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的一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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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习俗与契约

攻习法律之士,都知道习惯法的重要地位。普通法系又名习惯法系,自不论矣。法国巴黎地区的习惯法,是《拿破仑民法典》的渊源之一;抽象严整的《德国民法典》,是从日耳曼习惯法中破茧而出,有当年的立法争论为证。问题是,自人类社会诞生起,每个共同体都拥有各自的风俗习惯,却不是都发展出一套习惯法的体系。那么,习惯法与习惯有何不同?我曾耐心阅读百年前中国的法学刊物,发现自那时起,这个问题已经深深地吸引着诸多学者。为什么呢?简单地说,如果习惯法与习惯没有区别,法律的研究范围就应该扩展到习惯;如果二者大不相同,则法律的边界止于习惯。所以,搞清这个问题,相当于搞清楚了法的内涵与外延,帮助我们知道有所为和有所不为的界限。

在我刚开始研习法的历史时,梅因的《古代法》是必读书目。那时候,身边的人都在谈论此书。“从身份到契约”,是它提出的最激荡人心的命题。令人困惑的是,以我当时浅薄的知识,尚且知道中国历史上早已存在契约实践。同时,身份社会的典型特征,即依附性。集权体制内部自皇权以下形成层层依附关系,并使全社会依附于集权体制,也是毋庸置疑的。如果梅因的理论是成立的,它就不得不面对普遍的依附性与普遍的契约实践并存的历史现象。所以,第二个问题是,契约真的是身份社会与自由社会的划分标志?或者,“契约社会”真能高度抽象地说明现代社会?

很长一段时间,我的工作不是去回答这些问题,而是把习惯和契约作为自己的主要观察对象。关于契约,不但是现代契约,还有古代那些缺乏契约法约束的朴素自然的契约。对前者,今天的法律和商业人士类能道之;而后者,人们至今知之甚少。习惯则不同,习惯就在我们身边,“日用而不知”。人难免以自我为中心,他们遵循习惯,认为自己如此,外邦人也如此;现在如此,过去必定也如此,未来仍将如此。只有在空间上拉开距离,去看别的民族;或在时间上拉开距离,去看古人,才会发现习惯迥异。

中国古人将“礼俗”二字连用。他们相信,因礼而成俗,察俗而定礼。不察风俗,不敢曰知礼;不知礼俗,不能定成法。清季民初,欲修民法典,仍是这一思路。故准备工作有二,一是绍译域外之学,二是遍查宇内之俗。这就有了民事习惯调查。民初的调查报告,至今保存完整,它的最大不足,是没有设计统一的问卷。各地随意采择,良莠不齐,疏漏芜杂。惟清季的民事习惯调查,组织完备,设问详密,经后期编辑后,纲举目张,质量远优于民初,可惜在南京政府成立时,大部散佚,存者百无一二。我曾发愿搜求并抄录海内存世的清季习惯调查报告,连同诉讼习惯,至今仅得十余种。惟文津楼所藏安徽省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勉称全本。尤为遗憾的是,馆藏目录显示,中国科学院图书馆曾藏有直隶省调查报告全本。2001年,赴该馆提阅,未能如愿。后竟于坊间购得烬余之七厚册。翻开封面,满铁及院馆藏书章历历可识,而水渍糟烂,字迹漶漫,无复全貌。幸而另有定本,妥藏于东瀛。礼失求诸野,此一明证。

清末民事习惯调查报告,让我对习惯的地方性,产生了强烈印象。直隶省报告乃汇总阶段的内部编辑稿,按府县分编,在修订法律馆颁发的同一问题下,各府县若情形相同,仅写“与原答案同”;不同者,另写答案。安徽省报告为最终定本,对同一问题,先写多数府县的相同习惯,再注明少数府县的不同情形。研读这些报告时,我正调查各地分家习惯,听湖北省不同县的人讲述不同的分灶、“抱火炉”的习惯,又听福建人力辩他们与浙江人的分家有何不同,对习惯的地方性,终于确信不疑。剩下的问题是,在差异之间,有何大同?对这一问题的思考,构成了本书的部分内容。

只要人与人之间有简单的交换、买卖或赠予,就必定有契约。人类有文字之前,已有契约。有文字之后,书写契约于泥版、铜器、竹木、纸张等材质上,用为凭据,以昭信用,于是有契约文书。契约文书,也就成了认识古代契约的直接线索。1998年,我从游于大藏书家田涛先生,正值他与郑秦先生及其门人热火朝天地整理《田藏契约文书粹编》之时,有缘概览信吾是斋所藏近五百年来之古契,并亲炙两家名物考辨之学。《田藏契约文书粹编》注重搜罗各省、府县之官契样本,惟第三册为门户文书,内含官契以外的各类私约。除官契外,田涛和李祝环先生本欲将各类私约整理出版,此项工作已有进展,然规模浩大,以私家之力,迄今未果。我既不能尽读田藏之契,又因各公立单位所藏古契多未编目难以提阅,只得另辟蹊径。自2002年来,以古徽州各县为调查区域,耗资数十万,广搜明清至民国之阄书、会书、合同、约据、执照等数千件,门户文书五十余套。十余载间,与三五同好,整理编目,抄录研读不辍,终将一千余件徽州合同文书的相片和释文付梓。对古今契约观的差异,也有了真切的体认。

契约是订约当事人必须遵守的规则。如果说习惯是地方性的,契约必得破除地方性,甚必破除国家的疆界,以及民族、性别、阶级、信仰、血缘等等畛域,在此意义上,可以说契约是一种穿透身份壁垒的锋利武器。然而,若壁垒过于庞大坚硬,能在其上留下通呼吸的气孔,已属侥幸。凭借契约的自我运行打破壁垒,是否高估了它的力量?若无外力,壁垒与契约是否可以天长地久地共存下去?这些问题,逼迫我对契约重新评估。

总之,本书立论的第一个前提,是承认习惯在我们身边,且拘束我们的行为与思想。创造、改变或消灭习惯,对人类社会的影响甚为剧烈。如果这个前提不在,以为我们身边没有习惯,或虽有而微不足道,或现代社会仅需法律无须习惯,则本书就成了穿凿附会之论,无须往下阅读。

本书立论的第二个前提,是承认自由社会有契约,身份社会也有契约,今古之契约观,可求同存异。如果不承认这个前提,以为古今契约为一物,均须服从现代契约法的规定,那只要借阅契约法教科书一览即可。

本书立论的第三个前提,是承认习惯与契约通过复杂的联系,共同构成人类社会中的规则及其体系,规则反向规定人的行为与自由。不管认识人群还是单个的人,应首先理解规定他们的规则,因此,建立关于规则的一般理论及其实证的分支学科,是当务之急。本书即探讨规则的一般理论的尝试。如果不承认这个前提,以为认识人与社会,仅需通过研究人或动物的行为,或者尚需等待心脑科学或生物学的突破,甚至以为人与社会竟完全凭法律所规定,那本书也就成了无的放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