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明史(第12卷): 近代亚非拉地区法(下卷):拉丁美洲法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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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犯罪主体

墨西哥的犯罪主体包括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墨西哥的刑事责任年龄较低。在墨西哥,已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1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由未成年人委员会负责管辖。不满11周岁是无责任能力的年龄阶段。

《墨西哥联邦刑法典》第六编第119条至第122条关于未成年人罪犯的规定已经废止,未规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1974年8月2日墨西哥联邦政府公报公布的《联邦地区共同事务和联邦事务中的未成年人罪犯处遇法》第6条第1款规定:“已满11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本法第1条所指的刑法立法中所规定的犯罪的,由未成年人委员会负责管辖,对不满11周岁的实施这些行为的人,接受作为未成年人委员会辅助机构而设立的负责处理这些事务的政府机构、社会机构、私人机构的社会援助。”由此可见,墨西哥联邦刑法中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为11周岁。参见陈志军译:《墨西哥联邦刑法典》,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译者序,第4页。

墨西哥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分为三种情况:(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3)无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时应减轻对其处罚。《墨西哥联邦刑法典》第15条规定:“由于精神错乱或者智力发育迟滞,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不具有理解其行为的违法性或者根据该理解来控制其行为的能力的。但是,如果行为人是故意或者过失地引起其精神错乱状态的,应当对其已经预见到或者能够预见到的构成要件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前述能力只是明显地减弱的,适用本法典第69条A的规定。”而第69条A规定:“如果行为人的理解行为的违法性或者根据该理解来控制其行为的能力只是由于第15条Ⅶ项规定的原因而被减弱时,法官可以在认为适当的情况下,在不超过所对应犯罪刑罚2/3的幅度内判处刑罚或者适用第67条所指的保安处分,或者二者同时予以适用,在必要的情况下,还应当考虑其对行为人责任能力的影响程度。”

墨西哥刑法实行罪责自负原则,谁犯了罪,就由谁承担刑事责任,只处罚有罪的人,不连累罪犯的亲属、亲戚、朋友、邻居等与犯罪无关的人。《墨西哥联邦刑法典》第10条规定:“除非法律另有不同规定,刑事责任只及于犯罪人的人身和财产。”

单位犯罪,法院可以判决解散该单位,但国家机关除外。《墨西哥联邦刑法典》第11条还规定:“不属于国家机构的任何种类的法人、团体、公司、企业的任何成员或者代表人,以规定用以实现其这些实体之宗旨的方法为手段,代表这些实体或者在作为这些实体的社会代表的权限内或者为了这些实体的利益实施犯罪的,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在基于公共安全考虑而认为必要时可以作出中止或者解散该实体的判决。”