“类”是表示同类事物的共同概念。这是说,在辩论时要遵守类概念的原则,在同一类概念中选取已知部分提出例证(“取”),同样依据同一类概念进行推论(“予”)。后期墨家很重视逻辑上的类概念,认为只有同类才能相比、相推。把不同类的事物或概念硬拉在一起相比或进行推论,这叫做“狂举”,是根本错误的。
第四条是:“有诸己不非诸人,无诸己不求诸人。”这条要求辩论者不要把自己的意见强加于人。自己所承认的不可非难别人承认,自己不承认的也不可要求别人承认。
在此基础上,后期墨家对概念、判断、推理等逻辑学上的一些基本范畴作了深入的研究。
关于概念,后期墨家首先用唯物主义观点肯定,概念是表示客观事物的。他们认为:“所谓,实也;所以谓,名也。”(《经说上》)这就是说,“实”是客观对象,是第一性的;名词,概念是表达客观对象的,是第二性的。上面说到的“以名举实”,所谓“举”, 《经上》说:“举,拟实也”,就是摹拟客观对象的意思。后期墨家还认为名词、概念所反映的事物属性,只能存在于事物之中,而不能离开具体事物独立存在。因此,他们批判了公孙龙所谓事物属性或概念可以独立“自藏”的客观唯心主义。他们反对“离坚白”的观点,认为“坚”、“白”是“相盈”(联系)的。他们说,“坚”、“白”两种性质,只有分别在不同的事物中才是互相分离的,如果同在一块“石”中,那“坚”、“白”、“石”是一个统一的整体。他们批判公孙龙“自藏”的观点说,所谓得“白”时无“坚”,得“坚”时无“白”,那只是由于感官的不同,因而得到的感觉不同。这对某一感官来讲,只有“知”与“不知”的区别,而绝没有存在或不存在的区别。
后期墨家对概念的分类也作了研究。他们把概念分为三类:“达”、“类”、“私”。“达”是指最高最普遍的名词或类概念,如“物”这个名词或概念,包括了所有的事物。“类”, 《经说上》说:“命之马,类也,若实也者,必以是名也。”这是说,“类”是指一般的同类事物的共同概念,例如马这个概念包括一切马。“私”, 《经说上》说:“命之臧,私也。是名也,止于是实也。”这是讲的专指某一事物的专有名词或个别概念。例如,“臧”这个名词或概念,就是专指某一个奴隶的“私名”。这种不同等级的类概念,后期墨家认为是有类属关系的。所以他们批判公孙龙“白马非马”。他们说:“白马,马也。乘白马,乘马也。骊(黑色)马,马也。乘骊马,乘马也。”(《小取》)这是说,不管马的颜色是白的还是黑的,都包括在马一类中,所以马的概念的外延应当包括白马、黑马、……即一切马在内,乘白马也好,乘黑马也好,应该说都是乘马。后期墨家概念分类的思想,对以后荀况的逻辑思想有很大的影响。
关于判断,后期墨家认为,判断是用来表达客观事物或思想的确定含义的,即所谓“以辞抒意”。他们对判断也进行了初步的分类。例如提出“尽”、“或”、“假”等几类判断。“尽”,在《经上》中说:“尽,莫不然也。”这相当于形式逻辑中的全称判断,或选言判断中的穷尽形式。“或”, 《小取》篇说:“或也者,不尽也。”这相当于形式逻辑中的特称判断,或选言判断中的不尽形式。关于“假”, 《小取》篇说:“假者,今不然也。”“今不然”是指目前还不存在的情况,也就是一种假设,相当于形式逻辑中的假言判断。
后期墨家还认为,要得到正确的判断,必须有充分的理由,正确的推理,即所谓:“夫辞以故生,以理长,以类行。”(《大取》)“故”是指判断的理由、原因。后期墨家认为,“故”有两类,“大故”和“小故”。《经说上》说:“小故,有之不必然,无之必不然。”这是说,有了这个条件,并不一定就产生那种现象,但是没有这个条件,则一定不能产生那种现象。这是说的事物或现象产生的必要条件。“大故”, 《经说上》说,“大故,有之必然,无之必不然。”这是说,有了这个条件,就必然产生那种现象,没有这个条件,就必定不能产生那种现象。这是讲事物或现象产生的既必要又充分的条件,或各种条件的总和。上述《大取》中讲的“以理长”,“以类行”都是作判断过程中要遵循的正确推理方法。
关于推理,后期墨家有相当细致的研究。除前面已提到的“以类取,以类予”,“有诸己不非诸人,无诸己不求诸人”等原则外,他们在《小取》篇中还提出了“效”、“辟(譬)”、“侔”、“援”、“推”等几种推理方法。
“效”, 《小取》说:“效者,为之法也,所效者,所以为之法也。”就是树立一个标准或公式(“法”),其他事物根据这个标准或公式去仿效,进行推论。例如,《经说下》说,“或木或石,不害其方之相合也。尽类犹方也,物俱然”。这是说,只要是“方”的东西,不管是木还是石,都可以包括在其中。按照这种办法去推论,凡是结果符合大前提的,就叫做“中效”,这个判断就是有效的;反之,就是“不中效”,其判断则无效。这种推论方法相当于形式逻辑中“三段论”式的演绎推理。
“辟”,就是譬喻。即用另外一个具体事物来说明这个具体事物。《小取》说:“辟也者,举也(他)物而以明之也。”
“侔”, 《小取》说:“侔也者,比辞而俱行也。”即用两个相等的判断进行直接对比而得出结论的一种推理方法。相当于形式逻辑中的直接推理。
“援”, 《小取》说:“援也者,曰,子然,我奚独不可以然也。”这是引用对方与自己相同的论据作为前提,进行推论的方法,也有援例作论证的意思。
“推”, 《小取》说:“推也者,以其所不取之同于其所取者予之也。是犹谓他者同也,吾岂谓他者异也。”这是从已知事物推出尚未知事物的办法。“不取”是未知事物,“取”是已知事物,“予之”是进行推论。拿未知事物与已知事物进行“同”“异”的反复比较,推论出“同”或“异”的结论。这相当于用类比法进行的归纳推理。关于“推”的方法,历来有各种不同的解释,有些学者认为是演绎法,有些则认为是演绎和归纳的综合应用等。
后期墨家还讲到,在推论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各种复杂的情况,例如,有时结论是相同的,而论据则不一定相同;有时观察的是同一个事物,而得出的结论却不一定相同;有时前提和结论是一致的;有时则前提和结论是不一致的;……等等。所以,他们认为,在运用逻辑推理时,必须十分注意,防止产生离开事物或论题的本旨而转向诡辩。
但是,后期墨家虽然提出了这些注意的问题,而当他们在运用这些逻辑推理时,也还产生了许多的错误。如他们虽然批判了公孙龙“白马非马”,而他们自己却又得出了“杀盗非杀人”的错误结论。这正如荀况批评的是犯了“惑于用名而乱名”的错误,还是掉到了脱离实际的纯概念游戏中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