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的一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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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作为名词的“规则”

“规则”存在于人类语言之中,这是它的确存在的最直接的证据。

“规则”是一个词,这是认识它的起点,也是它具有可靠性的依据。

“规则”,首先是一个名词。

下面就从它作为名词的用法说起。以两个日常例句为例:

A.“我们得按规则行事”。

B.“这是违行为”。

例句A衍伸出同类句子:

A1.“我们得按法律行事”。

A2.“我们得按规矩行事”。

我们说A1和A2是例句A的衍伸句子,只是说例句A具有基础性,而非它们的意义相同。在日常生活中,A1的表达者不一定知道到他说的“法律”具体指什么法或具体哪一法条。他只是意识到某种行为可能对应某种合法性。同样,A2的表达者不一定意识到“规矩”的特定性。在A、A1和A2中,表达者想说的是,关于这一行为,应该有某种成文或不成文的“模范”作为依据。“模范”的原初意义,是指用来铸造青铜器的原型和铸范。当人们说例句A、A1或A2时,他们意识到有一种“模范”存在,但“模范”具体是什么并不确定。表达者不过是凭生活经验得到某种方向。方向是确定的,但方向上具体有什么是模糊的。

显然,例句B也不能替换为:“这是违法行为”。因为,“违规”表达了两种可能性:一是可能违法;二是可能不违法,但触犯了某种不是法律的东西。因此,从日常用语中,我们可以得到关于“规则”的基本想象,一、它的意义不同于“法律”;二、它是类似或接近“法律”一样的东西;三、它是拘束行为的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