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的一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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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则的形式限定与实质限定

第一节 规则不是什么

先来看规则不是什么。

我们把实存、虚存、质存和型存看作四种坐标,当某个名词在一种坐标值内,可以直接说它是;然而,当它只是分布在两个坐标之间,却离其中一个较近,只能说:“与其接近”。

一、不是实存

规则不是实存。实存具有可测度的外在性。但规则既没有高度、硬度、广度,也没有颜色、重量,人们在物理世界里不能感觉到它。

有人说,可以用文字表达规则,文字可以看见。假设有一本《国际排球比赛规则》,上面写着:“发球方获胜时,得一分;不发球一方获胜时,获得发球权”。我们指着这句话说:“这是一项规则”。但是,指着的究竟是这段文字,还是这段话的意义?在这里被称为“规则”的,不是那些字词,也不是字词联接起来的句子。即使这段文字不在《国际排球比赛规则》里,如果它在排球比赛中有效,随便写在一张纸上,说它是一项规则都是恰当的。

那句话出现在哪里并不重要,关键是它能否被恰当地指称为“规则”。文字和话语不是规则,而是确认规则的一种形式。还可以用行动来展示规则。比如,带新同事来到刷卡机前,把员工识别卡刷一下,对他说:“这是规则”。他就明白了。这一规则不是用语言来解释的。行动本身也不是规则。新同事“明白”的不是刷卡的行动,而是行动展示的意义。

对于意义,我们可以说“明白”、“知道”、“理解”等,而不能说它可测度。

二、规则也不是型存

型存在系统中自我限定。从儿童教学中,可以了解数字的自我限定性。教小孩不是先教他计算方法,我们只是指着一个个数字说:“这是1,这是2,……”。只有他认识了数字,才能教他简单的计算方法。在数字和计算方法之间,数字是最基本的。数字的意义可以直接通过数字来表现。

规则无法通过符号与意义的对应关系来限定自身。

让我们试着说一项规则:

例句a.“除非获得所有者的允许,否则,禁止占有他人物品”。

这是一项规则,但表现规则的句子不是唯一的,我还可以用其他语句,比如:

例句a1.“未经所有者同意,不许占有他的物品”;

或者:

例句a2.“所有者的同意,是转移占有的合法条件”;

或者:

例句a3.“合法占有他人的物品,以所有者的同意为前提”。

通常认为,a1-a3表达的意义与a相同,它们说的是同一个规则,但表达形式不同。

某项规则不可能像数字符号那样是唯一的。解释规则的语句允许有多种,并且,要理解规则,本来就需要不同角度的多种解释。

三、与质存接近

这样,“规则”要么是虚存,要么是质存。

它符合质存的某些特征。因为它和修饰词“规则的”可以相互转化,如,“这是一种规则的排列组合”。“规则的”是形容词,这足以说明“规则”与质存接近。

但是,质存是不可具体指称的。当我们说:“这是一种慷慨”的时候,不是在指称“慷慨”,而是在指称一种刚刚完成的行为,这一行为可能是某人给了乞丐一百元大钞。所以,这句话的意思是“这是一种慷慨(的行为)”。在具体场合中指称某种质存时,其实指称的是表现这一质存的具体行为。我们无法在具体场合中指着某种东西说它是“慷慨”。质存在现实世界中找不到确定的对应物,惟有在场景疏离时才能被整体地判断。一个人具有慷慨的品质,因为他一贯以慷慨的态度待人接物。但慷慨不是赠送的财物或赠送行为。有形的财物是一种实存,能用多少或价值的高低来评价。赠送行为也不是慷慨,而是“慷慨的”修饰的对象。可见,质存不能用行为加以对应。

而我们却可以在具体场景中恰当地指称:“这是一项规则”,或者,“这两项规则是相互联系的”。既然可以用“这是”或“那是”来指称“规则”,也可以用“一项”或“两项”来修饰,规则就可以具体化。而质存是无法具体化的,它只能在某种范围内被认识。这样看上去,“规则”不是质存,但可以说它与质存接近。

四、规则是虚存吗?

“规则”也与虚存接近。可以说“这是一首曲子”,也可以说“这是一项规则”。但是,它在虚存之内吗?

日常语言中,必定能找到与虚存相适应的修饰词。常用的修饰词,就是虚存的恰当限定方式,例如,“美妙的”是“曲子”的恰当限定方式,而“50赫兹”则不是。前面说过,虚存的基础是内在的可评价性。若无这种基础性,就很难说“规则”是虚存。

但是,内在的可评价性涉及一种意义的考察,必须结合日常语言的恰当性才能回答。下面就从这一线索入手,去考虑如何限定“规则”是恰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