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的一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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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

如果规则对每个在场者都是不言自明的,还需要说“这是一项规则”吗?不需要。此时,规则无需表述和解释,人们自会按规则行事。因此,当有人说“这是一项规则”时,必定是在某种心理压力或逼迫情形下说出的。人们会去记录在玩扑克牌时临时陈述的规则吗?一般不会。今后的研究者可能会做这种试验,记录下牌局中玩家的对话,并把其中关于规则的日常表达都提炼或重述一遍。但这是在反思下的自觉行为,不是所说的日常情形。我们讨论的是在没有反思的某种“自然状态”下,人们随时在陈述一项规则,陈述完后,随即将其付之东流。

如果规则像法律条文一样,总是“在”那里,我们还会强调它的此在性吗?想象一下,我们指着一部法律说,“这是一部法律”,或“这是《合同法》第101条”。这当然是允许的,因为所有的实在都可以陈述它的此在性。但通常来说,对于有固定载体的法律,说“这是”或“这里有”显得有些多余。一部法律,只要愿意查找和检索,在图书馆或网络上随时可以看到。能够看到的情况下,法律总是“在”的,所以,重要的不是它“在”,而是,它“公正”吗?但是,“规则”通常是看不到的,因此,对规则来说,在还是不在,本身是个问题。当人们不得不说“这是一项规则”时,它包含了发现的惊异或强调的意图。法律已经在语言中固化,固化成一本小册子或一段话,从而允许被人们指着说。规则却不是。只有特定场合中的成文规则,具有固定的、唯一的形式,这些规则在规则世界中仅占有很小的部分。大多数日常场合中,“规则”是需要解释的名词。

日常规则需要在不断言说或解释中才能获得稳定性。如果说法律已经固化在纸上,那么,“脱口而出”则是日常规则的生存状态,它就存在于脱口而出之中。规则的语言表现形式总是丰富的。就像某种带皮的水果和它的皮,人们通过水果皮去认识水果,但不吃水果皮。剥开水果皮,把皮一扔,水果皮的价值已经得以体现。日常规则的语言形式就是不断丢弃的水果皮。

日常规则随波逐流,满足于无根基的存在状态。音乐或歌曲有曲谱记录,能够传唱和演奏。曲谱就是固化音乐的语言形式。舞蹈有剧本,舞者可以按照剧本表演,剧本和舞者的表演就是固化舞蹈的语言形式。而规则不是这样,有的规则存在于固化的形式中,比如象棋规则;还有大量的规则不在任何固化形式里,它们存在于半明半暗之间。目前为止,对这样一种经常碰到,又无从固化的实在,我们还了解得太少。

在人类社会中,与规则的属性和地位相似的,或许只有语言。语言无所谓应然性或内在性的评价,语言也是无根基的在,并且普遍地存在于人类社会中。若说二者有何不同,那么,语言无所不在,即使个人独处时,它也在。而一般来说,规则仅存在于两人以上协作或竞争的场合中。不过,如果把用词规则也视为规则的一种,个人独处时也不得不按规则思考或筹划。正因为此,研究人与社会的学科,如历史、法学、社会学、人类学、经济学、管理学等,都不得不把规则作为主要的研究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